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家艺术基金2016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pdf
国家艺术基金 (一般项目) 2016 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 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 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 资助管理办法》 《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反映实 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 体现中国精神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表现人民的伟大实践、 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 德、有温度,为人民喜闻乐见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提倡多 样化,追求真、善、美,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 术个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舞台艺术作品创 1 作。 (一)在申报时已经完成项目策划、剧本创作等前期工 作,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后排演,且能够在 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结项验收的新创作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二)在 2012 年 12 月以后完成创作演出的,深受人民 喜爱的优秀原创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本年度重点资助戏曲和重大现实题材创作。 二、资助范围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 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 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 演艺术形式。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 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 小合奏、歌曲、合唱) 、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 群舞)、曲艺(含小品)、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 2 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 准核定资助资金。 (一)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资助额度:戏曲、话剧项目不 超过 250 万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 400 万元; 儿童剧项目不超过 120 万元;杂技剧项目不超过 300 万元; 木偶剧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 60 万元; 小剧场戏剧项目不超过 80 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 不超过 120 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 式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额度:小戏曲、独幕 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为 20 万元;独奏曲、重奏曲、室 内乐、民乐小合奏和合唱项目为 15 万元;歌曲项目为 10 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项目为 10 万元,群舞项目 为 20 万元;曲艺项目中的中篇节目为 15 万元,短篇节目为 10 万元;杂技、魔术项目为 15 万元;木偶项目为 20 万元; 皮影项目为 15 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艺术基金将先 3 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 30%,作为创作生产工作的启动经费, 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等核心环节;经首演验收合格后, 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 5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 拨付剩余 20%的资助资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 结项验收时的演出场次要求为: 1.京剧、昆剧不少于 20 场; 2.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不少于 40 场; 3.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不少于 60 场; 4.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 10 场; 5.音乐剧、杂技剧不少于 30 场; 6.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不少于 40 场。 (二)对立项资助的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艺术基金 将一次拨付全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应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 和传播交流。 (三)艺术基金将从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 出重点资助项目,择优滚动资助,并组织开展传播交流推广 活动。 4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 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3 年 1 月 1 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 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 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 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 员应以本省(区、市)创作人才为主; 4.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 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 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6 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 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主体可根据本单位或机构实际创作能力确定 申报项目数量,但要符合以下规定: 1.已获得“2014 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立项资 5 助的申报主体,资助项目没能通过结项验收的,不能再次申 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2.已获得“2015 年度国家艺术基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创作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不能再次以相同艺术 品种的项目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但是可以 申报其他艺术品种的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或申 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 3.已获得“2015 年度国家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 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 创作资助项目时不受限制。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申报,至 3 月 1 日截 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 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 基金网站 (http://www.cnaf.cn) ,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 上申报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6 2016 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上传申报材料, 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 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 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 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 《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6 年度舞台艺术 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须 加盖本单位公章) ,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 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 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的审读 意见; (四)申报项目的剧本如为改编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 和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7 (五)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 复印件; (六)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 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 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 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 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 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七)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的,须提交 作品完整演出视频; (八)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 1 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 A4 纸 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 中的照片,尺幅应为 8—10 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 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 件存放在 U 盘中一并邮寄, 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 WAV 或 MP3, 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 MOV、AVI、FLV 或 MP4; (九)申报材料应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前邮寄给国家艺 8 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 1 号歌华大厦 A 座 16 层,邮编: 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 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 。 《国家艺术 基金(一般项目)2016 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 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结项验收, 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 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 理若干规定》 ,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 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 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 9 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 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 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 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 纠纷或争议,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 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 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 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 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 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 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 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10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 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资 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 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 整的成果材料。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 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