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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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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文件 防科发人〔2017〕95 号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境) 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试行) 》 经 2017 年 10 月 20 日院务会和 2017 年 10 月 24 日党委会审定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试 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17 年 10 月 26 日 —1— 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与国(境)外高水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习 交流,遵循开放办学的原则,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教职工 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高层次人才 的培养,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规范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 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公派出国(境)留学指留学期限为三个月 以上、在出国项目规定时限以内的国(境)外进修、访问学者、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包括国家、中国地震局、河北省等专项及 校际交流项目、学院专项和经学院批准的自费留学等类型。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坚持党委集中统一领导, 学院纪委监督。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注重贡献、兼顾潜 力、学用一致”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学科,兼顾一般学科” 和“竞争择优,签约派出,学成回校,违约赔偿”的原则选派。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四条 选派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良好的道德和业务素质, 热爱防震减灾事业,具有学成回国后继续为学院发展服务的事业 心和责任感; 2.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具有 —2— 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或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 3.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效果良好,业绩突出。具有较好的 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 4.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 称,管理人员一般应为六级以上职员,在学院教学、科研或管理 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特别优秀的条件可放 宽)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或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 过 55 周岁,以高级访问学者的形式派出; 5.外语水平较高,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境)标准和国(境) 外留学机构对外语水平的要求; 6.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或单位公派的出国(境)人员, 需回校工作满 5 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 7.符合具体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选拔的其它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选派出国(境)留学: 1.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 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2. 无故不参加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 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3.有严重工作失误、违规违纪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4.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5.有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6.来学院工作不满三年人员; —3— 7.出国(境)人员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的; 8.保密人员在保密期的; 9.学院认为不能选派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所在部门推荐,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科研处(国际合作处) 、教务处等部门初选, 提请学院院务会研究确定,党委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统一选派。 第四章 资助及待遇 第七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资助及待遇: 1.外语培训:学院创造条件为教职工举办出国留学外语培训 班,个人承担资料费,学院承担其他培训费用。参加教育部指定 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外语培训者,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 部门、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培训通知、合格证书、 有效票据和国外接收单位邀请函由学院报销学费,其他费用由个 人承担。 2.办理出国(境)手续发生的护照费、协议书公证费、体检 费、签证费、签证差旅费、出(回)国的国内段差旅费、国内到 国(境)外往返机票费凭有效票据,回校报到后按学院规定报销, 且限报销一次;如未能按期出(回)国,则不予报销。 3.生活补助: “地震科技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项目” ,由中国地 震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院共同资助; “高等学校青年 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院共同 —4— 资助。以上两种形式生活补助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 照不同类别国家标准统一予以支付与管理。其它出国留学项目的 生活补助参照此标准执行。 4.薪酬福利:规定的留学期限内,选派人员按在校正常工作 保留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其中专任教师按每教学周 8 个标准学 时计发课时津贴且计入本人教学工作量。但从离校之日起暂予冻 结(仅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待按期回国签订继续在学院服 务协议后如数发还本人。延期和逾期者停发所有薪酬福利。 第五章 出国(境)管理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中国法律和规 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学院声 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持两国人民之间的 友好往来。 第九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科技秘密,维护学院知识产权;对教学、科研、管理中规定的涉 密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 流。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留学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 国的有关规定,在国外期间有义务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派留学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 委员会交纳保证金外,学院另收取1万元(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 —5— 规定执行)保证金,学成按期回校报到后退还本人。否则,不予 退还。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者,不得申请延期出国 (境)和改派留学国别,若因延期出国(境)取消派出资格者, 退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培训等费用, 如资助项目由学院部分出资的, 须赔偿学院出资部分,且两年内不准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 第十三条 公派人员出国(境)前,所在部门负责人应与其 谈话,明确出国(境)学习、进修的任务和目的,并指定专人联 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均须与学院签订出国(境) 协议,由学院、所在部门、留学人员、担保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同时必须与学院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参加学术会议或学术 交流活动,须事先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待学院批准后方能参加并 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期间,应每月至少与人事处 联系一次,半年书面汇报业务进展情况一次。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确因研究课题或学习任务尚未完成,需 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国(境)外所 在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及资助证明,经学院同意后,报上级有关 部门审批。经批准延长的人员,延长期限内,不再追加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归,按旷 —6— 工处理;超过 15 个工作日,即视为自动离职。单位将按协议书约 定或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 回国(境)报到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到学院人事处报到, 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出国(境)留学总结报告》 ,并附相关证明材 料。学院将在一个月内为其组织归国学术报告会。 第二十条 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的学 习、科研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不合格的,将视为年度考核不合 格,并退回学院的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回国后,有为学院服务的义务,服务 期为五年。如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 责任。服务期未满五年的,按回校后服务月数递减分摊的原则, 交纳缺期服务费和学院支付的相应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 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的配偶为学院工作人员的,其留学期 间配偶在不影响学院工作的前提下,可利用假期探亲。出国探亲 按个人申请、部门意见、学院审批的流程审批。探亲所发生的费 用由个人承担。探亲逾期不归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三个月以下的因公临时出国按《防灾科技学院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 》执行,由国际合作 —7— 处解释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学院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出国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的人员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出国(境)留学人员, 按照学院人事调配政策,应解除与学院的聘用关系,办理离校手 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 —8— 2017 年 10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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