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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专职辅导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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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专职辅导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2018 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中发[2004]16 号)、 《普通高等学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教育部第 43 号令) 、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 力标准(暂行) 》 (教思政[2014]2 号)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 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 号),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校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即专职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工作的辅 导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学校党委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学工办 (副)主任、二级学院团委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坚持“科学设岗、优化结构、定岗定编” 的原则,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学生,统筹规划,以岗定薪,增强学校学 生管理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专职辅导员的服务水平与管理能力。 第四条 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学校设置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可分为辅导员 (分四级)、辅导副主任(分三级)、辅导主任(分三级)。 辅导员(四级)至(一级)岗位一般按实际情况设置,辅导副主 任(三级)、辅导主任(三级)岗位的数量按达到此岗位条件人员总 1 数的 70%设置;辅导副主任(二级) 、辅导主任(二级)岗位的数量 按达到此岗位条件人员总数的 60%设置;辅导副主任(一级) 、辅导 主任(一级)岗位的数量按达到此岗位条件人员总数的 50%设置。 第五条 专职辅导员岗位评定的依据 1.德、能、勤、绩、廉; 2.学历(学位); 3.现职级年限; 4.职称(任职资格)及年限。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职务评定机构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 关部处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专职辅导员职务 岗位评定工作小组,此小组负责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的日常工 作,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和人事处、教务 处相关人员及各二级学院副院长组成。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聘用的基本条件 1.中国共产党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奉献精 神,责任心强。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一定的 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能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识别能力。 3.具备较强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管理、沟通合作、调查研究以 及语言文字表达等相关方面的能力,接受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 2 岗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素质。 6.最近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第八条 评议与聘用程序 1.学校于每年 4 月下发当年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工作的实施方 案,辅导员岗位任职时间截止为当年 3 月 31 日,符合参评条件的辅 导员需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未按时提交申报 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报资格。 2.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初次申报材料由人事处进行专职辅 导员岗位任职条件资格审查。 3.“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工作小组”根据专职辅导员岗位总 量和各级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比例,拟定各级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数 及相应任职评审条件,报“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批准 后,经学校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全校公布。 4.初次申报的人员由各二级学院根据聘用条件初步审核并推荐, 报学生工作处、人事处组织评议后,报“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 导小组”审核;再次申报的人员由各二级学院根据聘用条件和岗位设 置数推荐,由“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评议后,报 “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审核。 5.“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将评议结果,报学校职 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审批。 3 6.学校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 5 天。 7.学校发文公布聘用人员名单。 第九条 提前晋级、暂缓晋级或降级聘用 1.任现职以来获得 1 次厅级二等奖及以上荣誉奖励者,且工作表 现优秀,业绩特别突出者,可提前 1 年申请晋级。 2.具备中级、高级职称评聘条件并聘任上岗者,由人事处根据职 称情况给予体现,专职辅导员岗位评定工作中不再重复考虑。 3.受降级处分和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者,按 照相关文件规定聘用。受党内、行政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 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撤销党内、行政 职务、留党查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 开除党籍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调离学生工作队伍。受行政处分 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按照《华南理工 大学广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实施办法(2013 年修订)》处理。 4.专职辅导员考核不称职期间和处分期间不予以计算晋级年限。 第十条 新入校人员聘用专职辅导员岗位 1.新入校人员未参加学校年度新入校人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前,经 人事处批准后,可参照所具备的相应职称聘用到相应岗位,并执行所 聘用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工资。 2.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 (考察期)工资,若新入校人员为硕士学位、未具备相应职称,参加 工作未满一年,考察期 6 个月。若新入校人员为硕士学位、未具备相 4 应职称,参加工作已满一年,考察期 3 个月。考察期满后表明能胜任 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进行专职辅导员岗位评定初次申报,经学 生处、人事处评议并报“专职辅导员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审核后,可 聘用在辅导员四级岗位。 第十一条 其他 1.聘期内专职辅导员岗位发生变动,由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 工作小组评定,报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小组审议。 2.由其他工作岗位调到专职辅导员岗位,参评人员从事大学生日 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间由学生工作处与人事处审核认定。 3.学校严格控制各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总数、岗位结构比例,对 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二级学院将在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中加以限制。 4.专职辅导员职务评定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由专职辅导员职 务岗位评定工作小组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 释。 5 附件: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条件 一、初期考察期 新参加工作获得本科学历(学位)、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明确 岗位前,执行初期(考察期)工资,本科学历(学位)考察期为一年, 硕士学位考察期为六个月。 二、辅导员(初级岗位、分四级) (一)辅导员四级 1.初步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法,熟悉辅导员工作的要 求及职责; 2.能够认真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考察期满且考核合格者; 4.在岗期间所负责的学生工作无责任事故; 5.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组织评议,报“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 定领导小组”审核。 (二)辅导员三级 1.达到辅导员(四级)的所有条件; 2.在辅导员(四级)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 3.在岗期间所负责的学生工作无责任事故; 4.由“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评议,报“专职 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审核。 (三)辅导员二级 6 1.达到辅导员(四级)的所有条件; 2.在辅导员(三级)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 3.在岗期间所负责的学生工作无责任事故; 4.由“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评议,报“专职 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审核。 (四)辅导员一级 1.达到辅导员(四级)的所有条件; 2.在辅导员(二级)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 3.在岗期间所负责的学生工作无责任事故; 4.由“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评议,报“专职 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审核。 三、辅导副主任(中级岗位、分三级) (一)辅导副主任三级 1.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法,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管理水 平; 2.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学院的各项学生工作; 3.在辅导员(一级)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 4.在岗期间所负责的学生工作无责任事故; 5.经由“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评议,报专职 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组织审核。 (二)辅导副主任二级 1.达到辅导副主任(三级)的所有条件; 7 2.在辅导副主任(三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且考核合格者; 3.在岗期间所负责的学生工作无责任事故; 4.经由“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评议,报专职 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组织审核。 (三)辅导副主任一级 1.达到辅导副主任(三级)的所有条件; 2.在辅导副主任(二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且考核合格者; 3.在岗期间所负责的学生工作无责任事故; 4.经由“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评议,报专职 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组织审核。 四、辅导主任(高级岗位、分三级) (一)辅导主任三级 1.系统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理论与方法,具备较强的独 立工作以及解决实际学生工作问题的能力; 2.有较强的协调和创新能力,可独立发表学生工作方面的文章;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辅导副主任(一级)工作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且考核合格 者; (2)获得高级职称(资格) ,在辅导副主任(一级)工作岗位上 工作满三年且考核合格者。 4.在岗期间所负责的学生工作无责任事故; 5.经由“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评议,报专 8 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组织审核。 (二)辅导主任二级 1.达到辅导主任(三级)的所有条件; 2.在辅导主任(三级)岗位上工作满六年且考核合格者; 3.在岗期间所负责的学生工作无责任事故; 4.经由“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评议,报专职 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组织审核。 (三)辅导主任一级 1.达到辅导主任(二级)的所有条件; 2.在辅导主任(二级)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且考核合格者; 3.在岗期间所负责的学生工作无责任事故; 4.经由“专职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工作小组”组织评议,报专职 辅导员职务岗位评定领导小组组织审核。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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