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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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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文件 地大发〔2013〕42 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关于印发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 、各处(室) 、各直属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已经学校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2013 年 9 月 25 日 - 1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 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学位 授予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组织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 (课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二级构 成。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处理日常工作,挂靠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常务 副院长兼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学位评定委员会 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委员由相关 校领导和主管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博士生导 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分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分委员会设主席 1 人, 副主席 1 人,主席原则上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 学院或相关学科教授、副教授等专家组成。分委员会组成人员 由学院(课部、所)推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进行调整,凡因工作 调动、出国一年以上、年满 60 周岁(院士除外)、健康状况难 以适应工作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及时调整补充。在换届 前,因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进行部分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 2 -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批学位授予和撤销学位事宜; (二)审批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三)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事宜; (四)组织学位授予质量检查与评估; (五)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指导与监督分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专家及答辩委员会成 员名单; (二)组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与答辩,审查硕士、 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提出建议授 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初选新增博士生指导教 师,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组织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 岗前培训工作; (五)推荐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报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批; (六)结合本单位特点和实际,制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 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七)研究和处理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例行全体会议审批 学位授予等事宜,如遇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会议由主席或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召开全体会议方式做出授予学 位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 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 - 3 - 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同意方为通过。会议表决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方式进行。 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分委员 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坚持 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民主协商。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发 布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资料应存档 备查。分委员会会议纪要应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 能参会的,应向主席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 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予以 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 4 - 2013 年 9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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