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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用法规政策汇编(第一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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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用法规政策汇编 (第一期)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信用建设指导政策.......................................................-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计划 (2020-2022 年)》的通知................................................- 14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节选)..................................- 22 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23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43 第二部分 相关行业规章.............................................................- 51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 52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节选)..................................- 58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节选).......................................... - 60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节选) ...............................................................................................- 62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节选)..................................- 63 北京市旅游条例(节选).................................................. - 64 北京市审计条例(节选).................................................. - 65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节选).......................................... - 66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节选).......................................... - 66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节选)...................................... - 67 - 第一部分 信用建设指导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把信用体 系作为当前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 要抓手。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信用工作作出了一系 列指示,在中央财经委第八次会议上,习总书记对信用工作 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要求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以 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2015 年北京市出台《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 意见》,已成为加强和创新首都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为加 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 年颁布了三年行 动计划,明确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表与路线图;同年, 《北 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 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颁布实施对推行以信用为基础 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作出 了宏观安排。 - 1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15〕4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服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建设 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加强和创新首都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市场主体 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意 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精神,结合本 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 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 察北京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 位,以健全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 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 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戒机制为重点,以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应用和信用服 务市场发展为支撑,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努力强化诚信 意识,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 - 2 - 使诚实守信成为全体市民自觉的行为规范,为促进首都社会 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建设目标。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 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 的原则,分两阶段实施建设。一是全面推进阶段(2015-2017 年)。到 2017 年,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全 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成,信用服务市场体 系初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形成,全社 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基本建立起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与运行机制。二是巩固提升 阶段(2018-2020 年)。到 2020 年,政务诚信、商务诚信、 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信用规章制度和标 准体系基本健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得到广泛应用,守信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经济社会发展信用 环境明显改善,建成国内领先的社会信用体系,成为全国社 会信用体系规范运行的示范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一是规范行政履职行为。 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将依法行政贯 穿于行政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行政执法 体制,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 使行政权力,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坚持 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 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 - 3 - 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 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二是完善政府诚信制度。健全政 府守信践诺考核机制,坚持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依法做出的行政决策、 政策承诺、签订合同的履约兑现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 平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 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断加强和完善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机制, 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加强 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监督和考核,落实各项监督制度。建立并 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 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 并将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三是 强化政府诚信示范引导。进一步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 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 高。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 例外的原则,健全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 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政 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行政管理事 项中率先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 场,弘扬诚信价值理念,使诚实守信成为自觉的行为规范。 (二)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一是提升企业信用管理 水平。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 信用管理流程,整合和完善交易信用信息;充分利用信用服 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与服务,积极开展客户信用评价和信 - 4 - 用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扩大信用交易规 模。二是提高行业诚信自律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 立健全会员准入与退出信用审核制度、信用自律管理制度、 信用评价和认证制度,大力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 活动中守信履约和诚信自律。三是强化市场信用监管。各级 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云计算 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以生产、 商贸流通、食品药品、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政府 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中介服务、 会展、广告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信 用等级评价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黑名单”公示制度 和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 制。加大企业信用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引导企业 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三)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一是健全社会诚信管理 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 业人员及居民个人的诚信管理,以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社 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 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为重 点,加大对制假贩假、盗版侵权、诈捐骗捐、价格和服务欺 诈、学术不端和舞弊、骗保、黑中介、黑用工、电话和网络 欺诈、造谣传谣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 益。二是提高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水平。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诚 - 5 - 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健全社会 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提升社会组织运作 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其公信力。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立 健全会员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诚信审核制度、信 用评价和认证制度,不断提升诚信自律管理水平。三是加强 重点人群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从 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人员、 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 管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医务人员、 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 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人群的诚信档案,在资格资质评定、 岗位聘任聘用等工作环节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引导全 社会恪守职业操守和诚信行为准则。 (四)加快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一是推进司法公开。推 进审判信息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公 开,建立针对社会公众、诉讼当事人等不同主体的信息公开 体系。深化检务公开,建设覆盖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各环节的 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法公开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 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国家赔偿等案件信息;完善案件公开听 证、公开审查等制度。大力推行公共安全领域执法公开,依 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完善重 要和热点案件新闻发布制度,不断提高执法公开的制度化、 规范化水平,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化狱务公开, 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 - 6 - 益。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 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方式,更好地保障人民 群众的知情权。二是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 制改革,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全面 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及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倒查 问责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大对城市管理、食品药品、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 力度,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引导形成公正 诚信的社会风尚。三是加强司法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诚信建 设。建立全市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工作人员信用档案, 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作为 考核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从业人员 诚信规范执业。健全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引导司法从业 人员严守道德底线、恪守诚信准则,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 会公平正义。 (五)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行业 和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依据管理 职能,充分利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形成 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公开、共享、应用的基础条件。进一 步整合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产生的政务信用信息,保障 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 理机制,加快推进行业和领域间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 7 - 二是推进社会征信服务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整 合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建立行业征信服务系统,提供信用信 息服务。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建立面向不同行业领域和服务对 象的专业化征信服务系统,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采 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对外提供征信产品与服务。 三是建设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公共信用 信息目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交换机制,搭建全 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各行业、各领域 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为企业、 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加强与社 会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建设,推进与国家和其 他省区市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六)加快推进信用服务市场建设。一是促进信用服务 行业发展。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一批 全国领先、具有较强社会公信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在政 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 管、科研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从业资格认定、技术职 称评定等重点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培育信用 服务市场。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 对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整合,形成多样化的信 用服务产品。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加强与国际 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业务协同 和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产品研发与创新,不断提 高行业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 - 8 - 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强信用从业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二是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 序。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 信用服务机构分类监管制度、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非法、超范围经营信 用服务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规 范查询信用报告、异议申请和投诉的受理及处置流程,形成 维权监督机制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 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权益保护 意识和信息安全意识,共同打造信用服务行业的良好形象。 (七)加快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一 是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与激励。加快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过程中,为守信主体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 激励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自律管理中对守信会员 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引导企业使用信用产品,对信 用状况良好的客户提供优惠和便利服务。二是加强对失信主 体的约束与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基础上,加快健全失 信联合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 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 戒。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自律管理中对失信会员实行警 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披露和谴责等惩戒措施,形成行 业性约束与惩戒。在各领域广泛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产品, 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与惩戒。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道、群众 - 9 - 评议等社会舆论作用,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曝光和谴责 力度,形成社会威慑力,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与惩戒。三是 加快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依托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共 享交换与应用,实现信用奖惩联动。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 策和便利条件,对轻微失信主体给予教育引导,对严重失信 主体依法采取公开披露、退出市场等措施,使守信者处处受 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八)加快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一是大力弘扬传统道德 文化。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 文明创建全过程。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 和时代价值,创作弘扬诚信的文艺作品;建好用好道德讲堂、 论坛讲座,发挥社区市民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文化服务 中心等作用,通过多种传播手段,大力发掘和宣传诚信人物、 诚信企业、诚信群体,树立诚信典型。二是全面开展诚信普 及教育。重点加强对公务员、医务人员、教育工作者、新闻 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人员 等公共服务人员的诚信教育,引导其率先垂范。将诚信教育 覆盖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 域,引导广大师生加强道德修养,以诚立身、诚信做人。鼓 励和引导企业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培育企业诚信文 化,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职业素养,引导 员工诚信执业。三是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实践主题活动。将诚 - 10 - 信建设要求作为创建文明区县、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 单位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标准,引导各行业、各领域 开展有特色的诚信教育实践主题活动。持续开展“质量月”、 “安全生产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活动 和“诚实做人守信做事”、“征信知识宣传周”等宣传教育 活动,倡导以信笃行、以诚兴业的传统美德。 (九)加快推进创新示范工程建设。一是全面推进中关 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继续完善中 关村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推动园区科技 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建立健全园区信用管理 与服务制度,在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科技型企业融资、企业 信用培育双百工程等支持政策中使用信用产品,不断优化园 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健全园区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 退出管理机制,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信用服务产品质量 评价体系。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资金融通、市场开 拓、风险管理等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信用服务。充分发挥 园区社会组织作用,完善自律机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诚 信宣传与培训活动,引导园区企业树立诚信品牌,提升信用 价值。二是深入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鼓励 围绕商贸聚集圈、服务业聚集圈、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意产业 聚集圈,深入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小微企 业信用管理制度,在开展行业和市场管理、公共服务、执行 产业引导促进政策等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推进 - 11 -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与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 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小微企业信用数据库建 设,推动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营销推广、市场 交易、风险管理、资金融通等提供信用服务,促进小微企业 健康发展。三是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充分 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进一步整合信用信息,形成高效规 范的信用信息采集、更新、管理和开放应用机制。鼓励信用 服务机构为扩大小额信贷、保险、投资等普惠金融服务覆盖 面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产品,切实使农户、农村小微企业以良 好的信用记录在生产生活中得到实惠、受到保障、增收致富。 建立健全信用奖惩制度,引导农户、农村企业诚信经营,大 力推动农村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发展。四是大力推进京津冀 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创新示范。建立和完善京津冀区域信 用合作工作机制,在信用制度标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 务市场、联动奖惩机制等方面开展创新示范。建立相对统一 的信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实现地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 交换,形成跨地区行业监管联动机制,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共 同发展。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信用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 的交流与协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完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 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市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县政府、各部门 要统一思想,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 - 12 - 协调机制,明确职责,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具体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各 项工作积极推进。 (二)完善制度标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 公室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信 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相关 制度,落实全国统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信用 代码制度,加快编制信用信息目录等地方标准与技术规范, 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 准确和及时更新。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应由政府 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加大对信用信息基 础设施、信用产品研发应用、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 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 行先试。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 公室要建立健全信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加 强督促检查,定期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评估,不断 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 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 13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行动计划 (2020-2022 年)》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0〕27 号 为进一步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推动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 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 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 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 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首善标准, 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全面构建贯 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 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 动首都高质量发展。 - 14 - (二)建设目标到 2022 年,基本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 新型监管和治理机制,信用监管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比较完 备,信用数据共享机制日臻完善,信用监管科技化、智能化 水平显著提升,信用监管方式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得到充分应 用,在提升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水平、降低监管和治理成 本、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等方面成效显著, 社会诚信意识普遍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信用建设基础 1.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加快市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期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联合 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各行业业务系统的嵌入式对接。 基于大数据目录区块链,制订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 类管理标准,编制《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完善与信 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信 息共享合作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融合互 动。 2.全面建立信用信息记录。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 进行资质审核、开展日常监管、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 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形成完整的市场主 体信用记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 理机制,由信息提供单位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 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在保护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 - 15 -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公开信用信息。 3.优化信用信息社会化服务。进一步优化完善“信用中 国(北京)”网站、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为信用服务机构、 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拓宽 服务渠道,重点披露失信被执行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商品质量等信息。 依托市大数据平台,进一步完善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企业信 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拓展信用信息服务场景,为市场主 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便利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制度。在“信用中国(北 京)”网站和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开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 注册功能,研究制定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的激励 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引导市场主体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 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市场主体应对信息 真实性作出公开承诺,并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 享与应用。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5.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信用承诺制度。在除直接涉及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以外的行业、领域, 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编制《告知承诺事项清 单》,对清单中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标准、 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 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后,有关部 门依据告知承诺书直接作出同意决定。建立行政许可容缺受 - 16 - 理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于申请人信用状况较 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供 的,应先行受理。各类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纳入信用记录, 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6.推动自律性信用承诺制度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和 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引导市场主体 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并将签 署的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建立完善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制度。各有关部门应 制定本行业领域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各级 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 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 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 者和重点岗位职业人群依法经营及诚信执业意识。开展诚信 教育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8.积极推广信用报告应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 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 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作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9.建立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各有关部门研究制 定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编制本行业、本领域 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分级分类标准等。依据市公共信 - 17 - 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利用多渠道归集 的信用信息,结合行业管理数据,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 分类,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监管 措施。 10.研究制定信用监管信息公示制度。在行政许可、行政 处罚信息集中公示的基础上,研究推进行政强制、行政确认、 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 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 7 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 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 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在不危及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不侵犯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前提下,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11.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在重点行业和领域 对存在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 市场主体,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和相关管理规 范,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12.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名单 管理办法和全市统一的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行为清单、 措施清单。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对信用联合奖惩对象分别 采取激励性、惩戒性措施,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 相关的重点领域实施严格监管,视情节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 场和行业禁入措施。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 商业机构等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提供行业性、市场性 - 18 - 激励措施。 13.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市 场主体,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 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 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五)组织开展信用监管支撑系列专项行动 14.开展技术创新驱动专项行动。 探索和推动区块链技术在信用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构建 社会信用区块链体系,形成以数据定义信用的管理与技术体 系,充分发挥信用信息记录数据在分级分类监管规则中的应 用。探讨利用智能合约机制,实现敏感数据“可用不可见”, 推动信用数据有序流动和运转。 15.开展信用监管大数据应用专项行动。鼓励各区、各部 门结合实际,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市大数据平 台,依法依规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信用领域大数据监 测机制,提升信用信息数据分析、风险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 能力。支持各区在基层治理、商圈发展等方面深入应用大数 据开展信用监管。 16.开展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专项行动。支 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加大行业失 信惩戒力度,根据企业失信情节轻重在行业内实施通报批 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鼓励行业协会 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 传、诚信倡议等活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与信用服务机构在 - 19 - 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 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 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 17.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与守信惠民专项行动。探索依 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个人诚信激励机制,鼓励各行业 和领域面向重点岗位职业人群等开展试点应用。支持社会机 构开展信用+医疗、信用+交通、信用+消费等惠民创新应用, 促进个人诚信激励机制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生活等 领域拓展应用场景。 18.推进京津冀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建设。以交通、旅游、 生态环境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推进京津冀统一的信用监管政 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共享,支持社会 机构合作建设“京津冀信用科技实验室”,促进信用评价和 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惠民便企服务在京津冀区域的联合创新 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推进信用监管工作统筹协调 力度,进一步明确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部门的主体 责任,加强信用监管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衔接,加快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区应强化区级社会信用协同推进机 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狠抓任务落实。持续开 展各区、重点行业和领域信用状况第三方监测。 (二)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各区、各部门围绕信用承诺、 - 20 -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惠民便企应用、信用大数据开发利 用等重点工作,加强与社会机构合作,积极开展信用建设和 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加强法治保障。加快推动《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 立法工作,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保护国家经济 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四)做好宣传解读。各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 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加强 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 的诚信教育,深化校园诚信教育。组织媒体积极宣传信用监 管措施及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附件:加快推进北京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三年 行动计划(2020-2022 年)重点任务分工。 - 21 -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节选) 第五十三条 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 度。市有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 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信用较好、风险 较低的市场主体,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 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第五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 用修复制度,明确失信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 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 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于完成信用 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 息。 第六十三条 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 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 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 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对于严重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为三年。公示期届 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相关公 示主体更正。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市场主体申请,有关政府部 门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三至十二个月。 - 22 - 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 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京政办发〔2020〕26 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扎实做好“六稳”工 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 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 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 动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为契机,以建设国家营 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抓手,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以 坚决清除隐性壁垒、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和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为重点,有效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突出问题改革,认真落实纾困惠企政策,着力打通政策落 地“最后一公里”,全力打好营商环境攻坚战,打造与高质 量发展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营造更加高效的投资建设环境 坚持以告知承诺为基础,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 革,探索创新投资管理服务方式,按照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 异化管理,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一是以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 - 23 - 件事”为目标,健全项目前期统筹推进机制,制定重大项目 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不断 精简优化审批程序、审批事项、申报材料。二是深化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规范企业承诺事 项,统一告知承诺内容、流程和承诺书格式,并在中关村科 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自贸区等重点区域复制推 广“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改革经验。 2.深入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一是加强规划用地与政 府及企业投资决策的衔接,加快推进各类规划数据整合,推 动各级各类规划底图叠合,实现各部门底图共享、实时查询 和业务协同,为政府及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便利。二是出台区 域评估实施方案,明确环境、水、交通等领域评估的实施细 则和技术要求,对区域内建设项目可采取直接准入、告知承 诺制、容缺受理等多种方式简化办理。开展“街区控规+区 域评估”审批改革试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三是进一步 下放规划审批权限,制定房屋建筑类、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类 项目市区两级审批权限清单,便于企业申报,减少办理时间。 3.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深入推进工程建设 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审 批事项、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 下,对于社会投资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 知承诺制。三是全面推进“多测合一”,优化整合用地、规 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测绘事项,对同一标的 物的测绘成果有关部门共享互认,减少对企业测绘次数。四 - 24 - 是出台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针对民用建筑和低风险工业 建筑项目试点推行免除施工图设计审查、规划验线、施工放 线复验等手续。五是公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各区域地 质条件与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等信息,为企业自主开展初步勘 察设计提供便利。六是搭建本市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 台,根据风险等级确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低风 险项目只进行 1 次检查。七是深化工程竣工验收“多验合一” 改革,建立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服务平台,优化联合竣工验收 流程。推行低风险项目不动产登记和联合验收合并办理,进 一步压减首次登记时限。 4.全面提升市政服务水平。一是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水、 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接入标准,简化市政接 入审批流程,降低接入成本。二是深化市政设施接入审批改 革,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占道施工许可等环 节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实行接入告知承诺制;取消水、电、 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接入报装过程中的附加审批 要件和手续。三是研究推进市政“一站式”全程便捷服务, 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申请人仅 在线提供规划许可证、产权证、身份证件等信息即可办理市 政接入业务。四是落实市政接入项目“非禁免批”改革,进 一步细化公开禁止区域范围,针对 5G 基站接电项目在禁止 区域外免除占掘路审批。五是对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接入 外电源实行免费制,降低高压接电成本。 5.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一是完善工 - 25 - 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推进与“多规合一”、施工图联审、 联合验收、监督检查、信用公示等系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企业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部门评审意见和审批结 果实时推送,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二是将工程建设项目涉 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 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 (二)营造更加便利的市场环境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在商事制度、融资信贷、招标 投标等方面持续深化改革,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 造国际一流的发展环境。 1.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一是全面梳理工程建设、 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准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申请条 件和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对企业资质、资 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要立即清理。二 是优化诊所和药店开设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诊所执业登记实 行备案制管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 可和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开设实行告知承诺制。三 是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 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四是在自贸区推行食品经营(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备案制。五是通过营业性演出在线审批系统实现 跨区演出信息共享,对于获得全国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批准的营业性演出等项目,在批准举办日期起一年内再次申 请举办,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批。 2.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准入环境。针对数字经济领域 - 26 - 市场准入事项数量多、条件高、手续繁等问题,研究提出放 宽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的改革措施。一是对新业态新模式 涉及的行政许可,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 开,将电竞赛事、互联网医疗相关审批事项纳入市、区两级 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二是支持电竞赛事在京发展,简化 电竞赛事审批,将赛事许可和安全许可合并办理,实现一次 申报、并联审批;依据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参加电竞赛事运 动员身份确认函,为境外参赛人员提供签证便利化服务。三 是优化互联网医疗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对接互联网 平台,市场主体可以同步申请设立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 院,实现“同审批、同发证”;推动开展互联网复诊、健康 咨询、远程辅助诊断等服务,探索根据病种分级分类实施互 联网问诊管理,实现线上咨询、线下诊疗衔接。四是促进在 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明确校外在线教育备案审查时 限和标准,持续更新本市校外在线教育备案名单。五是提高 自动驾驶测试效率和透明度,推动自动驾驶封闭场地测试结 果异地通用互认,向社会公开封闭场地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 标准并进行监管;简化自动驾驶测试通知书申领和续发手 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 直接延长期限。六是优化网约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出台本 市深化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改革方案,鼓励巡游出 租车开展网约服务;推动公安、交通等部门数据共享,实现 网约车运输证“全程网办”。七是加快网络游戏版号审批, 扩充游戏审读专家队伍,对疫情期间出版的抗击疫情、休闲 - 27 - 益智等不含收费、广告内容的游戏产品实施先上线后备案管 理。 3.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一是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 难题,按照国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全面清 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全市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 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 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一般性经营。二是 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2021 年底前取消审批、 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力争达到 100 项以上,自贸 区范围内力争达到 150 项。 三是开展食品类相关许可事项“证 照联办”改革试点,实现企业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一次申请、 并联审批。四是着力解决市场准入多头审批、重复审批问题,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并逐步 向自贸区推广,实现“一证准营”。五是落实“一照多址” 改革,市场主体已公示其分支机构实际经营场所或在营业执 照注明分支机构住所的,各审批部门应依法为其分支机构办 理相关许可事项审批手续。 4.持续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重点围绕中小微企业 信用评价、担保、质押、信贷、创业投资等重点环节,提供 更加便利、更加优惠的融资服务。一是鼓励银行、担保机构 制定完善经营指标评价、贷款尽职免责标准和流程,创新对 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模式,全面推行线上服务。二是发挥 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作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 产权登记和交易等全链条服务,年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 - 28 - 少于 5000 家。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合作,开发金融产品,提高融资规模,本市新发放知识产权 质押贷款额力争同比增长 30%以上。四是鼓励税务、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和指 标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数据信息归集共享,引导金融机构 加强信用贷款产品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比不低于 30%。五是出台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指导意见,对在市 首贷中心办理贷款业务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贴息;市续贷中心 推行网上受理、无还本续贷等服务。六是建设股权投资和创 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为私募股权持有人提供短期的流动性 支持和规范的退出渠道。 5.深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改革。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 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完善在线招投标、采购评审、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功能。二是将政 府集中采购供应商一次招标入围改为不定期备案,增加企业 参与机会。三是研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服务机构, 形成组织架构科学、管办分离、服务高效、监管规范的工作 体系。四是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全流程电子化的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体系,推进各类交易、主体、履约、信用、监管等数 据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在同一平台监管,为市场主体营造 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五是加快推动 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实现项目进场登记、招 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履约管理、合同款项支 付等全流程电子化。六是加快实现各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 - 29 - 易金融担保服务平台对接,提供在线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 保证金等服务;大力推行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 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三)营造更加开放的外资外贸环境 推动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 的贸易监管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外资企业在京发展。 1.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一是实现进口、出口整 体通关时间分别压缩至 30 小时以下和 1.1 小时以下。二是深 入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保障企业进口货物“船 边直提”作业效率,压缩整体通关时间。三是优化风险布控 规则,降低守法企业和低风险商品查验率。固化疫情期间海 关便企查验措施,继续实施预约、延时、下厂、入库等“灵 活查验”方式,允许企业采取委托或不到场等“无陪同查验” 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查验时间。四是创新推进京津海关高 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互认,实现两地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 等优惠待遇跨关区共享。五是提高本市航空货运中转效率, 提升国际邮件分拣能力。 2.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一是打造公开、透明的口岸通 关环境,引导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降低通关成本,口岸 通关综合费用压缩 20%以上。二是线上线下同步公开空港口 岸经营服务收费清单,实现收费项目定期更新、在线查询, 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三是提高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率,将办 理出口退税业务平均时间压减至 6 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推行 出口退税无纸化。四是对于主动报告存在涉及关税违规情况 - 30 - 的企业,经确认属于企业主动披露处置范围的,可从轻、减 轻或免予行政处罚;企业在货物放行后通过自查发现少缴、 漏缴税款,主动披露并补缴的,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3.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 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扩展。一是 在“单一窗口”平台增设跨境贸易中介机构服务功能,进出 口企业可以对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和进 口报关业务前 100 名中介机构通关时间,不断规范和提高服 务水平。二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完善北京空港国际物流应用系 统和京津冀海运通关物流查询系统,推进首都机场智慧空港 口岸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无纸化作业;推动天津港、 河北唐山港等地通关物流数据上链,为企业提供“通关+物 流”实时查询服务。三是强化商务、税务、海关、人民银行、 外汇等部门数据共享,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利用“单 一窗口”大数据精准分析,为企业快速提供关税保函、关税 保证保险等金融产品,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四是开通报关 绿色通道,为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国际活动设立物 资通关服务专区,实现即查即放。 4.提升企业双向投资兴业便利度。一是探索建立外商投 资一站式服务体系,实现外资企业一次登录、一次认证、一 次提交材料,即可办理企业注册、预约开户、外汇登记等高 频事项;外籍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或者远程视频进行税 务实名认证。二是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管理流程,实现境外 投资备案“全程网办”;提升区级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一 - 31 - 窗办理”水平。三是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 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四是支持符合条件 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提供货物贸易外汇综合服 务;允许出口商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款项以人民币跨境结 算。完善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便利化管理措施,鼓励引导 本市跨境电商企业积极利用海外仓,拓宽国际营销渠道。 5.提供国际人才工作生活便利。一是全面落实外籍人才 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同时取证”,积 极争取持人才签证的外国人才免办工作许可试点。二是允许 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开办和参股内资公司。 三是提升北京市政府国际版门户网站服务水平,方便外籍人 员精准理解在京投资、工作、留学、生活、旅游等信息。 (四)营造更加稳定的就业环境 加大力度稳定和扩大就业,破除影响就业的各种不合理 限制,适应并促进多元化的新就业形态,推动企业技能人才 自主评价,因地制宜发展灵活就业、共享用工,进一步提升 社会吸纳就业能力。 1.降低和简化部分行业就业条件。一是推动取消除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驾 驶员可凭《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和相 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等证件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 业资格证。二是按照国家规定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 允许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并按规定取得 证书。三是推动劳动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入职体检 - 32 - 结果实现互认。四是加快推进职业资格改革,按照国家规定 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面推进企业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工作,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 能人才评定,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五是简化就业手续,推动取消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到证。 2.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进一步深化职称评审、共 享用工、社会保险等领域改革,鼓励人才要素自由流动,支 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一是实现职称考评申报、审核和缴费“全 程网办”,推行职称和资格证书电子化。实行京津冀职称评 审结果互认,拓展三地职称资格互认范围和领域。二是加强 就业服务,将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 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建立市场化服务平台,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互联, 加快推进“一点存档、多点服务”。三是推进实施城乡统一 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享受同等 失业保险待遇。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相关政策,加快推动 本市户籍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五)营造更加优质的政务环境 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动以区块链为主的信息技术 在政务领域广泛应用,全面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和信用体系建 设。推行“不见面”办事,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 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强化市级部门对各区政策落 地业务指导,强化基层政务服务“窗口”建设,着力解决好 - 33 - “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高 效的政务服务。 1.重点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一是改革创新审批方式,全 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事项 范围、适用对象、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等。制定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于保留的 51 项证明,除直 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 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 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 外,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二是构建数字政务平台体系,加 快搭建数字服务、数字监管、数字营商信息化平台,统筹各 类为企业群众提供服务、进行监管的业务系统。三是进一步 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出台《北京市电子印章推广应 用行动方案》,运用电子印章在涉税事项、社保登记、公积 金等领域率先实现无纸化。四是持续简化优化政务服务事项 办理,市、区两级“全程网办”事项比例分别达到 90%和 80% 以上,推动一批跨部门、跨层级联办事项“全程网办”。不 断完善以“e 窗通”为基础的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强化税 务、社保、市场监管等环节协同办理,实现注销通知书电子 送达功能;积极争取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 点,持续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五是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加 快推进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实现申请受理、身 份认证、材料提交和缴费等各环节“全程网办”。六是加快 推动健康云建设,推进居民健康档案及身份识别、电子病历、 - 34 - 诊疗信息、报告单结果等信息在不同医院互通互认,减少群 众重复办卡和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七是推动政务服务“跨省 通办”,分批实现 140 项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服务高频事项 “跨省通办”。八是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实现政 务服务事项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和平台同标准受理、无差别 办理。九是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全面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 知、一窗受理、容缺受理、双向寄递、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水平。十是完善“好差评”制度, 健全“好差评”评价结果通报、整改、监督工作机制,完成 政务服务实体大厅业务系统与“好差评”系统对接,实现服 务窗口和渠道全覆盖。 2.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减少企业纳税环节、 时间和成本,推动发票办理、申报纳税等各环节“全程网办”。 一是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将全部税收优惠核准转为 备案或申报即享,不再设置审批环节。二是实行企业所得税 (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等 5 税种合并申报。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合并申报。三是优化增值税留 抵退税办理流程,企业网上纳税和退税申报可“一表”同步 办理。四是优化增值税发票审批服务,对于连续办理发票增 版增量业务且符合实际经营状况的企业,实行发票智能实时 审批,及时为其调整发票核定数量或版面,切实满足企业合 理的发票使用需求。五是进一步扩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服务范围,实现全部涉税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主要涉 - 35 - 税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六是积极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子化试点,在集贸市场全面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 3.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扩大“全程网办”范围, 深化企业和个人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一是拓展企业交 易查询服务,完善本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功能,交易主体 输入不动产坐落即可查询企业营业、欠税、不动产分区规定、 公用事业费缴纳等政府信息。二是进一步提高企业不动产登 记“全程网办”效率,推行存量房交易税款智能审核,减少 企业办理等待时间。三是推动个人不动产交易便利化改革, 开展个人不动产登记身份信息变更和存量房买卖电子完税 证明网上办理,实现中介机构办理个人存量房屋买卖业务全 程“一网通办”。四是推动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有线 电视等市政公用企业信息共享,实现同步过户。 (六)营造更加规范的监管执法环境 加强政府监管顶层设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以信 用为基础的监管制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 推进“互联网+监管”和跨部门协同监管,加快构建权责明 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1.大力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一是除特 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按照不同风险级别开展“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大幅压减检查次数。二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继续扩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实施范围,各部门涉企“双随机” 检查事项覆盖率不低于 90%。 - 36 - 三是进一步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 制定第二批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将各部门检查频次 高、对企业干扰大且适合合并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跨部门联 合抽查范围。 2.加强全流程信用监管。一是健全事前信用核查、信用 承诺,事中信用评价,事后信用公示、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 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二是出台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依托 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综合研判市场主体信用情况, 形成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及时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 享。三是率先在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 商务、文化旅游等领域出台信用评价办法,推动建立以公共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的分级分类 监管体系。四是积极推动告知承诺事项违诺失信行为认定标 准和流程落地,完整记录承诺履行信息,并纳入本市公共信 用信息平台;对履诺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 对失信违诺的加大追责和惩戒力度。 3.创新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 点,探索开展“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发挥平台 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在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 一是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数据汇集, 强化风险跟踪预警。二是研究制定本市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 慎监管实施细则,探索开展金融科技、网上直播和短视频营 销等领域“沙盒监管”。三是加快建设在线医疗服务监管平 台,对在线诊疗服务进行全面、全程监管,通过系统预警, - 37 - 及时统计分析违规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四是加强教育行政 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 建立教育移动应用常态化的监测预警通报机制。五是对于在 线旅游服务不诚信、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 法违规经营行为,首先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 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六是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 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行政许可和行 政处罚等信息。七是加快完善各领域监管标准体系,鼓励行 业制定更高水平自律标准,在更多领域推行企业标准“领跑 者”机制,推动产品竞争力提高和产业转型升级。 4.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一是完善权力事项清单,明确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改革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以有效 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精简审批和清理隐性壁垒;理顺行业主 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关系,建立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的监 管体系。二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直接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领域, 研究制定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监管标准和流程,规范执 法标准和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全面梳理形成本 市涉企检查事项清单,建立全市统一的涉企检查综合信息平 台,实施各部门双随机检查总量控制,切实增强涉企检查的 规范性和系统性。四是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 等非现场监管,对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 事项,不再纳入现场检查。五是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严格按照违法行为危害性和具体情节实施定档分阶裁 - 38 - 量,解决执法不公、裁量失度问题。六是建立健全执法容错 纠错机制,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行政指导措施,对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免予行政 处罚。 (七)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保障环境 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保障制度,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加 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完善仲裁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市 场主体合法权益。 1.强化民商事案件司法保障。围绕调解、取证、鉴定、 审判、执行等关键环节,着力提升司法效率。一是进一步深 化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力争简易程序及小额诉 讼程序适用率达到 80%。二是建立涉外商事多元解决纠纷中 心,实现涉外商事案件公证、调解、仲裁“一站式”服务。 三是发挥疫情期间建立的“云法庭”作用,鼓励在全市法院 推行网上审判。四是支持法院扩大民商事案件二审独任制适 用范围,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二审可由 1 名 法官审理,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效率。五是支持法院进一步 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控制执行工作各环节时间节点,严禁超 标查封,最大限度减小执行工作对企业正常运营影响,切实 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2.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一是支持法院建立涉众型破 产案件提前会商机制,研究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欠薪保障机 制。二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制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 产规则,简化破产程序、降低破产企业处置成本。三是出台 - 39 - 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容缺办理规范,进一步明确规则、标准、 程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四是鼓励法院设立破产管理人考 核委员会,出台考核工作规范,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在市、 区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破产事项窗口,为破产管理人办理 业务提供便利。五是支持法院加强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和破 产管理人培训,提升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化水平。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是推动研究制订北京市知识产 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海外维权等各 类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二是建立知识产权失信主体“黑名单” 制度,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企业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 主体,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进行限制。三是强化市场 主体责任,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 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力度,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的领域,加快推出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制 定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化裁判赔偿规则,参考第三方评估合理 确定知识产权损失标准。四是扩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范 围,增加商标、地理标志申请受理,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仲 裁和诉讼远程立案业务,提升知识产权申请、纠纷解决的效 率。 4.提升商事仲裁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一是扩大仲裁领 域对外开放,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经登记备案,在特定区 域设立业务机构,为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争议提供 仲裁服务。二是研究出台境外仲裁机构在用房、人员出入境 和停(居)留、外汇账户开设等方面便利化举措。三是大力 - 40 - 推广“互联网+仲裁”,完善仲裁办案管理系统,拓展网上 开庭、网上送达功能,提高仲裁效率。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市区两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推进机制,固化本市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组织机制,形成主管 市领导统筹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格 局。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一体化推进相 关领域改革。要加强营商环境专班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 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 (二)完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以政策 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重大政策事前、事后评估长效机制。 加强营商环境工作考核,通过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多种方式,对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进行 不定期考核,并将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建立国家评价、世行 评价、区级评价相衔接的一体化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分领域 营商环境评价。及时总结推广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做法,确 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加强政企沟通。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社会 监督员和政务服务“体验员”作用,建立常态化信息沟通渠 道,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以 12345 企业服务热线为基础,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按规定时 限协调解决市场主体问题建议,提升服务企业水平。开展“一 把手走流程”活动,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查找办事流程中 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服务。发挥企业“服务包”机制作用, - 41 - 主动服务、热情服务、靠前服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落实好《优化营商环 境条例》,巩固已有改革成效。以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 市建设为契机,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汇报推动相关法律 法规调整实施,授权本市开展先行先试,将行之有效并可长 期坚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以法治手段维护公平竞 争环境。 (五)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区、各部门要梳理公布惠 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需求精准推送政策,各区出台惠企措 施时要及时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大力推行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线上兑现”,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大数据 应用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对于政府专项资金补贴、重点项目支持等确需企业申请的惠 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材料、办事 流程,邀请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围绕惠企政策申请流程、操 作指南等开展政策解读,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 快速兑现”。 (六)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区、各部门要主动发布和 解读改革政策,及时总结宣传改革做法和经验,为企业、群 众查询和掌握政策创造便利;要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 设,广泛开展“小小窗口,满满服务”专项行动,不断提高 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 42 - 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归集、公布和使用公共信用信 息,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 和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 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 18 周岁以上的自然 人(以下简称自然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信 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归集、公布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应 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单 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 的信息。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 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公 共信用信息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 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区人民政府确 - 43 - 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市工商行政、机构编 制、民政部门分别建立健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事业单 位信用信息系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为公共信用信息 共享提供便利条件。 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 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知识产权信息; (四)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认证认可信息; (五)其他反映单位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 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二)学历、学位等信息; (三)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信息。 第八条 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 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 人信息。 第九条 单位和自然人的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信息;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奖励信息; - 44 - (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慈善活动信 息;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 单位的不良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 (二)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 (三)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信息; (四)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 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 关处理的信息;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 (二)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 (三)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信息;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与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公共信用 信息范围,协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内容、归集标 准、归集方式和公开属性等事项,编制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 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公共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 - 45 -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供信息: (一)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托本市建立的企业信用 信息系统、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 分别向市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提供; (二)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提 供。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具备 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并准确和完 整。发现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公共信用信息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建立完善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等工作,并对公共信 用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 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对发生公共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 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市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环保、 住建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前的信用承诺制度, 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对单位和自然人违反信用承诺制 度的信息进行记载。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 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实现单位和自然人公共 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 - 46 - 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市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将归集的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平台。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将归集的自然人公共信用信 息,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单 位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主动公开 以外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单位或者自然人可以查询自身信 息;查询他人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同意,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制定并发布公共信 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规范,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 务。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 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公共信用 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非履职需要, 不得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自然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记载的本单位或者本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 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 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核查,并作出处 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 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当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 - 47 - 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 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国有土地出让、科研项目申报、 人员招录、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将单位或者 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管理实 际,制定本系统或者本行业的信用状况评价标准,并根据公 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记录的信息,对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 状况作出良好或者不良等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和自然人,在其他 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 优先办理; (二)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 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四)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予以加分; (五)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和支持;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和自然人,行政机 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 (二)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 48 - (三)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 (四)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 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 动; (五)限制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 (六)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单位和自然人实施的惩戒性措 施,应当与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相适应、相匹配、相关 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二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机关 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自然人实行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与周边省、自治区、 直辖市相关部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合作共建机制,推进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区域联动机 制,优化区域信用环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自然人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 交易、行业管理等活动中应用公共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 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信用服务机构应用公共信用信 息,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 - 49 - 的,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书 面督促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 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不正当手段归集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查询或者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02 年 8 月 3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06 号令公布的 《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 50 - 第二部分 相关行业规章 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划分市场 主体行为的尺度与标准。对失信行为的认定是行政法规中重 要内容,因此,企业要了解与掌握相关行政法规,自觉遵守 相关法规,提高守法意识,避免出现失信行为或受到行政处 罚,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是对行政法规的有益补充, 是北京市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新型 监管机制的重要一环。通过实行行业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制定行业领域的统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措施清单,统一监管 标准,引导社会主体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提高全社会诚 信守法意识。北京市各行业的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正持续推进 中,文化和旅游行业已出台试行管理办法。 - 51 -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推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增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 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文 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 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惩戒制 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 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 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 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主体包括本市从事营业 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 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本市旅 行社、等级景区、宾馆饭店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事业、 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 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从业人 - 52 - 员。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行政机 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文 化和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一般包括 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和违法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 “合法、科学、公正、全面、适用”原则,以北京市公共信 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 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为依据,采用定性分析与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构建信用评价模型,对市场主体 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以数值、 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 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的过程。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北京市文化和旅游 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定期发布或更新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主 体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 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 保护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 - 53 - 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 制,统筹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七条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从基础信用、 政务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业领域信用四个维度,分类编制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 法,实施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参照国际通行的 350-950 分值范围和《北京市 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结合本行业实 际情况,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 AAA (优 秀)、AA(良好)、A(较好)、B(一般)、C(较差)5 类。 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等级分值信用情况释义 AAA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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