桂职办[2019]28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桂职办〔2019〕28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 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 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4 月 11 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精通本专业基 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 发展动态,能结合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档案事 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 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 有创见,主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有较丰富的 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实际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 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档案部 门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档案 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 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 5 年以上。 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以下学 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2 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4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3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 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 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纂研究工作人员,参与选题并担任过 10 万字 以上汇编的编辑,担任过 2 种(每种 5 万字以上)档案参考资料 的编写。 二、从事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工作人员,主持制定 或修订 3 个以上档案业务规范,主持完成 5 次以上年度接收征集 (或整理编目)工作并参与接收重要档案、珍贵档案或完成 1 种 以上大型检索工具的编制;或负责电子文件接收或移交工作,接 收电子文件总数达到 2 万份以上或移交电子文件总数 3 万件以上。 三、从事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人员,主持制定 3 个以上档案业 务规范,组织 2 次以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 作(含接待利用、举办展览等),提供系统咨询服务,在促进开发 利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从事档案鉴定工作人员,主持制定 2 次以上档案开放鉴 定方案,主持鉴定档案 500 卷(5000 件)以上或每年完成到期开 4 放档案的鉴定工作。 五、从事缩微、修裱等治理性和再生性档案保护技术工作人 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单位重大技术规范;利用治理性和再生性 档案保护技术完成档案保护总数达到 3 万页以上;每年至少定期 检查一次本单位档案虫霉、破损等情况并分析制定档案保护相关 措施。 六、从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 成本单位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工作,并达到国家目录中心相关标 准的要求;或组织完成开发 3 项以上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并在本单 位应用;或负责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 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 10 万条(件)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的档案专业论文、著作或主持编纂的档案史料、 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三等奖 1 项以上或省级档案 学会二等奖 1 项以上或省级档案学会三等奖 2 项以上;或编纂完 成档案编研材料公开出版发行。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档案科研课题(项目)1 项 以上,或市(厅)级档案科研课题(项目)2 项以上,并按要求 完成课题(项目)研究(以立项文件、批准结题文件为准)。课题 (项目)执行情况良好,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1 项 5 以上。 三、在本单位本部门应用或开发档案管理新技术(新设备、 新产品);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成 果、解决疑难问题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 肯定。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档案专业学术著作 1 部(本人完成编著 50%以上, 且本人著 1.5 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专业 学术论文 3 篇(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其中 1 篇在省级以上档 案专业期刊上发表)。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专业 学术论文 2 篇(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其中 1 篇在省级以上档 案专业期刊上发表),并提交专业学术论文或专题业务报告 2 篇 (每篇字数在 2000 字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 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 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破 学历或资历申报: 6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 科研成果一等奖 3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 1 项在全区档案部门有较大影响的本专业某一领域 重大研究成果,或主持档案方面国家级科研课题(项目)1 项以 上。 四、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 效益的学术著作(译著、教材)1 部(20 万字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 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7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本专业基 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 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运用新技术传播、开 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能够参与完成 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的论文、著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档案部 门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档案 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 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8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 术工作 4 年以上;或未取得职称,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 7 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 四、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 以上;或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1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 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档案编纂研究工作人员,独立完成档案史料汇编 5 9 万字以上或档案参考资料 2 万字以上。 二、从事档案接收、征集工作人员,制定接收征集的方案, 接收档案 1000 卷或 1 万件以上,或征集珍贵档案 10 件以上。 三、从事档案整理、编目工作人员,制定整理编目方案,独 立完成组卷 3000 卷或 3 万件以上,并编制检索工具。 四、从事缩微、修裱等治理性和再生性档案保护技术工作人 员,有 700 小时以上上机或进行业务操作的经验,并且有本人撰 写的反映 700 小时以上工作经验的业务报告。 五、从事档案接待利用工作人员,有 3 年以上接待工作经验, 收集整理利用效果 100 例以上并撰写接待利用分析报告。 六、从事档案保管鉴定工作人员,有连续 3 年库房管理或鉴 定工作经历,独立完成档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记录,每年完成档 案清点和库房温湿度分析报告 1 篇以上;审阅鉴定 500 卷(5000 件)以上。 七、从事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人员,参与完成 2 项以上新技 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应用或开发;负责馆(室)藏档 案数字化,完成档案目录或全文、多媒体数字化工作总量达到 3 万条(件)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档案科研课题(项目) 10 2 项以上。 二、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当地政府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表彰,本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 三、独立编写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 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 2 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1 篇(字 数在 2000 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或专题业务报告 2 篇(每篇字 数在 2000 字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 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 定的资历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 3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 附则 一、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11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 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助理馆员、管理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须掌握本专业 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学科知识;有 一定的档案工作经验,能够独立、保质保量开展档案相关工作。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档案部 门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档案 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 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13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2.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3.中专学历,取得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未取得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管理员专业技术资格。 中专学历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 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助理馆员 (一)熟悉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及标准,掌握 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系统的掌握档案基础理论 知识,并比较熟练地掌握档案专业工作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 (二)能独立开展档案基本业务工作,较好地完成档案的管 理、保护、编研和业务指导工作,起草一般的业务性文件等。 14 (三)积极参与档案管理、理论研究、史料编辑和业务培训 等工作,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 (四)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 份。 二、管理员 (一)对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及标准有一定了 解。 (二)掌握档案工作基础知识、能够在工作中运用专业知识 处理相关事务,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 (三)较好地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统计、库房管 理、提供利用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 份。 第七条 附则 一、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 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15 附 录 一、相关学科:是指图书馆学、情报学、文博学、史学、中 国语言文学和计算机学,以及与专门档案、科技档案直接相关的 各学科。 二、档案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内部设置的集中 管理本单位档案(含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特殊载体 档案等)的专门机构或岗位。 三、课题、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部(委)、地方及本单 位下达的或协作合同规定的两类。 四、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是指国务院、省(自 治区)政府颁发的或授权颁发的奖励,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主要完成人”为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省级以上党委、政 府及国家部委授予的荣誉或专家称号。 六、公开出版、发表:是指具有“CN”、 “ISSN”刊号或“ISBN” 书号或省级以上档案刊物的出版物,不包括只取得用稿通知、证 明、刊物清样等。 七、学术著作:是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档案专业学术著 作或译著,字数以版面字数为准(含标题)。档案史料汇编、参考 资料、论文汇编、手册类等都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16 八、学术论文:是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 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档案专业文章。必须具备论题、 论点、论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基本构成部分。同一论文在多家 期刊发表,只计作一篇。 九、主持:是指负责档案专业科研课题(项目)和专业工作 的全面工作,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主要工作并解决关键问题。 十、档案史料:是指有名称、有目录并经过严格考证、鉴定、 辨伪、注释、标点、系统排列、装订成册的档案文件。 十一、档案汇编:人为积累的同属一个题目、一个人物、一 个事件或一种类型的档案史料或其他文件。 十二、档案参考资料:根据档案内容综合编写而成的一种书 面形式的档案信息素材,包括大事记、组织沿革、专题概要、基 础(统计)数字汇集、会议(项目)简介、专题档案内容介绍等。 十三、专题业务报告:指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疑难问 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 十四、重要档案:核心全宗或非核心全宗的核心档案。核心 全宗为本级领导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形成的 档案;核心档案包括决策层的会议记录,阶段性重要工作的系统 文件,资产和权益的原始凭证,工程、设备、研究成果及新产品 开发、传统专有技术等的技术文件。 十五、珍贵档案:年代久远的历史记录,特别是反映重大历 史事件和社会名人的有关文字、声像等记录,亦包括漏归档或漏 17 进馆散失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重要档案。 十六、疑难问题:涉及本专业理论包括具体业务操作多年未 能解决而在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 十七、系统咨询服务:全面介绍馆(室)藏内容、检索工具、 汇编史料、参考资料,帮助不能确定查找范围、没有具体查找线 索的档案利用者解决查询问题,或为来本馆(室)参观交流人员 做导引性介绍。 十八、治理性保护技术属于抢救性的保护技术措施,包括档 案去污、去酸、修裱加固、字迹恢复与显示、杀虫灭菌技术等。 再生性保护技术是指对档案信息进行转换、迁移的技术方法和手 段。目前常用的有:翻拍、手工临摹、数字仿真、静电复印、缩 微、数字信息转换缩微品、各种载体档案数字化、档案数据异质 备份等。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