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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本科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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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本科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本科留学生的管理,提高本科留学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申请和注册 第一条 申请者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持有合法护照的外国公民,身体健康,品德 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 风俗习惯。 (二)申请者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申请者应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等级。申请学 习理工科专业的学生须达到四级 220 分以上水平(含四级 220 分), 申请学习商科专业的学生应达到五级 180 分以上水平(含五级 180 分), 申请学习文科专业的学生应达到五级 220 分以上水平(含五级 220 分)。 汉语水平考试(HSK)未达到相应等级分数的,可由学校组织汉语水 平测试,经测试达到一定汉语水平的,可申请试读 1-3 年。 1.试读期间的课程安排和学费标准,与正式本科生相同; 2.试读期间获得 HSK 相应等级证书的可取得本科学籍,学校承 认其在试读期间所修的本科课程的学分; 3.试读期间未获得 HSK 相应等级证书的,学校视其为进修生, 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4.试读期间按在校生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四)申请学习理工科类、医学类、艺术类、外语类专业的学生 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面试或专业入学考试。 第二条 申请方式和时间 (一)可通过外国有关教育机构、民间团体或由学生本人向广西 科技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之前将申请材料交到广西科技 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第三条 申请人应交验的材料 (一)《广西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申请表》1 份; (二)护照扫描件/复印件 1 份(入学时验看原件); (三)《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1 份; (四)《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1 份(入学时验看原件); (五)《汉语水平证书》1 份(入学时验看原件)。 第四条 审批与录取 (一)本科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预录,并按专业把预录名单报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审核。 (二)由教务处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按规定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报批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 导签发。 (四)国际教育学院在开学前向被录取者寄发《录取通知书》和 申请签证所需的相关文件。 第五条 入学注册 (一)新生入学注册前,国际教育学院须提前 15 个工作日将新 生名单汇总报教务处;教务处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新生 名单通知相关学院,以便做好教学安排。 (二)被录取的留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 材料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然后持国际教育学院出具 的《外国留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通知书》到相关学院办理学习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请 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特殊原因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 资格。 (三)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按规定到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体检。 经体检被发现有我国规定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取消入学资格,并由 国际教育学院协助离境回国。 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本科留学生实行学分制,修读时间为 4-7 年。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七条 本科留学生原则上按照学校统一的人才培养方案安排 学习,可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在保证本科教育基本要求的 前提下,由所在学院提出,报教务处批准后,适当调整部分课程。 第八条 本科留学生的教学安排由理论课、实验课、教学实习、 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组成。课程结构包括通 识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 3 个部分。其中,通识课包括通识必修课 和通识选修课两部分,学科基础课包括必修学科基础课和选修学科基 础课两部分,专业课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三部 分。 第九条 《中国概况》、 《大学计算机基础》、 《信息检索基础》、 《信息检索与利用》等 4 门课程为通识必修课。 第十条 《大学英语》、《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 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理论概论》、《思 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与创业指 导》等公共课程为公共选修课,留学生可以选修。 第十一条 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按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开设,学生须按要求修读。 第十二条 本科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可根据人才培 养方案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也可回其本国进行。选择在中国 境内进行实习或社会实践的,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三条 本科留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 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必须用汉语完成。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四条 由所在学院负责本科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和成绩的考 核与评定。留学生的学习档案移交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学分制的要求,本科留学生必须完成 138-190 学 分才能毕业。 第十六条 留学生的学习成绩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核方式 (考试或考查)进行评定。 考试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 50%的权重。本科 留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考核,成绩计算方式按 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载入成绩登记册,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规定的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的,按学校的统一规定补 考或重新修读,重新修读费的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 第十八条 无特殊原因擅自缺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考试 作弊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九条 转专业应在一年级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 所在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转入所申 请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被指定医院确诊并需要停课治疗,时间达到一学期总 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一般不超过两年。 休学以一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休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和 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初审意见,报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 呈报学校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持国际教育学院出具的《休学通知 书》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留学生如要求复学,应提前 3 个月向国际教 育学院提出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提供医生诊断书,并经学校指定的 医院复查,证明已经痊愈。复学申请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发出《复 学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同意留学生复学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分别报教务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并提前通知相关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科留学生退学或作责令退学处理的,按学校有关 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二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 满规定的学分并符合相关规定者,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规定 时间内未按要求修满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科留学生的日常生活管理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 负责;所在学院应派老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留学生的学习指导及教学管 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集体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和旅游考察活动等, 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牵头提出处理 意见,并按程序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再报学校研究决定。发生突 发事件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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