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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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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赣市府办字〔2022〕112 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 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已 经 2022 年 11 月 10 日市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10 月 1 日至文件印发之日间待遇可以追溯享受。 2022 年 11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赣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 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 发〔2022〕31 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不断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在执行国家、 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 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包括以下四个类别人员: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 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符合上述四个类别人 员条件的“六类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 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 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两类人员”(尚未纳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 1953 年底前 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符合 — 2 — 条件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 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 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 缘易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确定。“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以及已失业又未纳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14 类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 定资助参保。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 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在全面落实 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 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至 65%, 取消其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 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 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落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政策 措施,实现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 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 — 3 — 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 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国家另有明 确规定的除外。 五、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对认定后的救助 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 况分类予以救助。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 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确保基金安全稳健。同 一对象多重身份,待遇不叠加享受,按身份中的最高待遇执行。 (一)普通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实施普通门诊救助, 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 100%予以救助。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 救助对象中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 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其对应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 例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三)住院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 按 100%予以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按 75%予以救助,年 度最高支付限额 5 万元。三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 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公布前暂使 用上上年度数据,下同)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 65%予以救 助,年度救助限额 3 万元。四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一年度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5%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 60%予以救 助,年度救助限额 2 万元。 — 4 — (四)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 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范围费用 是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且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 费用,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 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 3 个月内。救助对象年度累计超过我市上 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按 75%予以 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5 万元。 六、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 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对脱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 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公布的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 50%的, 进行因病返贫监测;对农村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 过上年公布的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进行因病致贫监测。 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监测信息推送、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 人群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七、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 已认定为一类人员、二类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已认 定为三类人员、四类人员的,加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监测,达到相应救助起付标准后进行医疗救助。对有倾斜救助需 求的救助对象,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 增强救助时效性。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 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 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八、发展壮大慈善救助 — 5 —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 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 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 内容。落实国家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 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 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九、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支持工会组织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促进工会职工互助保 障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支持商 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 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 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十、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 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和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 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 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 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 “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十一、加强基金监管 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 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保持打击欺 诈骗保高压态势,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 — 6 — 范围。参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 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十二、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 简化救助金申请、审核、给付流程,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 象、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直接纳入“一站式”结算,探 索完善其他救助对象费用直接结算方式。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 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十三、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卫生健康部门应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遵循县域内首诊、 逐级转诊的原则,引导救助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 诊率不低于 90%;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 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在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目录 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不超过 10%,并纳入对医疗机构的 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按规定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孤儿、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医保部 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 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等工作。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 执行我市救助政策;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 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比纳 — 7 — 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 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加强救助对象数据动态共享, 各相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信息及时推送给医保部门,做好 身份信息共享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 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 难家庭患者等救助对象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工作,鼓励和引导社 会慈善力量对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救助对象进行帮扶。财政部门 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 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分级诊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 “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以及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 14 类退役士兵的人员信息共享和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医保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 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 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和易返贫 致贫人口监测、认定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因 病致困建档困难职工帮扶。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 室,赣州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 新闻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 8 — 2022 年 11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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