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2020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指南编制专家名单).pdf
附件 2 “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 2020 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按照《关 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国 发〔2014〕64 号)要求,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制定了国 家重点研发计划“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重点专项实施 方案。本专项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和任务,紧紧 围绕国家场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场地土壤 污染形成机制、监测预警、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安全利用等技 术、材料和装备创新研发与典型示范,形成土壤污染防控与修复 系统解决技术方案与产业化模式,在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示范应 用,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 本专项要求以项目为单元组织申报,项目执行期 3~4 年。2020 年拟安排 6 个研究方向,国拨经费总概算不超过 2 亿元。鼓励产 学研用联合申报。对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要充分发挥地方和市 场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其他经费(包括地方财政经费、 单位出资及社会渠道资金等)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 2:1。用 于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超过该专项中央财政 资金总额的 30%。典型应用示范类项目鼓励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 — 1 — 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 区域开展。同一指南方向下,原则上只支持 1 项,仅在申报项目 评审结果相近,技术路线明显不同时,可同时支持 2 项,并建立 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中期评估结果, 再择优继续支持。所有项目均应整体申报,须覆盖全部考核指标。 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 5 个,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 10 家。 本专项 2020 年定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1. 场地土壤污染调查监测与风险监管技术与设备 1.1 生态环境保护与风险防控国家重大环境标准研制与应用 示范 研究内容:以重大标准引领绿色发展、促进高质量发展、提 升风险防范能力为目标,研究我国流域水生态标准制定技术并在 长江、黄河流域应用。研究污水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标 准并在重点地区试用。研究区域臭氧空气质量标准限值修订及其 重要前体物排放标准并在重点区域应用。研究体现区域污染特征 及不同用途需求的土壤污染修复标准。研究构建涵盖陆域生态状 况、生物多样性、生态服务功能和生物安全等要素的区域生态调 查、保护与监管标准体系。研究提出重点行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与综合利用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风险防控标准体系。 考核指标:构建我国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编制 流域水生态评价技术指南,提出长江、黄河流域水生态评价标准 草案,形成流域分区差异化排放管控技术指南草案;编制排水综 — 2 — 合毒性鉴别、评估及监测预警标准 3 份以上,提出污水资源化风 险管控标准体系并形成标准草案 5 份以上;提出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臭氧限值及评价方法修订建议,编制重要前体物监测与排放控 制标准 5 份以上;绘制我国土壤环境标准区域适应性全国地图, 提出土壤环境标准草案 5 份以上;编制生态保护成效评估与监管 的生态标准草案 5 份以上;制定重点行业固体废物与有毒有害污 染物风险管控标准规范 5 份以上;上述成果均需被国家和地方部 门采纳并应用。 有关说明:由生态环境部组织推荐,需结合业务工作实际指 导项目实施,并为项目成果应用提供组织保障。 2. 矿区和油田场地土壤污染源头控制与治理技术 2.1 铀矿区放射性核素污染控制及治理技术 研究内容:研究典型铀矿区铀及伴生放射性核素赋存状态、土 —水迁移过程及相互作用关系,揭示矿区场地放射性核素污染形成 机制;研发针对放射性核素的液态活性剂、磁性吸附剂及缓释材料; 开发重度核素污染土壤清洗修复技术;研选放射性核素生物修复材 料与技术,开发中轻度放射性污染土壤“缓释载体—微生物—植物” 联合生物修复技术;研究高硫酸盐环境核素污染地下水原位修复技 术。形成铀矿区放射性核素污染土—水联合控制技术系统方案,并 进行工程示范验证。 考核指标:建立铀矿区铀及伴生放射性核素土—水迁移模型 1 套,预测精度不低于 30%;研制放射性核素清洗活性材料、磁性 — 3 — 吸附材料不少于 4 种,核素的清洗效果达到或优于国际同类材料 水平,生产成本不高于国际同类产品;研制缓释螯合剂 2~3 种、 筛选放射性核素超富集植物 5~6 种、耐放射性核素微生物菌株 3~5 株,实现规模化生产;建立地下水放射性核素污染原位修复关键 技术不少于 2 套,修复后地下水质量达到安全水平;形成铀矿区 放射性核素污染土—水联合控制技术系统方案,开展不少于 3 个 案例场地示范应用验证,每个示范规模不小于 2 万平方米,土壤 放射性指标达到《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6-1993) 》标准要求,地下水放射性核素指标达到地下水质量 Ⅳ类水标准(GB/T 14848-2017),铀淋滤削减率 90%以上;编制 相关技术规范 3 套,被国家或行业采纳及应用;申请国家发明专 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 10 件。 有关说明:由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和军委科技委组织推荐, 负责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关保障。 3. 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再开发利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 3.1 西北煤化工场地污染综合防治集成技术与工程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西北生态脆弱区煤化工在产场地富含苯系物、 苯酚和多环芳烃等污染物难降解的问题,通过研究环境功能材料 性能与污染物修复效果的构效关系,研发高效的腐殖质类材料和 生物催化剂;依据不同地区土质和生境特征,集成煤化工场地污 染吸附—降解—生物强化相耦合的原位修复技术与装备;研究煤 化工场地修复后的修复效能评价与场地再开发安全利用的评估方 — 4 — 法;通过污染场地防治技术的集成,形成煤化工有机污染场地污 染治理修复与安全利用技术体系;进行规模化工程示范。 考核指标:研发高效的腐殖质类材料和生物催化剂各 3 种,两 类材料使用后,有机污染物降解效率提高 30%以上;集成煤化工 污染场地适用性吸附—降解—生物强化相耦合的原位修复技术 2 套,生物催化剂布料装备 1 套,材料分散的均匀性达到 90%以上; 污染修复效能提升 30%以上;建立西北煤化工场地综合防治示范 区不少于 3 个,单个工程规模不低于 5 万平方米,达到修复目标, 并且修复后土壤再利用或回用率达到 80%,污染场地安全利用率 达 90%以上;开发场地修复后的修复效能评价方法与场地再开发 安全利用的评估方法各 1 套;形成可复制推广的西北煤化工污染场 地综合防治技术方案;编制相关技术规范不少于 3 件(被国家有关 部门采纳和应用或征求意见稿) ;申请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 6 件。 有关说明:由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国内在该领域的优势高校、科研院 所和企业申报。推荐单位需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项目 实施提供充分组织保障及配套科研经费,在项目申报时提供以上 组织和配套保障说明文件。企业作为示范任务承担单位,需承担 示范主体责任,并出具建设项目立项证明。 3.2 东北老工业基地重金属污染场地防治及安全利用集成技 术与工程示范 研究内容:针对东北老工业基地遗留场地重金属污染突出的 — 5 — 问题,根据场地特征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利用生物质和固体 废物,研发重金属稳定化的有机、无机修复材料;针对东北地区 黑土的特点,开发东北重金属污染场地原位和异位固化/稳定化修 复技术及装备;研究修复后场地再开发安全利用的评估方法和监 测技术;形成东北老工业基地遗留场地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安全利 用的关键功能材料、先进技术及成套装备的技术体系;开展规模 化的工程示范。 考核指标:研发重金属稳定化的固废基修复材料 3 种,重金 属稳定化率提高 30%以上;开发东北重金属污染场地原位和异位 固化/稳定化均混装备 2 套, 药剂在土壤中的混合均匀性达到 90%, 均混效率提高 30%,装备国产化水平达到 70%,污染修复效能提 高 30%;选择 1~2 个典型的场地进行工程示范,单个工程规模不 小于 5 万平方米,场地修复后的安全利用率达到 90%以上;提出 修复后场地再开发安全利用的评估方法 1 套;形成可复制可推广 的东北重金属污染场地综合防治技术方案与模式;编制相关技术 规范不少于 3 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和应用或征求意见稿) ;申 请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 6 件。 有关说明:由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科技厅组织国内在 该领域的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申报。推荐单位需会同省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提供充分组织保障及配套科研经 费,在项目申报时提供以上组织和配套保障说明文件。企业作为 示范任务承担单位,需承担示范主体责任,并出具建设项目立项 — 6 — 证明。 3.3 煤炭产业集聚区场地污染治理技术集成与工程示范 研究内容:研究涉煤产业集聚区典型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 体污染物积累、运移与耦合生态环境效应;开发新型煤基吸附/固 化材料及安全修复利用技术;研发有机复合污染场地强化高效多 技术协同修复体系;集成固体废物污染场地土壤—地下水污染风 险管控与污染隔离、修复和净化技术;开展技术集成与试验示范, 创建可推广应用的产业化修复模式。 考核指标:构建涉煤产业聚集区场地土壤特征污染清单 1 份; 研选出可安全利用的煤基吸附/固化新型材料不少于 3 种;研选出有 机复合污染场地土壤—地下水适用性防控及修复技术不少于 2 项; 形成固体废物堆存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及修复技术不少于 2 项;选择 2 个典型污染场地开展工程示范,场地修复后污染物扩散通量降低 85%以上,土壤安全利用率达到 80%以上,单位修复成本和修复周 期降低 20%以上;形成涉煤产业聚集区场地污染修复集成技术方案 和模式 2 套;编制相关技术规范不少于 3 项;申请国家发明专利不 少于 10 件。 有关说明:由山西省科技厅组织国内在该领域的优势高校、 科研院所和企业申报。推荐单位需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项目实施提供充分组织保障及配套科研经费,在项目申报时提 供以上组织和配套保障说明文件。企业作为示范任务承担单位, 需承担示范主体责任,并出具建设项目立项证明。 — 7 — 3.4 基于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技术的生态环境新型治理体系研 究与示范应用 研究内容:针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存在的监测数据 分离、不足以支撑环境决策管理的问题,开发环境多介质的智能 感知器件,构建基于智能感知物联网的区域生态环境高密度监测 网络,集成遥感、在线/离线监测、移动监测等各类环境监测数据, 以及水耗、能耗等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数据,建立基于区块链技 术的环境数据交换、共享与利用机制,开发环境数据挖掘技术, 实现数据的智能比对核实,构建基于多源数据智能分析的环境预 警、污染综合评估、环境损害评估及诉讼证据链和实时管理的技 术体系,并依此提出精准的生态环境综合管控方案和相应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修改建议,并在超大城市实现示范应用。 考核指标:提出一套基于多源数据智能分析的生态环境治理 新模式及整体解决方案,实现在生态环境信息“一张图”体系下 各类多元可信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实现区域协同、水土气生态联 动的可视化平台,以及对城市、产业园等不同环境系统的综合评 估和集成管理体系;研发至少 3 种高精度、网络化、低功耗、低 成本新型环境介质感知设备,功耗、成本比现有市场主流相应设 备下降 50%以上,申请发明专利 5 项以上;构建不少于 100 台新 型环境介质感知设备的区域生态环境高密度监测智能物联网系 统;开发辅助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诉讼的多元生态环境数据区块 链存取证系统 1 套;在超大城市开展应用示范;提出 5 项以上相 — 8 — 关法规或管理办法修改建议;制定 10 项以上数据管理、数据交换、 业务运作的标准规范。 有关说明:由北京市科委组织推荐。推荐单位需与所在城市 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相结合,协调区域内环境监 测、环境管理及相关数据管理部门,为项目实施提供充分组织保 障,提供 1:1 配套科研经费,在项目申报时提供以上组织和配套保 障说明文件;课题参与单位应具备环境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 链、边缘计算等研究与应用基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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