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中国科学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作为“率先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科学院启动了 科技服务网络计划(Science and Technology Service Network Initiative,简称 STS 计划)。为了规范 STS 计划的项目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STS 计划支持院属研究机构(包括独立法人的 研究所和非法人单元) ,围绕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 5 个 重点服务领域——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能源结构优化、制造 业转型升级、城镇化和人口健康、生态文明建设,聚焦若干 服务主题,开展成套技术示范与转移服务、专项研发与联合 攻关服务、委托研究与专项咨询服务、公共检测与平台试验 服务,以市场化的机制整合创新资源和要素,集成开展科技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研发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三条 科技促进发展局定期面向全院征集科技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建议,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动态“项目库” , 作为组织 STS 计划项目的重要来源。 STS 计划项目主要分为三类:STS 重点项目、STS 区域 重点项目和 STS 双创引导项目。 STS 重点项目由科技促进发展局直接组织并管理。主要 结合院内“三重大”的相关要求,支持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突破”和“重点培育方向”,支持对 国民经济和区域发展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和推广应用,形成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 重大产出。 STS 区域重点项目由各分院组织,科技促进发展局统筹 部署。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区域优势特色产业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瞄准地方党委政府最为关注的“牛鼻子” 问题和关系民生的“卡脖子”问题,加强技术的集成应用、 工程化示范和产业化推广,为区域创新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STS 双创引导项目配合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由 科技促进发展局会同国科控股公司等组织部署。主要支持院 属机构通过创新创业的形式实现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支持 院属研究机构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新创企业进行“二次开发” , 为新创企业提供“售后服务”以加速其发展,从而实现科技 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终目标。 第四条 科技促进发展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 STS 计划纲要、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STS 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研究确定 STS 计划的年度重点任务和经费预算, 组织项目论证、审核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计划拨付资金; (三)设置 STS 项目协调人,做好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 各方的沟通与协调,对于涉及地方政府、合作企业等事务, 将会同相关分院具体处理; (四)负责项目的年度检查、结题验收等节点管理。 第五条 分院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 STS 计划年度重点任务,提出区域重点项目 建议; (二)根据区域重点项目论证结果,组织具体实施; (三)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 (四)配合科技促进发展局,按照计划节点对项目进行 年度检查、结题验收等。 第六条 STS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进度组织科研人员 完成项目; (二)按照《任务书》规定的条件配套项目经费并提供 其它必要的保障支持; (三)配合做好项目的检查、评估、验收等,督促项目 负责人按期完成节点目标。 第七条 STS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和进度组织项目人员 (包括非本单位人员)实施项目具体工作内容,并对项目的 终极目标完成全权负责; (二)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及相关资源; (三)及时汇报项目进展和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对 计划进度和经费分配提出调整; (四)项目群可根据需要设总负责人,负责各相关项目 之间的沟通协调,以保证项目群整体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八条 STS 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是院属研究单位。拟 承担单位必须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包括一定的 自有经费。鼓励承担单位集成社会资源,与相关区域、相关 行业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 STS 重点项目和 STS 区域重点项目实施期一般为 18-24 个月;STS 双创引导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 18 个月。 (一)成套技术示范与转移服务类:针对经济社会发展 中的共性或关键技术需求,在研究所多年积累形成的研究成 果基础上,突破“自有-自产-自销”的思想束缚,联合各类 资源广泛合作,开展多种形式集成创新,研发并形成包括装 备设计、工艺控制、产品性能检测标准等在内的成套技术, 经过合作企业示范完善后,以可复制的形式向相关行业转移 或推广。院拨经费主要用于引导企业的资金投入,尽可能与 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一道共同降低企业投资新技术的风险。 (二)专项研发与联合攻关服务类:针对企业提出的具 体明确的技术需求,研究所在已有相当积累的基础上接受企 业出资委托,完成特定技术开发,必要时与企业共同进行产 业化阶段的工作。院拨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院属相关单位完善 必要的技术条件,或为联合申请企业集团等上级部门及国家 部委的立项做好必要的前期准备。各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 无形资产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三)委托研究与专项咨询服务类:针对国家和区域的 重大社会发展战略、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的行业发展规划,相 关研究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项研究,向委托单位提供系统的、 科学的咨询评估报告。研究成果应被委托方充分肯定,并在 政府或企业的管理决策、政策制定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对 于副省级以上行政单元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重要咨询项 目,院拨经费可用于支持院属单位开展前期预研工作,但应 以争取委托单位提供的项目咨询经费为主;对于完成咨询项 目过程中发现的某些有意义的专题研究内容,也可申请院拨 经费予以支持。凡院拨经费支持的咨询项目,应对研究结果 的所有权、使用权(发表权)归属做好事先约定。 (四)公共检测与平台试验服务类:针对生物医药、食 品安全、环境监测检测等领域研发工作所需的专业化服务, 利用研究所已有的仪器、设备、软件、资料或人力资源,在 满足自身研发工作的同时向社会开放,通过优质的有偿服务, 获得合理的市场化收益。院拨经费主要支持研究所独立组建 的或联合政府及社会资源组建的各类平台,根据其服务业绩 考核结果,引导政府和社会资金共同加强或完善平台服务条 件建设;鼓励研究所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探 索创办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服务型企业。 第九条 立项程序。 (一)在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下,科技促进 发展局按照“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的原则,确定每年重点 任务,按照不同类别,分别由各处室、各分院从“项目库” 中遴选提出立项建议。 (二)科技促进发展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予以 支持的备选项目,交由相应的处室或分院委托备选项目承担 单位定向组织项目实施方案。 (三)备选项目承担单位单独或联合院内外单位在指定 期限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促进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 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投资专家和管理专家 对备选项目作可行性论证。 (四)科技促进发展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在综合平衡 资金来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方案,责成各处室或委托各分院 起草 STS 项目《任务书》并加以落实。 (五)拟立项目承担单位认可《任务书》的全部内容并 落实相关条件,书面签署承诺意见后,交由科技促进发展局 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立项,并公开立项通知。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STS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科技促进发展局(或 委托分院)会同有关方面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节点检查评估, 其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 国家与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范等,其科技 管理部门要建立起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 STS 项目 过程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规定的节点要求, 向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促进发展局(或其委托的分院)汇报 项目执行情况,接受科技促进发展局或分院组织的 STS 项目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科技促进发展局及其所设 STS 项目协调人 和各分院,应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编制项目的《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 第十四条 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变动、市场变化、 社会资源不能按时按量到位等情况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促进发展局报告;经协调仍 不能按照《任务书》的基本要求执行的,应主动向科技促进 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予以调整、中止或 撤消,以免影响对后续工作的滚动支持。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STS 项目结题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的项目执行期满 3 个月 内,应主动向科技促进发展局提交书面的项目验收申请,附 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科技促进发展局组织有关方面对项目执行情况与结果 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所得结论签署验收意见。对于 STS 区域重点项目的验收,科技促进发展局将会同相关分院共同 组织评估;其中设有 STS 区域中心的,委托分院全权负责。 第十六条 验收标准。 (一)成套技术示范与转移类:完成了中试以上规模的 工艺验证或已建成生产线,产品通过相关认证或准入,具有 较为完整的技术体系和商业模式,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形成了 示范效应。 (二)专项研发与联合攻关类:按照用户的要求制备出 样品或样机,并在企业得到实际应用或已开展生产性验证。 (三)委托研究与专项咨询类:研究成果形成的咨询或 评估报告,被国家部委、副省级以上地方行政单元、或大型 企业集团采用,在政府的政策制定或企业决策等方面发挥了 关键作用。 (四)公共检测与平台试验类: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拥有 一定数量的用户群体,并获得了合理的市场化收益,在行业 或区域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 (一)完成《任务书》既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上述标准 的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准予顺利结题。 (二)按照调整后《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延期完成任务 的,验收结论为基本合格,准予延期结题。 (三)未能按期实现《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且未能及时 作出延期调整的,或延期后仍未能完成调整后任务目标的,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暂缓结题 1 年。 第十八条 根据验收结论,科技促进发展局对 STS 项目 的承担单位和参加人员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一)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任务书》约定给予 项目承担单位“后补助”奖励;在项目实施和后续推广过程 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或团队,优先推荐“中国科学院 科技促进发展奖”。 (二)对于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享受 “后补助”奖励经费,但项目负责人仍可得到后续滚动支持 或继续承担新的 STS 项目。 (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暂缓结题期间暂停项目 承担单位参与 STS 计划的资格;整改结题之前,项目负责人 不得参与新的 STS 项目。 (四)结题验收时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 完整的,按照暂缓结题处理;如果涉及学术诚信,按照有关 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STS 项目的院拨经费,仅一部分由科技促进 发展局直接拨付,其余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从其自有资金中 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支持比例一般不低于预算总额的 30%。 院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 定。 第二十条 科技促进发展局根据《任务书》规定分年度 拨付经费,对于节点评估未达到规定进度的项目,有权决定 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科技促进发展局 将按照约定以“后补助”的形式奖励项目承担单位,但奖励 额度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所支持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STS 计划在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 的同时,也要广泛集成各类社会资源,合理引导地方和企业 的资金投入。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 STS 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 资产属国有资产,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合作各方事先协议, 依法行使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促进发 展局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科技服务网络计划项目管理 办法(试行) 》 (促字〔2014〕3 号)同时废止。其它管理办 法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