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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工信人[2020]16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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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 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体系,为我省新 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6〕7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6 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 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 事节能工程、汽车工程、电力工程、电子信息、机械设计、 机械制造、仪器仪表、设备工程、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 学工程、化工分析、食品工程、造纸印刷、轻工日用杂品、 纺织、化纤、染整、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 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 的职业资格。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 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 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 术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 次。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 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 术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 次。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获得工 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 1 年参加相应 职称评审。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2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 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 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 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 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之二: (1)作为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类技术创新 奖励。 (2)作为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 1 件,或作为主要完 成人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2 件,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 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4)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SCI、EI 收录期刊上 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1 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 成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 以上。 (5)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 著作或教材。 (6)作为前 5 位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 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 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市属及以 3 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 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县级重点项目、 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 平的,也可申报。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 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 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 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 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 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 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 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 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 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 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类技术 创新奖励;或作为前 5 完成人,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上(或 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 1 件,或作为 4 主要完成人完成 2 件,并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 规范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 2 项以上,经有关部 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4)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SCI、EI 收录期 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 值的著作或教材。 (6)作为前 5 位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 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 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及以 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 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 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 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七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 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工 程技术高级职称。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相 应能力业绩条件。 (二)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 3 年, 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 2 年度考 核为优秀。 5 第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 三,其中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 主管部门联合表彰,或获得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 程师联合推荐,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二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类技术 创新奖励;或作为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同等次其 他科技奖励)。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 推广应用,取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SCI、EI 收录期 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 的专著或译著。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 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 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 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属 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参与研 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县级重 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 内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第九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之三: (一)作为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 6 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 术奖(或同等次其他科技奖励)。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 PCT 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 应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SCI、EI 收录期 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上。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 的专著或译著 2 部以上。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 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 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上重点项目、课题, 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市 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制 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级重点 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 领先水平的,也可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 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 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 7 号的期刊。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 ISBN 国际标准书号和 CIP 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 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 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 1 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 要参与者,应排名前 3 位。 (五)“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 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 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十二条 各市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在职责范围内,制 定本市有关标准条件,相关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 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及省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 2020 年 11 月 10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 9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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