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徐州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pdf
徐州工程学院文件 徐工院教发[2019]2 号 徐州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 《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等文件精神,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其学 历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及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 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 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 好的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 事与本专业相关工作的基本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1.在校学习期间,成人本科学生通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的所有课程考试,且平均成绩 70 分及以上,同时,通过学校 组织的两门学位主干课程的考试;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课程考试 合格,且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 2.成人本科学生参加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非英语专业学 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 50 分及以上者;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 试(PETS)3 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 50 分及以上者;或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 300 分以上者。自 学考试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 360 分以上者;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英语专业指第二外 语)成绩 70 分及以上。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 级和全 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六年内有效。 3.自学考试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合格;成人本科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2.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3.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 5 门(含 5 门) 以上课程有不及格记录者,或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累计有 3 门(含 3 门)以上课程有不及格记录者; 4.学位英语、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未达到要 求者; 5.结业生和结业以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四、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生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 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推荐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各专业所属二 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对推荐的学生 名单和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经二级学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分委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提出拟 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议, 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统一制作,证书上需注明 学习形式和学科门类,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 证书。 五、附 则 第八条 本校每年六月份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从 2017 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学校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 徐州工程学院 2019 年 1 月 2 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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