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教发规〔2020〕406 号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 直属有关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教育统计工作,省教育厅结合河南省 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教育统计管 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 年 10 月 16 日 — 1 — 河南省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教育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科学 决策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教育统计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统计工作 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教育厅依法部署并组织全省各市、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 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河南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省教育发展情 况进行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 询,实施统计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河南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和河南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 下,依法管理和组织协调全省教育统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加强 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有关政策,落实相关职责,为 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 2 —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 应当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 位,配备适应教育统计工作需要的软硬件设备,保障本级本部门 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 教育统计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 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 应当加强教育统计政策研究,探索统计工作规律,不断改进统计 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大力加强教 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 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 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 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 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 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 资料。 第八条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 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依规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对外提供、泄露,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 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 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 3 —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明确主管教育统计工作的职能部 门和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本单位教育统计职能。 各高等学校需内设职能部门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岗 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 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教 育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条 实行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逐级报备制度,各级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保持统计机构和 人员的相对稳定,如对本单位教育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和统计 人员进行调整变更,应当在调整变更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调 整变更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统计数据调查及汇总 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统计人员,涉及变动的统计机构和人员 要做好工作交接,确保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 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 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河南省教育厅主管全省教育统计工作,确定职能处 室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按照教育部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和省级教育统计调查制 — 4 — 度,制定全省教育统计管理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 (二)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统计调查工作,并负责向教育部和 省统计局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三)统筹开展全省教育统计分析、数据咨询和统计监督等 工作; (四)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和指导全省教育统 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组建省级教育统计专家库,发挥教育统计骨干在推动 全省教育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六)负责全省教育统计普法工作,监督、检查市、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统计工作实施 情况,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七)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以下工作: (一)依据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区教育统计管理制 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 学校(机构)执行上级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统计工作要求,做好辖区 内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学校(机构)代码信 息更新维护管理以及统计调查表填报布置、培训、审核、汇总和 — 5 — 报送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辖区内教育统计分析、数据咨询和统计监督, 依法依规公布辖区内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五)对辖区内教育统计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开展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确保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辖学校(机构) 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和共享机 制,做好辖区内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础统计资料管理工作; (七)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 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二)按照上级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报送教育统 计调查数据,收集、整理、审核和上报统计资料; (三)对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编制事业 发展相关统计材料,依法依规发布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四)科学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 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 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教育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专兼 — 6 — 职统计人员是本部门、本单位教育统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 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其从事的 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教育统计工 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 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对所属区域教育统计人员开展 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 业素质。 第三章 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 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项目依法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 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 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十九条 搜集、整理教育统计资料,应当以教育统计调查 — 7 — 表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并 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电子注册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条 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 本单位的教育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 议。 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 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一条 教育统计机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教育统计 任务,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可以 引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教育统计工作开展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 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教育统计调查表数据的接收、审核、汇总等工作由省、市、 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 完整。 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 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 — 8 — 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 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统计资料的审核人和签署人对其审核、签 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 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 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各省辖市、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学校(机 构)上报的统计资料;各级各类学校(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 统计调查表及相关原始记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级教 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计调 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2 年。汇总 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 保存。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 账,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七条 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 外,应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省教育厅通过门户网站、统计 公报、统计年鉴等途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计资料查询使用主要以正式发布的各级 — 9 — 各类教育的综合数据为主,原则上不提供原始数据查询。 第二十八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 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 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 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 供、泄露。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 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 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 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 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教育统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 晋升。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建立教育统计调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要建立教育统 计调查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报送统计调查表的及时性、完整性 以及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 — 10 — 门及其所辖学校(机构)进行教育统计工作检查,检查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岗位)和人员设置情况; (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省教育厅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核查机制,通 过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促进统计 数据质量提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 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 部门或其所辖学校(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 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 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 分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 — 11 — 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 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 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 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 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 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 12 —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 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 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 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 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 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3 —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 14 — 主动公开 2020 年 10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