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 “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皖财购〔2022〕711 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 “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代理机 构: 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2 年 6 月 30 日 -1- 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优化 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云计 算、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实现小额零星多批次货物、服务 网上交易和动态监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卖场 实施的直购、议价、竞价、反向竞价等简易采购程序,采购单 项 或 批 量 预 算 金 额在 公 开 招 标 数 额 以 下 的 小 额 零 星 多 批次 (“三首”产品馆除外)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国有企业、基层自治组织使用电子卖场采购的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四条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 年版)》 中标注为网上商城的货物应使用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采购。标注 为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服务应从电子卖场的定点采购 馆、协议供货馆采购。采购人采购经省级以上经信部门认定的 “三首”产品的,应通过“三首”产品馆采购。采购人采购农 副产品的,应通过乡村振兴馆采购。若电子卖场确实不能满足 -2- 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集采目录以 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捷、 竞争有序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六条 电子卖场实行全省统一规划建设、统一部署使 用。拥有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基础信息标准规范、业务标准 规范和数据标准规范。 第七条 电子卖场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中 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创新和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通过 加挂标识等方式,方便采购人识别,引导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 政策。 第二章 第八条 职责划分 安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规划电子卖场建设,制定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指导全省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做好电子卖 场的供应商征集,交易价格的监测工作。各市集中采购机构按 照本办法承担本区域电子卖场的日常管理(乡村振兴馆除外) 等工作,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未设 立集采机构的,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集中采购机构移交的商城违法行为。 第九条 电子卖场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区域商品上架审查; (二)审核供应商重大信息变更申请; -3- (三)处理电子卖场交易主体的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移 交交易主体的违法行为,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违法行为的查处工 作; (四)对电子卖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争议纠纷跟进处理; (五)管理电子卖场交易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指定专 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 合法性审核管理,做好本单位账号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 的配置维护等日常事务,按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电子卖场 采购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更低的商品或服务,并 按照支付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供应商管理 电子卖场采用承诺制开放供应商注册,注册供 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相应的供应及实施能力。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 (四)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五)没有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4- 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六)承诺满足《安徽省政府采购“徽采云”电子卖场网 上超市供应商承诺书》要求。 允许符合第(三)(四)(五)款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入驻。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应当对提交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类型包括厂商、经销商、协议 定点供应商和服务商。 厂商是指生产制造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商品的生产 制造厂商或品牌方。 经销商是指销售厂家生产制造且在电子卖场上架商品的 供应商。其中,经销商属于电商的,应当获得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具备从事电商业务的经营资格。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是指由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通 过采购程序入围确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标(成交)供应 商。采购结果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确认后完成商品上架, 其入围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生效,期满未续期的,相应协议自动 失效。 “三首”产品馆供应商是经省级以上经信部门认证通过的 “三首”产品生产厂家。 乡村振兴馆由省供销联合社委托第三方负责运营管理,供 应商应按照乡村振兴馆有关要求办理入驻手续,所有上架产品 -5- 由省供销联合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徽采云”供应商库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市场主体库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参与电 子卖场采购活动,应先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 库入驻要求办理 CA 锁并完成注册。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电子卖场交易相关业 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订单业务处理,以 及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 第十五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应按入驻承诺加强库存、价格 等商品信息维护管理,确保网上超市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 确、可靠。 第十六条 电子卖场商品价格下调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 完成调整;商品价格上涨,商品主要属性、服务承诺改变,供 应商相关资质降低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的重大信息变更的,供 应商应在变更发生 3 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相关集中 采购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商品的市场基准价下调的,供应商应 对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但不得降低商品质量和配置。 供应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采购人有权参 加,并享受其同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第十八条 -6- 商品管理 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应当是符合标准、配置通 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信息完整、服务完善的产品,并符 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 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 (二)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不 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产品。 (三)商品的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 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专供、特配商品; (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家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 价格。其中,电商提供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同 期销售价格; (五)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 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付费; (六)应当按照电子卖场交易目录分类上架商品,不得上 架电子卖场交易目录范围外的商品。 第十九条 电子卖场商品应当符合电子卖场交易目录及 相关规定的要求。供应商在本平台上发布的基础商品,由供应 商自行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电子卖场有 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商品进行下架等处 理。 第二十条 电子卖场商品发布和上架方式分为手工录入和 数据对接两种方式。 -7- 手工录入是指供应商直接在电子卖场上手工录入商品信 息;数据对接是指供应商依据电子卖场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从 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向电子卖场推送商品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卖场商品实行标准化管理,分为厂家标 准商品库管理和标准商品参数体系管理。 实行厂商标准商品库管理的品目,供应商原则上应当从厂 家标准商品库中选择商品进行报价;实行标准商品参数体系管 理的品目,由厂家或厂家委托的经销商根据标准商品参数项录 入商品进行报价。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卖场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 标准等信息因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 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或下架。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交易规则 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购、议价、竞价、 反向竞价等。 第二十四条 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择优选择电子卖场上架 的商品,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的交易方式。直 购原则上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 不大的商品。 第二十五条 议价是指采购人选择商品,指定供应商,填 写意向价生成议价单,发送至供应商的行为。供应商可接单或 拒单,若供应商接单,供应商可根据采购人的意向价修改价格。 -8- 第二十六条 竞价是指采购人确定单一品牌商品,生成竞 价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竞价结束前进行报价,报价最低的 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反向竞价是指采购人确定多品牌商品,生成 竞价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竞价结束前进行报价,报价最低 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采购集中采购 目录内备注为网上商城的货物的(驻肥单位为 15 类,其他市县 为 14 类),应使用政府采购任务书;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 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可不使用政府采购任务书。采购“三首” 产品馆、乡村振兴馆产品的,可不使用政府采购任务书,其中 拟采购的“三首”产品价格可高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从协议供 货和定点采购馆采购的,采购金额不得高于公开招标数额。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采购管理 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需求实际,科学合理选 择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并根据电子卖场相关规则全程自助式完 成采购活动。 第三十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当优 先采购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生产的产品 或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仔细核对订单、成交结 果等信息并在线签订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确认订单、成 -9- 交结果和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自营配送或 者委托第三方配送等方式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 装调试或者提供相应服务。配送信息应当完整、清晰。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后,或者合同履 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等 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 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 支付。关联政府采购任务书的订单,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 统支付。未关联的订单,可以通过公务卡、支付宝、微信等方 式在线支付。 第三十五条 交易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进行 履约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电子卖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订单、成交 结果或者采购合同。因不可抗力影响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双方 协商一致后提交采购人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经核实后予以变 更。变更订单、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报同级财 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发现供应商违约,所提供的商品、服 务等存在质量问题等,或供应商认为采购人违约的,由双方协 商解决或者提交采购人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协调解决。协商或 协调不成的,由采购人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移交同级财政部门 -10- 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电子卖场实行诚信管理,初始诚信分为 100 第三十八条 分;诚信分累计扣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每个周期结束后, 扣分自动清零。卖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落 实财政部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的工作要求。 第三十九条 电子卖场管理机构有权对供应商的违规行 为予以预警提醒、暂停交易权限、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理,并纳 入诚信记录。一个扣分周期内被累计扣减至 0 分的,取消其电 子卖场供应商资格,自取消资格起 2 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入驻。 第四十条 对未按电子卖场预警信息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 供应商,由集中采购机构扣减诚信分、限制操作权限,予以惩 戒,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减 10 分诚信分并予以黄色预警 1 次,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触发黄色预警指标的; (二)发布的商品信息前后出现品牌、价格、图片、属性 等不一致、重复等情况的; (三)发布商品选择类目与商品不相关的; (四)发布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 传的; (五)不符合平台商品发布规范的其他行为。 -11-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减 20 分诚信分并予以橙色预警 1 次,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触发橙色预警指标的或触发黄色预警指标 3 次及以 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订单、合 同累计 5 次及以上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新维护商品信息、价格信 息、服务承诺等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协议约定事项或供应商承诺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减 30 分诚信分并予 以红色预警 1 次,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触发红色预警指标的或触发橙色预警指标 2 次及以 上的; (二)采购人评价“满意度指数”三星以下累计 5 次及以 上的; (三)竞价结束后与采购人再次议价的;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 的。 第四十四条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指定的供货商中 有 3 家及以上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情形的, 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第四十五条 出电子卖场: -12- 电子卖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 (一)主动申请退出;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活动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经营异常名 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 (三)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且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并在执行有效期内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供应商予以清退,并 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发布质量不合格商品; (二)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 次充好; (三)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经查属 实; (四)恶意利用规则误导采购人获取虚假商品销量、评价、 满意度等; (五)发布国家禁止出售商品; (六)发布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盗版商品; (七)未经允许盗取、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 (八)向运维单位、采购人、商城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有 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与其他供应商、运维单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财政部门有关人员恶意串通; (十)未按采购结果签订供货或服务合同,或者与采购人 -13- 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或未 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十二)利用系统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系统篡改数 据或者虚构交易记录; (十三)拒不执行财政部门或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措 施或者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十四)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 责令其整改;拒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权限, 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竞价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拒绝与供应 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 (四)被电子卖场系统预警 5 次及以上,且 1 个月内未及 时解决; (五)未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不按本办法规定通过电子 卖场采购; (六)未及时进行验收,并支付资金; (七)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行为。 -14- 第四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分工合作, 对电子卖场实施分层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违反 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 关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 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当事人进行监督,对发 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反映、 举报。 第八章 第五十条 附 则 电子卖场配套相关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并在电 子卖场发布。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15-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 -16- 2022 年 6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