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家业常青E款终身寿险条款.pdf
中荷人寿[2018] 终身寿险 21 号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荷家业常青 E 款终身寿险合同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提 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 15 日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2.5 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4.1 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5.1 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5.2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4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5.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7 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 人同意,或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保险提供的保障...............................................2.3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2.5 受益人须经指定后才有权申请保险金.....................................................3.1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应征得被保险人同意.........................................3.1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3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3.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 7 条 款 目 录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 缴付保险费 7 释义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缴付 7.1 保单周年日 1.2 如实告知 4.2 宽限期 7.2 保单年度 1.3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7.3 周岁 1.4 犹豫期 7.4 现金价值 7.5 缴费期间 5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7.6 殴斗 5.1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7.7 毒品 2.1 基本保险金额 5.2 保单借款 7.8 酒后驾驶 2.2 有效保险金额 5.3 恢复合同效力(复效) 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3 保险责任 5.4 解除合同(退保) 7.10 无有效行驶证 2.4 责任免除 7.11 恐怖活动 2.5 其他免责条款 7.12 有效身份证明 7.13 利率 7.14 危险保费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欠款扣除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6.2 年龄或性别错误的处理 3.3 诉讼时效 3.4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3.5 保险金的给付 6.3 通知 6.4 争议处理 6.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6.6 合同效力的终止 条 款 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家业常青 E 款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 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 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 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 BWLE。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 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 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 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1.3 合同成立及保 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 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 24 时起生效。我们将 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 日起算。 8-1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 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 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 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 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 险金额。 2.2 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相同。从第二个保单 年度开始,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复利 3%(百分之 三)逐年递增。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前身故,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未 满 62 周岁,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 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 160%(百分之一百六十)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缴费期间内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62 周岁,则 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 已缴保险费的 120%(百分之一百二十)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未满62周岁,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 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60%(百分之一百六十);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缴费期间届满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2 周岁,则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三项相比 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8-2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三)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缴保险费”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本合同 5.1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情形,则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 少。 2.4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5 其他免责条款 除“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加 粗字体突出显示的内容。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 与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 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 们收到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批注。若前项变更未通知本公司,对本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8-3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 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 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4 申请保险金 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 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3.4.1 身故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 件和资料;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及继承份额 的相关权利文件。 3.4.2 委托他人代为 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 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 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 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 应的差额。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 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则我们以法院宣告 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本合同保险期 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之内,则我们以被 8-4 保险人下落不明之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 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 效力由双方协商确定。 4 缴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付 方法及日期向我们缴付。 4.2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 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合同其 它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5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5.1 减少基本保险 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 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 视为退保。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每年应缴的保险费及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但若本合同豁免保险费期间,则我们不接受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5.2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 价值的百分之八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 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当现 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5.3 恢复合同效力 (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简称复效)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 及借款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当日,本合同的效力 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 本公司通过,则本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当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我们 将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5.4 解除合同(退 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 。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8-5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本 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 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合同复效时,若投保 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 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6.2 年龄或性别错 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 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 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日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成立日 (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 除权。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 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保 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 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3 通知 我们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 知我们。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 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5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6.6 合同效力的终 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本合同解除;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复效; 8-6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效力终止情形。 本合同效力终止,除另有规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缴的 保险费。 7 释义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释义如下: 7.1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7.2 保单年度 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 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7.3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 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4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7.5 缴费期间 自投保人首个保险费缴付日,至最后一期应缴保费所在保单年度的最后一 天。例如,缴费期为 10 年的,缴费期间为首个保险费缴付日至第十个保单 年度的最后一天;若保险费为一次性缴纳的,则缴费期间为保险费缴付日 至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 7.6 殴斗 违反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使用暴力攻击伤害对方的搏斗行为。 7.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分的处方药品。 7.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9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 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 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 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1 恐怖活动 是指任何人或群体单独地或有组织地进行的为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 等目的或以影响任何政府或公众、或以恐吓公众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使用武力、暴力、原子能/生物/化学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交 8-7 通和通信系统等的基础设施或内容进行破坏、或其他任何手段造成的或试 图造成的任何性质的伤害或威胁。 7.12 有效身份证明 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并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应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种类以本公司的要求为 准。 7.13 利率 借款利率、欠缴保险费利率、逾期给付保险金利率由我们参照人民银行最 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作相应浮动,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7.14 危险保费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因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部分保险 费。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