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院字80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pdf
济医院字〔2022〕80 号 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 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济宁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同意,现 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2 年 5 月 31 日 -1- 济宁医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留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 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山东省学 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 分办法(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留学生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细 则 第二条 留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照《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 订) 》及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机关处 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未及时进行住宿登记申报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视 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居留许可签证超期受到公安机 关警告、罚款处罚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受到公安机 关拘留、强制出境处罚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在中国境内非法务工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学校视 -2- 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违反《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在校 内进行传教或举行宗教聚会等活动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 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及其他媒体制 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煽动抗拒和破坏中国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三)宣扬迷信、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正常的教学、生 活秩序; (五)损害学校声誉。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者,尚不构成犯罪的,经批评教 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 者,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六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不得从事危害校园计算机信 息网络资源安全的活动,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严重给 予以下处分: (一)妨害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 1.盗用 IP 地址者; -3- 2.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等网站系统者; 3.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者。 (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给予记 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 至开除学籍,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有意损坏公共财物者: (一)有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外,造成严重后果者,还要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造成损失者,除照章赔 偿、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教室、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刻画、涂改或张贴内 容不健康的文字或图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侮辱、威胁、殴打他人者: (一)有侮辱他人言行,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以暴力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四)在教学管理、公寓管理、学校治安等各类工作中,对 管理者无理纠缠、骂人、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不听劝告、无理纠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骂人或侮辱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第十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 加分者,按考试作弊处理;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 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者,视为再作弊,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留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如下: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 处分决定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查证并提出拟意见,经学校法律事 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授权 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信网备案。 (二)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 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 学生违纪事件,按照本条 1 款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济宁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 (济医院字〔2022〕49 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 解释。 -5-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6- 2022 年 5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