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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安全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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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安全管理条例 (科情发办字〔2023〕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大安全观管 理理念,统筹安全与发展的保障任务,健全安全工作管理体 系,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夯实安 全管理工作,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北京市、 中科院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以下简称 “文献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献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国家安全、科技 安全、科研生产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疫情防控、信 访维稳、舆情、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防灾减灾以及保密管 理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文献中心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 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 共管、失职追责的管理要求,以“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也 要管安全”为原则,实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 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与科研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 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文献中心党委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院党组关于 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文献中心安全管理工作 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文献中心安全工作委员会在文献中心党委的领 导下,负责文献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文献中心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 具体负责落实文献中心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文献中心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组建由部门安全员、疫情防控联络员、网络安全员、研究生 安全员、消防联动安全员等组成的兼职安全员网络,协助各 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 第九条 文献中心法定责任人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 任人,对文献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文献中心党委(行政班子) 、法定代表人、分管 安全领导、其他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部门负责人、各部 门负责人、安全员、各级工作人员、研究生导师的安全管理 责任见《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基础上,组 织各级各类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 职工、临时聘用人员、驻馆工作人员(含挂靠单位) 、外来施 工人员,研究生以及联合培养学生等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 责任书见《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 书》 。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作为文献中心安全管理的归口管 理部门,根据文献中心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负责组织协调 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科技安全、安全保卫、保密、 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信访、安全教育培训等 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等。 第十三条 拟定文献中心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向文献中 心安全委员会汇报;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兼 职安全员、物业管理及安全保卫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工作 会;动员、部署年度安全工作,包括制度完善、安全检查、 设施维护和购置、安全培训和宣传、安全预案演习等事项。 第十四条 组织协调相关责任部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对各部门兼职安全员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五条 组织落实平时、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 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对中心大楼办 公区域、公共区域,重点要害部位包括阅览室、书库、档案 馆、配电室、设备间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监督落实。具体见《中国科学院 文献情报中心安全检查表》 。 第十六条 落实物业管理合同中安全保卫职责要求,安 排日常安全保卫和巡视巡查工作,对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物 业人员进行安全保卫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组织落实节假日、重大活动,疫情流行、天气 灾害期间的值班值守工作,建立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物业 巡查、机房巡视、书库值班等联防联动机制,并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按照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全体职工(含外聘人 员、外来人员等) 、学生(含联合培养学生、实习学生等)安 全教育培训,组织应急预案演习,开展防火、防盗、防科研 生产事故、防治安事件和防其他灾害事故等的有关法律法规 培训和宣传活动,推动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全员化、专业 化、精准化。引导教育文献中心全体人员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掌握安全风险辨识及防范知识,提升安全预防和突发事件应 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文献中心 安全管理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评选依据。 第二十条 对于在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各部门应及时整改,对于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部门,综合办公 室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教育等方式督办,必要时报送文 献中心安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发生严 重案件、事故的,综合办公室根据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部门和 主要负责人,一经查实,将在文献中心通报,并酌情研究处 理意见,报请文献中心党委会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 文献情报中心安全管理条例》(科情发字〔2018〕49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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