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6年8月修订).pdf
2016 年学生手册 2016 年学生手册 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我校 开具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6 年 8 月修订)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交费、注册 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者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 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一、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入学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 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经审核证件符合规定后办理入学手续。 (二)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获准后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 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 二、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在 一学期中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 2. 因一学期缺课(含病、事假等)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 3. 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者; 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 4. 因私出国,出境留学本人申请休学者; 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 5.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 (四)校医院在对新生健康复查中,若发现患有教育部相关文 件中规定的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 6. 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 征入伍学生学籍保留期不计在内) 。 有我校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 1. 要求休学的学生填写书面申请,经学校书面同意后一周内 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 资格。 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并保留其学籍;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五)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3. 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用报销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的 队)的,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1· ·2· 2016 年学生手册 2016 年学生手册 有关规定执行; (5)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4. 学生如因患病,凡在开学两周之内申请休学的,可以退还 该学期所修读学分的学费;逾期申请或其他原因在开学后休学的, 不予退还学费。 (6)本人申请退学的。 2. 学生退学,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经教务处审核 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3.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1)退学学生自学校决定其退学之日起注销学籍; 证明其确实已经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方 (2)退学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可复学; (3)退学和因各种原因作离校处理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 2.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 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患有精神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等无法在校学习者,由 3. 学生休学期满后,若在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 学校将作退学处理; 监护人或抚养人负责带回; (5)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对学满一学年及以 4. 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应当取消其复学资格; 上的学生出具肄业证明书; (6)注销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5. 学生复学后,必须完成复学后所在年级培养方案,对于因 培养方案调整未修读的课程原则上须补齐; 三、专业流动、转专业、转学与专业分流 6. 学生复学后,应当按所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一)专业流动 (五)退学: 1. 学生可根据每年专业流动招生专业要求,填写书面申请, 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经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新专业的转入测试,成绩合格者, (1)有效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作退学(注 在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销学籍)处理; 2. 进入新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2)休学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 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补齐所有课程(原专业所修课程若未列入新专业培养方案内的可抵 充专业拓展课程计划),学位课程原则上由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 在校学习的; 学位课程组成,达到该专业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各项条件, 才能授予相关证书。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 ·4· 2016 年学生手册 2016 年学生手册 3. 学生专业流动后,须按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6. 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若学习成绩下降、学习不适应、乃至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或 若学习成绩下降、学习不适应、乃至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或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责任自负。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责任自负。 4.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按特殊招生形式(艺体类)录取的 学生,仅限在特殊招生形式对应的专业内专业流动。 7.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按特殊招生形式(艺体类)录取的 学生,仅限在特殊招生形式对应的专业内转专业。 5. 有定向、委托培养或相关协议的学生不能专业流动。 8. 有定向、委托培养或相关协议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二)转专业 (三)转学 1.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 1. 学生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和 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或其 他高校的别的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入学校批准同意,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2. 个别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但学 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3.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从新专业的第一学年起读,学 习年限仍从入学时算起。学生在转专业以前,通识教育课程凡已通 过考核的,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 招生形式录取的;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5)专升本学生; (1)新生入校未满一学期;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2)本科学习三学年以上(含三学年) ; (7)跨学科门类的; (3)有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违纪记录的; (8)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5.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3.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 (1)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提 主任)提出意见,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 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 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同意接收,出具由校长签署的接收函及教育部规定的相关转学材料 (2)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时办理。 (详见教学厅[2015]4 号) ,并报送转出、转入学校所在省(市、 (3)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确认、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5· ·6· 2016 年学生手册 2016 年学生手册 (2)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 (五)超过标准学制且在有效学习年限内需修读课程的学生, (四)专业分流 根据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按其修读的学分缴纳学费。在此修读期 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的学生,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分流。分流时, 间,原则上学校不安排住宿。 学院将制定分流方案报学校审定,并依据本人志愿、学生的成绩、 平均绩点等来确定就读专业。 五、申诉及其受理 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必须完成分流后专业的培养方案,达 学生若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 到所就读专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要求的,方可取得相应专业的毕业 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 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本手册中《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申诉 处理办法》执行。 四、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 4 年,其有效学习年限为 3~6 学年;专升本专业的标准学制为 2 年,其有效学习年限为 2~3 学 六、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作补充及制定相应实施 细则。 年。(应征入伍保留期不计入有效学习年限内)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 上海师范大学 案规定的各项学分,且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发给就读专业毕业证书。 (三)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最终所取得 的学分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16 分及以下者(即:培养方 案规定学分 - 实际完成学分 ≤ 16) ,发给结业证书;低于本专业 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16 分以上者(即: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 实际完 成学分 > 16),发给肄业证明书。结业或肄业后不予补考、重新 修读、重新选修,不予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补答辩,不予换发 其他证书。 (四)学生毕业时,按其选课确认后的学分进行结算。若学生 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不满 160 个学分的,退还多收的学费。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