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pdf
山西师范大学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1997年10月24日制订,2010年6月13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授予权的学科、专 业范围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硕士、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9—25 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成员包括学校主 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教学、 科研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 意,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三)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做出撤销不合格的研 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八)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九)审批已有硕士、博士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增列; (十)审查评定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审议推荐参加省级 和国家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 1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和制定学位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等; (二)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议筹备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指导各院(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与开题、论文评阅、组 织论文答辩等工作; (四)指导各院(所)做好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保证学位授予质 量; (五)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具体组织颁发学位证书; (六)负责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推荐工作以及学生在学期间发表 学术论文的统计工作; (七)组织院(所)做好学生学位申请档案以及学位论文的归档工 作;负责学位授予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八)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品 行端正,治学严谨,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 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一)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掌握1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 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5.在学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出版的学术 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二)博士学位 2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5.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进行本专业的研究并能进行本专业的 学术交流,能应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个别学科、专业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掌握第一外国语); 6.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专业领域的核心刊物上发表 反映学位论文主要内容的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生必须在 CSSCI源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1C级以上1篇;自然科学类 研究生必须在1B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篇。 第七条 学位申请 申请人达到所申请学位的条件并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推荐, 院(所)同意,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 请。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八条 学位课程考试科目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硕士一般为 4 至 6 门,博士一般为 2 至 4 门; (三)外国语,硕士 1 门,博士 1 至 2 门。 上述考试课程的水平要求,按第六条学术水平的标准进行审查。 第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 创造的,应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 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考部 分课程。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修满培养方案规 3 定的学分。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 成,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 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应用意义; (二)对论文中涉及的研究课题的来龙去脉,历史发展及现状有比 较全面的了解; (三)能掌握所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 成,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 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 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论文反映出先进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对所研 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四)论文是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达到了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 可以发表的水平。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 作量,在论文开题后,硕士研究生应有1年、博士研究生应有2年左右 的时间进行论文撰写。 第十四条 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题目、目录、引言、正文、 结论、参考文献、附录。具体要求参照《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 文规范》执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阅 4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论文,由指导教师审 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交学位点、院(所)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查; 博士研究生在答辩前3个月提交论文,广泛征求同行评议,由指 导教师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交学位点、院(所)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进行评阅,否则不能进行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聘请2名与论文有关学科、 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1位 是校外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应聘请5到7名与论文有关学科、专业的具 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评阅,其 中校外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 第十八条 论文评阅人名单由学位点与导师共同协商提出,经院 (所)批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安排,各 院(所)组织实施,学位评定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对评阅工作进行检查、 监督。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提供答辩 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论文水平: (一)论文选题意义,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的特点与创新点,论文的观点是否正确,推理、 计算及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三)掌握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四)相关文献阅读量; (五)论文存在的不足和修改意见; 5 (六)是否达到相应学位论文水平,可否提交答辩。 第二十一条 硕士论文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水平要 求时,需增聘1位评阅人,有2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认为论文 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时,不能参加答辩。博士论文有1名评阅人认为 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要求时,不能参加答辩。 第二十二条 导师、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答辩前, 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数据不实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山西师范大学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建设办法(试行)”相应规定处理。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 一般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保密专业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安排, 各院(所)组织实施,学位评定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对论文答辩进行检 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 务的专家3-5人组成(指导教师可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担任主 席),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 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 务的专家5-7人组成(指导教师可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担任主 席),应尽可能聘请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 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委员中至少有2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 主席一般由校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 秘书(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名。 6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 阅论文,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 学位或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进行投票表决。 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全部材料汇集整理工作。记录 使用学校统一格式的论文答辩记录专用纸。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 学态度,在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辩等工作中,严格要求、严肃认真、 坚持原则、公正评价。 学位申请人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答辩委员要对答辩会上 所提问题严格保密,不得泄漏给答辩者,否则答辩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院(所)负责人宣布学位论文答辩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 成员和学位申请人。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三)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的情况(简历、思想政治表现、课程 学习及考核成绩、外语水平、科研能力及论文工作情况等)。 (四)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辩委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可稍作准备进行答辩, 也可即席答辩。 (六)提问与答辩结束后即行休会,由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和表 决(学位申请人及列席会议人员回避)。答辩委员会秘书向答辩委员 会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论 文及答辩情况,就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是否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对于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无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委员同 意,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同意学位申请者在一年内(硕士)和二年内(博 7 士)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人 事后无权重新组织答辩。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答辩委员 会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建议, 办理申请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尚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 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时,答辩委员 会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 一次的决议。 答辩表决票由学校统一负责印制,盖章有效。 (七)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当众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 和决议。答辩委员会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或博士学位水平所作的决议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学位论文水平的综合叙述;②对申请人答 辩的评价;③论文是否通过;④授予何种学位的建议;⑤其它意见。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 回答的简要情况、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填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中, 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送交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八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三十条 答辩结束后,各院(所)应及时整理学位申请人的有关 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材料包括: (一)课程计划和执行情况; (二)学位课程成绩单; (三)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业务鉴定; (四)指导教师对论文的评语; (五)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8 (六)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七)答辩情况表; (八)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九)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十)学位申请书; (十一)论文和论文摘要。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答辩委员会建 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的情况进行全 面审核。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以无 记名投票的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并获得委员会全体 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 第三十三条 对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者经学位委员会审核,认为确实达 到相应学位水平的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要着重审核有争议的对象,对投票 未通过的学位申请者,应做出是否给予重新修改论文再进行一次答辩 机会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 获得者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算 起。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六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 错授或发现有舞弊造假等严重违犯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 议,可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