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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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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 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教高〔2011〕6 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十二 五”期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教发 〔2011〕105 号)、 《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教发〔2013〕 21 号)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 我校组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规范计划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为了更好地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 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 创业能力,探索建立大学生参与科研研究和创新创业实践的机制。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项目 申报、评审、验收、经费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项目交流和成果展示活动。 第二章 第四条 申 报 学校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工作,立项总 数每年一般不少于 30 项,项目分为 A 类和 B 类。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以本科生个人或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 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 作。项目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改革,倡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学生 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注重研究过程,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生 在本科阶段得到创新性科学研究的锻炼。每个项目参与学生一般不超过 3 人。 2.创业训练项目以本科生团队的形式展开,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 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项目旨在探索以实际或模拟的商 业活动为载体,培养本科生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每个项目参与学生一般不超过 5 1 人。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 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 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每个项目参与学生一般不超过 5 人。 第五条 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 1 年至 2 年。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原则上面向学校全日制在校二、三年级本科生,其他 年级的学生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但一般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参与学生应能够按 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学习任务,对科学研究与发明或创业有浓厚兴趣,敢于探索与实践, 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2.鼓励申请者组成项目组合作申请项目。鼓励跨学院、跨专业的合作,跨学院的 项目,由第一申请者所在学院申报。每名学生(含申请人与参加人)限同时申报一个 项目,在研项目未结题时不能申报新的项目(若正在参与其他教科研项目的研究亦不 能参与本项目申报) 。 3.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熟悉该项目涉及的研究领域。如聘请其 他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必须经过学生和教师双方所在单位同 意),也应有校内的导师负责日常管理、协助指导工作。 4.申报的项目应突出“创新”与“实验”或“实践”的特征。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须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 表》、 《大连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经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审 核通过后,方可报教务处申请立项审查。 第三章 第八条 评 审 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以答辩等形式进行集体评 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形成书面意见。参加评审工作的委员、领 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须采取回避制度。 第九条 根据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教务处形成立项和经费分配方案,报校领导 批准后发文公布。 省级及以上计划项目原则上要在校级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第十条 经 费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建设经费拨发标准:A 类项目建设经 费为 2000 元,分两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 500 元,在项目立项后拨给,作为启动 2 经费;第二批为建设费 1500 元,在完成中期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B 类项目建 设经费为 1000 元,分两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 400 元,在项目立项后拨给,作为 启动经费;第二批为建设费 600 元,在完成中期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 列为省级及以上项目的,给予经费资助 3000 元,分两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 1000 元,在项目立项后拨给,作为启动经费;第二批为建设费 2000 元,在完成中期检 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 第十一条 项目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优秀的全额下拨建 设经费;良好的按建设经费的 80%下拨;及格的按建设经费的 60%下拨;不及格的限期 整改,如在限期内检查仍不及格,则取消该项目,追回已拨给启动经费,停发建设经 费。 第十二条 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 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将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 益。 第十三条 获批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项 目经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项目实验费、资料费、调研费、耗材费、论文版面费、会 议费、差旅费及创业实践相关费用等,经费支出要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管 理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教务处负 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和指导教师负责研究过程指导和管理。 指导教师要详细记录对项目的指导过程和内容。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在当年 11 月 10 日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总结本年度的工作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附 实物或数据) ,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检查审核情况,下达建设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的或经检查有问题而整改不力的项目,将视情况减少 或停止经费支持并限制或取消项目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变更研究内容、变动参加人员、变动结题 时间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 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不得无故不完成研究任 务,违反者将撤销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经费,项目负责人及其指导教师不得申 请下一年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3 第六章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 评审会由教务处主持,时间一般在每年 4 月或 11 月。 第十九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工作: 1.完成《大连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所承诺的各项任务。 2.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 。 (1)创新训练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研究过程、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 合作情况、研究报告情况、研究过程日记的完整情况、研究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 收获、研究工作有哪些不足、有哪些问题尚需深入研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 发表论文和获得专利情况等。 (2)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的结题内容包括: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虚拟 企业运行报告、企业实践报告、创业报告等;财务执行情况;团队成员分工和合作情 况;创业训练过程日记的完整情况,创业训练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创业训练工作中 的困难和建议,创业训练成果等。 3.《大连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由项目申请人所在 单位领导认真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审查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 4.相关项目结题验收材料最后报教务处审核,不符合要求者,将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一般采取 答辩形式,由专家对结题报告进行评审,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同时,各项目所在单位要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包括每届学生参与训练计划的情 况总结、调查报告、创新案例、管理文件等。工作总结完成后,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 目研究材料送交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二条 凡验收不合格或未完成申请书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 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验收不合格项目和不能按期 完成项目者,允许申请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能超过项目主持人的毕业年限,否则取 消项目主持人资格。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训练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项目运行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建立专兼职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帮助参加项目的学生制 定有利于专长发挥的个性化培养计划。 4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建设项目实施的交流平台,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网 站,通过学术会议、学术沙龙、创业竞赛、创业模拟、创业沙龙等形式,组织项目学 生开展创新创业交流,促进教师指导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全校各实训室均要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实验场地 与实验设备,并给予必要的指导。鼓励和支持我校各类省级以上教学基地和实践基地 作为本科生的创新创业训练实践基地,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省级项目的团队负责人可获得实践学分 4 分,其他成员可获得实践 学分 3 分;校级项目的团队负责人可获得实践学分 3 分,其他成员可获得实践学分 2 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相关部门要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提供完善 的保障、服务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给予指导教师一定工作量补助,其中指导省级项目的一般给予 20 课时补助,指导校级项目的一般给予 10 课时补助,在完成结题验收后,根据结题验 收的结果拨给,作为工作补助;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方面成效突出的项目,可适当申请对指导教师给予奖励;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若获 得其他奖项,将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结题验收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优秀的给予指导教 师全额工作量补助;良好的给予指导教师全额工作量补助的 80%;及格的给予指导教师 全额工作量补助的 60%,不及格的(未通过结题验收)不给予指导教师工作量补助,并 限制或取消其以后的指导教师申请资格。 第三十一条 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的指导教师可按“优秀指导教师(园丁) 奖”一等奖认定成果和计算科研工作量,但不发科研补助。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修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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