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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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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文件 浙大计发〔2014〕1 号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关于印发 《浙江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2014 年 4 月 23 日 — 1 — 浙江大学本科生实习费用报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指本科生,下同)实习费用的报 销,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实习费用是指学生在认识实习(社会调查) 、专业 (生产、临床、课程、劳动)实习、毕业(综合)实习、工程训练、 电力电子实习和科研实习(训练)等教学实习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费、 住宿费、实习管理费、校外实习指导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条 学生实习需借款的,须经学院(系)教学管理办公室 (科)审核盖章、分管领导签批,由实习带队教师办理借款手续。 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四条 各学院(系)要加强实习费用的预算管理,除教学业 务费、教学专项经费外,可用院系其他经费统筹安排。 学院(系)在组织教学实习过程中应遵循出行从简、节约经费、 统筹安排、高效使用的原则,一律不得开支与学生实习无关的费用。 学生实习费用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实习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⒈城市间交通费:乘坐火车硬座(含动车二等座) 、轮船普通舱 位(限三等、四等舱位)或普通长途汽车(不含卧铺) ,以上车船票 均按最近直达线路计算,凭票按实报销,超规定部分不予报销。由 学院(系)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可报销自备大巴费用。 ⒉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管理,按 8 元/人.天的标准 给予补贴。由学院(系)统一安排交通工具或由实习单位派车接送 — 2 — 的,交通费不予补贴。 ⒊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为 100 元/人.天。学生离开校区所在 市区,到外地实习,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市区内实习, 应回校住宿。 ⒋学生实习不实行伙食费补贴。 ⒌实习管理费:实行校外集中实习方式时,可以报销实习单位 管理费;实行校外分散实习方式或校内集中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 实习单位管理费。报销时须凭实习接收单位的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⒍校外实习指导费:指导费凭收款人签名、经实习带队教师确 认、学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销。实习指导费支付时,由 实习带队教师交由校外实习指导老师填写“浙江大学领款单” 。学院 (系)应根据具体专业特性和企业行业性质等制定支付标准,一般 限定在实习总费用的 5%,且每次每个实习点指导费税后不超过 2000 元。 ⒎医学专业学生营养费补贴:医学专业学生到医院传染科和放 射科实习,可补贴营养费。标准为 100 元/人.月。 ⒏保险费: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应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费用据实报销。 ⒐其他费用:实习材料与资料费(不包括办公用品费) 、参观门 票费(指地科、生科、园林、园艺、动科、兽医、城规、建筑、历 史、艺术类等特殊专业因与专业实习教学内容密切相关而发生的费 用)等可据实报销。 第六条 学院(系)与校外学生实习基地签订实习协议,实行 实习费用协议包干的,须由本科生院负责审核协议。本科生院应会 — 3 — 同院系监督检查实习协议的落实情况,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协议应 包括包干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管理费、校外实习指导费、保险 费等明细开支内容。报销时须凭实习接收单位的有效票据与协议文 本,据实报销。 实行实习费用协议包干后,不再执行前条所述实习费用报销办 法。 第七条 学生参加国际合作实习交流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实习带队教师联系实习和带队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 及出差补贴等按学校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第九条 实习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实习费用的报销手续。 报销时须提供学生实习名册、实习计划,报销汇总单要由学院(系) 教学管理办公室(科)审核盖章、分管领导签批。 第十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 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计划财务处 — 4 — 主动公开 2014 年 4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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