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办法.pdf
杭医 〔2017〕159 号 关于印发《杭州医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部门: 现将《杭州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杭州医学院 2017 年 9 月 18 日 1 杭州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教育 教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办法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 书,凭本人身份证(高考后如有改名须带户口本原件)及学校 规定的其他证明,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 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 暂缓注册,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根据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 户口本)等相关证件进行入学资格的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 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 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 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校招 生章程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2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附属医 院或指定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一)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因创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因入学当年应征入伍的,可凭入伍通知书申请保留 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应持我校的保留入学 资格通知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 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 2 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 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时到校,以班级为单位办 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申请 3 暂缓注册,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办理有 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获得学籍。参加学校组织的 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 保留学籍。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 过 2 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八条 本科学生五年制专业的学制为 5 年,在校弹性学 习年限为 4~8 年;四年制专业的学制为 4 年,在校弹性学习年 限为 3~7 年。 专科学生三年制专业的学制为 3 年,在校弹性学习年限为 2~6 年;两年制(高职)专业的学制为 2 年,在校弹性学习年 限为 2~5 年。 学生因创业需要,可适当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五年制专业 最长为 9 年,四年制专业最长为 8 年,三年制专业最长为 7 年, 两年制(高职)专业最长为 6 年。 最长学习年限一般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超过最长年限且 无特殊情况者,以退学处理,予以注销学籍。学生在规定的学 习年限内,可以根据自己取得学分的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完成 学业,但毕业时按专业规定学制计算。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设置两个教学学期,每学期教学周、 课程安排、学分等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总学分包括必修课、选修 4 课、实践或实习、毕业考核(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具体 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 组织安排的全部活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需事先提出 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补修学分。 具体按学校考勤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学习,须由本人填写请 假单,并附本校门诊部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学习 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如家庭急事等)须由本 人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经批准后方有效,请假期满应及时 返校(或实习单位),并向原准假部门或有关人员销假。因故 需继续请假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按前后累计请假天数参 照《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缺课者,一律以“旷课” 论,因急病和特殊事故应及时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回校 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 到早退。集中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自修。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 学生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修读 课程,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育模块及选修课的 5 选课。自行旁听的学生,不安排课程考核,不计学分。 第十八条 限制性选修课和体育模块一经选定,学生不能 随意变更。学校根据选课名单安排课程的教学和考核,核计学 分。 第十九条 任意性选修课开课后,学生有一次课程试听机 会。试听之后学生在开课第一周内可以向学校提出补、退、改 选课程的申请。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学校根据学生申请 进行调整。开课第二周后,确定任意性选修课的选课名单,学 生不能随意变更。学校根据选课名单安排教学和考核,核计学 分。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修 读相关网络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或学校允许的网络课程, 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根据自 身需要申请选修其他专业的专业课程,须经开课教师、开课学 院(部)及教务处同意后修读。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 绩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根据专 业教学计划确定。除公共任意性选修课和艺术限制性选课成绩 的评定采用两级制(即合格、不合格)外,其余课程成绩的评 定均采用百分制。 6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评定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 价。形成性评价包括课堂表现、出勤、完成作业、阶段性测验、 期中考试、实验报告等。终结性评价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 试、口试、答辩和现场测试、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 课程总评成绩根据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考核要 求和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课程总评合格,学生获得该课程 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为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水平,采用平均学 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作为评价指标。公共任意 性选修课和艺术限制性选课不计绩点。其余课程的考核成绩与 绩点的关系如下: 分数 60分以下 60-64 65-74 75-84 85-94 95-100 绩点 0 1.5-1.9 2.0-2.9 3-3.9 4.0-4.9 5.0 第二十七条 学分绩点、加权平均绩点的计算 (一)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 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二)以学生所修全部主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 以该生同期所得的学分数,即是该生的加权平均绩点。计算公 式:加权平均绩点=所学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的学分 之和; (三)凡是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主修课程的学分绩点及奖 励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加权平均绩点。加权平均绩点,可作为 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每学年结算一次。各学院可根 7 据绩点,结合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学业综合排名,可作为学生 评奖、选优、转专业等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 得参加该课程正常考核和补考。本科生须重新修读该课程,专 科生须自修重考: (一)旷课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做实验次数达到该课程实验次数三分之一者; (三)缺交作业达到该课程作业的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因病或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 时参加考试者,应按规定办理缓考申请手续。 (一)因患疾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持学校门诊部证 明,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 程的成绩按其考试卷面成绩的 90%与其他各部分成绩(如平时成 绩、实验成绩等)按规定比例折算; (二)因突发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需持相关证明, 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 成绩按其考试卷面成绩的 90%与其他各部分成绩(如平时成绩、 实验成绩等)按规定比例折算; (三)因非学生个人因素(如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等),造 成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需持相关证明,经任课教师、所 在学院、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其考试卷 面成绩的 100%与其他各部分成绩(如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等) 按规定比例折算。 (四)申请缓考的学生一般在下一学期学校安排的规定时 间内参加考试。除因学校原因或不可抗因素造成的缓考外,缓 8 考不及格的不再单独安排补考。补考期间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按 时参加考试者,须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学校或所在学院安排其 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补考。 第三十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限制性选修课(除 艺术限选课)中,每学期总评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给 予一次补考。补考后课程的成绩按实计入成绩册的“补考”一 栏,课程的绩点相应调整。补考后总评不合格的课程须重修或 自修。任意性选修课、艺术限选课总评成绩不合格的,不安排 补考。 第三十一条 学生无故缺席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迟到超过 15 分钟的,均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总评成绩按“旷考”计 入成绩册,不给学分。旷考者不予正常补考,本科生须重修, 专科生须自修重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须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本课程总评成绩记 为无效,不给学分。考试违纪、作弊者不予正常补考,本科生 须重修,专科生须自修重考。考试违纪、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 内向教务处提出查阅成绩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 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真实记录。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形之一,获得的学分根据学校相关规 定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 (一)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 9 的,其已获得学分; (二)学生转学、转专业、升降级等学籍异动引起的课程 修读要求变化,其已取得的学分; (三)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 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其取得的学分; (四)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 读课程,其取得的学分; (五)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取得 的学分; (六)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 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六条 学生素质教育学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 核。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 形式进行。 第七章 重修、自修、免修、免听 第三十七条 以下情况之一,本科生须按学分付费申请课 程重修,其成绩按最高一次重修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一)经正常补考后,课程成绩仍不合格的; (二)因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等原因被取消补考资格的; (三)学生本人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优先安排符合第三十七条(一)、(二) 条款规定的重修需求。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安排符合第三 十七条(三)条款规定的重修需求。 第三十九条 本科生重修必须在开课当学期第 1 周内向所 10 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重修申请表格,获批同意后予以安排重 修。 第四十条 重修课程一般随着下一年级开课时进行,原则 上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 30 人,可开设课程重修班;若重修人 数达不到开设课程重修班条件的课程,则将学生编入低年级同 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 第四十一条 重修课程与新学期课程存在听课时间上的冲 突或其他原因不能跟班上课的,符合第三十七条(一)(二) 条款的学生可申请免听。但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 实践性教学内容,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如阶段性测验、期中考试、 期末考试等)。课程总评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 第四十二条 素质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 军事训练、体育、实验、见习、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以 及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听。 第四十三条 本科生申请免听,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 2 周 内办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开课教师、开课学院(部)、 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 专科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相关课 程的自修,其成绩按最高一次计入成绩档案: (一)学习成绩排名同年级专业前 20%,学有余力者,仅可 申请考查课程的自修; (二)补考不及格,或因考试违纪等失去补考机会且有悔 改表现者。 第四十五条 专科学生每学期可申请 1~2 门课程进行自 修。特殊课程(如:素质教育课、形势与政策课、军事训练、 11 体育、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学院规 定的课程等),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攻读。 第四十六条 专科学生自修必须在开课当学期第 1 周内向 学生年以学院提出申请,经开课学院(部)、学生所在学院、 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七条 被批准自修的专科学生须主动与任课老师保 持联系,需做实验、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与正常教学同 时同卷参加课程考核。 第四十八条 转专业、转学、留级等学籍异动后的本专科 学生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教学内容相近的可申请免修, 经开 课学院(部)、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成绩按原成绩计入档案。 第四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总评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 身体患有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适合参加正常的体育课,学 生可持学校附属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或残疾证明申请修读体育 保健课;如果因严重病、伤、残等原因不能修读体育课和体育 保健课的,学生须持学校附属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明确指出不 可修读体育课和保健课)申请办理体育免修。体育保健课成绩 按 60 分计入。体育免修按及格计算绩点,成绩单上注明免修。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允许转专业 1 次,低学历层次不 可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身体条件须符合转入专业的要求,具 体按校内转专业办法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 专业: 12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的,转 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提供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的学术文 章、科研成果、专利等证明); (二)服满兵役退伍报到的学生; (三)因不适应在原专业学习或者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 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因创业而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可申请转入能促进其 创业的专业(需提供与申请转入专业有关的创业证明); (五)复学或留级时原专业无可继班级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如提前录取、专升本、五年一贯 制、单考单招、三位一体等)录取的;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如定 向培养、委托培养、中外合作办学等)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或已达到退学情形的; (四)从外校转入的; (五)正处在违纪处分期限内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 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13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 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 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 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校对转 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 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 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 安机关。转学流程及所需材料,根据相关转学文件执行。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 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 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和实践教学);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者; (三)因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 14 必须休学者; (四)因结婚或生育需要申请休学的; (五)因创业,本人申请休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 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所 在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特殊情况(除创 业外)可申请休学 2 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若已经独立或合作 注册公司,经学校认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原则上总休学期限最长为 3 年。休学的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离 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第五十八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 的待遇,不参加学校教学活动;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 人及其家属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十九条 休学学生一般不予提前复学。按时复学的学 生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须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 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按新的收费标 准缴费。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附属 医院或指定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复查并开具病愈证明,学校门 诊部复核通过,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医院复查不合格、审核不通过、逾期不办理复学手 15 续或复学手续办理不齐全者,不予以复学。 第六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保留学 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若学生考取军校另获学籍,当及 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 2 周未办理者,取消本校学籍。 第十章 升学、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六十一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 相应学分,即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实行学业预警制 度。本科学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学业处理: (一)考核不及格课程(指必修课及限制性选修课)的学 分累计达到 8 学分时,予以第 1 次学业警示; (二)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 15 学分时,予以第 2 次学业警示,建议学生降级重修。学生填写降级申请表,报所 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降级学生须参加插入班级的所有教学活 动。降级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三)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 20 学分时,予以退 学警示,作跟班试读处理。 (四)考核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 30 学分时,予以退 学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专科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学业的处 理: (一)考核不及格课程(包括必修课及限制性选修课,下 同)的学分累计达到 8 学分,给予留级预警; 16 (二)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 15 学分,给予留级处 理; (三)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 20 学分,给予退学预 警; (四)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 30 学分,给予退学处 理。 (五)留级处理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结束后进行。 若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的课程总学分(包括必修课及 限制性选修课)已达到留级要求时,学生仍须跟班学习。 (六)再次留级的累计未取得学分,从前一次留级后开始 计算。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 30 学 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 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 伤残无法继续保持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的; (七)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17 第六十五条 退学办理流程 (一)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学工部、教务处根据 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除 第六十条第八款)。 (二)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 本人。学生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时,以留置、邮寄、在学校网 站上公告等方式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 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患有某种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的,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者,可给予写实性学习 证明,已满一年者,可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申 请,参照学生校内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凡德、智、体、美等 全面鉴定合格,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要求,考核成绩合格,达到主修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学 分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 18 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十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无法达到主修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要求,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不可超过规定 的最高学习年限。学生本人须在毕业学期第 15 周前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 习年限者,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缴费。 第七十一条 学生提前达到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要求,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提前毕业,并上报省教 育厅备案。提前毕业年限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 1 个学年提出, 逾期不予办理。 第七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 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的要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免测申请并经审核 通过者除外)。 第七十三条 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专业最长 年限内,每年可按学校规定时间申请并参加 1 次换证考,考试 合格获得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毕业论文(设计)或答辩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 重做或补充完善后,可在结业一年内重新申请,达到毕业要求 19 的换发毕业证书。 (三)毕业实习不及格的,可在实习结束后向所在学院提 出补实习的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进行补实习。补实习结 束后,由接收补实习的单位出具鉴定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合格, 学校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四)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申请者或超过专业最长年限仍未达到毕业条件,不再有 换证资格。 第七十四条 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后,如果符合学校规定 的学位授予条件,学生需自行申请。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 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等进行填写打印证书 内容,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信息报省教育 厅注册。 第七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 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证明。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 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 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 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 政部门宣布无效。 20 第七十九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 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 等效力。对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及写实性证明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 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杭州医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20 日印发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