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技术动态2016年第4期(总第28期).pdf
内部交流 矿业权评估技术动态 2016 年第 4 期(总第 28 期)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 2016 年 4 月 15 日 本 期 内 容 行业要闻...............................................................................................................................- 1 我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将做重大调整 ...................................................................................- 1 - 政策法规...............................................................................................................................- 2 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 .......................................................- 2 财政部:全面推进资源税改 发挥杠杆调节作用 .............................................................- 3 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 9 财政部发布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 - 12 - 价格信息............................................................................................................................ - 16 部分金属价格统计............................................................................................................ - 16 - 行业要闻 我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将做重大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对矿业权 评估管理新要求以及适应近年来我国矿业权评估实践新变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 协会组织界内专家对《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做出修订,近日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本次修订在矿业权评估准则结构、基本准则、评估方法、评估参数等方 面作出重大修改。 修订主要内容为: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以及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 规定精神,对矿业权评估准则规范的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 二是矿业权评估准则结构作较大调整。 三是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作大幅度修改。对现行矿业权评估准则压缩弹性、 加强刚性约束。明确要求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性原则,从评估原 则与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与程序、方法等方面予以进一步规范;细 化矿业权评估对象与范围;强化矿业权评估专业胜任能力。 四是在矿业权评估方法、参数确定方面,合并《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 、《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形成新的《矿业权评估 方法规范》 。取消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和剩余利润法,形成折现现金流量法、折 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等 8 种评估方法,明确规定了各方法适用范围、前提 条件、应用程序等;对评估参数选取要求更严格、明确。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1- 政策法规 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 4 月 7 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规定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 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全文如下: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 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6〕1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过程中,按照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对矿业权未 被整合而直接注销且已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 人,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应予以退还。为规范有 序做好矿业权价款的退还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06〕 394 号)出台前的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 (一)国土资源部直接收缴的矿业权价款,由矿业权人依据省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出具的已关闭矿山名称和资源储量、矿权注销情况及时间、关闭前已动用 资源储量、关闭后剩余储量、已缴纳价款数等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退库申请, 再由国土资源部向财政部提出退库申请,财政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相关规定 办理退库手续。 (二)地方直接收缴的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的退还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关于财建〔2006〕394 号文件出台后的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 394 号文件规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 例进行分成,其中 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中央和地方分成的矿业权 价款退还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关于中央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 中央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 下简称专员办)负责。符合退还政策的矿业权人,向矿权登记机关,即各级国土 -2- 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退还申请的基 本情况进行核实,包括已关闭矿山名称和资源储量、矿权注销情况及时间、关闭 前已动用资源储量、关闭后剩余储量、已缴纳价款数等(在国土资源部登记的矿 业权的基本情况,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同级财政部门要对矿业 权价款缴纳时间、数额和分成等情况进行核实。 各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区、市)所有退还申请进 行核实汇总后,向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提出退还申请,同时提供此前核实情况, 并按照专员办的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专员办应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价款退还申请及相关材料的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向 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就地退库手续, 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关于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 三、其他要求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及权益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 (财建〔2010〕1018 号)关于矿业权价款退还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各地应对矿业权人已提出的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进行梳理,并按本通知要 求,尽快做好退还工作。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6 年 4 月 7 日 财政部:全面推进资源税改 发挥杠杆调节作用 财政部 5 月 10 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实施矿产资源从价 计征改革,同时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即海滩和 湖滩)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其中,矿产资源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 点将于 7 月 1 日起实施。具体通知如下: -3-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 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 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 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 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 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 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 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 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 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 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 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 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4- 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 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 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 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 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 开。 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 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 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 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见附件)中列举名称的 21 种资源品目和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 矿(或原矿加工品) 、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列举名称的 21 种资源品 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 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 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 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2.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 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三)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 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 基金项目。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 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 -5- 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 收行为。 (四)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 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 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 (五)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 50%;对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 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 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收入分配体制及经费保障。 1.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 政收入。 2.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 1:9 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3.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 方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七)关于实施时间。 1.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2.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 6 个资源品目 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 -6- 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 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认真测算和上报资源税税率。各省级财税部门要对本地区资源税税源 情况、企业经营和税费负担状况、资源价格水平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充分听取企 业意见基础上,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 21 种实行从价计征 的资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资源税税率建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附送税率测算 依据和相关数据(包括税费项目及收入规模,应税产品销售量、价格等) 。计划 单列市资源税税率由所在省份统一测算报送。 (三)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 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 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 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前将本 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 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研究试点重 大问题,督促任务落实。河北省财税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 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 部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 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 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 度。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 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 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 -7- 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5 月 9 日 附件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序号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幅度 1 铁矿 精矿 1%-6% 2 金矿 金锭 1%-4% 3 铜矿 精矿 2%-8% 4 铝土矿 原矿 3%-9% 铅锌矿 精矿 2%-6% 6 镍矿 精矿 2%-6% 7 锡矿 精矿 2%-6% 8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 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税率不超过 20% 9 石墨 精矿 3%-10% 10 硅藻土 精矿 1%-6% 11 高岭土 原矿 1%-6% 12 萤石 精矿 1%-6% 13 石灰石 原矿 1%-6% 14 硫铁矿 精矿 1%-6% 15 磷矿 原矿 3%-8% 16 氯化钾 精矿 3%-8% 硫酸钾 精矿 6%-12% 18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19 湖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1%-6% 20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3%-15% 21 煤层(成)气 原矿 1%-2% 22 粘土、砂石 原矿 每吨或立方米 0.1 元-5 元 23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 非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 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 米不超过 30 元;从价 税率不超过 20% 24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5 17 金属矿 非金属矿 -8- 1%-5% 备注: 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 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 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 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 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 )有效实施,现就资 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 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 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 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 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 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 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 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 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 -9- 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 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 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 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 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 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确定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 测算具体适用税率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 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以近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 偿费金额(铁矿石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按 40%税额标准测算)和矿产品市场 价格水平为依据确定。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 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 源,资源税减征 50%。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 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 15 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 减征 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 20%(含)以下或剩 余服务年限不超过 5 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 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四、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 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 - 10 - 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关于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 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 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 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 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 税务机关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 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 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 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在 2016 年 7 月 1 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 2016 年 7 月 1 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 年 7 月 1 日前签订的销 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 2016 年 7 月 1 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 2016 年 7 月 1 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 ,其 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 (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三)对在 2016 年 7 月 1 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 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5 月 9 日 - 11 - 财政部发布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财政部 5 月 10 日发布关于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将先在河北省展开 试点,以从量定额计征方式,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 取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水平不变。其后,财政部、 国税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行。具体 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55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在你省实施水资源税 改革试点。现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省,请遵照执行。 请你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 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 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政 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16 年 5 月 9 日 附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 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 - 12 - 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六条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 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 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 向等进行细化分类。 第七条 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 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 0.4 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 1.5 元。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的税额标准为每千瓦小时 0.005 元。 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 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第八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 区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 下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 地下水(不含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取水)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河 北省人民政府在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 2-5 倍幅度内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 部门确定核准;超过 5 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要高于公共 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第九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 第十条 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除水力发电、城 - 13 - 镇公共供水取用水外,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定额) 取用水量,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加征 1-3 倍,具体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 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加征超过 3 倍的,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 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地温空调回用水,从 低制定税额标准。 第十三条 对下列取用水减免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形。 第十四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在河北省区域内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 方税务机关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用水的,水资源税由取水口所在 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在河北省内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 方案调度的水资源,水资源税由调入区域取水审批部门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 收。 第十九条 建立地方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取水许可情况和超计划(定 额)取用水量,并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实际取用水的申报信息。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实际取用水量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相关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信息进行比对,并 - 14 - 根据核实后的信息征税。 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地方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 核查。 第二十条 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后,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 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 案。 总局研究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 15 - 价格信息 部分金属价格统计 上海金属网基本金属现货月均价 资料来源:上海金属网http://www.shmet.com 计价单位:元/吨 年 月 2014 年均 49,152 13,470 13,846 15,846 15,906 139,167 115,323 2015 年均 40,842 12,082 13,109 15,182 15,239 110,053 89,313 2016 年均 1 36,283 11,282 13,501 13,768 13,818 105,843 68,005 51,694 13,704 14,072 15,032 15,092 141,964 95,264 2 50,295 13,100 13,919 14,934 14,994 141,969 94,591 3 46,389 12,616 13,705 14,684 14,744 140,821 98,169 4 48,137 12,999 13,769 14,880 14,940 140,274 117,526 5 50,031 13,106 13,937 15,117 15,177 140,288 136,663 6 49,674 13,291 13,949 15,361 15,421 139,475 129,198 7 51,015 13,687 14,105 16,427 16,487 139,826 130,826 8 50,364 14,105 14,506 16,677 16,739 140,940 129,733 9 49,482 14,433 13,906 16,621 16,681 139,714 125,279 10 48,228 13,691 13,695 16,794 16,856 137,514 107,436 11 47,997 13,689 13,550 16,954 17,014 135,663 107,210 12 46,520 13,220 13,042 16,667 16,727 131,554 111,976 1 42,537 12,720 12,535 16,428 16,488 127,850 108,123 2 41,493 12,905 12,534 16,235 16,295 126,383 107,587 3 42,738 12,934 12,360 15,767 15,827 122,682 103,564 4 43,702 13,119 13,206 16,277 16,337 114,631 96,029 5 45,519 13,068 13,707 16,695 16,755 118,525 102,063 6 43,003 12,710 13,479 15,980 16,035 114,143 95,812 7 40,703 12,267 13,227 15,279 15,339 112,076 85,109 8 38,970 11,910 13,293 14,898 14,958 107,202 79,667 9 39,895 11,786 13,391 14,322 14,395 100,275 76,013 10 39,455 10,891 13,464 14,295 14,346 96,985 77,706 11 36,330 10,110 12,975 13,229 13,272 89,810 71,538 12 35,761 10,558 13,133 12,774 12,820 90,076 68,546 1 35,315 10,801 13,177 12,774 12,814 97,500 67,625 2 35,604 10,811 13,870 13,629 13,668 104,531 66,953 3 37,240 11,375 13,650 14,047 14,107 110,739 68,346 4 36,973 12,141 13,307 14,623 14,683 110,600 69,095 2014 2015 2016 1#铜 AOO铝 1#铅 1#锌 0#锌 备 注 : 1#铜:即1#电解铜,含铜≥99.95% 1#铜 : 即 1#电 解 铜 , 含 Cu≥ 99.95% AOO铝:铝锭含铝≥99.70% 1#铅:即1#电解铅,含铅≥99.99% 1#锌:即1#锌锭,含锌≥99.99% 0#锌:即0#锌锭,含锌≥99.995% 1#锡:即1#锡锭,含锡≥99.90% 1#镍:即1#电解镍,含镍≥99.90% 2014年 以 前 价 格 统 计 见 《 矿 业 权 评 估 技 术 动 态 》 ( 2014年 第 3期 ) 。 - 16 - 1#锡 1#镍 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月均价 交易品种牌号Au9995 (二级金锭,含金≥99.95%、<99.99%,即国标二号金) 加权 日期 日期 成交量 成交金额 成交量 平均价 ( 千 克 ) ( 元 ) ( 千克) 年 月 年 月 ( 元 /克 ) 2014 2014 2014 2014 2014 2014 2014 2014 2014 2014 2014 2014 2014 2016 2016 2016 2016 2016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小计 1 2 3 4 小计 90,998 45,482 56,894 37,916 55,240 78,466 73,034 79,546 97,750 89,052 94,986 116,890 916,254 55,163 50,306 44,688 44,512 194,670 22,243,400,120 11,678,125,660 15,091,424,980 9,858,203,140 14,299,233,140 20,065,988,600 19,091,770,540 20,424,788,020 23,975,341,800 21,599,744,660 21,959,948,700 27,934,435,400 228,222,404,760 12,801,209,660 12,429,306,200 11,651,733,380 11,546,207,620 48,428,456,860 244.44 256.76 265.26 260.00 258.86 255.73 261.41 256.77 245.27 242.55 231.19 238.98 249.08 232.06 247.07 260.73 259.39 248.77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2015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小计 98,280 81,098 127,919 108,069 51,681 65,948 101,823 98,272 80,050 58,014 59,523 59,662 990,340 成交金额 (元 ) 24,703,931,180 20,432,774,600 30,325,873,140 25,884,104,700 12,392,615,400 15,582,421,320 23,103,910,400 22,516,572,780 18,527,054,380 13,805,066,080 13,266,726,760 13,272,814,500 233,813,865,240 加权 平均价 ( 元 /克 ) 251.36 251.95 237.07 239.51 239.79 236.28 226.90 229.12 231.44 237.96 222.88 222.47 236.09 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月均价 交易品种牌号Ag(T+D) (白银延期交收品种,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标准银锭,即白银3号国标) 加权 加权 日期 日期 成交量 成交金额 成交量 成交金额 平均价 平均价 (千 克 ) (元 ) (千 克 ) (元 ) 年 月 月 ( 元 /千 克 ) 年 ( 元 /千 克 ) 2014 1 29,858,858 120,804,193,756 4046 2015 1 85,418,464 313,407,261,862 3669 2014 2 29,228,672 124,799,340,844 4270 2015 2 43,612,016 156,561,874,154 3590 2014 3 34,517,608 144,816,426,712 4195 2015 3 73,979,154 259,174,449,632 3503 2014 4 17,192,932 70,237,298,748 4085 2015 4 62,839,172 220,284,784,020 3506 2014 5 15,919,152 65,033,166,486 4085 2015 5 67,407,702 243,355,383,566 3610 2014 6 28,017,038 117,975,512,560 4211 2015 6 55,131,054 192,617,527,986 3494 2014 7 29,183,202 125,902,479,486 4314 2015 7 82,211,150 268,558,407,220 3267 2014 8 21,266,938 89,640,642,780 4215 2015 8 102,801,068 343,697,559,880 3343 2014 9 32,173,024 128,033,909,788 3980 2015 9 62,917,634 208,275,430,554 3310 2014 10 35,697,000 135,984,460,332 3809 2015 10 55,136,264 188,226,410,088 3414 2014 11 90,626,948 308,870,164,460 3408 2015 11 63,479,982 205,392,715,924 3236 2014 12 135,438,828 470,487,910,556 3474 2015 12 49,707,714 158,946,852,408 3198 2014 小计 499,120,200 1,902,585,506,508 3812 2015 小计 804,641,374 2,758,498,657,294 3428 2016 1 43,988,920 142,629,307,872 3242 2016 2 29,374,014 97,976,510,274 3335 2016 3 70,087,070 236,602,707,626 3376 2016 4 92,988,576 334,798,730,334 3600 2016 小计 236,438,580 812,007,256,106 3434 资料来源:上海黄金交易所http://www.sge.com.cn 注 :2014年以前价格统计见《矿业权评估技术动态》(2014年第3期)。 - 17 - 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技术委员会委员 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各省国土资源厅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相关矿业企业;相关高校;评估机构 编委主任:王生龙 编 委:刘和发 刘 欣 彭绍贤 本期主编:刘和发 吴家齐 责任编辑:曹 编辑单位: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 电 话:010-82321722 传 真:010-68355712 电子邮箱:kuangpingxiejs@163.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1 号 邮政编码:100083 - 18 - 波 董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