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桂职办〔2017〕35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桂职办〔2017〕35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 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水利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 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 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8 日 — 1 —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系统掌握本专 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 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工作业绩 较突出,在科研上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水利水电工程 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中贡献突出,取 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技术及相关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 2 —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 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 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 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7 年 以上; 五、在企业和县域(不含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县处级及以下 级别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专 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六、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 得技师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或取得高级技师后从事专 — 3 — 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七、从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 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 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中专毕 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 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 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 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 4 —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技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 完成市(厅)级重点科技项目〔或主要参加省(部)级重点科技 项目〕2 项以上,或主要参加完成市(厅)级重点科技项目 3 项 以上。 (二)有主持或主要参加大型 1 项以上或中型 2 项以上、小 型 3 项以上或其它工程项目 4 项以上的工程应用研究项目的经历, 或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撰 写过技术成果报告 4 份以上。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 1 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 (四)担任过 1 项以上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 课题负责人 。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开展国家、省(部)级 重点或大、中型工程项目的专题试验研究,完成技术报告,并通 过鉴定或验收等方式获得主管部门认可〔国家级 1 项以上,省(部) 级 2 项以上,市(厅)级 3 项以上〕。 (六)负责完成本专业复杂课题试验研究 3 项以上,或较复 杂课题试验研究 5 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 3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较高水平的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的推广应用 3 项以上,取得明显社会 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八)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国际使用项目 2 项以上,或作 — 5 — 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参加过国际使用项目 1 项以上。 (九)主持或主要参加过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 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1 项以上,或主要参加过省(部)级以上 重点项目论证 2 项以上。 二、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主持或主要参加大型项目 1 项以上、中型项目 1 项 以上、小型项目 3 项以上或重点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经历, 或主要承担过大型项目 1 项以上、中型 2 项以上项目中专题项目 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曾解决过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 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 1 项以上大型项目的规划、勘 测、设计工作,或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持 1 项以上中型项目的 工作,或任 2 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或作为项目负责人 (或专业负责人)主持 3 个以上小型项目的工作。 (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水资源综合规 划或全区水利水保规划全过程 1 项以上,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 参加中型流域规划或设区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利水保规划 2 项 以上。 (四)承担过 2 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 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过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 — 6 — 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1 项以上,或主要参加过省(部)级以上 重点项目论证 2 项以上。 (六)主持过省(部)级科技项目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 1 项以上(或主要参加 2 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七)主持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 1 项 以上(或主要参加 2 项以上)。 (八)主持过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 2 项 以上(或主要参加 3 项以上)。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一)有组织完成大型项目 1 项以上、中型项目 2 项以上、 小型 3 项以上工程施工的经历。 (二)负责过大型工程专项施工任务 1 项以上、中型工程专 项施工任务 2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大型工程建设 1 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 2 项以上、小型工程建设 3 项以上,并较 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负责过大型工程 1 项以上、中型工程 2 项以上,或 3 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 3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较高水平的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3 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社会 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 7 —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过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 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1 项以上,或主要参加过省(部)级以上 重点项目论证 2 项以上。 (六)编制过大型工程 1 项以上、或中型工程 2 项以上、或 小型工程 3 项以上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标书。 (七)获得监理工程师证、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参加过大型工 程 1 项以上、或中型工程 2 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4 项以上的监理 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八)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过 1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中型 工程 2 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3 项以上施工方案(含质量、安全、 进度等)的论证、审查、鉴定,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并被 采纳。 四、从事生产运行(含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组织完成大型工程项目 1 项以上、或中型工程 2 项 以上、或小型工程 3 项以上管理的经历。 (二)主持过大型工程 1 项以上、或中型工程 2 项以上(水 库工程、水闸工程、灌区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电站工程、泵站 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及区域电网等)的生产 运行或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上述项目的挖潜配套、安全鉴定 (评估)、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在省(部)级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 — 8 — 村水利、饮水安全、水土保持、水库大坝安全、堤防工程、技术 咨询等水利技术管理项目中,主持过项目专项技术工作 2 项以上; 或在设区市级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村水利、饮 水安全、水土保持、水库大坝安全、提防工程、技术咨询等水利 技术管理项目中,主持过项目专项技术工作 3 项以上;或在县(市、 区)级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村水利、饮水安全、 水土保持、水库大坝安全、提防工程、技术咨询等水利技术管理 项目中,主持过项目专项技术工作 4 项以上。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 3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较高水平的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3 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社会 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五)主持过省(部)级科技项目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 1 项以上(或主要参加 2 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过省(区)级重要江河、重点工 程的防洪调度、环境监测评价和水文、水情、水资源管理、站网 运行管理等技术工作。 (七)组织或主要参加完成过国家重点流域、省(区)级重 点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设计、监测评价等技术工作。 (八)有组织实施完成对大型项目 1 项以上、中型项目 2 项 以上、小型项目 3 项以上在运行管理中的安全、质量、水平进行 评估鉴定的经历。 — 9 — 五、从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组织完成大型项目 1 项以上、中型项目 2 项以上, 或小型 3 项以上电力工程管理的经历。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大、中型电力工程(电站、 泵站等)、中型水电站及区域电网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大技 术改造、区域电网电力调度、综合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 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 110KV 输变电工程、县级电网规划 项目 3 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在电力生产单位的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过专项技术 工作并有创新,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过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标准、技术 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1 项以上,或主要参加过省(部)级以上 重点项目论证 2 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 3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较高水平的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3 项以上,并取得明显社会 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变电站、调度集抄系统或中小型 水电设备的研究、设计、技术改造、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 解决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有一定的创新。 (七)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城网改造等规划、 — 10 — 设计、施工,并经审查或验收合格。 (八)有组织实施完成对大型项目 1 项以上、中型项目 2 项 以上、小型项目 3 项以上在运行管理中的安全、质量、水平进行 评估鉴定的经历。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获国家、省(部) 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 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或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 励中的 1 项以上,或获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获市(厅)级科学 技术奖、广西天湖水利科学技术奖、广西水利系统优秀设计奖、 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新技术(或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奖 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或三等奖 3 项以上,或广 西优秀工程咨询奖一等奖 1 项以上,或二等奖 2 项以上,三等奖 3 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 3 项以上。 三、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成绩,获省(部) 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1 项以上、 或二等奖 2 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的项目成果 1 项以上经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达到 行业先进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 11 —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水利水电科研、开发、应用,解 决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2 项以上,实施后取得显著的效益,经 市(厅)级的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 发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登记(成果属单位的,应有著作权所有 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六、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大 型工程 1 项以上,或中型工程 2 项以上,或小型工程 3 项以上), 其成果经审查通过或采用,取得较好的效益,经主持审查部门或 应用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定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 范、规程,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好。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 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出版著作,且须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 1 部(本人完成编著 50%以上,且不少于 3 万 字)以上; 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 发表论文 2 篇以上; 三、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2 篇以上,或在省级学 术会议宣读论文 3 篇以上; — 12 —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并有为解决复 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有较高水 平的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 2 篇以上。 五、在企业和县域(不含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县处级及以下 级别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从事水 库工程、水闸工程、灌区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电站工程、泵站 工程、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堤防工程及区域电网等项目生产运行 (含技术管理)工作的,结合其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取得突出业绩, 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 2 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并 提供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 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 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 年以上,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 人,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的第 一完成人。 三、获发明专利 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 13 — 四、专业技术(技能)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中 的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2 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主要 完成人)。 五、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定国家、省、行业技术标准、规 范、规程,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实施效果好。 第十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 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 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 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按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名词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鉴定(验收)认可:是指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等 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应证明材 料。 (三)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 键技术难题的人员,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疑难技术问题:指本专业领域中起关键性作用的专业 技术问题。 — 14 — (五)科学技术奖:主要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 发明奖、特别贡献奖等; (六)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 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和科普类著作不在此列。 (七)专业期刊:是指取得 CN 或 ISSN 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每年不少于 4 期); (八)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是指水利水电行业专业工种 各种专项技术(技能)竞赛。 — 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本学科的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注重学习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 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工作 业绩较突出,结合技术工作实际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 论文和著作;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 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技术及相关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 16 —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 术资格 3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助理专业技术资格 4 年 以上;大学专科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中 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6 年以上。 二、从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 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获得双学士学 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 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 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 17 —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小型以上等级水利水电工 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灌区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电站工程、 泵站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提防工程及区域电网等)、水文水资源 科研等工作的经历。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 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验收)。 (三)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 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四)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 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五)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或报告的评审工作, 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 的能力与经历。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 1 项以上模型试验或中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 18 — (七)具体承担过 1 项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 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八)主要参加过 1 项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的编写。 二、从事规划、勘察、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一)组织开展过中、小型规划(含水资源规划,下同)、勘 测、设计工作,或参加过中、小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二)参与过大、中型项目(大、中型电站、区域电网等) 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担任过大、中型项目中的专业主设 人,参与编制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任务书。 (三)担任过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主持小 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进行项目核算,参与编写阶段技术报告。 (四)主要参加过 1 项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的编写。 (五)参与编写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任 务书 2 项以上,或独立编写小型项目各阶段专业技术报告说明书、 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2 项以上。 (六)在已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 技术,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专家鉴定(验收)公认 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七)主持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 — 19 — 设计项目任免 1 项以上(或主要参加 2 项以上)。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一)参加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 灌区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电站工程、泵站工程、水土保持工程、 堤防工程及区域电网等)、水文水资源基建的施工并担任专项施工 负责人。 (二)负责过 1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2 项以上小型工程的施工, 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在工程施工中,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1 项以上,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 期完成施工任务,并取得一定成效。 (四)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如年、季、 月度计划),在招标投标阶段中,参与完成过编制标书、承包合同 等。 (五)参加过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 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 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六)在施工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 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七)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的水利水电施工项目,工程质量 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20 — (八)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的水利水电施工项目,工程进度 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并达到省(区)内同行业最快 速度或最高纪录。 (九)经过监理工程师培训,并作为监理员参加过 1 项以上 中型工程或 2 项以上小型工程的监理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从事生产运行(含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中型以上水利、水电、水保工程的生产运行技 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小型水利、水电、水保工程生 产运行技术工作,或担任某一单项工程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较 好地完成任务。 (二)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过水利工程、防 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海河堤、小水电站、站网运行、 技术咨询等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或对已有的技 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文字的技术性建议。 (四)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或独立组织分管项目的工作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 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区内重要江河、重要工程的水 情预报、水文测验、水环境监测、水文系统建设、站网建设、水 资源调查、水资源论证、水质分析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 21 — (六)参加完成过重点流域、重点水土保持项目的规划设计、 监测评价、效益分析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七)主持过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主要参加过同级 项目 2 项以上。 (八)主持或主要参加完成列入县级以上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成果推广应用试验计划项目 1 项以上。 五、从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农村水电发展规划、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和农 村水电技术改造规划,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从事机电与电气专业人员,能承担一般机电、电气的 研究、设计和工艺等工作,编制有关技术文件,根据一般机电、 电气产品设计的总体方案提出产品的结构工艺性、经济合理性的 评审意见,进行工艺方案设计和工艺设计等工作。 (三)从事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专业人员,能根据工艺要求 独立完成一般难度的电力拖动系统或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系统的研 究、设计等工作,或较好地独立完成某项电力自动控制系统技术 工作。 (四)参加农村水电及电气化项目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实 践研究,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有一定程度的 创新。 (五)参与编制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方案等工 — 22 — 作,或独立组织分管项目工作的试验、调试、试运行,掌握工作 计划执行及质量管理情况,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骨干,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 广西天湖水利科学技术奖、优秀设计奖、优质工程奖、优秀勘察奖、 新技术成果推广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或优秀工程咨询 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中的 1 项以上或三等奖 2 项以上;或获得县(处) 级科技一等奖 2 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1 项以上; 二、在工作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己被采用, 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县(处)级以上业务主管 部门鉴定认可。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或技术骨干,参加水利水电科研、开发、 应用,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2 项以上,经县(处)级以上业务主管 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四、负责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创新(中型工程 1 项以上或 小型工程 2 项以上),其成果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和采用,并取得 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主持审查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五、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成绩,获市(厅) 级三等奖 1 项以上或县(处)级二等奖 2 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 主要完成人)。 — 23 —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 著作(主要编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 1 部(本人完成编著 30%以上且不少于 1.5 万 字)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 二、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获奖并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收 录论文 2 篇以上; 三、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 四、在市(厅)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以及在市(厅) 级专业学术交流会宣读论文 1 篇以上; 五、在市(厅)级专业学术交流会宣读论文 1 篇以上,以及 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 2 篇以上。 六、在企业和县域(不含市城区)行政区域内县处级及以下 级别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从事水 库工程、水闸工程、灌区工程、饮水安全工程、电站工程、泵站 工程、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堤防工程及区域电网等项目生产运行 (含技术管理)工作的,结合其专业技术工作实践取得突出业绩, 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 1 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并 提供本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项、验收、 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作为论文或著作的第二作者,在上述条件中,数量增加 1 篇 — 24 — (或 1 部)。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 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 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荣获市(厅) 级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二、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或广西天湖水利科学技术奖 二等奖 1 项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三、专业技术(技能)竞赛单项(个人)成绩,获市(厅) 级二等奖 1 项以上或县(处)级一等奖 1 项以上(集体完成者取 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工程师资格,申报者应按 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 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按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名词解释: (一)凡贯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鉴定(验收)认可:是指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等 — 25 — 鉴别或评定,确定认可、采用数据或发布实施,并有相应证明材 料。 (三)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解决关 键技术难题的人员,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疑难技术问题:指本专业领域中起关键性作用的专业 技术问题。 (五)科学技术奖:主要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 发明奖、特别贡献奖等; (六)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 专业类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和科普类著作不在此列; (七)专业期刊:是指取得 CN 或 ISSN 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 (每年不少于 4 期); (八)专业技术(技能)竞赛:是指水利水电行业专业工种 各种专项技术(技能)竞赛。 — 2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 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基本掌握本专 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 规范;能处理解决本专业一般的技术问题;能在高、中级专业技 术人员的指导下,撰写本人所完成项目的工作总结或论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水利水电技术及相关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 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 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 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 — 27 — 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二、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 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 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课 题,或者参与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工作,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和较好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 二、参与过工程项目(含水库工程、水闸工程、灌区工程、 饮水安全工程、电站工程、泵站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堤防工程 及区域电网等,下同)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和质量检测工 — 28 — 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 三、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参与过工程项目建设,较好地 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 四、参与过工程项目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保证项目 运行正常。或者协助开展工程项目方案(含质量、安全、进度等) 的咨询、论证、审查、鉴定等工作,能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的指导下,整理有关技术建议文件材料。 五、参与过地方水电项目的技术工作(含行业发展规划、技 术改造方案的编制和安装、调试试验、调试、试运行等),取得良 好的效果。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结合工作实践,独立完成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 篇以上, 字数不少于 2000 字。 第八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 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 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 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数)。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水利厅职改办按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遵照自治区职 改办现行有关规定。 — 29 —

02 桂职办〔2017〕35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