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0163401953609.pdf&filename=《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pdf
附件 3 《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说明 一、修改背景 为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提高商标档案管理效 能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在 1987 年实 施的《商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 上,修改制定了《商标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 1987 年暂行办法相比较,本次修改制定的办法完善 了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增加了对商 标电子档案的归档和管理要求,不再对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监督和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档案管理工作 进行规定。 二、修改过程 2017 年 5 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该办法的修 改制定工作。期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国家档案局 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多次研讨,形成《商标档案管理办法》 (草 案)。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局继续推进修改制定工作,结 合商标档案管理现状,借鉴其他领域档案管理规定,并就商 标电子档案的管理、档案销毁等重点问题再次与国家档案局 交换意见,最终形成《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思路 在修改中,一是科学界定商标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1 有效加强商标档案的管理。二是体现商标档案管理形式由纸 件管理为主向电子化管理过渡的要求,提高商标档案电子化 水平,适应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三是由档案保管为主 向加强档案的利用拓展,充分提升档案管理效能。 四、主要修改内容 本办法条文共计 17 条, 《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 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附件。 (一)完善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 在研究各类商标文件材料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作用基础 上,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保护情况为根据,按业务类型 和保管期限归纳分类,形成共六类的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同时,将直接反映商标专用权确立和变化的商标档案划为永 久保存,将商标专用权确立过程中某环节产生的证据材料、 备案材料等商标档案划为定期保存。具体归档范围和保管期 限在《商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档案保管期限表》中予 以明确。 (第四、九条) (二)增加电子档案管理内容 商标电子档案的归档应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 准执行,并应与其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 商标电子档案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 (第 六、十条) (三)明确商标档案鉴定销毁程序 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档案首先进行鉴定,经鉴定仍有 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经 2 鉴定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 清册,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第 十一条) (四)建立商标档案利用制度 鉴于商标注册申请基本信息已在我局官网公开,任何单 位或个人都可以免费查询,故对于归档的商标文件材料,明 确商标注册人可以查阅、复制涉及本人的商标档案;商标诉 讼案件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涉案商标档案。(第十二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