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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蒙商银行鑫喜系列之智明91天封闭式理财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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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 95352 蒙商银行鑫喜系列之智明 91 天封闭式 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产品简介 鑫喜系列理财产品是由蒙商银行推出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其中鑫喜系 列之智明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 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其它符 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本产品适合的投资者类型为平衡型及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特别提示: 本产品非银行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为非保本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损失部分 或全部的本金及收益,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蒙商银行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收益的 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蒙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产品。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蒙商银行将按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客户 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理财产品相关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相关的投资收益由投资 者获得。本产品说明书是投资者与蒙商银行签订理财产品文件的组成部分,投资者在投资 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确保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 理财产品。本产品说明书解释权归蒙商银行所有。 本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为三级,本风险评级为蒙商银行内部评级结果,仅供参考,不具备 法律效力。 产品风险评级 风险水平 评级说明 适用群体 R3(三级) 中等风险 投资者本金亏损和收益不能 实现存在一定可能性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 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产品的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鑫喜系列之智明 91 天封闭式理财产品 产品代码 XXZM239101 全国银行业 理财信息登 记系统编码 C1087623000029 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管理人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式净值型 募集方式 公募 1 客服热线: 95352 产品期限 91 天 本金及收益 币种 人民币 适合投资者 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工作日 产品的单位 净值 业绩比较基 准(年化) 产品相关费 用 投资 范围 本产品所称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正常交易 日;如遇特殊情况,以蒙商银行公告为准。 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按舍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6 位。产品单位净值为提取相 关费用后的产品单位净值。 产品初始净值为 1,蒙商银行将于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1.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未来市 场预判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 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2.业绩比较基准:3.10%。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本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根据产品投 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环境、产品费用及税 费等因素,参考本产品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测算得出本产品业绩比较基 准。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业绩比较 基准将根据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3.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将作为计算产品管理人浮动管理费的标准。业绩比较 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 益的承诺。 1.托管费:0.001%/年 2.销售费:0.10%/年 3.固定管理费:0.20%/年 4.浮动管理费:若产品投资收益在扣除托管费、销售费、固定管理费、税费 等相关费用后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则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我行 将收取 100%的超额收益作为业绩报酬,即浮动管理费。 5.其他费用包括理财资金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划拨手续费、证券交易费用、审计费、为办理担保而产生的抵质押登 记费等费用、因产品设立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评级费、公证费等,按照 实际发生情况从产品中列支,若产品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费用的,则本产品 应支付给产品管理人,且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及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同业存单、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2.其他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等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80%-10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 的资产 0%-20%。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非因蒙商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 比例限制的,蒙商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监管部门规定的特 殊情况除外。 2 客服热线: 95352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遇市场变化导致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且 蒙商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蒙商银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 比例范围。蒙商银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于 调整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投资 限制 1.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 2.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 产品销售区 域 本产品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销售 销售渠道 可通过蒙商银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移动柜面等渠道购买。 预计募集资 金规模 上限为人民币 20 亿元整 认购期间 2023 年 10 月 23 日(含)至 投资收益起 止日 2023 年 10 月 30 日(含)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不含) 产品到期日 2024 年 1 月 29 日,若到期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投资者本金 及收益支付 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023 年 10 月 29 日(含) 还本 清算期 到期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提前 终止 本理财产品有可能提前终止,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 产品是否可 提前赎回 本理财产品在封闭期内不提供赎回机制,投资者在整个理财期内没有提前终 止权。 产品是否可 转让 否 对账单 存续期间,蒙商银行每月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账单。客户可通过蒙商银 行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 税收条款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等,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包 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理财产品承担,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 中支付。理财产品的净值或投资收益为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投资者从理 财产品取得收益所产生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产品是否可 质押 否 1.本金及理财收益 1.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2)风险提示 若由于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发生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到期未能正常处置资产组合,则到 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的处置收益有可能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收益,甚至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或 全部本金。 1.2 理财产品收益测算 3 客服热线: 95352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3.10%/年,不等于实际收益,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可能高于或低 于业绩比较基准。本产品在扣除银行托管费、销售费、固定管理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投 资收益若超出业绩比较基准,则我行将对超出部分收取 100%的超额收益作为业绩报酬,即 浮动管理费;本产品在扣除银行托管费、销售费、固定管理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投资收 益若低于或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则银行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1.3 投资者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投资者理财收益=投资份额×(产品到期单位净值-产品初始单位净值) 产品到期单位净值已扣除蒙商银行托管费、销售费、固定管理费、税费、浮动管理费(如 有),投资者获得的人民币理财收益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此处计算客户所获理财产品 收益,因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保留位数,可能与实际入账有所出入,真实收益以实际入账为 准。 (2)计算示例 情景 1: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投资本金为 100,000.00 元,购买产品时 单位净值为 1.000000 元/份,客户持有份额为 100,000.00 份。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 值为 1.035000 元/份。 投资者理财收益=100,000.00× (1.035000-1.000000)=3,500.00(元) 情景 2: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 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在扣除相关固定费用后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 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假设投资者于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投资本金为 100,000.00 元,购买产品时单位净值 为 1.000000 元/份,客户持有份额为 100,000.00 份。产品到期时,产品单位净值为 0.996800 元/份。 投资者理财收益=100,000.00×(0.996800-1.000000)=-320.00(元) (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 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收益以产品管理人的实际支付为准,请谨慎投资。) 2.认购/申购/赎回 2.1 认购期间,投资者可以撤销认购申请。 2.2 认购价格:1 元人民币 1 份 2.3 认购起点金额: 1 万元人民币(最低 1 万元),高于认购金额起点以 1000 元人民币 的整数倍递增。 2.4 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2.5 本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不办理赎回。 3.资产估值 3.1 资产估值范围: (1)本产品资产总值包括产品项下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价值总 和。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价值。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本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份额。 4 客服热线: 95352 (2)本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 值,并为理财产品的认购和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3.2 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及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类、债权类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法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债券型基金按所投基金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 (6)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资产(如有) a.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托管人共 同确认的满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的方式进行估值。 b.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的,按公允价值法估值。 (7)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及时确定公允价值市价的,按公允价值法估值,暂不具备 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按估值技术估值,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按取得时的成本估值。 (8)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 法计算其价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3.3 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 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可暂停估值。 4.理财产品的成立 4.1 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该产品的募集资金累计最小规模超过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4.2 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条件:认购期届满,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既定规模,或 经蒙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则蒙商银行有权宣 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蒙商银行将投资者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 3 个工 作日内退还投资者。 5.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蒙商银行于产品到期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按产品到期单位净值计算的投资者持有的理 财产品本金与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6.提前终止 6.1 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蒙 商银行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如蒙商银行需要终 止本理财产品的,将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6.2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蒙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因遇自然灾害、战争、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的; (2)遇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 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5 客服热线: 95352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 职责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 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的; (6)因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紧急措施 出台等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的; (7)提前终止产品较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的; 6.3 一旦蒙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蒙商银行在收到 变现财产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划款,投资者所得根据产品提前终止清算后的资 产净值和投资者持有份额来计算。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不计息。 6.4 如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等,按照理财产 品相关合同约定计算支付。 7.信息披露 7.1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蒙商银行网站(www.msbank.com)发布。 7.2 本产品将在产品成立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成立公告;产品到期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 到期公告。本产品将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 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7.3 蒙商银行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等信息。 7.4 本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将在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发布非标投资公告,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 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资产面额、资产风险状况等;并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发布理财产品投资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定期公告。 7.5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更,估值方式发生变更或发 生估值错误,产品投资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和托管人发生变更等产品相关重要要素发 生变更及重大事项,将发布临时公告,披露相关情形。 7.6.如蒙商银行调整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产品规模(上、 下限)、产品到期日、费用、产品提前终止、产品风险等级等产品信息,蒙商银行于调整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7.7 蒙商银行有权对产品说明书中上述未涉及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7.8 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 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 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蒙商银行的有 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过客服及投拆热线通知蒙商银行。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蒙商银 行联系方式变更,而使蒙商银行在其需联系时无法及时联系,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 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 客服热线: 95352 7.9.客服及投诉热线:9535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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