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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学年本科学生手册-中国美术学院学工在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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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校训 行健 天地立文心,艺者当自强;蓄行求刚劲,积健铸栋梁。 美育引化育,激情塑民情;代代承使命,莘莘勇担当。 居敬 山居以养敬,妙机在修篁;劳作勤上手,沈思渐有光。 往圣采经典,先师垂教范;诚意犹惠风,矢志为艺战。 会通 中西须融会,古今要通贯;传统活化新,实验生气满。 擘精技同艺,放怀诗与想;仁美互激扬,心手相还往。 履远 濯缨深湖水,振衣望境岗;烟雨湖岚外,远山复远方。 天风正浪浪,海月何苍苍;俯仰万千象,吞吐无囿疆。 行健:蓄行求刚劲,积健铸栋梁。 居敬:山居以养敬,妙机在修篁。 会通:中西须融会,古今要通贯。 履远:烟雨湖岚外,远山复远方。 一、政策法规篇 二、教学管理篇 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 001 - 002 中国美术学院 报告、毕业论文 管理办法(修订)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078 - 084 035 - 046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003 - 020 高等学校 校园秩序管理 若干规定 022 - 026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安全教育 及管理暂行规定 028 - 033 中国美术学院本科生 毕业创作(设计)与 中国美术学院 学位授予工作 中国美术学院 公共课教室使用规则 085 细则(修订) 048 - 054 国家学生体质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生选修课 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062 - 064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生专业分流 方案(试行) 066 - 068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实习守则 070 - 071 中国美术学院 考试规定(修订) 072 - 074 中国美术学院 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的规定(修订) 075 - 077 健康标准 (2014年修订) 086 - 088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实验守则 090 - 091 三、学生管理篇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 及管理办法(修订) 094 - 097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综合素质 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098 - 104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校设奖学金 实施细则(修订) 106 - 109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 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110 - 113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 实施细则(修订) 114 - 116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实施细则(修订) 118 - 120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 实施细则(试行) 121 - 123 中国美术学院 大学生学科竞赛 管理办法(试行) 124 - 127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科研创作成果 奖励办法(修订) 128 - 137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资助工作 管理条例(修订) 139 - 145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 认定办法 146 - 154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修订) 156 - 158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生临时困难 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168 - 170 中国美术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 172 - 184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军训规定 185 - 191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 193 - 200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修订) 201 - 207 中国美术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 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160 - 161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修订) 162 - 167 学生公派境外 学习项目资助 遴选与管理办法 (试行) 208 - 211 中国美术学院 在校生应征入伍 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213 - 216 四、服务管理篇 五、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摘编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证、校徽 中国美术学院 校园安全须知 241 - 245 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218 - 219 中国美术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220 - 225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宿舍(公寓) 管理办法 226 - 234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校外住宿 管理规定 236 - 239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46 - 248 中国美术学院 校园公共视频监控资料 查阅管理规定 249 - 250 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 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 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 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 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 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 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 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 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 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 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 校纪校规 ;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 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 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001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 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 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 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 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 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 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 护环境,珍惜资源。 教育部 教学〔2005〕5号 2005 年03月25日 002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 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年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 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 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 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 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 003 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 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 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 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 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 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 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 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 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 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 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 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 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 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004 ●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第七条 ●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 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 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 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 005 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 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 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 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 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 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 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 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 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 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006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 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 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 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 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 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 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 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 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 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 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 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 007 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 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 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 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 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 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 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 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 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 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 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 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 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 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008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 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 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 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 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 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 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 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 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 录取成绩的;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 校、专业的;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 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 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 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 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009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 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 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 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 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 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 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 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 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 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 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010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 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 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 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未完成学业的; ●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 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 续在校学习的; ●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 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 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 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 011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 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 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 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 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 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 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 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 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 明。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012 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 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 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 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 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 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 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 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 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 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 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 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 013 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 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 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 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 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 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 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 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 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 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 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 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014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 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 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 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 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 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 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 奖励与处分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 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 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 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 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 015 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 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 律处分: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 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 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的; ●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 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 ●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第五十三条 016 ●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 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十四条 ● 学生的基本信息; ●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 其他必要内容。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 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 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 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 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 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 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 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 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 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 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 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 影响。 017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 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 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 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 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 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 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 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 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 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 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 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 018 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 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 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的,予以维持; ●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 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 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 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 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 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 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 019 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 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 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 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 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 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六十六条 附则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 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 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 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 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 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020 高等学校 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 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 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 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 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 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 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 校的教育、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 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 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 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 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 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应当向门卫 登记后进入学校。 022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 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 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 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 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民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 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 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 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 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 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 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的人 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报告机构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 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 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 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 生宿舍。 023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 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 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 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 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 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 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 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 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 以对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 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 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 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 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 构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 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 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 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 民的权利。 024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 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 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至迟 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 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 对我国宪法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 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 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 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 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 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 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 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 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的规定,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 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 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025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 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 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 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 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 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0年第13号令 1990年9月颁发 026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 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 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 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 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 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 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028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 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 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 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 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 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 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 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 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 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 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 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 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 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 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 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 029 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 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情 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育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 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 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 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 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 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 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 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 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 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 030 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 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 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 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 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须搜查 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 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 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 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 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学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 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 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 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 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 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 031 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 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 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 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 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 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 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 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 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 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 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序一次性给予适当 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 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 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 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 性经济补助。 032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 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 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是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 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 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 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 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可根据 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教育部 文件教学〔1992〕7号 1992年4月15日发布 033 中国美术学院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中国美术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 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依据学校 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 035 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形的,取消入学资 格。 第五条 新生有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一)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 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 (二)个人其他原因。 学生本人提出,经学校审核批复后,可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 籍,不得留宿学校,不得使用学校的教学资源。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学校 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 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证明符合在校学习的身体条 件)。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两周不办理入 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 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 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 经查实,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036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 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办理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 缓注册手续应当事先经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 处核准。自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 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 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读期间,经证实在高考或学校组织的本科招生专 业考试(含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中 存在违规行为,一律作取消学籍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 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以一学期 为门次单位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 和选修课都必须参加考试、考查。考核及格,方可取得 该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通识类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 格,则应重修该门课程。如课程发生冲突或其他特殊情 况,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处理。 专业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允许每门 课程补考(含按教学要求补交作业)一次或重修该门课 程。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 程。 037 学生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所修该课程教学时 数的五分之二者,经开课部门确认后,不得参加该门课 程的考试或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由开课部门确 认后,报教务处备案并更改。逾期不予复查。 学生旷考,该课程作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上注明“旷 考”,根据该课程类型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学生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须由学生本人在非毕业学期 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学校真实、完整的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 考、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在记入成绩档案时分别注 明“补考”、“重修”、“免修”字样(补考或重修成 绩均以“合格”或“不合格”记入)。 第十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一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 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经指定医院 明确鉴定不能修体育课的学生,出具必要证明,经校医 务室审定,并得到公共体育部许可,经教务处核准后, 可申请参加适宜其身体负荷的保健课的学习和锻炼,经 考核给予相应成绩。手续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 毕。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公共必修课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 教 学单位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 学期初补考时间统一进行,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根据 该课程类型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不予 缓考。 038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 为无效,以“违纪”或“作弊”记入成绩册。学校视 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 分(具体参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 行)。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 第四章 纪律和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 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 同意,不得擅离课堂。 第十六条 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 导。在此期间,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请 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均实行考勤。因故 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如病假 必须有医院或学院医务室证明)。请假在一天以内的, 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核准;一周(7天)以内的,由 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核准,各级分管领导逐次审批;一 周(7天)以上的,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核准,各级 分管领导逐次审核,教务处审批。对请假者,各教学单 位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因国家、学校重大活动无法上课,由举办单位或所 在教学单位提前三天集体请假,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039 后,教务处备案执行。 第十九条 凡未经请假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 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 践等,一天按七学时计。学生无故迟到、早退等超过 三十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折合旷 课一学时。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 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参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 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考勤工作的管理和领导,每月公布学 生缺、旷课情况一次;学生如有异议,须在考勤公示三 天内凭有关证明提出申辩,若三日内没有提出申辩者, 则以得到本人认可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 诚信信息,对学生失信行为予以惩戒教育,对严重失信 行为的,给于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系(专业): ● 1. 学生确有专长,并得到转入专业方面肯定,而所学原 专业被确认为不适宜者; ●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 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 能在本校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 3.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 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040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系(专业),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 业)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学生本人提 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经考核认 定后,并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转系(专 业)。 ● 2. 转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降入下一年级学习。学 生转系(专业)手续应在入学后的第四和第六学期结束 前提出申请,在下学年开学初办理。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第二十四条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第二十五条 ●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 ●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第二十六条 ● 3.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只能在每年 1 月、7 月向学校提 出申请,并按照《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 定》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超 过学制数的两年(含休学)。 041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 1.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所缺课时 数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累计二门 (含)专业课程无法完成学习者; ● 2. 根据考勤,一学期累计缺课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 分之一者; ● 3. 因创业项目,学生提出休学申请; ● 4. 学生以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学生状况不适 合在校学习应当休养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起讫时段以学年学期为单 第二十九条 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第三十条 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建立管理关系。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 1.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 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学生休学回家,往 返路费自理; ● 3. 休学期间,学生正常缴纳杭州市大学生医保费用,其 医疗费用按杭州市大学生医保相关规定报销;未缴纳杭 州市大学生医保费用的,休学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042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 1. 休学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备 齐学校要求所需材料,在报到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开 学两周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教务处复查核准; ● 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 断,证明符合在校学习的身体条件,并经学校医务室复 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 1. 学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成绩经补考仍 不及格并未获得相应学分者;或二门以上(含二门)专 ● 业必修课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并未获得相应学分者; ● 2.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 学业的; ● 3.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4.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 5.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 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 第三十四条 7.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 续。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经教学 043 单位各级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 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浙江省 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 法送交本人或学生拒绝接受的,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1.向学生在入学时或者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 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代收人送交或以留置方式 送达; 2. 按学生入学时双方约定的或者学生在行使陈诉、申辩 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送交地址以 邮寄方式送交; 3. 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以公告方 式送达。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 1.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户口转 入该学生入学时所在地。 ● 2.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 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 3. 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 学满一年)或写实性学习证明(不满一年)。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对德、智、体、美四方面作全面鉴定。学 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 容,所有课程成绩均合格并获得相应的总学分和必修课 学分,德育、体育达到学校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 书。 044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不 及格课程达一门次以上(含一门次),作结业处理,由 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一年内返校考试或重修,成绩 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应届毕业学生凡符合《中国美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 则》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 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向合格的毕业生颁 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 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 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 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时,可通过学生生源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 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 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 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 045 效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在 校期间发生的各类学籍异动(包括注册、转专业、转 学、休学、复学、保留学籍、恢复学籍、退学、毕业 等)均记入学生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 学历电子注册。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普通全日 制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国美院发 〔2017〕81 号)和原《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 定》(国美院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046 中国美术学院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美术学院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 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凡具有中国美术学院正式研究生学籍,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 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规定学分,符合各级学 位的申请条件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相 应学位。 除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 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中国美术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授予工 作。 048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主席由校长 第五条 或副校长担任。委员会组成人员为17至25人,由学校领 导、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领导、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聘任资格的教学研创人员组成。另设秘书长 一人,秘书两人。任期最长四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经学校批准,报浙江省教育厅 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 (一)审议通过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 则和处理办法; ●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 (三)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 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 (四)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 ●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 (六)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 (七)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遴选、确认与撤销;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上旬、12月上旬召开两 次会议。作出重要决定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 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 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 在相应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对决定内容予以公示。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室,设于研究生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学位授 予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 责为:执行国务院、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政策、规定、 049 决议;执行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规定和决议;起草和 制订本校学位工作的文件;组织会议,负责受理全校学 位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必要时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人员 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所在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的规定学分,较好地掌握所在专业的基础理论、专 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毕业要求。具有从事创作研究 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申请授予学 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环节的基本要求: 实践类专业毕业环节成绩评定以毕业创作(设计)为 主,毕业报告为辅;理论类专业毕业环节成绩评定以毕 业论文为主。 实践类专业毕业创作(设计)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 立或合作完成(原则上不超过三人),毕业创作(设 计)应政治方向正确,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能 充分结合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具有一定的学术价 值、实用价值及创新性。毕业报告的撰写要结合毕业创 作(设计)开展。 理论类专业毕业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毕业论文应政治方向正确,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要求选题新颖,文字流畅,论述完整,有一定的深度和 独到的见解。 050 第十二条 毕业环节的答辩和评审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学士学 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少于三人,成员由讲师或相当专业 技术职务以上的主讲教师担任。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可以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参加对其指导学生的表 决。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 会设秘书一人。 第十三条 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2.0 以下者; (二)未达到毕业要求作结业处理者; (三)毕业班学生因考试作弊或旷课达到留校察看处分 级别而给予记过处分者; (四)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决定下达后若符 合下列九项条件之一者(凡获校级奖项者,一人以上的 奖项只计排名第一的完成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院系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议,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本校专业创作(设计)竞赛三等奖(含三等 奖) 以上奖项者; (二)获本校专项学术奖励者; (三)获校级毕业创作(设计)作品金奖、银奖奖项第 一人,理论类专业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者; (四)获省级专业学术团体主办的专业创作(设计)三 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项者; (五)作品被省级(含省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者; (六)获国家级专业学术团体主办的专业创作(设计) 051 入选(含入选)以上奖项者; (七)理论类专业论文在专业核心刊物发表者; (八)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者; (九)“留校察看”解除后获校“三好学生”或获学年 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者。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本校就读的研究生或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通过培 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通过硕士学 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要求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 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 力,专业学位获得者具有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 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三)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 知识:课程及成绩要求按照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 执行。 (四)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 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取得汉语水平考试 (HSK)五级考试合格成绩。 (六)达到中国美术学院关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其 学位论文撰写、评阅、答辩的有关规定。 052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申请人独立完成。申请 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理论上或 实践上对该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 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 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学术诚信。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并按 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书写格式撰写。硕士论文工作 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在提交(预)答辩前必须完成电子检测, 具体按《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本科生毕业论 文(创作、设计报告)电子检测及结果处理办法》(修 订)(国美研发〔2023〕1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各培养单位应组织 开展预答 辩,具体按《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 实施 办法》(国美研发〔2022〕21 号)的规定执行。预答 辩 未通过者,暂缓论文送审评阅,顺延至下一学期再次 进入预答辩流程。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聘请不少于两名与论文有关学 科的校外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 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具体按《中国美术 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试行)(国美研发 〔2022〕22 号)》的规定执行。论文评阅不合格者, 本次学位申请自然终止,应修改论文重新参加下一学期 论文评阅。 053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人组成,另设秘书 一人。委员应是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或高级 职称的专家。委员中应有外单位专家。硕士生导师可以 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参加对其指导学生的表决。 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含论文评阅人最多 1 人。委员会 主席由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提前张贴答辩公告。答 辩委员会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的内容,作好提问准备。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及以上与会 委员赞成,方为通过。决议经主席签字,报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议。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正式处理决定下达后,除符合培养方案要求,获得规定 学分外,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 在培养审核同意,研究生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后,提交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 意,可授予学位: (一)“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 金; (二)专业成绩突出,获本校校级及以上课题、专业奖 项者(含校级毕业创作/设计作品金奖、银奖奖项第一完 成人;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在本校就读的研究生,通过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门课 程,完成科研或实践训练,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 054 到以下要求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 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 能力,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工作的能 力; (三)学术学位获得者须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 果,专业学位获得者须在专业实践领域取得创新性成 果。 第二十五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 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三)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 知识:课程及成绩要求按照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 执行。 (四)博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 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在艺术创作、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 的成果; (六)外国留学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取得汉语水平考试 (HSK)五级考试合格成绩; (七)达到中国美术学院关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及其 学位论文撰写评阅答辩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申请人 独 立完成,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在理论 055 上或实践上对本学科发展有较大的意义。 博士学位论文如果是硕士学习阶段研究工作的继续和深 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 但是在博士生阶段应有新的发展,并做出创造性的成 果。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学位申请过 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 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学术诚信。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并按 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书写格式撰写。博士论文工作 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提交(预)答辩前必须完成电子检测, 具体按《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本科生毕业论 文(创作、设计报告)电子检测及结果处理办法》(修 订)(国美研发〔2023〕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各培养单位应组织开展预答 辩,具体按《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 办法》(国美研发〔2022〕21号)的规定执行。预答 辩未通过者,暂缓论文送审评阅,顺延至下一学期再次 进入预答辩流程。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聘请不少于三名与论文有关学 科的校外专家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应该是具有教授或 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指导教师(或导师组成员) 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具体按《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学 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试行)(国美研发〔2022〕22 号)》的规定执行。论文评阅不合格者,本次学位申请 056 自然终止,应修改论文重新参加下一学期论文评阅或重 新开题。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及以上组成(应为单 数),另设秘书一至两人。委员应是具备博士生导师资 格的教师或正高职称的专家。委员会中必须包括二至三 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导师资 格的专家担任。博士生导师可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并 参加表决,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如果答辩委员 会由 5 人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组)中只能有 1 人 进入答辩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提前张贴答辩公告。答 辩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的内容,作好提问 准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授予学位作出 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三分之二及以上 与会委员赞成,方为通过。决议经主席签字,报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批。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三十二条 博士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正式处理决定下达后,除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外,且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 意,研究生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核表决,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可授予博士 学位: (一)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专业成绩突出,获本校校级及以上课题、专业奖 项者(含校级毕业创作/设计作品金奖、银奖奖项第一 人;校级及以上专业优秀毕业论文)。 057 第六章 答辩及申请学位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春秋两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 作。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论文指导教师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四)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委员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 评语;对论文交流意见,作出答辩委员会评价意见;对 是否授予学位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决议。决议书经主 席签字,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休会期间学位申 请人应予回避。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对论文的 评定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于当学年5月31日前向所在院系提交 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培养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 学业成绩、毕业考试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严格 审查,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各项规定者,向学位评定 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 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培养单位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答辩通过的 申请人进行政治思想、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的全面 审核,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 士学位的建议,经所在培养单位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 它有关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 058 会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学位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作出 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终止相应层次学位申请。经 答辩委员会决议同意修改的,准予申请人将论文修改并 经导师审核后,最早可在下一学期重新申请答辩。二次 答辩不通过者,取消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若符合结业 条件,可以办理结业手续。获取学位时,应在最长修读 年限内。 除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授权 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同意重新组织答辩。 第七章 争议处理及撤销学位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 或学位论文(含发表学术论文)和实践成果有抄袭、造 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 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学位者,依法 撤销其学位,收回或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除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学位申 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 形式)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位。 第八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十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决定授予外 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卓越学者、科学家、著名政治 家、著名艺术家、社会活动家和其他知名人士名誉博 059 士学位。授予工作具体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 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2010〕14 号)的要求进行。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与相应学 位研究生的要求一致,具体工作程序将根据《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及国家相关 文件要求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论文,由研究生处送学校图书 馆、国家图书馆和其他专业机构存档。涉密的学位论文 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 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办理。外国留学生符合其他毕业 条件,但仅未取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考试合 格成绩者,毕业后三年内若考试通过,且在最长修业年 限内,可依据本细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补授学 位。 第四十四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学校举行仪式由校长颁 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按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 之日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补发原件。经本人申请,培养单 位核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后可出具学位证 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 060 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美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国美院发〔2017〕82号)同时废止。 061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生选修课教学管理 办法(修订) 为全面推动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深化学校教学改革发展,构建“一 流学科、一流专业、一流人才”的教学体系,依照中国美术学院“品 学通、艺理通、古今通、中外通”的四通人才目标,优化课程体系建 设,做好本科生选修课教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选修课的要求 选修课设通识类选修课和学科类选修课两大类,学生在 校期间除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以外,还需至少 修读9门选修课,其中,通识类选修课须修满5门课程, 学科类选修课须修满4门课程(2门学科内课程、2门跨 学科课程)。选修时段为三、四、五年级,不达规定要 求者,不予毕业。 二、选修课选报办法 ● 通识类选修课:每学期初,教务网将公布相关课程目录、 开课指南,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报。 ● 学科类选修课:开课前一个月内,教务网将公布开课目 录、开课指南,学生应于开课前两周进行网上选报。 三、选修课的退选、改选 ● 学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范围内,自由选报或退选、重选对 应模块、限制门次内的课程。 062 ● 教务处将在选课结束后备案所有选课信息,备案后不得退 选、改选;如确属选择不当,或时间安排冲突,要求退 选、改选者应在开课当日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准后方 可改选,开课后不再办理;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自行插 班上课,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 课程选报人数不足时,教务处有权取消该门课程,其报名 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他有空余名额的课程。 四、考勤与考核 ● 学生选修课程到课率不得低于该课程总学时的60%。未 达要求者,该课程按零分计。 选修课程的考核、考试,可根据课程内容,采用多种方 式灵活处理,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 ● 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不予补考或重修。 五、选修课的开课办法 ● 通识类选修课采用阶段式半天制授课,每门课程32学 时,计2学分,每4周为一个阶段,授课时间大致为9 月、11月、12月、3月、4月。学生每阶段修读1门, 须在毕业时修满5门课程。课程分为哲学社科、人文历 史、语言文化、科艺融合、艺术素养五个模块(哲学社 科模块:现实语境中人的价值体系的构建与社会适应能 力的培养;人文历史模块:历史语境中人的存在之根的 找寻与人文关怀的自我认知;语言文化模块:注重语言 能力提高与以语言为载体的多维文化视野拓展;科艺融 合模块:注重交叉并着眼艺术学体系外部支持与补充, 以理工、科学课程为核心,推动创新艺术并拓展就业; 艺术素养模块:以艺术学研究为切入点,注重学生艺术 综合修养能力)。通识选修课程需达到35人以上才能开 063 班(体育类18人),最多不超过120人。通识类选修课 课程由思政社科部、人文艺术学院、公共体育部、实验 教学部、学生处、教务处等共同承担,鼓励以网络共享 课程、慕课等多种形式开设课程。 ● 学科类选修课以五学科(美术学、设计学、艺术理论、 影视学、建筑学)为背景,开展学科内与跨学科选课。 采用阶段式全天制授课,每门课程80学时,计4学分, 每2周为一个阶段,授课时间大致为5月、6月。5月份 开设课程为学科内选课,6月份为跨学科选课。学生每 阶段修读2门,须在毕业时修满4门课程(2门学科内课 程、2门跨学科课程)。学科类选修课程一般选课人数 需达到正常开课人数(美术学类不少于8人,设计、建 筑、影视、艺术理论类不少于10人)才可开班。学科类 选修课课程由各教学单位承担,鼓励以网络共享课程、 慕课等多种形式开设课程。各教学单位在选修人数多于 容纳人数时,应提供差额教室以保证正常授课。 ● 各教学单位应在制定下学期教学进程表时,安排选修课 计划,并在学期结束前三周,将所开设选修课授课计划 和课程目录报教务处。 六、选修课经费核算办法 ● 通识类选修课教学经费由学校在年度教学经费中划拨。 学科类选修课由学校统一按人头数从各教学单位的教学 经费中向开设课程的教学单位划拨,差额则按选修学生 280元/人的标准结算,具体核算以学生最终选报人数为 准。 七、其他事项 ●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2019年9月起实行。原《中国 美术学院选修课教学管理暂行条例》(国美院发﹝2010 ﹞107号)同时废止。 064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生专业分流方案 (试行) 为了落实学院提出的“两段式”与工作室制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和“宽口 径,厚基础”、品学通、艺理通、古今通、中外通的“四通”人才培养目 标,按照大类招生、基础教学大类培养和体现“以生为本”背景下学 生教育规范管理的新要求,以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学院本科教学模式, 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 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原则; ● 尊重学生权利,体现“以生为本”的理念; ● 根据第一轮以学生成绩、第二轮由教学单位按照专业要 求来进行双向选择的原则; ● 通过分流方案的执行来进一步完善教学的规范化、制度 化管理,如成绩评定制度、质量监控制度等; ● 与学院两段式教学模式中的工作室制相衔接; ● 通过分流促进和完善专业基础教学和管理改革,同时也 是对学生一年级学业的检验。 二、分流原则与方法 学院根据学生第一学年专业课与文化课成绩的加权平均 分进行排名,学生在本大类内选择专业方向。 ● 加权平均分计算办法: 课程成绩(学分×考试[考核]分数)总和÷学分总和 066 ● 操作流程: 第一轮:公布各教学单位接收人数70%的名额,学生填写 平行志愿,按照加权平均分排名依次选择专业方向。 第二轮:在学生完成第一轮选择后,剩余各专业30%的 名额,由教学单位组织选拔。第二轮教学单位选拔顺序 以抽签的方式来依次进行。被教学单位选中,而不愿意 者,直接进入第三轮。 第三轮:在前两轮仍未分流到专业方向的学生,在有剩 余名额的专业方向中填写参考志愿,由学院统一安排进 入各专业方向。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各教学单位报到、 注册,未按时注册者,按《中国美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 细则》第四条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流程 ● 学院成立专业基础教学部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专业基础 教学部和各教学单位成立专业基础教学部分流工作实施 小组; ● 告知学生第一学期成绩和学年各门课程学分; ● 公布分流方案和各专业(工作室)接收名额; ● 一年级第二学期初进行一次模拟分流,让学生树立全面 平衡,量力而行观念,并树立通过努力进入自己感兴趣 专业的观念; ● 专业基础教学部制定分流实施细则和日程安排,报学院 批准后公布; ● 6月中旬,公共课期末考试,各专业课评分;告知学生 加权平均分排名; ● 6月中下旬,专业基础教学部分流工作实施; ● 6月下旬,公布各专业(工作室)录取名单,并公示; ● 7月1日,学生进入各专业院系(工作室)报到。 067 四、注意事项 ● 成绩排名方法:文化课与专业课并重;计算在校期间文 化、专业的加权平均分为排名依据。 ● 成绩评定:必须以教研室集体评分,各科目总体成绩成 正态分布。 ● 专业基础教学部成立由院教学督导、专业系领导、专业 基础教学部领导、教研室主任等组成的评分督导组,对 各班级及其评分情况进行把握、审核。 ● 加强评分纪律,规范评分制度。各部门、教研室领导应 该承担起责任,保证评分公平、公正。学生可以通过正 常途径申诉,对干扰评分的学生按作弊处理。 ● 学生管理部门和专业基础教学部加强学生政治思想工 作,树立正确的专业观,强调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 各教学单位在评分、选拔等分流过程中,务必加强组织 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严格 按照学院既定方案和流程进行。分流期间,学院纪委全 程参与并监督整个过程,做到公平、公正。 ● 凡涉及到《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手册》规定的内容,均按 照《学生手册》规定执行。 ● 各专业院系加强本专业方向宣讲,加强宣传网站建设,使 学生和家长全面了解本专业的特色及其发展空间。 本方案也适用于建筑艺术学院学生分流工作,本《方案》 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美术学院。 附件:中国美术学院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日程安排 中国美术学院本科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中国美术学院 2011年3月16日 068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实习守则 一、下基层专业教学实习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它 通过课程教学和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相结合,使学生掌 握从生活到艺术作品的创作道路。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每个学生都应认真参加,一般 不许请假。 二、参加实习的学生,应于实习前认真学习大纲或实习 计划,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并在实习中严格执行, 带队教师积极配合,确保如期、高质量地完成实习任 务,以争取良好的实习效果。 三、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病或其它原因必须请假时,应出 具请假报告(病假者须有医生证明),并须经带队指导 教师批准同意。在实习过程中,不得擅自撤离实习点或 擅自在点外留宿。 实习期间,应由专人负责每日进行缺、旷课统计,回校 后交系办公室。 四、学生应深入基层,联系实际在社会大课堂里学习, 了解熟悉周围的人和事,并能深入地观察、体验社会生 活,并认真写好实习报告或考察学习心得。 五、学生在实习点,应自觉保持大学生健康向上的精神 风貌,遵守实习点或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注意同当地 070 搞好关系,谦虚谨慎,讲究文明礼貌和社会公德,爱护 环境和资料设备,并注意安全。 六、按规定使用和报销实习费用,注意节俭,杜绝一切 不必要的开支,提倡自带铺盖下乡、下厂。 七、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对于违反纪律的学 生,指导教师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和屡 教不改者由学校酌情处理。 国美院发〔2003〕77号 2003年7月17日 071 中国美术学院 考试规定(修订) 学风建设是高等院校实施教学、培养人才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校 校风和学风的建设,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结果公正 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美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 则》和《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二条 考试期间,考生因病无法参加考试者,须于考前凭医院 或校医务室证明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经 教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允许参加缓考;考试当 日因急病不能提前请假者,以当日急诊证明为凭,经校 医务室核实,所在教学单位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 方可补办缓考手续。考前未办理上述手续,考后补办 者,一律以旷考论处。(旷考相关处理见《中国美术学 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考生应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超过30分 钟者,不得参加本场考试,并作旷考记录。考试进行3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四条 考生应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按规定对号 就坐,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检查。 072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 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般给 予记过处分,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试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 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 等带出考场的; ● 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 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第六条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 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 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的;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 供方便的; ●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其他作弊行为。 073 第七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或参与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甚至影响本 场考试正常进行的,造成人身伤害的,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八条 在考试进行期间,非本场考试监考人员(主考、巡视员 除外)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并注意保持考场的整齐、清 洁。 (国美院发〔2014〕88号) 074 中国美术学院 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的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发挥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 简称“推免生”)工作在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加强拔尖创新人才 选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 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精神,特 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副院长、 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及教务处、研究生处、招生办、学 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遴选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 科。 二、推免生名额的分配原则 学校推免生的名额分配,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布局,按 照各教学单位当年应届毕业生数设置分配比例。 三、推免生基本条件及推免方法 (一)基本条件 ① 专业学习加权平均分成绩在各专业(方向)范围内排名 前20%; 075 ② 历年学习成绩中无补考记录; ③ 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和剽窃他 人学术成果记录; ④ 品行优良,入学以来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⑤ 被评为“三好学生”一次以上(含一次),或两年获校 二等奖学金以上奖项(含二等)。(未达到本条要求 的,但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经二级 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严格审查,可不受本条限制。) (二)推免方法 凡符合以上基本条件者,以专业年级必修课加权平均分计 算排名,择优推荐(并列情况下按专业排名排序) 四、必修课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 ① 必修课加权平均分计算范围为学生在校期间所有必修课 成绩(专业课、公共课);专业选修课必须达到教学计 划要求修满的门次,但不参加加权平均分的计算; ② 加权平均分=∑(各课程成绩×标准学分)/∑各课程 标准学分 五、推免生工作程序 ① 教务处在每年9月根据教育部“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 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安排推免生工 作; ② 应届毕业生可根据推免生的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 请; ③ 各教学单位严格根据本规定(注重对学生的学习能力、 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的考察,同时注意发现 076 和培养一些特殊创新人才)提出推免生名单及材料(推 荐2人以上的须注明排名次序),并等额公示三天后上 报教务处。 具体上报材料为:(1)学生书面申请书(2)教学单 位推荐意见(主要领导签字,教学单位盖章)(3) 学生所在专业年级全体学生同教学阶段专业加权平均 分成绩排名一览表以及必修课加权平均分排序总表 (4)《中国美术学院XX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 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审核情况一览表》 (同时报电子表格)(5)“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获奖 证书复印件。 ④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本规定 审核公示后报学院批准; ⑤ 推免生名单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 准,学生即具备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 研究生资格 本规定自2021年5月起执行,原《中国美术学院关于推荐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修 订)》(国美院发〔2014〕124号)同时废止。教务处享 有本规定的解释权。 077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生毕业创作(设计) 与报告、毕业论文管理 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过程中 培养学生独立地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从事艺术创作 (设计)和学 术研究的重要环节,是衡量学生能否毕 业,能否授予学位的一个重要标准,亦是对本科教学质 量的综合检阅。 第二条 为规范本科生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管理 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有关本科生教育教 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全校的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工作由主管教 学工作的副院长全面负责,教务处、院(系)分级管理, 分工协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院批准,报浙江省教育厅学位 办备案。 第四条 078 教务处工作职责 1. 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浙江省教育厅对毕业创作(设计) 与报告、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学科的特 点,制定我校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工作 管理文件,明确学校的总体管理目标。组织协调各院系 的有关力量,分解实施管理目标并布置全校的毕业创作 (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工作任务。 2. 负责检查全校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工 作进度,协调有关问题。 3. 做好优秀毕业创作(设计)作品的出版工作和优秀毕 业论文的汇编工作。 4. 做好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文档资料的 归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工作职责 1. 按照本办法制定学院本科生毕业创作(设计)与报 告、毕业论文实施细则,拟定毕业创作(设计)与报 告、毕业论文工作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2. 组织选题与开题。审定指导教师名单、题目及毕业创 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计划书。 3. 组织定期检查。做好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 论文过程控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4. 组织答辩和成绩评定。 5. 组织本院本科生校级优秀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 毕业论文评选工作。 6. 做好本院的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工作 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三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六条 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讲师以上职 079 称、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助教或硕士研究生不能单 独指导,但可以协助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七条 指导教师和辅导教师由院系安排,主管教学院长审批。 指导教师一经确定在指导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换。如因特 殊原因需调整指导教师须经院系同意,并及时报教务处 备案。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本着教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指导 工作。在整个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过程 中,认真做好选题与开题、过程指导、中期检查、论文 答辩工作。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确定题目,拟定任务书,制定指导计划。指 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撰写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 论文,对学生答辩申请给予是否同意参加答辩的结论。 第十条 指导教师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解 决学生在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中所存在 的问题,尤其对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不合理使用素 材予以警示和制止,营造杜绝学术造假的学术氛围。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重视对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及设计方法与设计思想的指导。 第四章 学生规范 第十二条 学生应明确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是本科 学习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知识, 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过程,是独创 080 性研究过程。 第十三条 学生在整个过程中,必须按照指导教师布置的任务,在 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地、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创作(设 计)与报告、毕业论文的全部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 准抄袭他人成果,否则其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 业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按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 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要求结构符合规范,层次分明,逻辑清楚,文 笔流畅。实践类毕业创作(设计)报告字数要求为5000 字以上;理论类学士论文字数要求为10000字以上。 第五章 选题与开题 第十五条 选题与开题是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的重 要环节。各学院应根据专业教学进展和学科特点安排选 题与开题。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制定本院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 实施细则时应对选题、开题的时间、程序、学生选题的 工作量、选题方向、开题时需提交的有关文档等作出明 确的规定。 第十七条 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的选题应根据课程 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能力,难易适中,有利于 所学知识的巩固、深化和拓展,有利于综合能力的发 挥,有利于创新意识的体现。实践类专业应结合学生自 身毕业创作(设计)实践撰写创作(设计)报告,其写 作重点强调对实践类专业的毕业创作理论依据的表达, 081 对理论或应用的原创性做出陈述。理论类专业学生应在 指导教师的指导 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是一 篇完整的学术论文。要求选题新颖,文字流畅,有一定 的深度与独到的见解,表明学位申请人在该学科上掌握 了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能力。 第六章 审核和质量监控 第十八条 各学院对毕业论文进行论文检测,检测要求查重率理论 类15%以下,实践类20%以下。优秀毕业论文附论文检 测报告。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 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不含毕业创作(设计) 报告],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第十九条 学院督促和要求各系对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论文 的学术水准和水平的把控,以保证学生的毕业质量。 第二十条 质量监控分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进行。学校、学 院、系三个层面分别组织检查,校、院组织人员参加检 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前期,各学院检查 开题是否按时完成,重点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毕业 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任务书是否及时下达到 每个学生。 第二十二条 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中期,学校、学 院、系三个层面分别组织中期检查工作,着重检查毕业 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的工作进度、教师指导 情况及工作组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082 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后期,各学院、系 着重组织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 业论文的规范及质量进行检查,对学生是否具备毕业答 辩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章 答辩与评分 第二十四条 毕业创作(设计)结束后要组织毕业展览,在毕业展览 期间完成评分工作,采取集体评分制度;毕业论文要组 织答辩。 各专业应成立答辩领导小组,领导本专业的答辩工作。 专业答辩委员会成员艺术史论专业或跨转专业教师应占 相应比例。专业答辩委员会成员原则上 5-7 人,以高级 职称教师为主。答辩领导小组名单、专业答辩委员会名 单以及答辩工作安排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答辩前,应根据《学士学位论文规范化要求》 (见附件)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及排版印刷工作,在答 辩前不少于7天时间上交论文,由所在系送交专业答辩 委员会成员审阅,以便正确评价论文和提出问题。 第二十六条 答辩前,专业答辩委员会要开会研究,统一答辩要求和 评分标准。答辩时,除了就论文中的有关问题向学生进 行质询外,还应从选题、毕业展览、毕业论文的总体质 量、答辩中自述和回答问题情况等方面综合考核学生掌 握与选题密切相关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分析、解决 实际问题的能力。(“答辩程序”参见《学位授予工 作细则》第八章第二十四条) 083 第二十七条 答辩结束时,专业答辩委员会要对每个学生写出评语并 评定成绩,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评定比例应掌握正态 分布原则。 第二十八条 答辩时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并复印在系留存,同时原始 答辩记录、评分表和优秀论文(包括光盘一张)上交教 务处。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按照本科生优秀毕业创作(设计)与报告、毕业 论文评选有关办法组织评选,推荐本院校级优秀毕业创 作(设计)与报告、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美术学院关于毕业 创作(设计)、毕业论文工作的规定》(国美教字﹝ 2016﹞6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公布的毕业创作(设 计)、毕业论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 为准。 084 中国美术学院 公共课教室使用规则 一、教室是上课和自习的重要场所,应保持安静、清 洁、整齐。 二、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中途进出 教室。 三、在教室内上课时不能带随身听(小收音机、放录机)。 四、讲文明,讲礼貌,进入教室要衣冠整洁,夏天不许 着汗背心,穿拖鞋入内。 五、在教室内不准吵闹喧哗,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准 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 六、爱护教室内一切公共财物。各种设备不得自行拆装 或损坏,不得在桌椅、墙壁上涂写、刻画,不得爬门 窗,上课或自修完毕离开教室时要关好门窗。 七、节约用电,离开教室要由值日生或课代表关熄电 灯、电扇。 八、以上各条应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如有违反者,管 理人员有权给予必要的批评和罚款。情节严重,态度恶 劣者,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085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014 年修订) 1.《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 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 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各地教 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 具体实施,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 2.本标准的修订坚持健康第一,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 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和《教育 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 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有关要求,着重提高 《标准》应用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着重强化其教育 激励、反馈调整和引导锻炼的功能,着重提高其教育监 测和绩效评价的支撑能力。 3.本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 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 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 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 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086 4.本标准将适用对象划分为以下组别:小学、初中、高 中按每个年级为一组,其中小学为6组、初中为3组、 高中为3组。大学一、二年级为一组,三、四年级为一 组。 5.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各组别的测试指标均为必 测指标。其中,身体形态类中的身高、体重,身体机能 类中的肺活量,以及身体素质类中的50米跑、坐位体前 屈为各年级学生共性指标。 6.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 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 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 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小 学的加分指标为1分钟跳绳,加分幅度为20分;初中、 高中和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 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 10分。 7.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 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 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8.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6)。特殊学制的学校, 在填写登记卡时可以按规定和需求相应地增减栏目。学 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 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9.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 087 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 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 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中、中等职 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 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10.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 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 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 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 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 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 测。 11.各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 测试工作,《标准》测试数据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要 求审核后,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测试和数据上传时 间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12.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教育部 2014年7月7日 088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实验守则 为了规范实验教学管理,严肃学生实验操作,提升实验教学的质量与 水平,维护实验室各项设施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确保实验人员人身安 全,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凡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 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每次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验要求、目的与步 骤;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设备操作技术指导,对 设备的安全性与技术性有一定的了解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进行设备操作。 第三条 实验学生要听从教师和技术人员的指导,必须在了解实 验仪器设备性能之后, 有针对性的选择所需要操作的仪 器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认真观察和记录,提 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实验过程要注意安全,实验室严禁抽烟、乱拉电线、乱 接电源。实验中需用明火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用 明火的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如仪器发生故障,应立即 报告指导人员及时处理,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如 切断电源、灭火),并立即上报。 090 第五条 实验必须在实验教师或技师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具 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预先拟定安全防护措施,并有实验 指导教师在场监护,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使用大型、精密仪器,应先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经 指导教师同意,方可进行操作。 第六条 实验中要严肃认真,专心细致,注意环境卫生;节约用 水、电、药品、元件、原材料等,要爱护仪器设备和实 验室设施。 第七条 实验完毕后,应关闭、整理、清洁所使用的仪器设备; 及时切断水、电源;归还所借工具和其它物品;实验室 内属于学校的任何物资不能擅自带出实验场所。 第八条 凡违反实验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其它仪器设备而导致损 坏者,以及所借工具丢失损坏者,必需按学校规定作出 检查,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九条 所有学生务必严格执行本实验守则,同时还必须遵守各 实验室制定的实验细则。 本守则由实验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由指导教师和参加 实验的学生共同监督,严格执行。 091 092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奖学金 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注册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 含留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科生奖学金 评定细则的制定、修改以及对各项奖学金的最终评审。 学生处作为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 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分管领 导为主的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四条 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主任,小组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计财处、招 生办等部门负责人、相关教学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 家组成。 094 第三章 奖学金设置 第五条 本科生奖学金由政府奖学金、校设奖学金和外设奖学金 组成。政府奖学金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校设 奖学金为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 年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外设奖学金为基金会、企事 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潘天寿奖 学金、吴冠中奖学金、黄君璧奖学金、夏朋(姚馥)奖 学金等。 第六条 同学年中,各类奖学金兼得情况: 各项政府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各项校设奖学金不可同 时申请; 除国家励志奖学金外,政府奖学金与校设奖学金均不可 兼得; 政府奖学金和校设奖学金,与外设奖学金均可兼得; 新生奖学金可与各级各类奖学金兼得。 潘天寿奖学金、吴冠中奖学金、黄君璧奖学金和夏朋 第七条 (姚馥)奖学金等外设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 得;黄君璧奖学金在同学历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 除此之外,各项外设奖学金的荣誉和奖金均可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八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 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 ●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095 ●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上进,诚实守 信; ● 第九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良好。 凡当学年有下述任一情况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的申请 资格: 第十条 ●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处分者; ● 尚在留校察看期间者; ● 必修课有补考或缓考记录。 休学的学生不得参评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休学期结束 后,学生回校学习且参加相关考试者,需由教务部门认 定其学习成绩,并经过教学单位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审 核通过方可参评该学年各类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名额由学生处统一下发各教学单 位,各教学单位可根据各项奖学金评定细则自行制定本 单位的评定办法,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由学生自行申请,教学单位的奖学金 评审小组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名 单、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第十三条 经学生处对教学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后,由本科生奖 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 表彰。 096 第六章 奖学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四条 本科生奖学金分别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学校预算 安排、社会各界捐赠。 第十五条 本科生奖学金由计财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 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十六条 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由计财处根据学生处提供的获奖学 生名单,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组织等 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 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本科 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国美院发〔2017〕56 号)同时废止。 097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 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发展的优秀艺术人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学习、生 活和个性发展的综合反映,它是衡量学校教育成效的标 尺。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将作为学生申报和评定有关奖学 金和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就业选择时学校 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港澳台学 生、留学生除外),每学年评价一次,评价内容为学业 水平、品德素质、身体素质、综合能力四方面。 098 第四条 综合素质评价成绩(100分)=学业水平70%+品德素质 10%+身体素质10%+综合能力10%。 第二章 学业水平评价 第五条 学业水平评价主要依据学生每学年的公共课及专业课的 考试成绩,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习质量和 水平。 第六条 评价方式为每学年必修课的成绩(绩点平均分)。 第三章 品德素质评价 主要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集体组织意识、文明修养、 第七条 学习态度作风和法制纪律观念等表现。 评价方式为基本分80分+记实加减分,超过100分的, 第八条 按100分计。 记实加减分标准: 第九条 ● 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包括班团、社团、学生会、学 院(系部)、学校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思想政治学 习、教学创作、学科竞赛、学术讲座、社会实践、青年 志愿者活动、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等)视具体表现 加1—3分。无故缺席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减1分/ 次。 ● 在文明寝室日常卫生检查中评定为优秀的,寝室成员每 人加1分/次,评定为不合格的减1分/次,评定为学年校 级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 学生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有突出表 099 现,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10分。 ● 无故旷课,经查实,减0.5分/课时。 ● 受通报批评减5分/次,受警告处分减10分/次,受严重警 告处分减15分/次,受记过处分减20分/次,受留校察看 处分减30分/次。未达到学校纪律处分程度,但其行为 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减5分/1次。 第四章 身体素质评价 第十条 身体素质评价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 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十一条 身体素质评价由学校公共体育部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育 达标测试,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后 将达标测试成绩报送各教学单位,取达标测试成绩计 入。 第五章 综合能力评价 第十二条 综合能力评价考察学生在学校教育和成长中体现出来个 性化的能力,包括研究创新、学生工作、实践服务、文 体特长等四个方面。 第十三条 评价方式为基本分60分+各项加分,超过100分的,按 100分计。 第十四条 研究创新:指学生参加展览比赛、学科竞赛、创新创业 比赛、发明创造(获得相应组织认可)、科研论文正式 发表、课题项目(已立项并结题)等。 100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担任班级、学院(系部)、学校等各类学生 干部、各类社团主要干部,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工作 责任心、组织能力、领导能力。 第十六条 实践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志愿服务,被 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具有相应评价成果的。 第十七条 文体特长: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文艺、体育活动和 其它相关活动(如:运动会、校园文化节、社团文化 节、文艺汇演)等奖励或表彰。 第十八条 加分标准: 研究创新: ● 展览比赛、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比赛由学校组织相关专 家认定后予以加分 国家级 一等奖20分 二等15分 三等奖10分 优胜奖(入围奖)5分 省部(市)级 一等奖10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5分 优胜奖3分 二等奖3分 三等奖1分 优胜奖0分 校级 ● 一等奖5分 专利项目: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7分,获国家授权的 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5分;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2 分。 ● 科研论文发表:刊物级别划分参照学校科研创作处相关 规定,一级刊物10分,二级刊物7分,三级刊物3分。 其中第二作者加分权重为0.5,第三作者加分权重为 0.25。 ● 课题项目结题:项目级别划分参照学校科研创作处相关 101 规定,国家级10分,省部、厅局级7分,校级2分。其中 第二参与者权重为0.5,第三参与者权重为0.25。 社会工作: 校(院系)学生会、社团 校(院系)学会、 联合会各部门正副部长、 各级学生 班级其它 工作岗位 社团联合会正副主 学生党支部的支委,各班 组织的 学生干部 席、分团委副书记 班长、团支书,学生社团 干事 主要负责人 加分标准 ● 5分 3分 1分 1分 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份完成考核。能够履行 工作职责、按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按加分标准计分。担 任学生干部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 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计0分。兼任多 项职务的学生,按最高值计分。 ● 担任学生干部期间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予以另加分, 国家级5分,省市级3分,校级1分。 实践服务: ●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各类个人和 集体荣誉的,或撰写的实践报告、调查报告获奖的:国 家级8分,省部市级5分,校级3分。 文体特长: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102 一等奖10分 一等奖7分 一等奖3分 二等奖7分 二等奖5分 二等奖2分 三等奖4分 三等奖2分 三等奖1分 其他规定: ● 参加各类竞赛和活动的,一般要求每组选手在3人 (含)以内。3人以上视为集体参赛,其加分办法为: 核心成员权重为0.6—0.8,一般成员为0.4—0.6,不分 先后则均为0.5。 ● 参加同一竞赛或活动的,取其最高奖项予以加分;不同 竞赛或活动的加分可累计。 ● 竞赛或活动最高奖项为特等奖的,其奖励与一等奖相 同,其它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 ● 按照名次进行奖励的竞赛和活动,第1、2名参照一等奖 加分,第3、4、5名参照二等奖加分,第6、7、8名参 照三等奖加分。 第六章 综合素质评价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 责监督和指导,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教学单位 分管领导、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 任、学生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 组织部署本单位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 裁决综合素质评价纠纷,做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的 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 审定、公示、报送评价结果。 103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按如下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 每位学生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向教学单位综合素 质评价小组提供加分的原始依据; 审议和评分。 教学单位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 规定,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学业水平评价、品德素质评 价、身体素质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的成绩,根据权重系 数,合成每位学生学年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出同专 业同年级的名次; 公示。 教学单位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向本单位全体同学进行公 示,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学生如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 疑义,向教学单位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出,由教学单位 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进行复查; 结果存档。 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结果返回到班内签字确认,确认 无误后,将结果存档。 第二十二条 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及专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实施 细则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报学生处批准备 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2015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 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国美院发〔2014〕142号 104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校设奖学金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 第一条 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美术学院本科生奖学 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校设奖学金类别包括:“学年奖 第二条 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校设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注册在校的本 第三条 科学生(不含留学生)。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 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 ●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上进,诚实守 信; 106 ●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素质 良好。 第五条 当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选资 格: ● 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 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 ● 必修课有补考或缓考记录。 第六条 学年奖学金 ● 评选要求: ① 各教学单位以学生学年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确定学年奖学 金。学生申请学年奖学金要求学年综合评价成绩排名在 同专业同年级的前50%。 ② 学生申请学年奖学金要求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 准》(免予执行的除外)良好及以上等级。 ● 奖学金金额、比例: ① 一等奖学金:金额5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 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比例为学 生数的5%。 ② 二等奖学金:金额30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 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1200元),比例为学 生数的10%。 ③ 三等奖学金:金额1500元(艺术人文学院、设计艺术 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600元),比例为学生 数的15%。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 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 生,共设为六项,其各项奖金为1000元(艺术人文学院、 107 设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系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各项奖 学金评选对象和条件如下: ① 思想品德优秀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本学年获校 级及以上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寝室长等荣 誉称号,或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 ② 社会工作优秀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本学年任校 团委委员、各院系(部)分团委(团总支)书记、校学 生会、校社团联合会、社团主要负责人、各院系(部) 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班长、团支书,任满一学期以上; 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③ 学习成绩优秀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专业课或公 共课各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 ④ 文体活动优秀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参加校级及 以上体育比赛得名次者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文艺汇演获奖 者。 ⑤ 实践服务优秀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遵纪守法并 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活动、社会实践表现突出者。 ⑥ 创新创业优秀奖(比例为学生数的2%):参加校级以 上专业展览赛事、相关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者;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或在校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上论文获奖者;主持 或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者。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在每年的9月进行,由本科生奖学金评 审委员会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各教学单位分管领 导组织实施评选活动。 108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评选过程中需经民主讨论,初评名单应公示 三天,充分征求意见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并在全 校范围内公示,报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本办法中的各类奖学金不能兼得。各类奖 学金由学校统一颁发证书及奖金,并将获奖登记表存入 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完成后,奖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 中,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 校设奖学金评选办法》(国美院发〔2019〕57号)同 时废止。 109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 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和校园文化建设,鼓励和表彰学生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特制定本 细则。 学生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两种。个人荣誉称号包 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部”、“优秀本科毕业生”等。 一、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一)参评基本条件 ①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上进,认真参 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 ②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 养,品德素质评价排名位于同专业同年级前50%; ③ 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未受过纪 律处分; ④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原则上无旷课行 为; ⑤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集体活动,注重文明修身,精 神面貌良好。 (二)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具体条件及比例 ①“三好学生” 110 三好学生原则上从学年一等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 家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体能测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级,各科成绩无补考记录。三 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5%。 ②“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各级团学组织骨干成员。能 积极参加各级学生干部培训,在参评年度作为主要负责 人多次策划组织和参与各类校园文化、专业竞赛活动。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3%。 ③“优秀团员” 注重理论学习,遵守团的纪律,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和 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 任务,在学习、工作及其他集体活动中起模范作用。优 秀团员的评选比例为团员总数的3%。 ④“优秀团干部” 热爱团学工作,并在开展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能密切 联系团员青年,具有奉献精神,乐于为同学服务,以身 作则,带领团员发挥模范作用并受到团员青年的信任和 拥护。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团员总数的1%。 ⑤“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省级 优秀本科毕业生的评选对象需在校期间获校级及以上荣 誉称号至少两次,其中获校级“三好学生”至少一次。 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的评选对象需在校期间获校级二等 及以上奖学金至少一次,并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至少 一次。省级优秀毕业生名额:按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 4%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按应届本科毕 业生人数10%的比例评选。 二、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111 (一)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 部”等。 (二)“先进班集体”参评基本条件及名额 ① 全班同学积极上进,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集体主义 意识,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学年无一人受违 纪处分。 ② 班干部以身作则,有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③ 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风良好,目的明确。 ④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原则上全班同学的体能测试达到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并能积极 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⑤ 积极参加学校的“健康生活 文明寝室”建设,自觉维 护和保持宿舍的良好环境和秩序,宿舍检查均为合格。 ⑥ 各教学单位申报“先进集体”的名额为1至3个。 (三)“先进团支部”参评基本条件及名额 ① 每学期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开展理论学习和理想信念教 育活动1次以上。 ② 团的组织建设扎实,团支部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在团员 发展和管理中富有成效,团费收缴及时。 ③ 能积极组织和调动团员青年开展文体活动,参加公益活 动,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上级组织交给 的各项任务。 ④ 支部全体成员有较强的团员意识,每学期开展团日主题 活动1次以上。 ⑤ 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 作。 ⑥ 支部全体成员遵纪守法,团结向上,全学年无一人受 违纪处分。 ⑦ 各教学单位申报“先进团支部”的名额为1至3个。 112 三、评选程序和奖励 ①“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9月行;“优秀学生 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 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工作在每年4月进 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每年3月进行。 ② 各项荣誉的评选均由个人或集体提出申请,经教学单 位初评推荐,报学工部(学生处、团委)审核,学校 评审批准。“优秀毕业生”需报省教育厅批准。 ③ 获得各类荣誉称号者,由学校统一办法荣誉证书,并 进行表彰。“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 荣誉证书。 ④ “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 奖励经费均为1000元。 四、其他 ①“特别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为表彰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学校赢 得荣誉,为社会作出特别贡献的在校学生,经校学生 思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授予特别荣誉称号,给 予表彰奖励。 ② 学校设立“十佳大学生”、“年度人物”、“自强之 星”、“志愿之星”、 “优秀社团干部”、“十佳 心理委员”、“优秀寝室长”、“文明寝室”等荣誉 称号,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和发布。 五、附则 ① 本细则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荣誉 称号评选工作细则》(国美院发〔2016〕61号)同时 废止。 113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学生勤奋学 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7〕9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 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浙江省高校国家 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 程》(浙学助〔2010〕1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普通 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14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 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综合素质评 价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 目。对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亦可申请国 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 各教学单位学生人数和比例,分配给各教学单位,不多 评,也不少评。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 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 各教学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 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 议后,由本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 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 学生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 115 核,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提交至学校本 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 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 厅审批。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与校设奖学金不可兼 得。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款项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 卡中,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 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 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本专科生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国美院发〔2013〕79号)同 时废止。 116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 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教〔2007〕90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浙江省高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 作规程》(浙学助〔2010〕16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浙江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 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 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第四条 118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 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必须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程序认定; ● 第六条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各科成绩无补考记录。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 额,按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和各教学单位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人数和比例等实际情况,分配给各教学单 位。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 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 请,并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 料; ● 各教学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 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 议后,由本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 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119 ● 学生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 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提交至学 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 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 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 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 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 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本专科 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国美院发〔2017〕52 号)同时废止。 120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是由省财政出资设立,是国家奖 学金的补充和延伸,用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 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第三条 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 年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 第五条 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121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 是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 出,亦可申请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 证明。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 按各教学单位学生人数和比例,分配给各教学单位,不 多评,也不少评。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 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 填写《浙江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 各教学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况 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 议后,由本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 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 学生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 核,确定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提 交至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 122 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与校设奖学金不可 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到省政府奖学金款项后,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 行卡中,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对本科学生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 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 监察、各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3 中国美术学院 大学生学科竞赛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化、科 学化、制度化,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持续有效开展, 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级别 ● (一)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相关部门名义组织并行 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 (二)省级学科竞赛:指省政府行政部门或授权相应学 术团体和学会组织的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或国家级区 域性(如华东地区)学科竞赛。 ● (三)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授权全国性 学术团体和学会组织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或指联合 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学术团体、学会组织的世界性学科 竞赛。 第三条 学科竞赛类别 ● (一)学校将学科竞赛按 A、B 二个类别进行管理。其 中 A 类是由教育部、教育厅主办的权威性竞赛项目;B 类是由科技竞赛委员会等其他部门主办、纳入各类考核 评估的竞赛项目。 124 ● (二)学校重点支持 A 类学科竞赛项目,学校根据 A 类竞赛项目的学科属性,组织相关教学单位共同建设学 科竞赛基地,承担竞赛训练与赛事组织。 ● (三)B 类学科竞赛项目以教学单位为主体组织开展, 鼓励学生参加有利于扩大学校影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的其他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项目。 ● (四)A、B 两类竞赛项目每年会动态调整。由校学工 部(团委)、教务处、研工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等职能部门根据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公布的学科竞 赛排行榜赛项和各类考核评估内容进行更新,并在学校 内网公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科竞赛在学校学科建设和创新创业工作统筹领导 下进行。学工部(团委)、教务处、研工部、发展规划 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协同合 作,共同做好竞赛认定和成果奖励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赛事的要求,负责做好前期项目的培 育、选拔工作,做好竞赛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学 校相关部门为竞赛的组织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竞赛奖励 第六条 对在学科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我校学生团队、指导教 师团队,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条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 书、文件和本文件相关规定为依据。其中,各类竞赛的 125 主体/主题赛事与专项赛、国际赛道等区别认定,专项 赛、国际赛道等奖励按“降一档”执行。 第八条 获奖学生奖励 ● 对于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学生团 队,根据《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科研创作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国美院发〔2019〕19号)相关规定进行 奖励。 ● 对于在学科竞赛中获得突出荣誉的学生个人,在各类评 奖选优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指导教师奖励 ● 对于指导学生团队获得学科竞赛国家级、省级荣誉的 教师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获奖等级 国家级A类 国家级B类 省级A类 省级B类 特、一等奖/金奖 10 万元 5 万元 1 万元 0.5 万元 二等奖/银奖 5 万元 2 万元 0.5 万元 0.3 万元 三等奖/铜奖 2 万元 1 万元 0.3 万元 0.2 万元 其中,专项赛、国际赛道的奖励按“降一档”执行,如 专项赛、国际赛道“国家级特、一等奖/金奖”,按照主 体赛事“国家级二等奖/银奖”奖励,其中省赛三等奖/ 铜奖项目根据校赛成绩奖励。 以上奖励经费从学校相关人员经费中列支,不占各单位 奖励性绩效额度。 ● 对于指导学生成绩突出的指导教师,可授予“中国美术 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荣誉,并在职称晋 升、岗位评聘、业绩考核、荣誉获评、研究生招生指标 分配等环节予以相应优先考虑。 126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科竞赛奖励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中国美术学院; 同一项目在同一赛事的不同级别获奖,按照就高原则, 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 行。 国美院发〔2021〕25号 127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科研创作成果 奖励办法(修订) 为加强学术创新创造能力培养,支持鼓励学生开展高水平科研创作,推 进省重点高校和国家“一流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 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本校注册的在读本科、硕士、博士研究 生(不包括我校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不分学习方式 (全日制/非全日制)、就业方式(定向/非定向)或学位 类型(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凡科研创作成果符合要求的 均予以奖励。 二、奖励原则 学生科研创作成果奖励坚持创新导向、质量优先、以质定 奖的基本原则。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学生科研创作成果的奖励范围包括期刊论文、参展获奖、 学科竞赛、技术专利、其他成果等五类。 (一)期刊论文 128 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元/篇) 说明 权威期刊、SSCI、 A&HCI、SCI(一、二区) 收录并公开发表 (含网络在线发表) 10000 权威期刊名单见附件1; 外文论文类型为Article、 Review、Letter的论文 一级期刊、CSSCI、 CSCD期刊 5000 一级期刊名单见附件2 说明: (1)申请奖励的期刊论文第一完成单位须署名为“中国 美术学院”。作者署名情况仅限两类:学生本人作为独立 作者或第一作者(全额奖励);导师署名第一作者、学生 署名第二作者(减半奖励)。第三及以后的作者学校均不 受理奖励申请。对于不署名作者单位的期刊,以中国知网 等收录机构标注的作者单位为准。 (2)同一篇论文被多种检索系统同时收录,就高奖励。 同一期刊被收入不同层次期刊范围的,就高奖励。SCI、 SSCI、A&HCI、CSCD收录论文须提供检索报告。 (3)期刊论文发表以见刊为准,用稿通知不计。论文收 录以相关机构公布为准,以论文发表时相关期刊的有效收 录情况和收录范围为准。相关收录机构或学校研创部门 对期刊范围进行调整,本奖励办法同样适用。本办法中 CSSCI期刊系指“来源期刊”,不包括扩展期刊及集刊。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重要报刊“理论版”上发 表期刊论文视同一级期刊。 (4)论文发表后,又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 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四大 收录机构全文转载的,按一级期刊计。 (5)发表在期刊上的艺术作品按该期刊级别予以奖励, 但艺术作品发表版面不应小于1/2页。多幅作品在同一期 刊物发表的按1篇期刊论文奖励计。 (6)发表于各级刊物的翻译论文按照相关论文奖励金额 的50%计算。 129 (7)期刊论文字数须在3000字以上。发表载体均指正刊 发表,不包括所谓增刊、内刊、专辑、专刊、专集、特 刊、特辑等。期刊论文内容须具有专业性和学术性,不包 括访谈、序言、书评、随笔及介绍性文章等。 (二)参展获奖 奖励名称 奖励名称 国家级 重要展览 省级美展 省级重要 展览 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元/篇) 金奖 银奖 铜奖 优秀奖 参展 金奖(一等奖) 银奖(二等奖) 铜奖(三等奖) 优秀奖 金奖(一等奖) 银奖(二等奖) 150000 100000 80000 20000 10000 15000 10000 5000 2000 10000 5000 金奖(一等奖) 3000 银奖(二等奖) 2000 奖项说明 五年一度的全国美展 文旅部、教育部、中国 文联、中国美协、国家 一级协会下属各艺委会 等单独主办的展览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五年一度综合性美展 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省 文联、省美协等单独主办 的展览 说明: (1)上述展览获奖必须以“中国美术学院”为第一完成 单位(以中国美术学院名义申报、参评和记名表彰),且 学生本人必须为第一完成人。 (2)在同一展览中获奖作品超过两件(组、套)以上 的,最多按两件计算,择其中等级最高的两项予以奖励。 (3)国家级重要展览认定范围:由文旅部、教育部、中 国文联、中国美协、国家一级协会下属的各艺委会等单独 主办的展览。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团体挂中国美协名 义主办的展览不认定为国家级重要展览,按“省级重要展 览”参加认定。 (4)省级重要展览认定范围:由省级文旅厅、省文联、 省美协等主办的展览。行业、部门、地方政府、团体挂省 级美协名义主办的展览,一般不予奖励。 130 (5)若上述展览获奖不设等级的,按如下原则处理:只 设最佳及优秀奖的创作成果,最佳按相关类别的二等奖、 优秀按相关类别的优秀奖标准奖励;只设优秀奖的创作成 果,按相关类别的三等奖标准奖励。 (6)各种类型的国际性展览暂不列入奖励范围,特殊情 况由学生科研奖励的评审机构审议决定。 (三)学科竞赛 特、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金奖 银奖 铜奖 国家级A类 5万元 2万元 1万元 国家级B类 1.5万元 0.8万元 0.5万元 省级A类 1万元 0.5万元 0.2万元 省级B类 0.2万元 0.1万元 0.05万元 获奖等级 说明: (1)其中,专项赛、国际赛道的奖励按“降一档”执 行,如专项赛、国际赛道“国家级特、一等奖/金奖”,按 照主体赛事“国家级二等奖/银奖”奖励。 (2)学校鼓励本科和研究生参加学科竞赛,特别是A类比 赛。竞赛项目每年会动态调整,由校学工部(团委)、教 务处、研工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等职能部门根据教 育部各类考核评估内容进行更新,并在学校内网公布。 (3)上述学科竞赛类获奖须以“中国美术学院”为第 一完成单位(以中国美术学院名义申报、参评和记名表 彰)。同一项目在同一赛事的不同级别获奖,按照就高原 则,不重复奖励 (4)对学科竞赛级别有争议的,由学校组织成果认定时 统一评审确定。 131 (四)技术专利 技术专利共分为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 利三类,按类别和转化情况予以差别化奖励: 专利类别 奖励(元/项) 附加奖励(元/项) 国家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专利 10000 1000 转化之后,再奖励15000 转化之后,再奖励4000 转化之后,奖励2000 说明: (1)各类技术专利均以国家颁发的正式技术专利证书 为准。专利转化的证明材料为:技术专业证书、学校科 研部门认定的技术专利转化合同。 (2)学生本人须为第一发明人,且“中国美术学院” 为第一署名单位。 (五)其他成果 1. 国家艺术基金 国家艺术基金年度美术创作资助项目和年度青年艺术创 作人才资助项目,接受个人申请。学校鼓励学生申报该 类项目,每项奖励6000元。 说明: (1)国家艺术基金以上级正式文件或项目结题书为 准。立项后按奖励金额的50%核付,结题后再奖励剩余 的50%。超过规定结题时间的项目结题,不再奖励。 (2)集体项目的奖励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统筹支配。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科研项目撤项或不能完成 项目研究的,立项奖励金额需全额退回。 132 2. 优秀学位论文 奖励层次 奖励项目 奖励标准 (元/项) 优秀学位论文 奖励 全国教指委组织评选的优秀学位论文、创作 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 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5000 10000 5000 2000 四、成果申报和认定 (一)统计时段 学生科研成果奖每年组织奖励一次,统计周期为每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以论文发表、奖励授予、专利授 权、项目结题通过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和认定程序 ● 1.个人申报。申报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开展。 本科和研究生通过相关管理系统个人账号进行填报,并 线下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培养单位审核。 (1)期刊论文:提供封面、目录、正文全文、封底, 正文全文可使用中国知网下载文档。 (2)参展获奖和学科竞赛:参展证书、获奖证书。 (3)技术专利:专利证书、转化证明(专利证书及学 校研创部门认定的转化合同)。 (4)其他成果:国家艺术基金提交课题批文、优秀学 位论文提交获奖证书。 ● 2.院系审核。培养单位根据学生线下提交的纸质证明材 料,审核其与网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并 在系统中完成审核。 ● 3.复审公示。相关管理部门在培养单位审核的基础上, 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 4.审定奖励。组织召开学生科研成果奖励专家评审会 133 议,评审确定成果认定和奖励适用中的重大问题。 (三)在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内的其他高水平科研创作 成果(如出版专著等),报经专家审定,经认定达到相 应水平的,可以参照相应等级和标准予以奖励。 五、其他说明 (一)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申请、投稿,毕业后取得的 以“中国美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视同 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一年内可以申请奖励(以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开会日期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二)若同一成果符合多项奖励类型的,按最高奖级 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学科竞赛类不同奖项可以兼 报兼得)。同一奖励成果,多人以团队形式参与的, 奖励由团队自行分配;同一成果原先已获学校奖励, 后又在更高层次发表、获奖的,毕业后一年内可以申 请补差奖励(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日期为准), 逾期不再受理。 (三)本文件所指的奖励系对在读学生的科研创作成果 本身的奖励,与学生奖助学金、评优评先、毕业资格条 件审核等互相独立,可以兼得。 (四)获得学校奖励有关成果,学校拥有公开发表、引 用和采纳使用的权利。 (五)如奖励项目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有违学术道德 与学术规范的,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收回 所授予的荣誉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34 (六)学科竞赛获奖以大赛规定的参赛对象范围为准, 由创业学院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七)学校设立学生科研创作成果奖励基金。成果评定 后予以奖励,个人所得税由受奖人本人承担。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工部、教务处解释并共同 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2年1月开始施行,原《中国美术学 院学生科研创作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国美院发〔 201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科研奖励权威期刊目录 2、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科研奖励一级学术期刊目录 135 附件1: 中国美术学院学⽣科研奖励权威期刊⽬录 (19种) 序号 刊物名称 主办(管)单位 ISSN 1 法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 研究所主办 1002-896X 2 管理世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1002-5502 3 教育研究 教育部主管、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 1002-5731 4 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0577-9154 5 历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0459-1909 6 社会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1002-5936 7 体育科学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主办 1000-677X 8 外国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 1001-6368 9 外语教学与研究 教育部主管,北京外国语大学主办 1000-0429 10 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0511-4683 11 心理学报 中国心理学会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0439-755X 12 新华文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管、 人民出版社主办 1001-6651 13 新闻与传播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 与传播研究所主办 1005-2577 14 哲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1000-0216 15 政治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1000-3355 16 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1002-4921 17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11-6134/ C(CN号) 18 中国图书馆学报 文化部主管、中国图书馆学会和中国国家图 书馆主办 1001-8867 19 中国语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 研究所主办 0578-1949 136 附件2: Ӿࢵᗦ๞਍ᴺ਍ኞᑀᎸॹۜӞᕆ਍๞๗‫ږ‬ፓ୯ ҁ‫و‬25ᐿ҂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ISSN 1 新美术 中国美术学院 1674-2249 3 美术研究 中央美术学院 0461-6855 3 装饰 清华大学 0412-3662 4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版) 南京艺术学院 1008-9675 5 美术观察 中国艺术研究院 1006-8899 6 中国书法 中国书法家协会 1003-1782 7 建筑学报 中国建筑学会 0529-1399 时代建筑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 规划学院) 1005-684X 9 建筑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001-6740 10 中国园林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1000-6664 11 音乐研究 人民音乐出版社 0512-7939 12 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中央音乐学院 1001-9871 13 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 上海音乐学院 1000-4270 14 中国音乐学 中国艺术研究院 1003-0042 15 北京舞蹈学院学报 北京舞蹈学院 1008-2018 16 文艺研究 中国艺术研究院 0257-5876 民族艺术 广西民族文化艺术研究 院 1003-2568 18 艺术百家 江苏省文化艺术研究院 1003-9104 19 电影艺术 中国电影家协会 0257-0181 当代电影 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 等 1002-4646 21 世界电影 中国电影家协会 1002-9966 22 中国电视 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1002-4751 23 戏剧 中央戏剧学院 1003-0549 24 戏剧艺术 上海戏剧学院 0257-943X 25 戏曲艺术 中国戏曲学院 1002-8927 8 17 20 137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资助工作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学生资助对象的资助工作,帮助学生资助对 象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培养励 志感恩精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 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 《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 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财 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 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 费减免、社会捐赠助学金、困难补助、缓交学费等多种 形式的学生资助对象资助体系,并执行新生“绿色通 道”制度。 第三条 学生资助对象的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 理”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 139 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教学单位二级 管理。学生处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 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项目的评审。计划财务处负 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生资助 对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 全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 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人员参加的 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 作。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或年级 (或专业)人数合理设定,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资助 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范围内 公示。 第三章 资助对象的认定 第七条 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注册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并因家 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 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的学生。 第八条 140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是学 校实施各项资助措施的重要依据,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 申请,班级、教学单位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依据《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国美学发〔2020〕6号)实施。 第四章 资助措施 第九条 经学校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各 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等渠道获 得经济资助,也可通过各类发展性项目提高综合能力。 ● 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 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 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学生资助对象支付在校学习期 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每生每年 最高贷款额度为12000元。分就学地贷款和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两种方式。具体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 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教〔2021〕164号)执行。 ● 奖助学金 1.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对象的专项 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 元。 2.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来资助学生资助对象的生活费用开 支,分为两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 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 141 3. 外设助学金 外设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基金会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 立,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对象。 各类奖助学金依据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 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由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 劳动,并取得一定报酬的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学生资助 对象参加。具体依据《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办法(修订)》(国美学发〔2022〕23号)执行。 ● 学费减免 学校对本科生中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 子女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减免学费的学生实习学费减 免,减免学费的最高额度为5000元。 具体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 困难补助 1. 专项困难补助 学校根据学生资助对象的不同情况,开展冬季送温暖、 毕业生就业援助等专项困难补助。 2. 临时困难补助 临时困难补助是学校为帮助部分因家庭或本人遭受突发 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临时困难而影响在校学习的学生所 设立的临时补助制度,补助额视困难程度另定。 ● 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是学校为全日制本科新生中学生资助对象顺利 142 入学设立的制度。学校审核通过学生资助对象提交的相 关证明后,予以办理缓交学费和入学手续。 ●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 1. 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 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 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2.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 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 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 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具体依据《财 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 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实施。 3.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本科在校生 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 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 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补偿学 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 元。具体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 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 164号)实施。 4. 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国家予以学费资助,每学年资助金额最高不 超过12000元。 143 ● 发展性资助计划 发展性资助计划是学校为促进学生资助对象全面发展与 健康成长,培养感恩精神和责任意识,提升综合素质和 实践能力所设立的综合性资助项目。通过项目化运行方 式,引导学生开展志愿服务,社会实践、调研,艺术创 作等。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 1000-2500元,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为3000-5000元。 ● 实习实践资助 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加强创新实践能力和职业能 力,学校为学生资助对象的实习实训及实践采风提供资 助。 第五章 教育引导 第十条 重视对学生资助对象的关心关爱和教育引导,关注他们 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 斗、诚实守信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 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 以外设奖助学金自我管理团队或助学社团等形式,通过 项目化的方式,拓展学生自我教育途径,开展回报社 会、关爱他人等公益活动,促进学生自身素质全面发 展。 第十二条 凡获得各类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和 义工活动,每学年参加不低于20小时的义工活动。 144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各项资助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金额实行总量控制。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无偿资 助(包括由政府、学校、基金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 位及其他捐资主体所提供的资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 过其学杂费和基本生活费总和。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应取消资助资格。 ●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 在申报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三)推荐人选因上 ● 述原因被取消资格,产生的名额空缺,各教 学单位不得再补报。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内部设立的资助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学 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制定的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及有关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 生资助工作管理条例(修订)》(国美学发〔2020〕7 号)同时废止。 145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 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 助尽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 《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 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的要 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科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 科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或难以负担自 我发展和综合能力提升的。 第三条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 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 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 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46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学生 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 主任、辅导员等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 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担任组长,班团干部、学 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 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 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 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 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的标准分为保障型、补贴型和发 展型三档。 保障型资助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 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的,生活无保障。 补贴型资助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 资金,能够支付学生部分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 本费用,生活费用负担较重。 发展型资助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 资金能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 用,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 147 还受到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第九条 比照认定指标量化表(详见附件),如果1、2、3、4、 5、6、7等7项指标中任何1项或任何2项指标分值之和 在4分以上(含4分),一般可认定为保障型资助对象; 任何1项或2项指标分值之和在2至4分(含2分),一般 可认定为补贴型资助对象;任何1项指标分值在2分以 下,一般可认定为发展型资助对象。 第十条 家庭经济非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生活补 贴型资助对象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发展型资助对象不享 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学费减免等国家资助政策,但可以享受学校规定的勤工 助学、教育消费卡、“发展性”资助计划等相关资助政 策。 第十一条 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守则及各项校规校纪,道 德品质良好; (2)学习态度端正、生活俭朴; (3)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及学校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各类资助: (1)月基本生活消费高于学校在校生平均水平,经常 在外大额就餐者; (2)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3)平时有高档消费现象,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 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高档饰品等 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厅、酒吧等娱 乐场所;节假日经常自筹资金外出旅游者; 148 (4)屡次旷课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5)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者; (6)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 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要求 在9月中旬完成。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生 资助对象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各教学单位范围内 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 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教学单位 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书面方式向 学校学生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学生资助对 象的新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 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 认定申请表》,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 情况调查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 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 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学 生中学生资助对象的档次,报各教学单位认定工作小组 149 进行审核。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 请的学生,教学单位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 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 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 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教学单位审核通过的《中国美术 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 庭情况调查表》,对保障型资助对象、补贴型资助对象 实行书面审核,对发展型资助对象和部分申请临时资助 的学生由学校组成的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评议,评审结果 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学生资助对象进行 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资 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各教学单位有条件要实地走访学生家庭,如发现弄虚作 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 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 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 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或发现学生有挥霍、消 费不合理等现象,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 生处备案。 150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建立学生资助对象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 理,及时建立、健全全校学生资助对象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国美院发〔2017〕57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量化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中国美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151 附件1 附件 2: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指标量化表 指标 1 家庭属性 2 本人健康状况 3 家庭成员劳动力情 况 4 家庭遭受灾难情况 5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 入(说明收入来源:务 农、打工等) 6 家庭其他经济负担 情况 7 来源地区 需要说明的其他情 况 指标内容 1.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1.2 孤儿(含福利机构监护对象、父母双亡) 1.3 烈士子女 1.4 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去世 1.5 单亲家庭,父母离异 2.1 患有医保规定特殊病种需要长期治疗 2.2 患有医保规定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 2.3 残疾 3.1 父母双方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2 父母一方因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3 父母双方因残疾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3.4 父母一方因残疾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3.5 父母双方因残疾丧失小部分劳动能力 3.6 父母一方因残疾丧失小部分劳动能力 4.1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4.2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比较严重的财产损失 4.3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5.1 低于或等于家庭所在地低保标准(含低保家庭、农村五保户 等) 5.2 介于家庭所在地低保标准与低保标准的 150%之间 6.1 父母、兄弟姐妹中 2 人及以上患有医保规定特殊病种,医疗 费用负担重 6.2 父母、兄弟姐妹中 1 人患有医保规定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负 担重 6.3 父母、兄弟姐妹中 2 人及以上患有医保规定特殊病种以外的 其他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6.4 父母、兄弟姐妹中 1 人患有医保规定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严 重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分值 4 4 4 3 1 4 2 2 6 4 5 2 2 1 4 2 1 4 2 6 4 4 2 6.5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1 7.1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农村 1 1、指标体系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经济困难的详细情况; 2、评议小组可结合学生情况和评议结果修订分数。 备注: 1.患病须有病历(附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的),残疾须有残疾证(附复印件并查看 原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须写明情况。 152 附件2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家庭 通讯 信息 学院: 姓 名 专业: 年级: 出生年 月 性 别 民 族 身份证 号码 政治面 貌 入学前 户口 家庭人 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 特长 □是□否 烈士子女 联系电话 (区号)- 孤 残 □是□否 单 亲 □城镇 □农村 □是□否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健康 状况 年收入(元)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签 章 学生本 人签字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 。 。 。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 字 注:低保户、烈士家庭、五保户、残疾学生等附证明文件复印件。 153 姓 名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出生 性 别 身份证 附件3号码 4: 专 附件 业 年 级 学  生  本 人  基  本 情 学 况 生 陈 述 申 请  认 定  理  由     家庭人均 面貌 年收入 元 工商银行 卡 号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班级 在校联系电话  姓 名 姓 名 出生 出生 年月 年月 性 别 性 别 身份证 政治 号码 面貌 身份证 政治 专 业 系别 号码 面貌 年 级 班级 专 业 系别 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限 200 字) 年 级 班级 本人郑重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 民 族 民 族 家庭人均 元 年收入 家庭人均 工商银行 元 卡号 年收入 在校联系电话 工商银行 卡 号 在校联系电话 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我所陈述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可信,并接受学校、老师和 我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属实,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可信,并接受学校、老师和同学 同学的监督、核实。若所陈述内容及提供材料虚假,一经核实,愿意放弃在校期间的各种评 的监督、核实。若所陈述内容及提供材料虚假,一经核实,愿意放弃在校期间的各种评优、 优、评奖和资助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纪律处分。 评奖和资助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纪律处分。   学 生 陈 述 申 请  认  民 定  主 理 评 由 议 政治 系别 教学单位: 教学单位: 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 族 年月 对照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保障型 □ 量化   补贴型 □ 本人郑重承诺: 表所   保障型 □ 对照   得分 推 发展型 □ 陈 量化   荐 述 我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属实,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可信,并接受学校、老师和同学 数: 表所 补贴型 □ 档 理 家庭经济不困难 由 得分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次 分 的监督、核实。若所陈述内容及提供材料虚假,一经核实,愿意放弃在校期间的各种评优、 □发展型 □ 数: 评奖和资助资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纪律处分。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认真审核后, 教     民 主 评 议 154 学 单 位 对照 意 量化 见 表所 得分 数: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 学 生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整为 。 资助 。 管理 保障型 □ 机构 推 陈 意见 工作组组长签字: 荐 述 负责人签字: 补贴型 □ 档 理 次 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展型 □ (加盖部门公章)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学 校 学生签字: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来资助学生资 助对象的生活费用开支,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学生资助对象的关怀,根据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 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 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 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 10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 1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来资助保障型、补贴型学生资助对象 的生活费用开支。 156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4500元,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 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经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 定程序认定。 第六条 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 全校学生资助对象总数和各教学单位学生资助对象人数 和比例等实际情况,分配给各教学单位。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 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 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 各教学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申请学生情 况,本着“同等贫困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 贫困优先”的原则,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及资助档 次,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本单位领导签 157 署审核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 学生处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 核,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 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 厅审批。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 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款项后,分春秋两季汇入受助学生 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 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各级主 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中国美术学院本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国美院发〔2017〕55号)同 时废止。 158 中国美术学院 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 令)及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 家庭子女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减免学费的学生。 ● 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 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上一学年各科成绩必须合格且无违 纪处分。 二、减免金额与比例 ● 学费减免金额最高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理论类学生最 高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 学费减免人数最高比例不超过在校本科学生总数的 2%。 三、申请程序 ●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美术学院学 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父母所在单位或当 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 明)或相应文件,由所在教学单位审定。 160 所在教学单位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 经学生处复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报送计划 财务处统一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四、其他 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并做好申请学生的 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学生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努力学 习、积极进取。 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者,除责成其全 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所有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均实行以助代减的方式,由 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当年学费或下一学年学费的 减免。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国美院发〔2014〕50号 161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 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 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 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 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增长才干,促进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报酬的助学活动。倡导 和组织大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取合 法报酬,有效地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 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 展。同时,勤工助学也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 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62 ● 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资助工作结合起来,在勤工助 学岗位招聘过程中,应优先安排经过认定的资助对象, 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资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 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 重在引导学生参与学校的管理与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 动,帮助他们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树立正确 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劳动观。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 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 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学校 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工作,学生处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工作职能 为: ● (一)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 制度,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 (二)对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 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 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并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 (三)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不定期对学 生勤工助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 (四)维护学生权益。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中的合法权 益得以保护。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的过程进 163 行监督,对有损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纠正甚至取 消用人单位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 (五)对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而影响专业学习或 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 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资格。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学校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数 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 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 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 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 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 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 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 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一般在每学年 6 月份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用工 单位申报(原有岗位申请复核),填写《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审定设立。 第十条 岗位审定设立后,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发文公布岗位。 符合条件的同学填写《中国美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 表》,经用工单位双向选择面试同意之后,用工单位将 《中国美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信息汇总表》上交至中国 美术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164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 (一)全日制在校注册的学生; ●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 (三)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 (五)有责任心,服从组织安排。 学校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批、登 记。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 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联系,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 学服务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对于 盗用学校名义和占用学校设备在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生,一经发现,从严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 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 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 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 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考核、计酬标准和报酬发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勤和工作考 核,并于每月23日之前将《学生勤工助学考评表》,报 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用人单位需每月及时与勤工助 165 学学生核实卡号等信息。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要落实专人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和指 导,从工作的质量、数量和劳动态度等几方面进行考 核,不得放任自流。对违反规定、工作不认真、态度不 端正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扣除工作报酬或中止 其工作。用工单位每学期末对学生进行考核,以确定是 否继续留用,如要临时辞退勤工助学学生,需写明理 由,以书面形式报告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经同意方可辞 退学生。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岗位计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 每小时22元。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原 则,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也不得虚报或多报 劳动量。 第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金发放时间:原则上定于每月底发放该月 酬金。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考评情况统计制 表,上交计划财务处,统一打入学生工行卡内。打卡不 成功者将由勤工助学中心把名单反馈给各用工单位,用 工单位要及时与学生取得联系,并将核实后的信息上报 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再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 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 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 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 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 166 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勤工 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国美团委〔2018〕18号) 同时废止。 167 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 实施细则 ( 试行 )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发 放和使用,切实帮助我校本科学生解决各类暂时性困难,根据《国务 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财政 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 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可申请困 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因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经住院治疗且医保报销后医疗费用较高,家庭无力支 付,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死亡等 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到基本生活者;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遭遇疫情或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 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到基本生活者; (四)非学生个人原因致使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基 本生活者; (五)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学生家庭经济困 难。 168 第二条 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临时困难补助分设三档: (一)本人重病或者父母一方病逝,家庭经济出现特别 困难,无法支付本人上学或看病费用的可申请一档补助 5000元; (二)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本 人家庭因疫情或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家庭经济出现危 机,无法维持本人基本生活支出的可申请二档补助3000 元; (三)因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本人在 校基本生活费用的可申请三档补助2000元。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 元,每人每学年累计获得临时困难补助次数原则上只限 一次,每人在校期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四条 本困难补助为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学生一旦 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 以在15日内按以下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应诚信填写《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 至本人所在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对学生反映情况进行调 查审核,经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讨论,将拟受助学生名单 及拟补助金额报送至校学生处; (三)学校审批。校学生处对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 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补助金额发放 表递交至校计划财务处,由校计划财务处安排发放补助 金。 第五条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二级及以 169 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复印 件、死亡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开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属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提交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 第六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资助政策宣传,组织开展诚信、感 恩、励志主题教育,并做好补助后的管理工作: (一)各二级学院应将学生受助情况于补助金发放后两 周内告知学生家长; (二)享受补助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在受补助的 学年中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 令其退回已领补助金额; (三)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除 责令其退回已领补助金额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 (四)如发现生活铺张浪费、有不合理的高消费现象或 其他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者,责令其退回已领补助金 额。 第八条 170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71 中国美术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保证就业工作的公 正、公平和有序,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服务学生、 服务社会的原则以及贯彻统筹考虑、合理使用、加强重 点、兼顾一般、面向基层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 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 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并遵守就业工作纪 律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由学校推 荐,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报省教育 厅编制就业计划的办法就业。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兼顾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 生诸方利益,按照“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 172 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增强毕业生就 业的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的“一把手工程”,是各教学单 位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 导下,按照学校统管、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分工负责、 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院 长担任组长,学校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组织 统战部、学生处(团委)、研究生处、教务处、校园安 全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等为小组成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包括: ● 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 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常设机 构,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 ●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 工作意见,确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制定 学校就业工作细则与计划,并组织实施; ● 统计和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毕业 生就业建议计划; ● 毕业生就业网站建设、维护; ● 组织和开展就业创业教育与就业创业指导; 173 ● 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 根据就业政策发放、管理毕业生求职推荐书与就业协 议书; ● 接待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 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介绍工作; ● 省级、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审核与推荐; ● 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开具毕业生就业《报 到证》; ● 协助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协助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 工作; ● 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寄发; ● 组织就业工作人员培训,开展就业工作研究; ● 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调研和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做好就 业工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 处理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办理毕业生调整、改派手续; ● 做好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基础工作,提出评估结果的 初步意见; ● 统计、上报、发布毕业生就业数据; ● 做好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 ● 处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 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教学单位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 第九条 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教学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主要 履行如下职责: ● 制定本单位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研 究决定本单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74 ● 编制和报送本教学单位毕业生生源情况; ● 负责本教学单位学生就业指导、教育、咨询、服务工作; ● 收集、发布本专业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 负责本教学单位毕业生求职推荐书和就业协议书的发放 与办理; ● 负责本教学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安排 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负责向用人单位具体介绍、 推荐毕业生,并组织面试; ● 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动员、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工作; ● 负责编制、报送本教学单位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 负责本教学单位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 ● 证》发放、登记; ● 协助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办理毕业生离校有关手续; ● 做好本教学单位毕业生档案的整理、移交; ● 做好本教学单位就业工作总结; ● 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十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 办公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 方针政策,协调安排全校重要就业活动开展,促进毕业 生服务国家战略; ● 研究生处、教务处做好毕业生成绩的登记、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 后勤服务中心做好毕业班宿舍管理,协助做好毕业生文 明离校工作; ● 校园安全处做好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协助做好毕业 生安全离校工作; ● 组织统战部和校团委分别做好毕业班党团员的思想教育 以及党团员材料的归档和组织关系转移。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 175 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 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 手段。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教育, 择业心理调适,就业工作程序,择业方法与技巧,择业 决策,择业道德与就业工作纪律,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 等。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加强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 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毕业生树立“交 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观念。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加强针对 性、适应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 运用不同的形式。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在整个就业工作过程 中,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育与引导: ● 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分析就 业形势,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确 立正确的择业目标,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 ● 加强择业道德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国 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自觉服从国家 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 的成才之路; ● 加强法制和校纪校规教育,引导毕业生自觉遵纪守法, 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 加强毕业班党团员教育,自觉发挥先锋模范或骨干作 用,积极配合学校和教学单位做好毕业班的思想教育与 管理工作。 176 第四章 就业程序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毕业生资格审查,准备就业材 料,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进行双向选 择,编制就业计划,派遣、调整等。 第十六条 毕业生准备就业材料,准备好求职推荐书、三方协议 书、个人简历等材料。 第十七条 求职推荐书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 职的重要材料,由学校统一发放。求职推荐书原则上每 位毕业生叁份。毕业生应按照推荐书的填写要求如实填 写有关栏目,教学单位应根据毕业生个人的特点填写单 位鉴定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 导服务中心审核和加盖公章的求职推荐书为学校向用人 单位推荐介绍毕业生的正式凭证。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 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确定劳动 关系的协议和学校上报就业计划的凭据,由教育厅和学 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就业协议书可通过浙江省大 学生网上就业市场申领,每位毕业生只可申领一次。 第十九条 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校毕业生就业指 导服务中心和各教学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各地 教育、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广泛及时地了 解、收集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 第二十条 毕业生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学校、各地人才中心举办的 招聘会、供需见面会及通过就业信息网、报刊、杂志、 177 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社会需求信息。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持学校签发的求职推荐书,在规定的择业范围内 (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回定向地区或委培单位 就业),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 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 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传至浙江省大学生网上 就业市场平台,经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后确认就 业方案,签约时间截止至每年5月中旬。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 准,复印件无效。 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 无效。 报考研究生、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 将报考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被录取后,应及时告 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示 有关证明。凡未告知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一切后 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就业协议书生效后,因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送交用人 单位的,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后果由毕业生自 己承担。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当经过慎重周密的考 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就业政 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就业协议书无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又放弃到该用人单 位就业,属于违约行为。毕业生因个人违约而要求换发 就业协议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出具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该生违约的函 件; 178 ● 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的理由; ● 出具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函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 对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将其编入就业方案报省教育厅 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 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统一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学校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方案发放 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寄发 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二十四条 免试推荐和考取研究生的(含双学位)的毕业生,在学 校就业计划上报前提出不再攻读的,经考取单位同意 后,学校按照其培养类别等同其他同学就业情况处理; 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经考取单位同 意后,一律回生源地安排就业。 第二十五条 申请出国的毕业生,应在4月15日前提出申请,经学校 有关部门批准后,学校不再推荐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 境的,回生源地安排就业。 第二十六条 派遣后,因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跨市调整或改 派的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 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按规定的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 准办理。 有关证明材料为: ● 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的:接收方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 意接收的函件,原人事档案接受部门同意改派的函件; ● 已落实具体就业单位的:原签约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 179 意解除协议的函件,接收方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接 收的函件。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在派遣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如自派遣之 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而不去报到,或报到后拒不 服从安排,或无正当理由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再 负责推荐安排就业,回生源地安排就业。 第五章 毕业鉴定 第二十八条 毕业鉴定是学校和毕业生本人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 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总结和评价,是用人单位考察、使 用、培养毕业生的重要依据。进行毕业鉴定,既是学校对 毕业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也是毕业生进行自我教育的 过程,各教学单位以及学生专兼职思政干部和全体毕业生 必须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本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鉴定工作是学校各级组织根据教育方针和培养目 标,参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的具体要求,本着实事求 是的精神,坚持公开、公正、全面原则,客观准确地反 映总结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第三十条 毕业鉴定工作按如下步骤进行: 在教学单位总体部署指导下,班主任召开本班全体毕业 生会议,对毕业鉴定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做好毕 业鉴定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 ● 自我总结鉴定。毕业生参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的具体 要求,认真回顾入学以来在校的学习情况,用实事求是 的科学态度,对自己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发展 情况和表现作出全面鉴定,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主要 180 缺点、问题,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并填写好《高等学 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中的个人基 本情况、自我鉴定等栏目。 自我总结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① 政治表现、思想道德修养以及参加党团组织活动情 况。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团结互 助,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等方面的表现。 ② 入学以来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在 学习和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技能,专业知识,理论联 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在专业实 习、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方面的情况如何。 ③ 参加科研、学术、职业技能训练活动和创新、创业 等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成绩。 ④ 担任学生干部、从事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和公益服务性活动的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⑤ 坚持体育锻炼、参加文娱活动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 ⑥ 个人特长、特点和适合从事的工作。 ● 班主任、院(系)意见。要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和特点, 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客观准确地概括出对每一位学生的评 价意见。意见要体现个性特点,切忌千人一面。 第六章 毕业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 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学校职能部门 和教学单位以及学生思政干部平时应当认真做好学生档 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计划下达之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 (系)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认真完成毕业生档案的 181 清点、整理、归案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材料: ● 入校前材料:中学阶段的各种档案材料; ● 招生材料:学生参加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而录取的档 案材料; ● 学业材料:学习成绩登记表、专业(教育)实习鉴定 表、论文(设计)评审表、学位申请表、答辩决议书 等; ● 学籍材料:学生延缓入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 籍,转学、延长学习期,转专业、出国等; ● 奖励材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校级及以上奖励材 料; ● 处分材料: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 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处理材料; ● 毕业材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报到证副联; ● 组织材料:学生在校期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 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有关材料,包括入团、入党申请书、 考察登记表、外调材料、思想汇报、入团、入党志愿 书、转正申请书等; ● 日常行为表现材料:学院学生登记表、重要总结鉴定 表、第二课堂成绩单等; ● 第三十四条 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各教学单位在清理、整理、转递学生档案过程中,不得 涂改、扣留、抽走、复制或损毁学生档案材料。 第三十五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应当通过机要通信、邮政EMS途径或 派专人呈送,不得让毕业生个人携带。 182 第三十六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必须进行登记,转递时应附上档案回 执,要求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寄回回执。 第三十七条 转送毕业生档案工作应在学院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 证之日起两周内完成。 第七章 就业工作保障 第三十八条 保证就业工作经费。每年的就业工作经费学校将按照国 家及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列入当 年预算,就业经费要确保用于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 业指导、就业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面会、职业 能力提升等日常工作和大型招聘会。就业工作经费使用 需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整体推进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业务素质,把就业指导教育 队伍建设摆到整个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 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第四十条 加强就业工作场地建设和设备投入,以适应开展经常性 的就业指导和咨询、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和查询、校内毕 业生就业市场运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大力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平 台,进一步促进毕业生就业。 第八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四十二条 就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性。公开就业工作的法规、政策 和各种规定,公开择优推荐的名单,公开每一位毕业生 183 综合测评的成绩和名次,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 开就业工作程序和就业计划的审批结果。 就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就业工作如有意 见,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 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严守 就业纪律。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给 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浙江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等不一致时,以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为 准。 184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军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生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兵役法》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关于 开展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训工作,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激发爱国热情、 履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加强政治教育、提高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艺双馨的”四有”人才的一项重 要措施。 第三条 军训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计 入学分,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集中军事训练两项内容。 军训成绩不及格者(经批准免训除外),必须在下一学 年补训,直至合格。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军训工作由校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军 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军训领导小组负责军训计划的安 排,协调军训的保障工作,督促军训任务的完成,检查 验收军训的成果。 185 第五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军训的组织实施,制定军训工作计划,联 系部队教官,组织实施军训计划、军训期间的宣传工作、 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检查评比工作和军训总结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领导统一抓思想工作、组织工作,选派带队 教师,配合教官共同抓好本单位学生的军事训练、思想 政治工作、内务卫生、组织纪律及日常管理工作;要关 心学生、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在军训领导 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好军训中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应做好军训期间学生的饮食供应、车辆准 备、医疗保障、水电供应及部队教官的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章 军训内容及实施 第八条 学生集中军训的内容: 《兵役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国防法律法 ● 规和国防形势教育、国防安全教育;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大条令教育和解放军优良传统教育; ● 单个队列动作、分队队列动作、军体拳、轻武器射击训 练、阅兵等。 ● 上述训练内容根据条件及可能,在安排时可进行适当的 增减。 第九条 军训通常安排在第一学年进行,时间为2周左右。 第十条 学生集中军训成立军训团,下编营、连、排、班,由部 队委派教官担任营、连、排长,学校军训领导小组成员 任教导员,带队教师任指导员。 186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防办〔1996〕1号、〔1998〕1号文 件规定,高校学生军训必须实行“三统一”,即着装统 一、佩徽标志统一、证书统一。由学校统一订购学生军 训服装、证书、佩徽标志。 第十二条 军训期间学生伙食费、服装费由学校补贴一部分,学生 自理一部分。 第十三条 军训期间所训科目通过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 分,并发给军训合格证书。学生军训成绩和表现与学生 “学年奖学金”、“三好学生”等的评选挂钩,军训不 合格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四章 军训安全 第十四条 为确保学生安全,避免学生在军训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保证军训工作安全顺利开展,教导员、指导员和教官等 相关负责人员应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教育、及时应对处 理工作。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 律性,做到令行禁止、雷厉风行。 第十五条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饮食卫生,注意宿舍的通风和 整洁。 第十六条 加强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病工作。防止传 染性疾病的发 生、流行。 第十七条 针对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环境、气候等因素,科学安 排训练内容,循序渐进,控制训练难度和进度,减少高 温时段及烈日下活动时间。在军训中,严禁体罚或用其 187 他方法增加学生心理压力。 第十八条 严防触电、火灾等事故发生。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用 明火照明和随意扔烟头。 第十九条 爱护公共设施,保管好个人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 严禁学生外出酗酒、赌博、斗殴;不得私自下水游泳。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参观、野营、训练等活动中应服从带队老师的安 排。往返乘车时,按顺序上、下车,上车前要以排为单 位整队,清点人数,上车后须再次清点人数,并逐级上 报。乘车途中,严禁在车内游戏、打闹,严禁将身体任 何部位探出车外、向车外投掷物品及在车内吸烟。途中 停车时,不可私自下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军训期间,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中暑或其他意外事 故时,相关负责人员应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法进 行处理。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必须在采取果断措施、 及时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 第五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军训期间要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军事化管理,虚心 学习部队教官的好思想、好作风、好传统。军训期间开展 “四讲”活动,即讲纪律、讲团结、讲文明、讲风格。 第二十四条 188 学生应自觉执行以下军训守则: ● 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 勇敢顽强,吃苦耐劳,积极参加军政训练,不断提高军 政素质; ● 执行军训规定,服从管理,严守纪律; ● 认真执行各项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公物; ● 讲文明礼貌,尊重领导、老师和教官,团结互助,爱护 集体荣誉; ● 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注意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 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保 持室内外清洁; ●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吸烟。 军容风纪规则: ● 军训期间必须统一着装。操课和大型集会时穿着军训服 装;规定的换洗衣服时间,可着便服。 ● 男生不准留长发、戴首饰,女生不准化妆和戴首饰。 ● 举止端正、姿态良好,行走时不准吃东西或搭肩挽臂。 ● 对不符合军容风纪的同学要当场纠正。 第二十六条 营区秩序特别规则: ● 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午睡时和晚上就寝后,不准在 宿舍外聊天、在卫生间冲洗、在营区内喧哗、吹口哨、 吹拉弹唱等。 ● 营区内禁止男女学生勾肩搭背、搂抱接吻;严禁进入异 性宿舍玩耍。 ● 严格遵守训练场纪律。在训练场上,口令就是命令,自 觉服从教官、带队教师的指挥;不得无故旷课、小病大 作、无病呻吟、随意到医务室索要病假条。 ● 爱护公物和营区环境。严禁乱扔废弃物、乱摔瓶子、乱涂 乱画等。 ● 在营区内不得聚众喧哗哄闹,不得在训练场、会场、电影 189 场、饭堂起哄、鼓倒掌。 ● 在用水、洗澡、就餐、就寝、就医等方面,要讲文明、 讲礼貌,严于律已、宽以待人。 第二十七条 请假、销假制度: ● 参训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逐 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 学生请假半天由带队教师批准,请假一天由军训营批 假,一天以上由军训团批假。军训期间,带队教师请假 一天报军训营批准,一天以上报军训团批准。 ● 学生外出时,需持请假批准条。由带队教师交待注意事 项,明确归队时间。 ● 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逐级销假。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 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逾假不归者,应予追究。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必须有医院证 明材料。经校医务室审核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校领导 审批后方可免训。 第二十九条 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对违反军训纪律者进行批评教 育;累次违反者将按《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 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军训表彰: ●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带队教师跟班到训练场,对军训中的思想工作抓得紧、 抓得细,班干部团结一致,相互配合,能起到模范作 用;全体参训人员热情高,团结互助佳,好人好事多; 组织纪律性强,一切行动听指挥,出勤率高,无迟 到、无早退、无旷课、爱护训练器材,尊重教官,服 190 从管理,无顶撞教官现象,重视安全工作,未发生任 何事故; 训练刻苦认真,不怕脏、不怕累,训练成绩突出。队列 动作整齐准确,内务整洁。 ●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对军训工作思想重视,训练自觉性高,团结同学,公差 勤务积极主动; 组织纪律性强,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整个训练期间无 迟到、无早退、无旷课,尊重教官,无安全事故;训练 中刻苦认真,训练成绩突出,队列动作准确,理论课听 课认真,内务整洁。 ● 评选办法:依据评选条件,先进个人由教官和带队教 师共同研究确定。先进集体由军训团和教官共同研究 后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1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均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 适应。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 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训、考察实践、创作设计等社会 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193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可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还不足以给 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给予通报批 评,敦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至 12个月,自处分宣布之日算起。处分期满后,表现良 好者,可以解除;在处分期期间,有突出表现和明显进 步的,也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且达 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可以给予延长处分期限直至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到期未做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 除。提前解除处分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 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发文。 第七条 在毕业学年,因作弊、旷课或其他行为达到违纪处分程 度的,依据违纪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其处分期限不足6 至12个月的,由处分宣布之日起至毕业离校日。 第八条 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九条 认错态度不好的;对说明情况的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 复的;用串供、制造伪证等手法,隐瞒事实真相,造成 调查困难的;屡教不改,多次违纪的,可以从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194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 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 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的; ●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创作成果存在抄袭、篡 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 文、买卖论文的; 第十一条 ●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机关警告及以下处罚者,给 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参与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 法行为;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从 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严重,但未达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治 安警告、治安罚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影响恶 劣、后果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团体性事件中,为首者或主要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及公共场所秩 序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 分。 195 第十四条 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行为有下列情形的: ● 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未受到执法机关行政处罚,且情节轻 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受到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 ● 偷窃公共或私人财物受到法院判刑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 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的,结伙作案为首者,从重处 分。 第十五条 参与打架或殴打他人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轻伤者,团体 性打架斗殴事件为首者或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殴打教职员工,打人致重伤者,打群架影响恶 劣、后果严重的为首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情节严重且不够治安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 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可给 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 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恐吓、敲诈、酗酒肇事、威胁 他人,情节轻微无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 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 196 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 统,视情节轻重程度,可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引起火警的,视造成后果情况,可以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寝室内留宿异性者和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异性间交 往不当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 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警 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 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 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的; ●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 供方便的; 第二十四条 ●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其他作弊行为。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5-25(不含25)课时者,给予警 197 告处分;达到25-40(不含4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达到40-55(不含55)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到55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 第二十五条 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相 应处分。 ● 记过处分: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 位置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的;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将试 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 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 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的; ● 严重警告处分: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未经考试 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警告处分: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 手势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情况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根据当事人违纪情况和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后果与影 响,学校有权加重处分等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评奖选优、困难资助等申请、评选中有弄虚作假 的,可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纪律 处分。 198 第四章 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后,首先由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相关人 员调查事件经过,对违纪学生批评教育,并要求违纪学 生写出事件经过和自我认识,由所在教学单位研究提出 处分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逐级审批。 第二十九条 考场违纪、作弊,旷课,剽窃、抄袭他人创作研究成 果、代写、买卖论文的违纪处分,报教务处、研究生处 审核;其余违纪处分,报学生处、研究生处审核。 第三十条 处分意见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开 除学籍处分必须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 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 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 容。 所有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下文。处分文件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送达违纪学生所在教学 单位,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由学校职能部门归入 学校文书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离 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转移档案和户籍。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 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且须由其本人在送达通 199 知上签字。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本人或学生拒绝接受的, 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 留置方式; ● 按学生在校登记的或学生在申诉过程中指定的送交地址 以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 式送达。 教学单位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 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涉及校外人员参与的违纪事件,由公安部门介入的案 件,跨教学单位的、重大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调 查,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和 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及处分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 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除或涂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原《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国美院发 〔2016〕60号)同时废止。 200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荐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我校成立中国美术学 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 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书面 诉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注册在校的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 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 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 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人员1人,由 201 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院办、学生处、 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校园建设和管理 处、纪监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 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 权要求各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对申诉受理过程中的审核 调查工作予以全力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 受理符合本规定申诉条件的校内学生申诉; ● 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件事实、事由及证据进行查询和 调查核实; ●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学生申 诉事项进行处理; ● 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须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申诉范围: ● 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 籍的纪律处分; ● 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复学、评奖选 优、困难资助、免试推荐研究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 证书等的处理; 202 ● 学生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行为; ●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 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 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中国美术 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 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 (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及其 他基本情况; ●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 提出申诉的日期; ● 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 理: 第十二条 ●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者视为撤诉; ●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 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须注明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 诉”。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采取书面形式向申诉人说 203 明理由。 第十三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 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处理 意见。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 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 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 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 原处理单位代表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进行。若申诉 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 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委员 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 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 联的,应行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 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204 ● 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 当的,予以维持。 ● 原处理或处分事实不清、依据不明、程序不当的,可重 新调查后做出处理决定。学生仍有异议的,可就新的处 理决定提出申诉。 ●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变更原处 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 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 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 人。申诉人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时,必须在送达通知 上签字。处理决定无法送达本人或学生拒绝接受的,可 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1、留置方式;2、按学生在校登 记的或学生在申诉过程中指定的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 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 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 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学生处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205 ●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 询问听证参加人; ●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 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 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 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 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 述; ● 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 示相关证椐材料; ●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 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 听证主持人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作 出决定; 206 ● 通知相关当事人,宣布处理决定; ●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和录音,由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 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 诉制度管理规定》(国美院发〔2014〕87号)同时废 止。 207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公派境外学习项目 资助遴选与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对外开放,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 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创新人才培养以及文化交流 工作,我院将遴选资助部分学生公派境外学习的优秀项 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科学管理水 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公派境外学习项目资助是指在中国美 术学院外事处(港澳台办)组织选派的赴国(境)外(以 下统称“境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文化交流 的在籍学生中遴选部分优秀学生进行境外学习费用资 助。 第三条 设立资助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重点资助在籍学生赴境外 学习交流,促进我院开展不同形式的以学生为主体的国 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大批具有国际 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 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提升我院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208 第二章 内容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中国美术学院外事处(港澳台办)推荐并被境外学习单 位录取的学院在籍学生; 在境外学习期间综合表现优秀,取得学分 / 学习证明或 提交优秀学习报告的学员;已获得中国美术学院其他类 别公派出国(境)学习奖学金资助或其他政府及组织类 似资助的,原则上不再具备申请本资助项目的资格。 第五条 资助规模: 由外事处(港澳台办)根据当年被境外学习单位录取的 学生总人数和当年经费情况确定资助比例。 第六条 资助额度: A 类资助额度上限 20000 元人民币 /人, 面向赴境外学习、 研修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一学年以内的中国美术学 院在籍学生。 B 类资助额度上限 10000 元人民币/人, 面向赴境外学习、 交流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的中国美术学 院在籍学生。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院外事处(港澳台办)负责资助标准的制定、相关管理 制度建设、下达资助计划名额并牵头成立资助工作评审 小组,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第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负责汇总并审核学生资助申请、根据本单 位当年资助名额向学院外事处(港澳台办)报送《中国美 209 术学院学生公派境外学习项目资助推荐申请汇总表》, 并为获得项目资助的学生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学院外事处(港澳台办)每年 5 月和 11 月发布项目通知。 第十条 二级教学单位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并汇总提交有关材料。 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公派境外学习项目资助推荐 申请汇总表》 (二)《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公派境外学习项目资助申请 表》; (三)境外学习总结报告; (四)截止到申请日期前在境外学习单位取得的成绩单 或学习证明; (五)相关的参与外事实践活动证明。 第十一条 二级教学单位初评后向学院外事处(港澳台办)报送推 荐名单。学院外事处(港澳台办)组织评审小组,最终 确定资助名单,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资助评审依据主 要为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综合表现及学习报告等。在同 等条件下,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倾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国际旅费补助:杭州到目的地学校之间的往返机票 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境外保险费:在境内或境外购买的境外保险的费用。 210 (三)资助采用报销方式领取,标准参照各类资助上限 执行。 此条例自 2015 年 11 月开始施行。 国美院发〔2015〕89 号 211 中国美术学院 在校生应征入伍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向部队输送高素质人才,促进青年学生 成长成才、报效祖国,做好应征入伍大学生退役后的资助与优待等工 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第 608 号令)、《教育部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 2015〕3 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 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 号)、《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退役军人 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 役军人部发〔2021〕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征兵对象 全日制在校学生。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及 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基本程序 1. 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和所在教学单 位初审后,报学校人武部。 2. 学校人武部进行审核通过后,进入网络报名程序,由 政府人武部进行复核审查,并组织学生进行体检。 213 3. 对体检合格的学生,经学校对其在校表现进行政审 后,提交政府人武部,最终审批确定入伍学生名单。 4. 应征入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部队报到,被确 定应征入伍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服兵役,否则将追 究其责任。 三、学籍管理 1. 学校为应征入伍的学生保留学籍到退役后 2 年内。 2. 学生退役后申请复学,须提前 2 周持入伍通知书、退 役通知书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3.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留 在部队而中途退役的,学校按退役时间准其复学,但不 享受我校服役期满退伍学生所享受的待遇。对原所学专 业撤销的,学校安排其转入其他相关专业或按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 4. 入伍时放弃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服现役期间受 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5. 退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按国家相关政策,由入学 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参战或者 因公负伤致残,退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 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214 四、课程修习与成绩认定 1. 被批准入伍的学生,该学期已参加考试的课程按实际 考试成绩评定,已经在修课程完成 2/3 以上的,学校尽 可能安排进行所学课程的考试,若安排考试有困难,可 以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情况与综合性作业成 绩确定成绩。 2. 退役复学后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一般不超过一年。 3. 服满兵役退伍复学的学生,可免修体育、军事理论、 军训等课程,成绩按合格计,直接获得学分。 五、资助与优待 1. 被批准入伍的学生,当学期所交学费和住宿费予以退 还或由学校代为保管。 2. 服满兵役退伍复学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 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等资 助。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 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 最高不超过16000元。 3. 服满兵役退伍复学的学生在享受国家退役复学后学费 资助后,若实际应缴纳的学费超过资助额度,在退役复 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内,差额部分学校酌情给予 减免。其中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 授予荣誉称号者,学费差额部分全部予以减免。 215 4.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学生国家助学 金。 5. 学校给予应征入伍学生一次性发放补助金5000元。 6. 应征入伍学生在部队服役表现突出,服满兵役退伍复 学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报考我校研究 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本科生可申请转到 本校同学科其他专业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 学本科专业毕业后,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报考条件 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六、其他 1. 本细则仅适用于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应 届毕业生的入伍工作按照当年国家的预征办法执行,未 尽事项遵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 本细则解释权归人武部,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 国美术学院在校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试行)》(国美 院发〔2016〕68号)同时废止。 216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证、校徽的 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新生入学后,每人发给学生证和校徽,作为学生在 校期间的身份证明。 二、学生证于开学注册盖章后,方才有效。 三、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带,要注意保 管,不得损坏、涂改和遗失,不得转借、送人。否则, 不予更换或补发。凡转借、送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纪律处分。 四、学生证和校徽如有丢失,应立即查找并作书面检 查,报系办公室申请补发,经系审核批准后,上报教务 科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精神,学生补办学生证,先到省级报纸刊登“学生证遗 失启示”,并持相关发票,报纸复印件到教务科办理补 证手续。每学年办理四次;第一学期于9月第二周,12 月第一周办理;第二学期于3月第二周、6月第一周办 理,同时须交二寸照片一张及相应费用)。 五、家在外埠,不带工资的学生,按国家规定,父母双 方均在外地者,可享受火车乘车优待并在学生证上注明 探亲区间,除有书面证明父母调动工作或搬家外,一律 218 不得更改。 六、学生毕业、退学、转学者,应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 教务办公室,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219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实施细则 (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 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 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 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 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党〔2020〕13 号),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 要载体,是高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 特长,在高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 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 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 他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 知识性、 艺术性、 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 积极开展方向正确、 健康向上、 格调高雅、 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 丰富课余生活, 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20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学工部(团委)、组织人事(统战) 第四条 部、宣传部、教务处、研工部(研究生处)、校园安全处等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等, 共同组成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领导社团指导 单位对社团进行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评议委员会负责 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分管人事、教学的 负责同志参加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考核、社团骨干的学 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社团指导单位承担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社 第五条 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 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的评价认定等。社团活动须经社团 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社团指导单位批准后,方 可开展(包括但不仅限于:社团校内外活动、新媒体运营、 经费使用、社团干部遴选等)。 社团注册登记 第二章 申请成立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 有 20 名以上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 发起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 备的基本素质; ●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与其业务性质相 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 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 有明确的社团指导单位,原则上社团指导单位应为与社 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 学术研创机构; ● 有至少 1 名指导教师; ● 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 221 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 章程修改程序、 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 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 导教师确认书、社团指导单位确认书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八条 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年 6 月为注册月,一个月内不申请 注册者,该社团按解散论处。新成立的社团推至下年度 进行注册。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 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社团 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学校对 年审合格的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社 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在评奖 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相关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 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 3 至 6 个月,整 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 注册登记,情况严重者,一经发现立即注销解散: 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无主要负责人或管理混乱的; 222 ● 参加社团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 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 活动内容严重背离宗旨的; ● 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 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 在本校或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 涉及宗教文化、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 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 ● 的学生组织; ● 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或应立即注销 ● 解散的。 第十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合作 交流办公室)统筹负责。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社团发展建设,把握 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 社团日常管理,参加社团相关活动,开展社团骨干培训, 定期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和指导整改社团的问题, 并向社团指导单位和党委学工部(团委)报告等。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思想 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社团发展相关专业知识,工 作经验丰富, 热心公益事务, 具有奉献精神, 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 1 年。学生社团 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 择的原则建立社团指导教师库, 并在教师库内进行选聘。 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 员。鼓励高水平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 教师。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2 个学生社团。 223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和社团指导单位,共同对 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评价考核与激励。社团指导教师纳入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 校内指导教师工作量, 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 待遇,若两位指导教师则均分。指导社团情况纳入教师 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 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 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解除聘任。 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社团成员须为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 有权了解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 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 或退出社团,有权向社团指导单位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 评议委员会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各类问题。社团成 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 最多担任 2 个学生社团的骨干成员。 第十七条 完善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具备条件的社团原则上应 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健全社团骨干遴选和培训机 制、强化社团骨干评价激励。 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 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 50%,思想政治类 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社团负 责人可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 环节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在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 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党委学工部(团委)备案。 224 第十九条 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等广泛开展社 团活动。社团活动主要在校内开展。社团指导教师和指 导单位对社团开展的校内外活动进行审批,并对活动的 安全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社团,视情节 轻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 到校纪校规处分、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 对社团被注销解散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 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条 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社团指导单位 须报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备案。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 传、发布活动信息等,须经指导教师和社团指导单位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 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原则上不接受经费资助,不 收取会费。学校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社团 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建立倒查问询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社 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 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学工部(团委)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社团管 理 条 例(修 订)》(国 美 团 发〔2006〕13 号)、《中国 美 术学院学生社团导师制实施办法(修订)》(国美团发〔 2009〕37 号)同时废止。 225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宿舍(公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 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加强对学生宿舍(公寓) 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和公 共秩序,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营造温馨、和谐、 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活跃校园文化,培养德艺双馨的 优秀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 息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 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健全宿舍(公寓)学生管理体制,建立起由学工部门牵 头,后勤、保卫等部门协助,各二级学院为主实施,院 办、组织部、宣传部、团委等相关单位参与的宿舍(公 寓)学生教育引导和管理服务机制。校园建设和管理处 具体负责学生宿舍(公寓)资源的调配,为学生住宿与 生活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内所有在 住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在册学生、港澳 226 台侨生和来校学习或培训等各类人员。本办法所称学生 宿舍(公寓),包括校内外的学生宿舍(公寓)或租借 等方式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 学生入住、调整、退宿和请假制度 第五条 凡符合住宿条件的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公寓)的 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并服从宿舍(公寓)管理人员的管 理,签订住宿协议后,办理入住学生宿舍(公寓)手 续,并办理住宿登记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住宿安排遵循同一学院学 生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 学生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住宿调整须经宿管办批 准后进行,未经宿管办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入住、调 换或占用其他寝室、床位。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 取标准按照省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入住学生应 在每学年初预交该学年住宿费后方可入住。 第八条 宿管办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床位总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 的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调整。相关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 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拒 绝宿管办安排其他学生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九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于每年5~6月间办理下一学年 的校外住宿申请手续。学年中途不予办理退宿和退费。 因故休学需提前退宿的,住宿时间不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 取住宿费,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227 第十条 学生寒(暑)假期间需留住学生宿舍(公寓)的,可 在寒(暑)假前2周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申请,并签订 《文明守纪承诺书》,由学生主管部门汇总后提交住宿 名单,由校园建设和管理处协调后勤公司落实假期住宿 相关事宜。学生需缴纳相关水电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并服从宿管 办的管理。不得擅自外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校住宿 的,应事先向宿管办请假,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 假手续。 第三章 宿舍(公寓)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 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 宿学生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公寓)安全、 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工作人员处理。 第十三条 宿舍(公寓)内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不准在走廊 里燃烧废纸杂物。不准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及 有放射性的物品,如有携带者须交宿舍管理办公室统一 处理。住宿学生在发生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 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 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宿管办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妥善保管个人物品。携带贵 重物品进出宿舍(公寓),应在宿管办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 锁,丢失钥匙后要及时报告宿管办,由宿管办更换门 锁,产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由申请人承担。 228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不准乱拉网 线、电线,严禁使用违章电器,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 自修理或拆卸。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公寓)会客制度,自觉配合宿 管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进入异性公寓。来访客人须 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遵守相应的会客管理规 定。所有来访客人须在当天21 :00前离开宿舍。会客时 不要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不得有妨碍他人或有不 雅的举止言行。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公寓)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 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查房制度。宿管办管理人员定期 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以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 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 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宿管办。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 (公寓)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 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 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务室的医疗指导意 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共同居住的集中场所,住宿学 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 229 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杜绝影响公共秩 序、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等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 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 保持楼道清洁,垃圾袋装并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 点;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禁止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未经宿 管办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公 寓)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活动。 在宿舍(公寓)区开展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宿管 办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二十二条 各类车辆须停放在指定车棚内,不得随意停放、影响正 常通行。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宿舍(公寓) 第二十三条 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以及其他各 项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 家具由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宿 管办同意,不允许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 他人,不允许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 用,不允许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允许私自 移动、损坏、丢弃家具及设施设备。 230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调整、离宿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宿。主动配 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擅 自搬迁。按规定自觉缴纳所有欠缴或需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请及时到值 班室登记报修。如有人为造成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见 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公寓)内统一配置的 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 责任人负责。学生自行购买使用的所有电器(包括接线 板)都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3C认证的合格产 品。宿舍(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 者将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人离灯熄;节约用水,随用随 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 不同类型的学生或宿舍,有不同的免费水电指标。为使 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 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学校计划招生 录取的学生,免费定额指标为每人每月3度);用水用电 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 第二十九条 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 行。每月抄表,定期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每两个月收 取一次超额水电费(寒暑假、毕业生离校单独结算), 由宿管办代收代缴。 231 第三十条 在宿舍(公寓)内安装和使用额定功率大于200瓦的电 器须向宿管办提出申请。经全体寝室成员协商同意、申 请人本人签署安全用电履约承诺,并由宿管办签署同意 后,方可安装使用。使用中如出现涉及影响他人而产生 矛盾和纠纷等问题,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大功率电器安装时,申请人必须持宿管办批准的大功率 电器安装许可证明,陪同专业安装人员安装在指定的位 置,不得随意变更。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必须找 电器厂家或专业人员维修,不得随意拆卸。 第七章 学生寝室氛围营造 第三十二条 宿管办应根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要求,制定学生宿 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宿舍(公寓)卫生检查标 准。学生宿舍(公寓)综合记实考评内容包括寝室卫生 成绩、个人卫生成绩、奖励事项、违纪事项、宿舍文明 建设等五大内容,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 一,并作为学校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寝室布置规范。寝室布置力求美观 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宿管办组织专人 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 第三十四条 为调动住宿学生参与文明寝室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健康 向上的寝室生活氛围,学校每学年开展以公寓卫生、文 明、团结、文化建设等为基本条件的文明寝室评定工 作。由学工部、宿管办具体组织实施。 232 第八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办法和住宿协 议等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根据《中国美 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 重的还将追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 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① 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② 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③ 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④ 擅自装修寝室。 ⑤ 私自移动、拆装家具及设施设备。 ⑥ 私自调换寝室、床位,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转 租、转借他人。 ⑦ 饲养宠物。 ⑧ 将剩饭菜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⑨ 造成公共用水用电严重浪费。 ⑩ 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 影响安全的行为 ① 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② 私拉网线、私调水电表。 ③ 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寝室、阳台堆放自行 车、丢弃杂物等。 ④ 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⑤ 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寝室钥匙私借他人。 ⑥ 使用违章电器、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 ⑦ 违反门禁管理规定。 ⑧ 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 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的行为 ① 在自修时间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哄笑、唱歌、嬉 233 闹或进行下棋、打球、踢球、溜冰等其它运动;熄灯 后通电话声音过大影响他人。 ② 不爱惜他人劳动成果。 ③ 不注意控制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使用音量影响 他人学习和休息。 ④ 有歧视他人的行为。 ⑤ 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行为。 其他违反学校宿舍(公寓)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如违反宿管办法及住宿协议规定,且屡教不改 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取消住宿 资格。并依据《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 处分。待其重新承诺愿意遵守各项规定后,经宿管办批 准,再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园建设和管理处负责解释。 国美院发 [ 2013 ] 68号文件 234 中国美术学院 学生校外住宿 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 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学生外宿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应在由学校提供的校内学生 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按 照我校办学和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以“一、二年级要 求住校,高年级提倡住校”为住宿原则,要求一、二年 级学生必须住校,高年级(三、四、五年级)因专业学 习、实习、创作等客观原因需要申请校外住宿,必须办 理校外住宿手续。 ● 学校实行校外住宿审批制度。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学 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学生处、保卫处负责全校校外 住宿学生的备案工作。 ● 强化教育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学生处、保卫处、各教 学单位要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 帮助外宿学生增强法制意识、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确 保人身财产等安全,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学院相 关职能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城管、卫生部门将学生校 外住宿管理纳入应急处置范围。学生处、保卫处、各教 学单位要不定期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平台,向校外住 236 宿学生发送安全防范警示信息。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控制学生校外住宿,须向申请校外住 宿的学生和家长说明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 承担的责任等,要经常保持与学生个人、学生法定监护 人、出租房东等的信息畅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 的走访、电话联系等多种形式的检查,密切关注学生的 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 二、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良好。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因重大身体疾病或心理问题,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 有关证明材料,并经我校医务室认定,不适宜在校内公 寓集体住宿的。 ● 高年级因学习、实习、创作等,在向教学单位提出书面 申请,经审查认为可以校外住宿的。 ● 其他特殊情况。 三、学生校外 住宿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于每年5-6月间办理下一学年的 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新学年开始后一律不再办理。 ●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 书面申请: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 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登记表,必须由学生法定监护人 签字同意。 ② 相关申请原因佐证材料(在杭学生申请外宿需提供 家庭户口本复印件,租赁房屋同学需补充提供房屋租 赁合同复印件)。 ● 教学单位收到学生校外住宿申请书后,应向学生详细 了解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房屋的性质和周边环境 237 等情况,并向学生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 教学单位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后,学生仍坚持要到校 外住宿,须就本人在校外住宿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责 任和违法违纪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书面承诺。 ● 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允许学生校外住宿的最 终决定。由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 审核批准。学生持批准的外宿申请表到宿舍管理中心办 理退宿手续。 ● 教学单位将准予在校外住宿学生的申请登记表等相关材 料存档,并及时统计本单位的外宿学生名单、校外住宿 详细地址、联络方式等相关信息,报学生处、保卫处、 校园建设和管理处备案。凡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经 通过而居住校外者,根据《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 办法》处理。 四、学生在校外住宿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教学单位和学校有关 部门的管理。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节假日需 离校者应向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正常的请假手续。 ● 按时参加学校、教学单位、班级的各项活动。 ● 因重大身体疾病或心理问题申请校外住宿,原则上应 由家长或家长委托人陪读。凡由家长委托其他人陪读 者,须提供家长亲笔签名委托书,并附委托双方身份证 复印件。 ● 向学校书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 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 担全部责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除外。 ● 校外住宿的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办法》及当地的各项 238 管理规则;不得参与和组织“黄、赌、毒”活动;不得 从事非法经营;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声誉的任何形式的各 类活动;男女生不得混居、同居。校外住宿如有违法乱 纪行为及发生伤害及被伤害等事件,均由当地公安机关 处理,责任自负。学校将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意见) 按校纪校规的相应条款处理。 ●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教学单 位辅导员报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详细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并保持信息畅通,定期向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和思想状 况。学生外宿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需在一周内告知 所在教学单位,以调整相关登记记录。 五、通过本程序审核、并批准的校外住宿申请,只对当 学年有效。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国美院发〔2010〕74号 2010年6月10日 239 240 中国美术学院 校园安全须知 第一章 校园出入管理 第一条 全体学生凭校园码进入校园。 第二条 学生家属访客通过“企业微信/国美钉”访客预约功能, 填写访客信息后凭访客码或身份证通行。 第三条 出入校园人员,禁止携带公安部门列管的管制刀具,易 燃易爆、化学毒品等危害人身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 物品。不得携犬、猫等其他宠物进入校园。 第四条 每日22时至次日7时进出校门的车辆及人员都应当主动 接受门卫的检查或询问。 第五条 携带物品出校,须持所在部门盖章的《携物出门证》, 经门卫查验后方可出校。 第六条 相关细则详见《中国美术学院出入校园若干规定》(国 美校安发〔2022〕3号)。 第二章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一条 本校各类学生的机动车辆不办理《中国美术学院停车 证》,未经允许不准进入各校区。 241 第二条 出租车(网约车)、共享单车、摩托车、旅游观光车和 其它与学校无关的营运车辆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进入学校 各校区。 第三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在校园道路两侧通行,行人不得在道 路上追逐打闹,不得在主要道路上打球或进行有碍交通 的活动,横穿道路或通过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 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四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可以自 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校园安全处予以协调,不得擅自移动 或伪造现场。对于产生严重后果或难以自行协调解决的 交通事故和交通纠纷,当事人或校园安全处应立即告知 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五条 相关细则详见《中国美术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 定》(国美校安发〔2022〕7号)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一条 公共场所不得有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 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条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外来人员不得在校园内设摊营业、 兜售物品,已获准经营的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 变更营业地点。 第三条 校园内严禁赌博、酗酒以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 活秩序的行为。 242 第四条 校园内严禁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等。 第五条 任何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在校内各公共场 所、建筑物、树木等处张贴散发广告、标语和大小字报 等,师生作品布置张贴须提前报所在系同意,不得撕 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及各部门的通告、 布告等。 第六条 校园内禁止出售及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各种动物及家禽;禁止将犬、猫及其他 宠物带入校园。 第八条 校园内不准捕杀鸟类和捡拾鸟蛋。 第九条 校园内不得在水域内游泳戏水、钓鱼(捉鱼摸虾)等。 第十条 夜间不得在教学、科研、办公等场所留宿(值班、加班 除外)。 第十一条 爱护公物。不得损毁教室(实验室)、工作室、办公 室、体育场馆、美术馆(设计馆、民艺馆)等场所的设 施;不得损毁室外公共场所(运动场等)设施。 第十二条 不得撬拆信箱、损毁和私拿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等。 第十三条 相关细则详见《中国美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国 美校安发〔2022〕8号) 243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 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和 堆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 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 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并组织演练,并经校园安全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 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 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三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 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障碍物的; (五)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 244 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相关细则详见《中国美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 美校安发〔2022〕11号) 245 中国美术学院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 全,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美术学院南山、象山、良渚校区和梦 园教学区、山北生活区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及 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 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 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必须符 合杭州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登记上牌标准的非机动 车。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必须经杭州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 上牌后,方可在中国美术学院校园道路行驶;外地牌照 的电动自行车(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富阳区) 应符合杭州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相关 规定,注册为杭州牌照后,方可在校园道路行驶。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 污损;不得转借、伪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 车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 246 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杭州市公安局非机 动车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换领。 第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应该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张贴电动车充电专用标 牌; (二)保持转向、制动、后视镜、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 设备齐全有效; (三)在与行人、车辆混行的道路上行驶应该避让行 人,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四)按照道路交通标线、标牌要求通行,电动自行车 在校园道路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12周岁以下)应当 佩戴安全头盔; (六)电动自行车应在学校规定的区域有序停放和充 电。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 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和充电;禁止在宿舍(公 寓)、办公楼、教学楼内停放和充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人应当在 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 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混行道路上,驾驶人应当靠右边驾 驶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饮酒后驾驶; (二)逆向行驶; (三)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247 (五)撑伞行驶; (六)停放在消防通道或出入口。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 右不得超过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轮,后端 不得超过车身0.3米,载物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车把 不得悬挂物品。 第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处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 追究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意 识。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一)对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的驾驶人,通报其单位 (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扣除该单位(部 门)相应的综合治理考核分数; (二)对违法行为,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园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美术学院电动自行 车管理规定》(国美院发〔2017〕24号)废止。 国美校安发〔2022〕6号 248 中国美术学院 校园公共视频监控 资料查阅管理 为了规范使用校园公共视频监控资源,确保视频资料合 理、规范、有效地服务于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特制定本 规定。 第一条 学校的公共视频监控资料是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基础资 料,所有公共视频监控资料必须在规定存储时间内保持 资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删减、调整或改动。 第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申请查看学校公共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时, 必须如实填写《监控查看申请》,经校园安全处(网 上)批准后,校园安全处将安排专人进行公共视频监控 查询,并及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三条 外来人员(非本校学生及非在编教职工)申请查询学校 公共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时须由公安部门人员出具公安部 门调取公共视频监控查询函(或者案件受理登记表)方 能查询。 第四条 如需申请人确认、辨认公共视频监控资料的,经校园安 全处许可,签写保密义务承诺书后可以查询(不得超过 两人)。在查看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摄像机、照相 机、录音笔、存储等设备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拷贝。 249 第五条 未经校园安全处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调阅公共 视频资料,更不准对外泄露公共视频资料的相关内容。 因工作需要,公安、国安等国家法定执法部门经履行相 应程序可以查阅、拷贝音视频监控资料。 第六条 严格按照审批的区域范围和时间段调取相关公共视频资 料,不准超范围查看。陪同查阅公共视频资料的人员要 严格遵守各项操作流程,对查询过程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传播公共视频监控资料,对学校声誉造 成不良影响,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查询公共视频监控资料时间为工作日时间,上午 9:00-11:30,下午14:00-16:00。特殊情况随时查 询。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美校安发〔2022〕6号 250 251 中国美术学院 - 杭州市南山路218号 310002 杭州市转塘街道象山352号 310024 www.caa.edu.cn - 编印: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处 电话:0571-87164786 学工在线:xgzx.caa.edu.cn - 版式:黄宝华 徐燕飞 郑倩 排版:袁婧怡 郑倩 插图:袁婧怡 郑倩 设计指导:袁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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