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中国国家森林管理标准 pdf1.03.pdf
FSC 中国国家森林管理标准 FSC-STD-CHN-01.1-2021 EN 中文翻译稿 FSC 中国 cn.fsc.org 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3层3A06室 100010 T & F +86 (10) 5864 1358 · info@cn.fsc.org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图片版权及来源 自左到右: 图片 1: 九寨沟国家森林公园, 中国, ©王艳艳 图片 2: 竹林中的工人,中国 ©王艳艳 图片 3: 来自森林的茶,中国©王庆华 此中文版本说明: 此版本为 FSC-STD-CHN-01.1-2021 EN 的中文翻译版,没有经过 FSC 总部的批准,如与英文版本 有任何的冲突,以英文版本为准。文中标记黄色阴影部分是此版本与 FSC-STD-CHN-01-2016 EN 的主要区别部分。法律法规版本的变化使用红色字迹标准。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标题 FSC 中国国家森林管理标准 文件编号 FSC-STD-CHN-01.1-2021 状态 批准 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森林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森林,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包含 非木质林产品范围) 审批机构 政策与标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 年 12 月 1 日 批准日期 2021 年 10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1 月 1 日 过渡期 自生效日起 12 个月 有效期: 直至被修订,替换或撤回 FSC(北京) 国际林业管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北京 Inn 联系方式 4 号楼 A 306 室 +86-(10) 58641358 +86-(10) 58641358 info@cn.fsc.org FSC 国际中心 绩效标准部 阿登纳大街 134 号 FSC 绩效和标准部联系方式 德国 波恩 53113 +49-(0)228-36766-0 +49-(0)228-36766-30 psu@fsc.org A.C.保留所有权利 未经出版商说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复制(绘图、电子或机械方式,包括影印、录 像、录音或信息检索系统在内的形式)此文档。 森林管理委员会(FSC®)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的非政府组织,旨在全球范围内推广环境友 好、社会有益和经济可行的森林经营。 FSC 的愿景是世界森林满足当代人的社会、生态、经济权利和需求,同时不影响后代人的需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求。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目 录 森林管理委员会介绍 .................................................................................................................. 1 FSC 国家办公室介绍.................................................................................................................. 1 标准制定小组介绍 ...................................................................................................................... 2 前言 ............................................................................................................................................ 3 本标准的目的 ............................................................................................................................. 3 标准范围 .................................................................................................................................... 3 标准制定程序 ............................................................................................................................. 4 标准版本 .................................................................................................................................... 5 背景 ............................................................................................................................................ 5 参考文献 .................................................................................................................................... 6 指标中的说明和验证因子 ........................................................................................................... 7 规模,强度和风险 ...................................................................................................................... 8 利益相关方参与方式 ................................................................................................................ 10 高保护价值 ............................................................................................................................... 10 竹林和人工竹林 ........................................................................................................................ 11 * * 附录 1: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签署并生效 的国际公约、协定和协议清单 ........................ 51 附录 2A:员工培训要求列表 .................................................................................................... 62 附录 2B:林业生产活动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列表 ................................................................ 63 附录 3: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来源 .................................................................................... 65 附件 4A:森林经营规划包含的要素 .......................................................................................... 66 附录 4B: 经营管理文件/监测*的概念性框架 (范例) .............................................................. 68 附件 5 监测要求 ....................................................................................................................... 69 附录 6A:维持高保护价值的策略............................................................................................. 72 附录 6B 判定高保护价值的信息来源 ........................................................................................ 73 附录 7 小规模组织指南文件 ..................................................................................................... 75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附录 8 非木质林产品(NTFPs)指标 ...................................................................................... 76 术语和定义 ............................................................................................................................... 86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序言 森林管理委员会介绍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1992 年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之后,1993 年,森林管理委员会 (FSC)成立,其使命是促进世界范围内对环境适宜、社会有益和经济可行的森林经营。 对环境适宜的森林经营确保了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的生产以及生态系统服务*能够维持森林的 生物多样性、生产力和生态过程。对社会有益的森林经营能帮助当地居民和社会普遍享受长期 利益,同时激励当地人民保护森林资源并遵循森林经营规划*。经济可行的森林经营意味着森林 经营的规划和管理是为了获得足够的经济支撑,同时经济收益不以破坏森林资源、生态系统*和 相关社区为代价。通过以最好的价格销售更丰富的林产品和服务这一途径,来缓解追求最大化 经济回报与持续负责任森林经营之间的矛盾。(FSC 议事程序, 1994 年 9 月批准; 2011 年 6 月最后修订)。 FSC 是一个国际组织,它提供了自愿认可和独立的第三方认证制度。该制度允许证书持有者, 在环境适宜,社会有益和经济可行的森林经营的前提下,销售其产品和服务。FSC 森林经营指 标以 FSC 原则和要求*为基础,FSC 还为该指标建立了制定和审批的标准。此外,FSC 还为从 事 FSC 标准认证的合格评定组织(也称为认证组织)建立了认可标准。基于这些标准,FSC 还为那些寻求将其产品以 FSC 认证产品进行交易的组织提供了认证体系。 FSC 国家办公室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 FSC 国家办公室(下称 FSC 国家办公室)于 2015 年 6 月 8 日依法注册。 FSC 国家办公室是一个依法设立的独立组织,在国家层面代表 FSC 促进世界森林的负责任经 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FSC 国家办公室向利益相关方,政府机构介绍 FSC,并向 FSC 国际传达 国内利益相关方的重要观点。此外,FSC 国家办公室的存在加强了 FSC 认证体系的一致性, 严格性,透明性和多方参与的性质。FSC 国家办公室负责协调 FSC 国家森林管理标准的制定 和持续管理。 获取更多关于 FSC 国家办公室的信息可访问 https://cn.fsc.org/cn-cn 1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标准制定小组介绍 中国标准制定小组(SDG)是独立的,组别平衡的小组,小组成员分别代表环境、经济和社会 利益。SDG 的目的是依据 FSC 国际标准和程序制定并维护 FSC 国家森林管理标准。标准制小 组由马利超先生(FSC 国家办公室)和王艳艳女士负责协调(FSC 国家办公室)。 标准制定小组成员信息如下: 姓名 所在机构名称 组别 张小全 TNC(大自然保护协会) 环境 陈峻崎 北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 环境 黄文彬 WWF(世界自然基金会) 环境 胡元辉 国家林业局 经济 台 IKEA(宜家家居) 经济 崔雅君 吉林森工集团 经济 钟兆全 福建省顺昌县国有林场 经济 马 Solidaridad(荷兰禾众基金会) 社会 GEI(全球环境研究所) 社会 雯 瑛 王爱民 2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前言 本标准的目的 此标准列出了 FSC 授权的认证机构在中国评估标准范围内的森林管理实践时需参照的元素。 FSC 森林经营原则和要求*为负责任的森林经营提供了一个国际认可的标准。但是,在国家或 地方层面使用时,任何森林管理的国际标准都应*作适当调整,从而反映当地不同的法律、社会 以及森林地域条件等特征。因此,FSC 原则和要求需要额外制定适应于国家或地方的指标,以 使其能够在经营区域层面实施。 随着 FSC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通过 FSC-STD-60-004 V1-0 EN FSC 国际通用指标(IGI),国家或 者地区需要以 IGI 标准为起点来改编具体的要求。其优点在于: • 确保原则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一致性实施; • 提高 FSC 体系的可信度; • 提高国家森林管理标准的一致性和质量; • 为国家森林管理标准提供更快、更高效的审批程序。 FSC 原则和要求以及一系列由 FSC 政策和标准委员会(PSC)批准的国家指标构成了 FSC 国家 森林管理标准 (NFSS)。 国家森林管理标准的制定遵循如下 FSC 规范性文件所列出的要求: • FSC-PRO-60-006 V2-0 EN 按照 FSC 原则和要求版本 5-1 制定和转换国家森林管理标准; • FSC-STD-60-002 (V1-0) EN 国家森林管理标准的结构和内容 • FSC-STD-60-006 (V1-2) EN 国家森林管理标准的制定和维护的程序要求。 上述文件由 FSC 政策和标准部(PSU)制定,以提高不同认证机构(地区/国家与世界其他地 区认证机构之间)认证决定的一致性和透明性,进而总体上提高 FSC 认证体系的可信度。 标准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标准适用于所有需要 FSC 认证的森林经营。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 的森林,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 3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此标准适用于森林经营单位水平和以各种规模和强度进行的森林经营管理。 按照标准 FSC-STD-40-004a 中的产品分类,本标准中涵盖的非木质林产品(NTFP)范围包括, N1(树皮),N3(软木和软木制品),N4(稻草,柳,藤条和类似物),N5(竹子和竹子制 品), N6(植物和植物的一部分), N7(天然树胶,树脂,油和衍生物),N8(化学,医药和 化妆品产品),N9(食物,不包括 N9.7,猎物)。申请 NTFP 范围的经营者除了要满足本标 准要求,还要满足附录 8 的对 NTFP 特别要求。 标准制定程序 FSC 中国标准制定的程序于 2013 年 12 月在 FSC 政策和标准部注册。该过程包含相继 3 个版 本标准草案的制定。每个草案都经过 2 个月的公开咨询。标准草案 1.0 在 2014 年 8 月 19 日发 布,标准草案 2.0 在 2015 年 1 月 28 日发布,标准草案 3.0 在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 标准制定小组在标准制定期间,一共召开了 4 次面对面的会议。这些会议随后通过电子邮件、 电话和网络会议方式跟进。每个公开征询包含一次与利益相关方的面对面的会议,会议期间重 要的利益相关方会被告知最新进展并被要求提供建议和反馈。另外,标准草案通过电子邮件等 方式分发给利益相关方并收集关于国家指标草案的特定反馈。 2015 年 3 月,对标准草案 2.0 进行了森林测试,测试在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两个经营单位中 开展,一个在中国北方的大规模森林经营单位,另外一个在南方的小规模联合认证的森林经营 单位。 标准草案 3.0 的制定同时参照了国际通用指标(IGIs)的最终版本。此版本于 2015 年 9 月 1 号 生效,草稿 3.0 融入了公开征询和实地测试期间重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草稿 3.0 于 2016 年 4 月提交 FSC 国际,并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得到批准。 FSC 中国国家管理标准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通过批准并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但是 当时并没有将 NTFPs 纳入到标准范围。2020 年 7 月 30 日,FSC 中国向总部提交了在中国标 准中加入 NTFPs 范围的申请,该申请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在 FSC 的绩效和标准部正式注册。 NTFPs 指标的制定基于 FSC 政策标准部开发的指南文件- NTFP 通用指标,并严格按照 FSCSTD-60-002 和 FSC-STD-60-006 的指标制定要求,同时也参考了建议文件,ADVICE 20-007- 4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05 的内容。 经过 2020 年 10 月标准制定小组的讨论,NTFP 标准草案在 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进行了为期 2 个月的公开利益相关方意见征询。 公开意见征询后,标准制定小组充分讨论了收集到的意见并制定了草案终稿。最后将 NTFPs 的指标于国家标准合并提交 FSC 政策标准部申请批准。 更多信息请联系马利超先生(FSC 国家办公室) ,王艳艳女士(FSC 国家办公室或 FSC 国家办 公室 (info@cn.fsc.org)。 标准版本 现行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FSC 森林管理标准是 FSC-STD-CHN-01-2016 1-0。该版本于 _2016 年 7 月正式经由 FSC 国际审批通过,生效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1 日,默认有效期为生 效日期后的 5 年,至 2023 年 10 月 1 日_。 下一次修订预计将于_2022 年开始。 此标准的制定基于标准制定小组成员的一致同意,并且在充分的咨询、测试后,由标准制定小 组提请 FSC 国际审批。此标准满足了标准制定小组制定此标准的目的和目标,并被认为是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推广负责任森林经营的重要资源。 基于 FSC-STD-CHN-01-2016,标准 FSC-STD-CHN-1.1-2021 纳入了 NTFPs 特定指标。 背景 FSC 森林管理标准由中国标准制定小组制定,马利超先生和王艳艳女士(FSC 国家办公室, ma.lichao@fsc.org, wang.yanyan@fsc.org )协调。 FSC 感谢标准制定过程中标准制定小组建立在互相信任基础上的无间合作和对话。FSC 感谢中 国林科院校建民博士和赵劼博士为起草标准做出的努力,感谢李铁男主任和陆诗华总工对标准 制定的技术支持,同时感谢中国林科院徐斌博士,东北林业大学李凤日教授, 北京林业大学郑小 贤教授在标准制定期间提供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5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参考文献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未标注版本时,使用其最新版本(包括 修订版)。 FSC-POL-20-003 从认证范围中排除区域 FSC-POL-30-001 FSC 农药政策 FSC-POL-30-401 FSC 认证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FSC-POL-30-602 FSC 对 GMO(转基因生物体)的解释 FSC-STD-01-002 术语表 FSC-STD-01-003 小规模低强度经营森林的资格标准 FSC-STD-20-007 森林经营评估 FSC-STD-30-005 FSC 森林经营联合认证的标准 FSC-STD-60-002 国家森林管理指标的结构和内容 FSC-STD-60-006 国家森林管理指标的制定 FSC-PRO-01-001 FSC 规范文件的制定和修订 FSC-PRO-01-005 申诉处理程序 FSC-PRO-01-008 FSC 认证投诉的处理程序 FSC-PRO-01-009 FSC 认证正式投诉的处理程序 FSC-DIR-20-007 FSC 森林经营评估导则 6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指标中的说明和验证因子 每个要求一般包含多个指标。除非指标提出特别规定, 这些指标适用于所有规模和强度的森林 经营,以及各种类型的森林,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 本标准包含一些对指标进行详细解释的说明,这些说明是规范性的,FSC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循。 这些说明适用于所有组织,除非指标引用具体的阈值限制其适用性。 说明中的任何叙述和条件都是规范性的。一些说明的内容采用“可”的表述,这些内容涉及到 特定条件下 FSC 证书持有者可以选择不同于指标或前述说明的方式符合 FSC 要求,意图是给 予证书持有者一定的灵活性。 范例 1 指标 2.3.2 根据工作的任务,为工人配备了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说明 1:此指标要求的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见附录 2B 解释:此说明要求组织必须使用附录 2B 中所列出的个人防护设备。这个说明是规范性的,工 人必须使用特定的防护设备。如果既不符合说明 1 的要求,也不符合说明 2 的描述,审核员应 在此提出处纠正措施要求。 说明 2:如果雇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保护设备能够达到同样或者更高的保护水平,可不按 照附录 2B 配备安全防护设备。 解释:在能够提供证据说明不同的防护设备能够达到相同保护效果的前提下,这个说明为使用 那些不在附录 2B 中的防护设备提供了灵活性。这里“可使用其它设备”与“必须提供证据” 是相关联的。如果不能够提供证据,审核员应在此处提出纠正措施要求。 一些标准包含了对小规模组织的说明,这些说明所阐述的内容也是规范性的,满足小规模阈值 (面积小于或者等于 500 公顷)的 FSC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说明中的内容。 小规模的组织(例如,小农户联合体,家庭企业和本地企业)豁免很多适用于中等规模或者大 规模组织(如国有林场,国企或者跨国公司)的指标,因为小规模组织对环境的影响很小或者 经济社会的影响范围很小。此外,一些要求文本化或建立书面程序的指标可能会提高小规模组 织的管理成本,导致小规模组织不能参与 FSC 认证。 7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说明中的任何叙述和条件都是规范性的。一些说明的内容采用“可”的表述,这些内容涉及到 小规模组织可以选择不同于指标或前述说明的方式符合 FSC 要求,意图是给予小规模组织一定 的灵活性。 范例 2 指标 8.1.1 制定并执行了监测程序,以监测森林经营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森林经营规划的经 营政策和经营目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可验证指标的完成情况。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不制定监测程序,可通过其他方法证明其对森林经营规划的执行情 况进行了监测。 解释:在执行的森林经营规划被监测的前提下,此说明为小规模组织减少管理负担和相关的成 本提供了灵活性。这里“可不制定监测程序”与“实施的经营规划必须被监测”是相关联的。 如果不能够提供监测结果,审核员必须在此处提出纠正措施要求。 指标 8.4.1 以利益相关方能够理解的方式,向他们公开免费提供根据附录 6 进行的监测结果, 包括地图和其他非保密信息。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在利益相关方提出要求时提供监测结果。 此说明为小规模组织减少管理负担和相关成本提供了灵活性,利益相关方提出要求时必须提供 监测结果。 利益相关方要求看到监测结果但是却没有收到,审核必须在此处提出纠正措施要求。 部分指标包含了审核员在进行符合性评估时可发现的潜在信息源或者证据,如记录,文件,实地观察 或者访谈。这些内容被称为验证因子。验证因子并不界定符合性的阈值,其目的在于帮助证书持有者 了解符合相应指标时可使用的途径。验证因子不是规范性的。 规模,强度和风险 FSC 原则和要求第五版引入了规模、强度和风险(SIR)这个全新的概念。SIR 的使用贯穿整 个标准,并特别在原则 7 和 8 以及下列标准中提到:1.7, 2.3, 4.3, 4.4, 4.5, 5.1, 5.4, 5.5, 6.1, 6.2, 6.3, 6.4, 6.5, 7.1, 7.2, 7.6, 8.5, 9.1, 9.4 和 10.9。 制定国家标准时,FSC 正在制定一个关于国家层面的标准制定程序的指南(FSC-GUI-60-002)以 指导 SIR 相关指标的编写。由于 FSC 中国森林经营标准的制定先于指南完成,所以在标准和指 8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南之间会存在差异。FSC 将评估这种差异并适时修订此标准。 规模、强度和风险*这三个因素决定了经营单位和组织的经营活动对社会、环境和经济价值造成 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因为规模和强度又会影响风险,因此我们认为一个小规模和低强度的经营活动一般产生负面影 响的风险相对更小。下表提供了关于规模和风险的阈值: 规模 阈值 (经营单位的面积,公顷 ha) 小规模 ≤ 500 ha 中等规模 500 ha -50000 ha 之间 大规模 ≥ 50000 ha 强度 阈值(经营活动) 低强度 在 森 林 经 营 规 划 期 间 , 年采 伐 量 小 于 年 平 均 生 长 量的 20%,并且年均采伐量小于 5000 立方米。 经营活动涉及到: 高强度 全垦整地 化学或生物制剂的使用 皆伐:小班中 50%树木被砍伐 举例:一个不开展高强度森林经营活动的小规模组织(例如,不使用农药,不皆伐),对环境价值的 评估可以每 10 年进行一次,因为它对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很小。对开展高强度经营活动的小规 模机构和大规模机构来说,他们需要每 5 年进行一次环境价值评估,因为他们对环境负面影响的风险 是中度或者是高度的(要求 6.1)。因为开展高强度经营活动(例如,施用农药,皆伐)和大规模 (例如,原木运输使用道路系统)本身就有高风险。 9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利益相关方参与方式 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对于使用本标准很重要,适用于下列经营活动: 1. 争议解决机制(标准*1.6, 2.6, 4.6) 2. 确定最低生活工资(标准*2.4) 3. 判定权利(标准 3.1, 4.1)和场所(标准*3.5,4.7) 4. 当地社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活动(标准*4.4) 5. 高保护价值评估、经营和监测(标准*9.1,9.2,9.4) 以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方式来开展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活动很重要,为了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机构需要制定类似于下列步骤的利益相关方参与方法: 1.确定合适的代表和联络人(包括当地的单位、机构和主管部门) 2.建立一个多方同意的交流渠道,使信息能够双向交流; 3.确保所有参与者(妇女,青年,老人,少数民族)公平的出席和参与; 4.确保记录所有的会议、讨论点和达成的一致意见; 5.确保会议记录得到参与者的认可; 6.确保将所有参与*活动的结果与参与者分享。 此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需要以符合文化传统的方法来保证协议的公平和可信赖。 符合文化传统的方法:要考虑到文化的差异,例如:对直接谈判或者间接谈判的偏好;对待竞 争、合作和冲突的态度;维持关系的愿望;职权、社会阶层和地位;理解和诠释世界的方式; 时间管理的概念;对待第三方的态度;更广泛的社会和公共环境。 高保护价值 实施国家标准需要国家高保护价值(HCV)框架。但是由于中国面积巨大、森林种类繁多, HCV 的数据十分分散或缺失。开发和收集所有 HCV 信息并把他们编排耗时又耗资源。 10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国家 HCV 框架正在制定过程中,组织应使用 HCV Resource Network 中的“通用指南”文件 来获取相应的信息。此文件的中文版本可在 FSC 中文网站上获取( https://cn.fsc.org/downloadbox.173.htm)。机构在建立其 HCV 管理策略时要考虑到这些文件中的要求。认证机构必须要使 用 HCV Resource Network 中的资源来验证组织的活动是否符合相应的指标。 本标准中的附录 7A 提供了维持和增强 HCV 可能的管理策略,附录 7B 提供了在中国识别 HCV 可以用到的最佳可获得信息的来源。适用于小规模机构的特殊要求已经在相应的指标中说明。 HCV 框架的制定将会与受控木材国家风险评估同时进行。其他组织或者机构的研究(全球森林 观察,世界自然基金会和绿色和平)也会为 HCV 框架的制定提供数据,一旦这些研究完成, 相关的信息将会融合到国家框架中。 竹林和人工竹林 中国竹林的物种多样性十分丰富,并具有世界上最大的竹林覆盖率。第八次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009-2013)结果显示,竹林的覆盖面积约 600 万公顷,占天然林覆盖面积的 2.9%,全球竹 林覆盖面积的 27.3%。 中国有着悠久的竹子管理和生产历史,中国竹子的出口也是世界上最高的。因此,竹子是一个 重要的自然资源,它不仅有助于地方和农村的经济发展,而且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竹制品 主要包括建筑材料,竹炭,家具和竹笋等。 竹亚科下辖的很多物种广泛分布在各种气候条件下和地理范围中。生长模式也从草本到小木本 和高大木本不等。那些木质的和高大的竹种,包括丛生和散生的生长模式,他们的功能和利用 方式与树类似。因此,本标准认为这类竹种与树种相似,可以按照天然林或者人工林的管理方 式进行管理。 在本标准所有要求适用的前提下,高大竹种应按照天然林和人工林的标准进行认证,其他的情 况下,竹子可以被认证为非木质林产品。 下表提供了竹林普遍管理方法的概述 11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天然林 天然林 人工林 (竹种和树种混合) (竹种) (竹种) 森林类型 管理强度 低强度 高强度 高强度 轮伐期 8年 8年 3-6 年 采伐方式 择伐 竹种择伐,其他种皆伐 部分采伐或皆伐 施肥 否 是 是 施用农药 否 是 是 如果开展了章节规模、强度和风险(第 9 页)中描述的农用化学品使用或者皆伐的管理活动, 则这类经营活动被归为高强度的经营活动。要求 6.9 和 6.10 中确定的森林转化也是竹林要考虑 的重要因素,意味着通过森林转化而来的竹林和竹林人工林也没有资格申请 FSC 认证。 12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原则,要求和国家指标 原则 1:遵守法律 组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 1.1 组织应是法定实体,通过明确的、有文件记录和无争议的合法注册,并具有合法资格的主 管部门对其从事的具体经营活动的书面授权。 1.1.1 证书范围内开展的所有活动经过合法注册,并具有证明文件且无争议。 说明:如适用,组织应记录其在管理和使用方面的传统权利,并公开相关文件。 小规模组织说明:小规模组织可通过其他类型的证据证明其合法存在,可以不用进行法定的注 册。 联合认证主体说明:如果联合认证主体参与森林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要求有森林经营范围。 1.1.2 由具有合法资格的主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准予合法注册。 1.2 组织应证明经营单位明确的法律地位,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其边界。 1.2.1 组织提供了林权证(由政府或有资质的机构颁发)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对证书范围内 资源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验证因子:林权证、租地合同,集体成员投票签字记录。 1.2.2 当发生权属转移时,如,承包或租赁。组织提供了林权证(由政府或有资质的机构颁发) 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对证书范围内资源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验证因子:林权证复印件,商业合同,租赁合同,集体组织成员投票签字记录。 1.2.3 由具有合法资格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授予权属证明。 1.2.4 证书范围内所有经营单位的边界都进行了清晰的标记或具有文件记录,并在地图上进行了 清晰的标示。 1.3 组织应取得与组织和经营单位的法律地位相应的、对经营单位合法的经营权,并遵守国家 法律和地方法律以及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该法律权利应包括从经营单位内获取林产品的权 利,和(或)利用生态系统服务的权利。组织应缴纳与这些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法定税费。 1.3.1 在森林经营单位内开展的所有活动遵守: 1) 国家和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 2) 法定权利和传统权利 3) 强制性的行业规范 说明:见附录 1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签署并生效的国际公约、协定和协议清单 1.3.2 组织依法、及时并足额缴纳了与森林经营有关的税费。 1.3.3 森林经营规划中各项经营活动的设计遵守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1.4 为了系统的保护经营单位,避免未经许可的或非法的资源利用、定居及其它非法活动,组 织应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措施,和(或)寻求与监管组织合作。 13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1.4.1 为保护经营单位,避免非法采伐、狩猎、捕捞、诱捕、采摘、居住和其他未经许可的活 动,执行相关措施。 1.4.2 如果保护活动是政府部门的法律职责,组织与政府开展合作,判定、报告、控制并阻止未 经许可或非法的活动。 1.4.3 如果发现非法或者未经许可的活动,已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1.5 在经营单位内和(或)从经营单位到首次销售点的林产品运输和贸易中,组织应遵守相应 的国家法律、地方法律、国家签署并生效的国际公约以及强制性行业规范。 1.5.1 有证据证明从经营单位到首次销售点,组织遵守了与林产品运输和贸易相关的国家和地方 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以及强制性行业规范。 1.5.2 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中列出物种进行获取和贸易时提供相应的 CITES 证书。 1.6 组织应通过受影响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判定、阻止和解决那些能够以庭外和解的方式及时 解决的成文法或惯例法方面的争议。 1.6.1 制定可公开获取的争议解决程序,该程序通过符合传统文化的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方式来制 定。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不需事先建立争议解决程序。争议可通过当地法律援助或者调解解 决。 1.6.2 争议涉及法律和传统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森林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等。 1.6.3 除指标 1.6.2 列出的争议外,还包括: 1)林地租赁价格的调整; 2)由森林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坏的赔偿; 3)非木质林产品的采集; 4)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1.6.4 以庭外和解的方式及时解决争议,争议已经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过程中。 1.6.5 应保留涉及法律和传统权利争议的最新记录,包括: 1)为解决争议所采取的具体步骤; 2)争议解决的最终结果; 3)未能解决的争议及其原因,以及计划如何解决这些争议。 1.6.6 存在下列类型争议时,受争议影响的林地*马上停止作业: 1) 规模大(涉及的林地面积超过 500 公顷或占经营面积的 10%以上,以较小者为准); 2) 持续时间长(争议超过 6 个月没有达到解决); 3) 涉及众多的利益方(涉及到组织或多于 5 个家庭); 4) 重大争议*(见术语表中相关定义)。 14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1.7 组织应公开承诺不收授金钱贿赂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腐败,遵守既有的反腐法律。在没有反 腐法律的情况下,组织应针对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及其腐败风险采取其它的反腐措施。 1.7.1 组织制定了反腐败政策,并承诺不进行任何类型的行贿和受贿。 小规模机构:不要求小规模组织制定反腐政策,但是他们需要通过其他可行的途径证明他们对 不收授贿赂的承诺。 1.7.2 组织建立防止腐败的内部机制,包括信息公开和程序透明。 小规模组织:不要求小规模组织制定书面的内部机制。但是他们需要通过其他可行的途径证明 他们对反腐败的承诺。 1.7.3 组织针对易发生腐败的运营环节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 小规模组织:不要求小规模组织制定特别的管控措施。但是他们需要通过其他可行的途径证明 他们对反腐败的承诺。 1.7.4 该政策公开,并可免费获取。 1.7.5 没有发生贿赂、胁迫和其他腐败行为。 1.7.6 如果发生了腐败,采取了纠正措施。 1.8 组织应承诺在经营单位内长期遵守 FSC 原则和要求以及相关的 FSC 政策和标准,并做出 表率。组织应制定一份包含此承诺的可公开获取的声明文件,并能使他人无条件获取。 1.8.1 组织制定并实施了由最高管理层人员批准并颁布的书面政策,该政策包含了对森林经营实 践符合 FSC 原则与要求相关的 FSC 政策和标准的长期承诺。 1.8.2 该政策公开,并可免费获取。 15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原则 2:工人权利和就业条件 组织应维持或改善工人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 2.1 组织应以国际劳工组织的八个核心公约为基础,维护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 权利宣言》(1998 年)中规定的原则和权利。 2.1.1 就业和工人条件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的基本原则和劳动权利,符合中国劳动者权益 保护的法律。 2.1.2 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从事以下活动: 1)强迫劳动;(《劳动法》第 96 条,《劳动合同法》第 88 条)。 2)限制工人结社自由,或限制建立工人组织(《宪法》第 35 条) 3)限制工人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工会法》第 3 条) 4)使用童工(《劳动法》第 15 条) 5)妇女从事四级及四级以上重体力工作或危险性工种(《劳动法》第 59 条) 6)雇佣和就业歧视(《劳动法》第 12 条) 7)拖欠员工工资(《劳动法》第 50、51 条,《劳动合同法》第 33 条) 8)同工不同酬(《劳动法》第 46 条) 2.1.3 组织不能通过以下方式直接或间接强迫工人劳动: 1) 扣押身份证; 2) 任何形式的押金; 3) 克扣工资。 2.1.4 学生实习要年满 16 周岁。 说明:具体实习条件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2.1.5 针对 16-18 岁无学籍或者非职业学校的学生,不能剥夺其劳动权利,可以在不影响人身安 全和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允许其适度劳动。 2.1.6 雇佣的任何环节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1)户籍歧视 2)性别歧视 3)年龄歧视 4)身高歧视 5)政治身份歧视 6)学历歧视 7)履历歧视 8)姓氏歧视 9)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16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2.1.7 工人可自愿加入工会,并遵守工会的有关规定。 2.1.8 组织确保: 1)不干预工人自发建立组织; 2)工人、工人代表或其组织能与经营者进行谈判和协商; 3)谈判所达成的共识,经营者予以认可,并保留谈判记录。 2.1.9 通过集体谈判与正式工人组织或非正式工人组织代表所达成的协议,得到贯彻执行。 2.2 在就业实践、培训机会、合同签订、参与决策过程和管理活动中,组织*应*推行性别平等 *。 2.2.1 在就业、培训机会、签订合同、应聘流程及管理活动方面,系统地执行性别平等,预防性 别歧视。 说明:性别平等的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1) 录用标准不应因为性别而有改变。 2) 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 所有工人,包括女工参与与工作相关的会议和培训。 5) 在工作职责,晋升,岗位、薪酬和培训机会方面男女平等。 6) 工作机会不仅适合就业条件,同时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相匹配。 2.2.2 组织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包括按照中国法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定)对女职工进行保护。 说明:在怀孕期,围产期和哺乳期为女职工提供特别规定。 2.2.3 对女性主要从事的工作(造林、非木质林产品采集、过磅、包装等),也要开展培训,并 提供健康和安全保障。其程度与男性相同。 2.2.4 男女同工同酬。 2.2.5 采用双方约定的方式直接支付女性薪水(例如:银行直接汇款、直接缴纳学校费用等), 确保女性安全收到并拥有她们的薪水。 2.2.6 产假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生产后的假期不少于 6 周。 2.2.7 陪产假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且不会受到处罚。 2.2.8 在会议、管理委员会和制定决策构成中,参加成员要有男性和女性,并且促进不同性别的 参与者积极参加。 2.2.9 具有保密并有效的机制来报告和消除性骚扰以及基于性别、婚姻状况、父母或性取向方面 的歧视。 2.3 组织应执行健康与安全操作规范,保护工人的职业安全,避免危害健康。这些操作规范应 适应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达到或高于国际劳工组织《林业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操作 17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规程》的要求。 2.3.1 制定并且执行健康安全操作规范。此操作规范达到或高于国际劳工组织《林业工作中的安 全与健康实践规程》的要求。 说明: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2.3.2 根据工作的任务,为工人配备了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说明 1:此指标要求的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见附录 2B 说明 2:如果雇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保护设备能够达到同样或者更高的保护水平,可以不 按照附录 2B 配备安全防护设备。 2.3.3 强制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2.3.4 保留健康与安全记录,包括事故率和由于事故导致的损失工作日。 2.3.5 事故的频率及严重程度始终低于国家林业行业平均水平。 说明:组织可以参阅林业局出版的《中国林业统计年鉴》获得国家林业安全事故的平均水平。 如果组织不愿意购买此年鉴,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证明其在获得认证期间,机构发生事故的 频率和严重程度始终很低或者一直减少。 2.3.6 如发生重大事故,需重新检查健康与安全操作规范。如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说明 1:所有工伤、事故需要按照指标 2.3.4 的要求进行记录。 说明 2:损失工作日超过或者等于 105 日的失能伤害即为重大事故。参照 GB6441 中的附录 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 2.4 组织支付的工资应达到或高于林业行业最低标准,或其它公认的林业工资协议或生活工 资,并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没有上述最低标准,组织应通过工人的参与确定生 活工资。 2.4.1 任何情况下,组织支付的工资达到或者超过现存的法定最低工资。 说明 1:最低工资不包括由于下列类型的工作而产生的报酬: 1) 加班 2) 特定工作环境或情况所产生的特殊津贴(例如,轮班工作,矿上工作,高纬度地区工作) 3) 法定员工福利待遇 4) 差旅相关补贴 5) 防护衣物或设备 说明 2:说明 1 中的报酬不应被包含在最低工资中,最低工资通常是指按月计算的工资。 2.4.2 工资达到或者高于: 1)林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2)其它公认的林业行业标准 18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3)高于法定工资的最低生活标准 说明:当最低林业行业工资标准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相同时,组织可以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支 付。如果存在林业行业标准或者集体谈判协议,并且高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时,组织应认可并 执行。 2.4.3 及时支付工资,薪水和合同款。 2.5 为安全有效地实施森林经营规划及各种经营活动,组织应证明对工人开展了岗位培训和监 督。 2.5.1 对工人开展与其工作相关的培训,培训内容见附录 2A。保证工人安全有效的执行森林经 营规划及所有经营活动。 2.5.2 保留所有培训记录。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通过记录以外的方式证明其进行了培训。 验证因子:采访工人和利益相关方。 2.6 对工人由于为组织工作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或损害、职业病或工伤,组织应通过工人的参与 建立申诉解决机制,并提供公平的补偿。 2.6.1 采取符合传统文化的方式并通过工人的参与,制定公开可获得的解决程序。 小规模组织:不要求小规模组织事先制定争议解决程序。产生争议后,应按照双方认可的争议 解决程序来执行。 2.6.2 对工人的投诉进行识别。无论解决与否,要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给出回应。 2.6.3 保留了所有有关工人财产损失或损害、职业病或工伤的最新的申诉记录,包括下述内容: 1)解决申诉采取的步骤; 2)所有申诉解决的结果,包括公平补偿*; 3)未解决的申诉、未解决的原因以及将来打算如何解决。 2.6.4 为工人工作相关财产损失或损害、职业病或工伤提供公平补偿。 说明:工伤补偿需得到双方认可并不能低于国家最低要求。(依据《工伤管理条例》 (2011)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 19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原则 3:原住民的权利 组织应判定并维护原住民拥有、使用和经营土地、领地及受经营活动影响的资源的法定权利和 传统权利。 3.1 组织应判定在经营单位内是否存在原住民或者是否有受到经营活动影响的原住民。组织应 通过原住民的参与,明确他们在经营单位内的所有权、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和 使用权,传统权利以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组织应明确判定有权利争议的区域。 3.1.1 组织识别出了可能受经营活动影响的原住民。 说明 1:原住民包括那些基于长期使用已经确定对森林、土地以及其它资源的权利的原住民, 也包括那些尚未确定这些权利的原住民(例如,由于缺乏意识和能力)。 说明 2:针对本标准,“原住民”指: 1)官方认可的少数民族,或者自我认为不是汉族的群体;且 2)最早在此聚居且 1949 年以前迁移至此 3.1.2 采用符合传统文化的方式通过 3.1.1 所判定出的原住民的参与,判定下述内容并形成文件 和(或)在地图上标注: 1) 他们传统和法定*的所有权*; 2) 他们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的传统和法定*的获取权和使用权*; 3) 他们所适用的传统权利、法定权利和义务; 4) 支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5) 原住民*、管理者或者其他机构有权利争议的地方; 6) 组织的方法概要。通过使用该方法概要,组织解决了法定权利、传统权利和有争议的权利。 7)与原住民的愿望和目标*相关的经营活动。 小规模或者使用低强度森林经营活动的组织:小规模或者使用低强度森林经营活动的组织可不 提供文件或地图。 3.2 组织*应*承认并维护原住民*的法定*权利和传统权利*,维护其在经营单位*内或与之有关的 经营活动的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他们的权利、资源、土地和领地。如果要将经营活动的 控制权从原住民委托给第三方,需要原住民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 3.2.1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其自身权利、资源和土地,以符合文化传统的参与方式通知了原住 民,他们在何时、何地、何种方式对组织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和修改要求。 3.2.2 组织*没有侵犯原住民*的法定*权利和传统权利*。 20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3.2.3 如果有证据表明,组织*侵犯了原住民*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定*权利和传统权利*,经过双 方协商,根据标准*1.6 和标准*4.6 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以法定程序或者以符合文化传统*的方式 得到纠正或解决。 3.2.4 在开展影响原住民*权利的经营活动前,原住民*有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权,处理的程 序包括: 1) 确保原住民*了解他们对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原住民*考虑控制权的委托时,告知原住民*相关资源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价值; 3) 通知原住民*,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其自身权利、资源和土地,他们有权否决或者修改有 关经营活动的内容; 4) 通知原住民*正在和将要开展的森林经营活动。 说明:处理的程序包括: 1) 明确原住民*和组织*所使用的决策程序; 2) 通过原住民*可以接受且符合文化传统*的方式,通过公平谈判以达成协议,包括对资源 使用的公平补偿*,如有必要,可使用中立的顾问来帮助; 3) 确保所有达成的协议都形成文件并获得了正式的认可; 4) 对协议所有签署*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5) 定期对协议的条款进行重新谈判,以反映条件的变化和申诉; 6) 如可行,识别、认可并记录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同时尊重知识的机密性*和知识产 权*的保护*。 3.3 将经营活动的控制权进行委托时,在原住民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和原住 民*应*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此协议应*明确期限,重新谈判、更改和终止协议的条件,经济 条件和其它条款。此协议还应*保证原住民能够对组织*是否遵守条款和条件进行监督。 3.3.1 在原住民事先、知情并同意并符合传统文化方式参与的情况下,经营者被赋予控制经营活 动的权利时应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包括:时间期限、规定重新谈判、续约、终 止、经济条件和其他条款和条件。 说明:有约束力的协议可以是书面协议,但不限于书面协议。如果由于实际原因,或是原则上 的问题,原住民*不愿意接受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上的或是名义上的协议。 3.3.2 保留了有约束力的协议*的记录。 3.3.3 有约束力的协议*包含了原住民*对组织*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督条款。 3.4 组织*应*遵守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2007 年)和《国际劳工组织第 169 号公约》 (1989 年),承认并维护原住民*的权利、传统和文化。 3.4.1 组织*没有侵犯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第 169 号公约》所界定的原 住民*权利、传统和文化。 21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3.4.2 如果有证据显示组织 *侵犯了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第 169 号公 约》所界定的原住居民权利、传统和文化,组织*以文件形式记录了这些情况,制定了恢复原住 民权利、传统和文化的步骤,并得到权利所有者的认可。 3.5 组织*应*通过原住民*的参与*,识别出原住民*拥有法定*权利或传统权利*且具有特殊文化、 生态、经济、宗教或精神意义的场所。组织*应*承认这些特殊场所,并通过原住民*的参与,达 成共识后管理和(或)保护这些场所。 3.5.1 通过符合文化传统*的参与*方式,已识别出原住民*拥有法定*权利或传统权利*且具有特殊 文化、生态、经济、宗教或精神意义的场所,并制定了保护措施。 3.5.2 通过符合当地文化传统的原住民*参与*方式,认可、记录并实施保护这些地点的措施。 如 果原住民认为以文件或在地图上标示这些判定出的物理场所会威胁这些场所的保护价值时,应 采取其它方式。 3.5.3 当观察到或发现新的人文或考古遗迹,马上停止在毗邻区域的经营活动,直到制定出获得 原住民*同意并符合当地和国家法律*要求的保护措施。 3.6 组织*应*维护原住民*保护和利用其传统知识*的权利。在利用原住民*的传统知识*和知识产 权*时应*给予补偿。在利用传统知识之前,在原住民*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组织* 与原住民*按照标准*3.3 签订有约束力的协议*,保护其知识产权*。 3.6.1 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受到了保护,只有通过签署*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在传统知识*和知识 产权*持有者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 3.6.2 根据原住民*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在使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时 要为原住民*提供补偿。 22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原则 4:社区关系 组织*应*致力于维持或改善当地社区*的社会和经济状况。 4.1 组织*应*判定在经营单位*内居住的和受经营活动影响的当地社区*。组织*应*通过当地社区* 的参与*,明确他们在经营单位*内的所有权*、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和使用 权,传统权利*以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1.1 识别出了森林经营单位内和可能受经营活动影响的当地社区*。组织*应*记录其与经营单 位相关的声明。。 说明 1:这些社区包括那些有合法权利从经营单位*内获取收益、产品或者生态系统服务*的社 区;包括基于长期*使用,已经确定对土地,森林*和其他资源享有权利的当地社区*,也包括那 些尚未确立这些权利的当地社区*(例如,由于缺乏意识或能力)。 说明 2:受到经营活动影响的当地社区*包括那些与经营单位*邻近的,或者有一定距离的,由 于经营单位*的活动而受到负面影响的当地社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标准*7.6,当地社区*是 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4.1.2 通过 4.1.1 所识别出的当地社区*的参与*,采取符合文化传统*的方式已将下述内容形成文 件和(或)在地图上标注: 1) 他们传统和法定*的所有权*; 2) 他们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的法定和传统*获取权和使用权; 3) 他们在经营单位*内适用的法定权利、传统权利及义务。 4) 支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5) 当地社区*、政府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有权利争议的区域; 6) 组织*用以明确法定*权利、传统权利*和有争议权利的方法概要; 7) 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当地社区*的愿望和目标。 小规模或者开展低强度森林经营活动的组织:小规模或者开展低强度森林经营活动的组织可不 提供文件或地图。 4.2 组织*应*承认并维护当地社区的法定*权利和传统权利*,维护其在经营单位*内或与之有关 的经营活动的控制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他们的权利、资源、土地和领地。如果要将经营活动 的控制权从当地社区*委托给他方,需要当地社区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 4.2.1 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其权利,以符合文化传统*的参与方式通知了当地社区,他们在何 时、何地、何种方式对组织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和修改要求。 4.2.2 组织*没有侵犯当地社区*控制经营活动的法定权利和传统权利。 4.2.3 如果有证据表明,组织*侵犯了经营活动相关的当地社区*的法定权利和传统权利*,经过 23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双方协商,根据标准*1.6 和标准*4.6 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或以符合文化传统*的方式,得到纠 正或解决。 4.2.4 在开展影响当地社区*权利的经营活动前,当地社区*居民有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权, 处理的程序包括: 1) 确保当地社区*了解他们对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当地社区 *考虑控制权的委托时,告知当地社区相关资源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价 值; 3) 通知当地社区*,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其自身权利、资源和土地,他们有权否决或者修改有 关经营活动的内容; 4) 通知当地社区*正在和将要开展的森林经营活动。 说明:处理的程序包括: 1) 明确当地社区*和组织*所使用的决策程序; 2) 通过当地社区*可以接受且符合文化传统*的方式,通过公平谈判以达成协议,包括对资源使 用的公平补偿*,如有必要,可使用中立的顾问来帮助; 3) 确保所有达成的协议都形成文件并获得了正式的认可; 4) 对协议所有签署*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5) 定期对协议的条款进行重新谈判,以反映条件的变化和申诉; 6) 如可行,识别、认可并记录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同时尊重知识的机密性*和知识产权*的 保护*。 4.3 组织*应*根据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为当地社区*、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合理的*就业、 培训和其他服务的机会。 4.3.1 联系当地社区、承包商和供应商,并在以下方面为其提供合理的机会: 1) 就业, 2) 培训,和 3) 其他服务。 4.4 组织*应*根据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及其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影响,积极开展更多的工作, 通过当地社区*的参与*,共同促进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4.4.1 通过当地社区*和其它相关组织的参与,采取符合文化传统*的方式,确定了当地社会和经 济发展的机会。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即满足此标准要求。 4.4.2 开展和(或)支持有助于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项目和相关活动,并与经营活动的社会经 济影响相适应。 说明:发展计划中的活动宜: 24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1) 由当地社区*自主和共同决策; 2) 被社区优先考虑的; 3) 具备长期的可持续性; 4) 使当地社区普遍受益; 5) 与当地社区*的贫困状况相关; 6) 公平地惠及当地社区成员。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即满足此标准要求。 4.5 组织*应*通过当地社区*的参与*,采取措施,判定、避免和减少经营活动对受影响的当地社 区*带来社会、环境和经济方面的重大负面影响。这些措施应*反映出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 风险*及其负面影响程度。 4.5.1 通过受影响的当地社区*的参与*,采取符合文化传统*的方式,制定并采取了有效的措 施,以避免和减轻经营活动带来严重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方面的负面影响。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按照下列 FSC 针对小规模、低强度和社区林业的技术文件来执行: 1) 简报 2:环境影响评估 2) 简报 3:社会影响的评估和监测 详情参见附录 8 4.6 组织*应*通过当地社区*的参与*,制定申诉处理机制和赔偿机制,并就组织*经营活动的影 响为当地社区*和个人提供公平的赔偿。 4.6.1 通过当地社区*的参与*,采取符合文化传统*的方式,制定了公开的争议解决程序。 小规模组织:不要求小规模组织事先制定争议解决程序。争议产生后,应*按照双方认可的争议 解决程序来执行。 4.6.2 无论申诉针对的问题已经解决还是在解决过程之中,及时*回应*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申 诉。 4.6.3 保留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全部申诉记录,包括: 1) 1) 解决申诉所采取的步骤; 2) 2) 所有申诉解决的结果,包括对当地社区和个人的公平补偿*; 3) 3) 未解决的申诉以及未解决的原因。 4.6.4 存在下列类型争议时,受争议影响的林地应*马上停止作业: 1) 规模大(涉及的林地面积超过 500 公顷或占经营面积的 10%以上,以较小者为准); 2) 持续时间长(争议超过 6 个月没有达到解决); 3) 涉及众多的利益方(涉及到组织或多于 5 个家庭)。 4) 重大争议*(详见术语表) 25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4.7 组织*应*通过当地社区*的参与*,判定出当地社区*拥有法定*权利或传统权利*且具有特殊文 化、生态、经济、宗教或精神意义的场所。组织*应*承认这些特殊场所,并通过当地社区的参 与,达成共识后管理和(或)保护这些场所。 4.7.1 通过符合文化传统*的参与*方式,已识别出对当地社区*拥有法定*权利或传统权利*且具有 特殊文化、生态、经济、宗教或精神意义场所,并得到组织*的承认。 4.7.2 以符合文化传统*的方式,通过当地社区*的参与,对这些场所制定的保护措施获得认可、 文件记录并予以了实施。如果当地社区*认为以文件或在地图上标示这些场所会威胁其保护价值 时,采取其它措施。 4.7.3 当观察到或发现新的人文或考古遗迹,马上停止在毗邻区域的经营活动,直到制定出获得 当地社区*同意并符合当地和国家法律*要求的保护措施。 4.8 组织*应*维护当地社区*保护和利用他们传统知识的权利。在利用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和知 识产权*时应*给予补偿。在利用传统知识之前,在当地社区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 组织*与当地社区按照标准*3.3 签订约束性协议,保护其知识产权。 4.8.1 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受到了保护,只有通过签署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在传统知识和知识 产权持有者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 4.8.2 根据当地社区*居民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在使用传统知识*和知识 产权*时要为当地社区*居民提供补偿。 原则 5:森林带来的收益 组织应有效地管理经营单位内多种产品和服务,以维持和提高长期的经济可行性和广泛的环境 及社会效益。 5.1 组织应根据经营单位内现有的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的状况,判定、生产或实现多元化的收 益和产品,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并使之多元化,与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相适应。 5.1.1 判定了有利于加强当地经济并使之多元化的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 5.1.2 为了加强当地经济并使其多元化,判定、生产或者激励他人生产那些与组织经营目标 一致的效益和产品。 说明:当商业开发可能对保护目标产生负面影响时,组织可不在经营单位内开发这些产品和收 益。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导致非木质林产品*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的经营活动; 26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2) 对环境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经营活动; 3) 对当地社区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经营活动。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豁免。 5.1.3 当组织就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进行 FSC 推广声明时,应遵循 FSC-PRO-30-006 的要 求。 5.2 组织通常应以实现永续利用的强度或更低的强度获取经营单位内的产品和服务。 5.2.1 木材采伐率要基于对以下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分析:现有生长量和采伐量;森林资源总 量;死亡率;生态功能的维持。 5.2.2 基于木材采伐量的分析,确定了年度允许采伐量。此采伐量不超过实现永续利用的采伐水 平,确保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 5.2.3 组织确保大规模的、分散分布的森林经营单位不得将年度允许采伐量集中用于一个下属经 营区域。 5.2.4 组织确保大规模的、分散分布的森林经营单位不得将不同树种的年度允许采伐量集中用于 一个树种,不能损害组织满足本标准其他方面的能力。 5.2.5 记录年度实际采伐量。以一定期限为周期计算,实际的木材采伐总量不超过 5.2.2 中规定 的在该期限的年度允许采伐量的总和。 说明:通常情况下,组织的年采伐量不能超过生长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一个经理期(5 年或 10 年)内,允许出现某些年度的采伐量高于年生长量。前提是组织满足本标准的其他要 求以及下列要求: 1) 组织*提供清楚的理由; 2) 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一个经理期内年均采伐量小于年生长量; 3)不得出现连续两年采伐量超过生长量的现象。 5.2.6 组织控制下的商业服务以及收获的非木质林产品,合理计算并维持可持续的收获水平。基 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计算可持续的收获水平。 5.2.7 组织识别出所控制的服务和非木质林产品类型,并分析最佳控制管理方式。可持续获取量 的计算要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生产数据及非木质林产品的大小年。 说明:对于狩猎、捕捞和采集的控制和管理,见标准 6.6 27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5.3 组织应明确森林经营规划中经营活动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外部效应。 5.3.1 量化了防止、减轻或补偿经营活动对社会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成本,并在森林经营规划 中记录。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不记录相关成本。 5.3.2 识别了经营活动对社会和环境产生正面影响的效益,并包含在森林经营规划中。 5.4 如果当地有满足组织要求,且适合其经营规模、强度和风险的加工、服务和增值业务,组 织应选择就地加工或利用。如果当地没有这些业务,组织应付出合理的努力,帮助当地建立这 些业务。 5.4.1 如果成本、质量和能力与外地行业相当,使用当地的商品、服务、加工和增值业务。 说明:“当地”在本指标中根据组织的规模不同,具体的范围也不相同 1) 对于大规模组织,“当地”是指省级以内的范围,包括省会。 2) 对于小规模组织,“当地”是指县以内的范围。 3) 对于中等规模组织,“当地”是指县以内及相邻县,以及地级市辖区域。 5.4.2 在没有当地产品、服务、加工和增值业务的地区,尝试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建立和激励提供 这些价值和服务的能力。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豁免。 5.5 组织应证明其经营规划和支出适合其经营的规模、强度和风险,具备长期发展的经济可行 性。 5.5.1 为了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并保证长期的经济可行性,为执行经营规划筹措了充足的资金。 5.5.2 为执行森林经营规划,做出相应的支出和投资,以保持长期的经济可行性。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支出,但是不需要出具相关的财务报表。可以是相关 的发票或现金收据等。 28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原则 6:环境价值及其影响 组织应维持、保护和(或)恢复经营单位的生态系统服务和环境价值,同时避免、修复或减少 负面的环境影响。 6.1 组织应评估经营单位内的环境价值,以及在经营单位之外可能受到经营活动影响的环境价 值。该评估的详细程度、规模和频率应适合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并且充分地满足评 估的目的,即:决定必要的保护措施,发现并监测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6.1.1 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判定了经营单位内的环境价值以及在经营单位之外可能受到经 营活动影响的环境价值。 说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包括: 1) 通过调查代表性样区收集到的信息。 2) 实地考察获得的信息; 3) 环境价值相关的数据库,如:地方林业志,市级和市级以上部门公开的规划信息; 4) 向当地或地区专家咨询获得的信息; 5) 通过原住民*、当地社区*、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所获 取的信息。 小规模组织:如果小规模组织是联合认证的成员,此要求适用于联合体水平。联合体和联合成 员的责任请参考标准 FSC-STD-30-005(V1) 森林经营联合认证标准。 6.1.2 环境价值评估包括对林分水平的评估和对景观水平的评估。 说明 1:林分水平的环境价值评估包括以下方面: 1) 植物物种多样性 2) 种源和母树 3) 林分密度,包括活立木、枯立木和倒木(主要针对天然林) 4) 郁闭度 5) 入侵物种的控制 说明 2:景观水平的环境价值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 1) 森林群落的演替阶段 2) 稀有的生态群落 29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3) 动物物种及其栖息地 4) 流域与河岸 小规模组织:如果小规模组织是联合认证的成员,此要求适用于联合体水平。联合体和联合成 员的责任请参考标准 FSC-STD-30-005(V1) 森林经营联合认证标准。 6.1.3:适当详细程度的环境价值的评估应至少 5 年进行一次,以确保: 1) 可以评估标准*6.2 中经营活动对环境价值的影响; 2) 可以判定标准*6.2 中环境价值*的风险*; 3) 可以判定标准*6.3 中为了保护其价值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 4) 可以实施原则*8 中环境影响监测或者环境变化监测。 小规模组织:对于不开展高强度经营活动的小规模组织,对环境价值的评估可以减少到每 10 年一次。 6.1.4 实施高强度经营活动的组织,采取定量方法进行环境价值评估。采用的方法基于科学抽 样设计和统计分析。 说明:如不能使用定量方法,组织提供清楚的理由。 6.2 组织应在干扰立地之前,判定和评估经营活动对已识别的环境价值的潜在影响,评价这些 影响的规模、强度和风险。 6.2.1 环境影响评估判定了经营活动对环境潜在的近期影响和远期影响。 说明:开展高强度经营活动的组织使用定量的方法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供科学依据。 小规模组织:不使用高强度经营活动的小规模组织可以按照 FSC 对小规模低强度或社区林业的 技术材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见附录 7,简报 2:环境影响评估。 6.2.2 在开展干扰立地的活动之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估。 6.3 组织应根据负面影响的规模、强度和风险,确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经营活动对 环境价值造成负面影响,减少并修复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 6.3.1 经营活动的计划和实施要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并保护环境价值。 6.3.2 经营活动防止或减轻对环境价值的负面影响。 6.3.3 对环境价值造成负面影响时,采取措施预防造成更严重的破坏,负面影响得到减轻或修 复。 30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6.4 为保护经营单位内稀有物种、受威胁物种及其生境,组织应通过建立保护区域、连接度和 (或)(必要时)采取其它的直接措施保护其生存或繁育能力。这些措施应与经营活动的规 模、强度和风险相适应,并与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的保护等级和生态要求相适应。在确定经 营单位内的保护措施时,组织应考虑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在经营单位之外的地理分布和生态 要求。 6.4.1 利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判定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及其生境。这样的物种包括存在或 者可能存在于经营单位内和经营单位周边的 CITES 物种以及列为《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的 极危和濒危物种。 说明 1: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包括: 1) 所有CITES物种以及列为《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的极危和濒危物种; 2) 实地考察获得的信息; 3) 环境价值 *相关的数据库,如:地方林业志,市级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公开的规划信 息; 4) 向当地或地区专家咨询获得的信息; 5) 通过原住民*、当地社区*、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的 参与*,所获 取的信息。 说明 2: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来源见附录 3 6.4.2 识别了经营活动对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及其保护状况和生境的潜在影响。为了避免负 面影响,调整了经营活动。 6.4.3 建立保护区域,提高连接度,采取其它直接促进物种存活和繁殖的措施,例如物种恢复 项目,来保护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及其生境。 6.4.4 防止对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的狩猎、捕捞和采集活动。 说明:组织实施下列措施: 1) 制定书面规定,禁止员工、当地社区和外来人员狩猎、捕捞、诱捕、采集和销售稀有物种 *和受威胁物种*。 2) 开展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保护宣传活动,并进行巡护。 3) 当发现有对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的狩猎、捕捞、诱捕和采集案例时,及时*向当地林 业管理部门报告。对于有执法权的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相应法规采取行动。 4) 保留狩猎、捕捞、诱捕、采集和稀有和受威胁物种案件相关记录。 31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当发现对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的狩猎、捕捞、诱捕和采集案例呈上升状态时,须加大 5) 宣传和巡护的力度。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不要求采取上述措施 1-5,但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 不进行捕捞、诱捕或者采集稀有和濒危物种 2) 告知周围的人不进行捕捞、诱捕或者采集稀有和濒危物种。 6.5 组织应确定并保护具有自然生态系统特征的样区,和(或)恢复其更多的自然特征。当代表 性样区缺失或不充足时,组织应将经营单位的一部分森林恢复至更自然的状况(包括人工 林)。样区的大小及保护或恢复措施应与景观水平上的保护地位及生态系统价值相适应,并与 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向匹配。 说明: 1) 代表性样区代表了当地自然生态系统的环境价值,并且可以作为经营单位内生态价值和生 态服务的参照物,并为了实现指标 6.1.1 的要求。 2) 在经营单位内指导森林经营,包括更新,以维持和提高环境价值。 3) 在经营单位内形成部分保护区域网络。为了保护环境价值,在经营单位内可能有必要设计 并恢复代表性样区。保护区域、代表性样区和高保护价值区域,在满足同一标准时三者可 能在空间上是重叠的,并形成保护区域网络 6.5.1 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经营单位内存在的或在自然条件下可能存在的自然生态系 统。 说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包括: 1) 实地考察获得的信息; 2) 环境价值相关的数据库,如:地方林业志,市级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公开的规划信息; 3) 向当地或地区专家咨询获得的信息; 4) 通过原住民*、当地社区*、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所获取 的信息。 6.5.2 当经营单位内存在自然代表性样区时,这类代表性样区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6.5.3 如果经营单位内缺乏这样的代表性样区,或样区不足以代表自然生态系统,或者不充 足,应将经营单位的一部分森林恢复为更加自然的状态。 说明:如果经营单位内没有或者缺乏代表性样区,如果符合如下条件,组织可以在经营单位外 设立这样的代表性样区,条件如下: 1) 经营单位的面积小于 50 公顷; 32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2) 组织应识别经营单位内稀有及受威胁的物种及其栖息地。当它们生存的代表性样区面积不 充足时,应识别使它们存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方法并落实。 3) 在外部设立的代表性样区与经营单位在相同的森林景观内。基于审核的目的,此处景观界 定为第四级集水区。例如,同一个县、市或者相邻的县、市。 4) 在经营单位外的代表性样区的现存生态系统被保护。 5) 外部的保护区域网络不能够进行商业性采伐且处于法律保护状态,或者组织和外部区域的 所有者之间签订了有约束力的合同以表明: • 保护该区域的自然阶段; • 在现地和地图上标注边界; • 允许认证机构进入检查。 6)只进行财务上的协助不作为符合 6.5.5.要求的充分条件。必须说明在经营单位内所做出的保 护方面的努力。这方面的努力需要向 FSC 绩效标准部门说明,并特事特批。 6.5.4 代表性样区大小和(或)恢复面积与景观水平上的保护地位和生态系统价值、经营单位 的规模和森林经营强度相适应。 说明 1:最小单个代表性样区面积至少为 1 公顷。 说明 2:组织考虑到景观水平上的生态系统价值,尽量使代表性样区的地块之间,或与其他保 护区域之间相互连接,避免出现保护区域破碎化的情况。 6.5.5 代表性样区与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域网络的面积之和至少占到经营单位的 10%。 说明:保护区域网络是指那些在经营单位*中以保护为首要目标的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保护是 唯一的目标;这样的区域包括代表性样地*,自然保护地*,保护地*,连接度*区域和高保护价 值区*。 6.6 组织应有效地维持天然起源且长期存在的乡土树种和基因型,特别是对经营单位内生境进 行管理以防止生物多样性的降低。组织应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和控制狩猎、捕捞、诱捕 及采集等活动。 6.6.1 经营活动维持了该经营单位所处自然生态系统条件下的植物种群和栖息地特征。 6.6.2 当以前的经营已经破坏了植物群落或生境特征,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重建这种生境的 经营活动。 说明 1:针对天然林,应采取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方法。可包括,补播、补植、局 部整地,割灌、割草等。 33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说明 2:针对人工林,组织在水体、道路缓冲区等地段开展植被恢复。 6.6.3 经营活动维持、加强或恢复当地自然生态系统的生境特征,保持天然起源乡土树种的多 样性及其遗传多样性。 说明:采取的措施包括: 1) 制定采伐和营林方案,以维持和恢复*天然林*的多样性、组成和结构; 2) 为采伐地保留树木设置阈值和指南。保留的树木可能是独立的树木,或是树丛,或是枯立 木,包括目的树种的目标树; 3) 制定保留木质剩余物以及其他能代表天然立地植被植物的阈值和指南; 4) 制定同龄林轮伐期和采伐面积的阈值和指南,以保持林分的林龄阶梯变化,保持立地的自 然状态,避免破碎化,避免对集水区造成累积性的影响。 5) 对采伐进行规划,以保障连接度*。 6.6.4 经营活动中,应维持和恢复森林群落的复杂性。 说明:群落的复杂性包括: 1) 保留树龄较大的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树木; 2) 保护有特定生态价值的树木; 3) 维持垂直和水平结构的多样性; 4) 保护林冠下层植被。 6.6.5 组织保留一定量的特殊生境,包括: 1) 枯立木和倒木; 2) 小面积湿地、沼泽和池塘; 3) 小面积林隙空地; 4) 动物休眠场所 6.6.6 采取有效措施,限制狩猎、捕捞、诱捕或采集活动,维持了天然起源的乡土树种、遗传 多样性及其自然分布。 6.6.7 组织应按照国家和(或)国际关于物种保护的相关规定,判定允许进行狩猎、捕捞、诱 捕或采集的物种,以及禁止狩猎、捕鱼、捕捞或采集的物种。 6.6.8如果组织*允许狩猎、捕捞、诱捕或采集活动,应制定并执行书面的文件规程。该规程应*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并且有利于保持乡土树种*、遗传多样性及其自然分布。 34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6.6.9 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管理组织内部枪支的持有、制造、 买卖、运输、出租、出借和使用。 6.6.10 组织制定和实施了内部管理制度,以禁止和惩处利用公司车辆运输、交易和使用受保护 野生动植物制品和军火的活动。 6.6.11 组织建立有效机制,确保工人不会进行狩猎、诱捕或采集动物或野生鱼类的活动。 6.7 组织应有效保护和恢复天然水道、水体、滨河带及其连接度。组织应避免对水质和水量造 成不良影响。 6.7.1 组织有效保护和恢复了天然水道、水体、滨河带及其连接度,包括水质和水量。 说明 1:组织在其采伐设计图上标明水道和水体,河床宽度小于 2 米的水道不需要标注。 说明 2:河床宽度是指河两岸植被之间的距离。 说明 3:此指标的要求基于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19 页,条款 7.2。 6.7.2 组织在水道和水体周边设置缓冲区。 说明 1: 1) 河床宽度大于50米,单侧缓冲带最小宽度为30米; 2) 河床宽度在20-50米之间,单侧缓冲带最小宽度为20米; 3) 河床宽度在10-20米之间,单侧缓冲带最小宽度为15米; 4) 河床宽度小于10米,单侧缓冲带最小宽度为8米。 说明 2:如果有特别需要保护的物种、生境或者生态系统*,根据保护需要采取更大的缓冲区。 说明 3:河床宽度是指河两岸植被之间的距离。 说明 4:此指标的要求基于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19 页,条款 7.2.1。 6.7.3 组织出于保护目的管理缓冲区。 说明 1:组织遵守下列要求: 1) 保护缓冲区内的自然植被 2) 未经许可,不在缓冲区内采伐任何林木 3) 除修建过水管道和桥涵等工程作业外,施工机器不应进入缓冲区 4) 修建过水管道和桥涵等工程作业活动之前,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切实措 施,减少负面环境影响 35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5) 不应向缓冲区倾倒采伐剩余物、其他杂物和垃圾 6) 缓冲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和肥料 说明 2:不在天然河道种树 6.7.4 如果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未能避免森林经营对水道、水体、滨河带及其连接度、水质或水 量造成影响,采取了恢复措施。 6.7.5 如果组织以前的土地和水资源利用导致对水道、水体、滨河带及其连接度、水质或水量 的破坏,采取了恢复措施。 6.7.6 如果由于以前管理者或第三方的活动导致水道、水体、水质和水量的不断恶化,采取措 施阻止或减轻了这种恶化。 6.8 组织应管理经营单位内的景观,以维护和(或)恢复斑块在物种组成、大小、年龄结构、 空间尺度和更新周期等方面的变异特征,以适合该区域的景观价值,并增加环境和经济的弹 性。 6.8.1 维持了斑块在物种组成、大小、年龄、空间尺度和更新周期方面的变异特征,并与景观 层面保持一致。 说明 1:景观包括自然特征和人为活动。 说明 2:与景观层面保持一致指保持经营单位内和周边地块在自然特征上的连续性,并维护那 些保持了这种连续性的传统文化和活动。 6.8.2 如果不能维持这些特征,采取措施恢复斑块在物种组成大小、年龄、空间尺度和更新周 期方面的特征,并与景观层面保持一致。 6.9 组织不应将天然林转换为人工林,也不能将天然林或由天然林直接转化的人工林转化为非 林地,除非该转化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 仅涉及经营单位*非常有限的一小部分面积; b) 在经营单位*内能产生明显的、重大的、额外的、长期*稳定的自然保护*效益; c) 不会对高保护价值*以及任何维持或增强这些高保护价值*所需的立地及资源造成破坏或 威胁。 6.9.1 不能将天然林林地转化为人工林,也不能将天然林或由天然林直接转化的人工林转为非 林地,除非: 1) 每年转化的影响范围不超过经营单位面积的 0.5%,影响的总量不能超过经营单位面积的 36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5% 2)在经营单位内产生明显的、重大的、额外的、长期稳定的自然保护效益 3)没有威胁或损害高保护价值以及对维持和增强高保护价值意义重大的立地和资源。 说明 1:如果经营单位发生了林地向非林地的转化,森林经营单位没有责任,也不是为了发展人 工林,则可将林地从认证范围内剔除。 说明 2:此行为发生之前,组织通知责任单位,包括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说明 3:在转化发生前,经营单位向认证机构和 FSC 通报所涉及地块的面积、用途、转化时间 和受到明确影响及潜在影响的高保护价值,并将相应的信息进行公示。 说明 4:满足以下所有指标的人工起源的林分可以被判定为 FSC 定义的天然林: 1) 非高强度经营 2) 优势树种是乡土树种 3) 异龄或复层。 异龄指林分中林木的年龄相差一个龄级以上。龄级的划分标准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 范(GB/T26424-2010)”。 复层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明显区别的林层(树冠层)构成。 6.10 1994 年 11 月以后,在经营单位内由天然林转变而来的林地上营造的人工林没有资格获得 认证,下列情况例外: a)具有清晰而充分的证据表明组织*对转化没有直接或间接责任,或 b)转变仅影响经营单位*非常有限的一小部分面积,且能产生明显的、重大的、额外的、长期稳 定的自然保护*效益。 6.10.1 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提供 1994 年以来所有转化的精确信息。 6.10.2 1994 年 11 月后,没有将天然林转化为人工林,除非: 1) 组织*提供的清晰而充分的证据表明对转化没有直接或者间接责任,或 2) 转化在经营单位*内产生了明确的、重大的、额外的、长期稳定的自然保护*效益。并且 3) 1994 年以后从天然林*转化而来的人工林*总面积不超过经营单位*总面积的 5%。 说明:以定义为天然林的人工起源的林分要求见 6.9.1 中的说明 4。 37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原则 7 森林经营规划 组织应根据其经营政策和目标制定并执行森林经营规划,该文件应充分考虑其经营活动的规 模、强度和风险。森林经营规划应根据监测结果实时进行更新,以推动适应性管理。相关的方 案和程序文件应充分指导员工,通知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并最终导向 经营决策。 7.1 组织应制定经营政策(愿景和价值)和目标,使其适应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并 且对环境友好、社会有益和经济上可行。这些政策和目标的概要应纳入经营规划并予以公布。 7.1.1 确定了经营政策(愿景和价值),该政策应有助于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7.1.2 森林经营规划中强调了具体的、有操作性的经营目标。 7.1.3 经营政策和经营目标的摘要包含在森林经营规划中,并予以公布。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选择不公布此摘要,但已经就政策和经营目标进行了沟通。 7.2 组织应为经营单位制定和实施森林经营规划,使其与要求 7.1 的政策和经营目标完全一致。 该森林经营规划应阐述经营单位内现有的自然资源,阐明方案如何达到 FSC 认证的要求。该森 林经营规划应包含森林经营方面的规划和社会管理规划,并与计划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相 适应。 7.2.1 森林经营规划包含为实现经营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活动、程序、策略和措施。 7.2.2 森林经营规划包含附录 4A 列出的要素,并得到实施。 7.3 森林经营规划应包含核查指标,用于评估各个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 7.3.1 森林经营规划中包括了用于评估经营目标实现情况的核查指标及核查频率。 7.4 组织应结合监测和评估结果、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或新的科技信息,并且适应环境、社会和 经济状况的变化,定期对森林经营规划及程序文件进行更新和修订。 7.4.1 森林经营规划定期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并纳入以下内容: 1) 监测的结果,包括 FSC 认证审核的结果 2) 评估结果 38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3) 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结果 4) 新的科技信息 5) 环境、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变化 说明:附录 4B 提供的模板可以作为范例,组织可以根据其具体的情况进行改编。 7.5 组织应免费公布可公开获取的森林经营规划的概要。森林经营规划中除保密信息以外的其 他内容,都应根据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向其提供,且仅收取工本费。 7.5.1 森林经营规划概要,包括地图和其他非保密信息,以利益相关方能够理解的方式向他们 公开免费提供。 说明:组织可选择提供整个森林经营规划。 7.5.2 不含保密信息的森林经营规划中有关内容,根据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向其提供。 机构可收取复制和交付成本费用。 7.6 组织应根据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主动并公开透明地邀请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参 与经营规划编制和监测过程,还应在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提出要求时允许其参与。 7.6.1 以符合传统文化的参与方式确保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主动并透明地参与了以下过程: 1) 争议解决机制(标准*1.6, 2.6, 4.6); 2) 确定最低生活工资(标准*2.4); 3) 判定权利(标准*3.1, 4.1)和场所(标准*3.5,4.7); 4) 当地社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活动(标准*4.4); 5) 高保护价值*评估、经营和监测(标准*9.1,9.2,9.4)。 小规模组织:对于小规模组织,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是指当地社区和当地政府。 7.6.2 符合传统文化的参与方式用于: 1) 确定合适的代表和联络人(包括当地的单位、组织和主管部门); 2) 建立一个多方同意的沟通渠道,使信息能够双向沟通; 3) 确保所有参与者(妇女,青年,老人,少数民族)公平的出席和参与; 4) 确保记录所有的会议、讨论要点并达成的一致意见; 5) 确保会议记录得到参与者的认可; 6) 确保将所有参与*活动的结果与参与者共享。 39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7.6.3 如果经营活动影响了受影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通过符合传统文化的参与方式,为他们 提供了参与经营活动的监测和方案制定过程的机会。 小规模组织:对于小规模组织,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是指当地社区和当地政府。 7.6.4 如果经营活动影响了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根据要求,为他们提供了参与经营活 动的监测和方案制定过程的机会。 40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原则 8 监测与评估 组织应根据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监测和评估经营目标的进展、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 以及经营单位的状况,以实施适应性管理。 8.1 组织应监测森林经营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森林经营规划的经营政策和经营目标,计划活 动的进展,以及验证指标的完成情况。 8.1.1 制定并执行了监测程序,以监测森林经营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森林经营规划的经营政策 和经营目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可验证指标的完成情况。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不制定监测程序,可通过其他方法证明其对森林经营规划的执行情 况进行了监测。 8.2. 组织应监测和评估在经营单位中所开展的活动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监测和评估环境 条件的变化。 8.2.1 按照附录 5 的要求,监测了经营活动的社会和环境影响。 8.2.2 按照附录 5 的要求,监测了环境状况的变化。 8.3 组织应对监测和评估的结果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的结论反馈到规划的制定过程中。 8.3.1 执行了适应性管理程序,以将监测结果反映到森林经营规划的定期更新或修订过程中。 8.3.2 如果监测的结果表明不符合 FSC 标准的要求,则修改经营目标,核查目标和经营活动。 8.4 除保密信息以外,组织应免费公布可公开获取的监测结果的概要。 8.4.1 以利益相关方能够理解的方式,向他们公开免费提供根据附录 5 进行的监测结果,包括地 图和其他非保密信息。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在利益相关方提出要求时提供监测结果。 8.5 组织应根据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及风险,制定并执行追溯跟踪体系。对来自经营单位的 被标记为 FSC 认证的所有产品,按每年的计划产出,说明其来源和体积。 8.5.1 对所有作为 FSC 认证产品进行销售的产品,执行了追踪和追溯体系。 大规模组织:大规模组织实施的体系能够控制和追踪所有从采伐迹地到首次销售点过程中的所 有详细记录。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需按照 8.5.2 中所要求的保留销售发票和与其相匹配的采伐记录。 41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说明: 1) 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通过提供 FSC 交易*数据来支持交易验证*。 2) 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材料样品和样本以及物种组成信息以供验证,从而支持纤维测 试*。 8.5.2 所有以 FSC 声明销售的产品信息,都形成了文件记录,至少要包括下列信息: 1) 树种(科学名和通用名); 2) 产品名称或说明; 3) 产品数量(体积或重量); 4) 追溯到伐区的信息; 5) 采伐日期; 6) 如果在林场加工,说明生产日期和体积(或数量) 7) 产品是否做为 FSC 认证的材料销售。如果是,记录客户的 CoC 证书号,名称和联系方 式。 说明:枝桠材不适用上述 4 和 5 小规模组织:4 和 5 不适用小规模组织。 8.5.3 所有以 FSC 声明进行销售的产品的销售发票或类似文件都至少保存 5 年,并且至少明确下 列信息: 1) 采购方的名称和地址; 2) 销售日期; 3) 树种 4) 产品类型; 5) 销售数量(体积或重量); 6) 森林经营/产销监管链证书号; 7) FSC 声明的产品组 8) 作为 FSC 认证产品的应具有 FSC 声明“FSC 100%” 42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原则 9 高保护价值 组织应运用预防性措施,维持和(或)增强经营单位内的高保护价值。 说明:中国的国家高保护价值(HCV)框架正在制定中。在国家 HCV 说明缺失的情况下应使用 HCV 资源网络中的“通用指南”文件,应包含: 1、 高保护价值判定的通用指南 2、 高保护价值管理和监测的通用指南 附录 6A 概述了维持和增强 HCV 的一般性管理策略,附录 6B 提供了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以及 在中国判定 HCV 的通用信息资源。适用于小规模组织的特殊要求已经包含在具体的指标中。 9.1 组织应根据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及可能存在的高保护价值,通过受影响的利益相 关方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以及其他方法和来源,评估和记录经营单位内的下列高保 护价值的存在及状况: HCV1 – 物种多样性。在全球、地区或国家层面具有重要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包括特有物种、 稀有物种、受威胁物种或濒危物种)富集区。 HCV2 – 景观水平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镶嵌。在全球、地区或国家层面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始 森林景观,大景观水平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镶嵌,其中全部或大部分天然起源物种的健康种 群保持了分布和丰度的自然格局。 HCV3 — 生态系统和生境。稀有、受威胁或濒危的生态系统、生境或避难所。 HCV4 — 关键的生态系统服务。在重要环境中具有的基本生态系统服务,包括集水区的保护、 脆弱土壤的侵蚀控制和滑坡控制。 HCV5 — 社区需求。通过当地社区或原住民参与判定的,从根本上满足当地社区或原住民的基 本需求(如:生存、健康、营养和水源等等)非常重要的区域和资源。 HCV6—文化价值。通过当地社区或原住民参与判定的,具有全球或国家层面的文化、考古或 历史方面的重要意义,并(或)对当地社区或原住民的文化、生态、经济、宗教(或神灵)等 传统文化特征具有极其重要的区域、资源、生境和景观。 9.1.1 利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完成了对高保护价值评估工作,记录了标准 9.1 定义的 1-6 类高保 护价值的位置和状态,高保护价值所依赖的高保护价值区域以及它们的状况。 43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大规模组织:大规模组织开展实地评估。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以使用 FSC 针对小规模、低强度及社区林业的指南进行 HCV 的评 估工作。见附录 7: 1) 简报 4:高保护价值 2) 简报 5:简单的监测方法 3) FSC 逐步满足要求指南 9.1.2 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对高保护价值的保护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以符合传统文化的方式参 与评估,并使用这一评估结果。 9.2 组织应通过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的参与,构建有效的策略来 维持和(或)增强已判定的高保护价值。 9.2.1 利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判定了对高保护价值的威胁。 9.2.2 在经营单位内,开展可能对高保护价值造成危害的经营活动之前,为已判定的高保护价值 及其相关的高保护价值区域制定了维持和(或)增强高保护价值的经营策略和行动。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以使用 FSC 针对小规模、低强度及社区林业的指南制定策略。见附 录 7: 1) 简报 4:高保护价值 2) 简报 5:简单的监测方法 3) FSC 逐步满足要求指南 9.2.3 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和专家,参与了制定维持和(或)增强已判定 的高保护价值经营策略和行动的工作。 9.2.4 构建的策略有效地维持和(或)增强了高保护价值。 9.3 组织应实施用于维持和(或)增强已判定的高保护价值的策略和行动。这些策略和行动应 实施预防措施,并与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相适应。 9.3.1 维持和(或)提高了高保护价值及其依赖的高保护价值区域,包括实施既定的策略。 9.3.2 当缺乏完整而全面的科学信息,或不能确定环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情况下,应采取策略 44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和行动防止对高保护价值的危害以及避免风险。 说明:策略和行动包括取消计划的活动或停止正在进行的活动。 9.3.3 立刻停止危害高保护价值的活动,并采取了恢复和保护高保护价值的行动。 9.4 组织应证明开展了定期监测,对高保护价值的状态变化进行评估。应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 有效地保护高保护价值。监测活动应适应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并且邀请受影响的利 益相关方、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和专家共同参与。 9.4.1 对定期监测计划的评估包括: 1) 策略的实施情况; 2) 高保护价值*及其所依赖的高保护价值区域*的状况; 3) 为充分维持和(或)增强高保护价值*,保护高保护价值*的经营策略和行动的有效性。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以使用 FSC 针对小规模、低强度及社区林业的指南设计监测计划。 见附录 7: 1) 简报 4:高保护价值 2) 简报 5:简单的监测方法 3) FSC 逐步满足要求指南 9.4.2 监测计划包括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以及专家的参与。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的监测计划可不必寻求专家的参与。 9.4.3 相对于所判定的每一种高保护价值初评估结果和状态,监测计划具有足够的范围、细节和 频率来查明高保护价值的变化。 大规模组织:大规模组织设计和实施监测程序,测量所有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并收集数据。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以使用 FSC 针对小规模、低强度及社区林业的指南设计监测计划。 见附录 7: 1) 简报 4:高保护价值 2) 简报 5:简单的监测方法 3) FSC 逐步满足要求指南 45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9.4.4 当监测结果或新的信息表明经营策略和行动不足以确保维持和(或)增强高保护价值时, 及时改进经营策略和行动。 原则 10 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组织或其授权经营单位在开展森林经营活动时,应与组织的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的政策与 目标保持一致,并且严格遵守 FSC 原则和要求。 10.1 采伐后或按照森林经营规划,组织应通过天然更新或人工更新的方式,使植被覆盖状况及 时恢复至采伐前的状况或恢复为更加自然的状况。 10.1.1 所有采伐迹地得到了及时更新,以实现下列目标: 1)保护受影响的环境价值; 2)总体上恢复采伐前或天然林的林分组成和结构。 10.1.2 按照下列方式进行更新作业 1) 现有的人工林*采伐后,将植被更新至采伐前的状况*或更自然的状况*; 2) 天然林*采伐后,将其更新至采伐前的状况*或更自然状况*; 3) 退化的天然林*采伐后,应*将其更新至更自然的状况。 10.2 组织应根据对立地的生态适应性及相应的经营目标,选择更新树种。组织在更新造林时应 优先使用乡土树种和当地基因型(我们称为“乡土种源”)。只有具备明确的、有说服力的理 由时,才能使用其它树种或基因型。 10.2.1 更新树种选用对立地生态适应性强的乡土树种和乡土种源。只有当组织提供明确的、有 说服力的理由时,才能使用非乡土种源或非乡土树种。 说明:使用非乡土种源或非乡土树种的前提条件可包括: 1) 乡土树种或乡土种源的生长率不符合经营目标*; 2) 乡土树种或乡土种源的收获量不能满足要求; 46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3) 乡土树种或乡土种源趋于灭绝; 4) 乡土树种或乡土种源对病虫害没有抗性能力; 5) 立地存在水资源压力*或其他胁迫; 6) 为了适应气候变化; 7) 为了增强碳储存的能力; 8) 在退化的农地和牧地上造林。 10.2.2 选择更新树种与更新目标和经营目标一致。 10.3 组织在使用外来种时应具知识和(或)经验,证实能够控制其入侵影响并具备有效措施减 轻负面影响。 10.3.1 只有当直接经验或者科学研究结果证明可以控制入侵影响,并且存在有效措施可以控制 其向种植地以外扩散时,才可使用外来种。 10.3.2 只有在采取了有效的缓解措施控制其向种植地以外扩展时,才可使用外来种。 10.3.3 控制了由组织引进的入侵种的扩散。 10.3.4 开展森林经营活动时优先与独立的管理部门合作,控制了那些并非由组织引进的外来种 的入侵影响。 10.4 组织应禁止在经营单位内使用转基因生物体。 10.4.1 组织没有使用转基因生物体。 说明:国家林业局于 2002 年批准两种转基因树种的商业种植,具体品种为由中国林科院林业 研 究 所 培 育 的 转 Bt 基 因 欧 洲 黑 杨 ( 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trlbh/s/1858/content148961.html ) 和 河 北 农 业 大 学 培 育 的 转 双 抗 虫 基 因 741 杨 [Populus al。 ba×(P.davidiana+P.simonii)×P.tomentosa] (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lmzm/s/1389/content-145006.html )。组织不使用上述两 种树种。 10.5 组织应采用在生态学上与植被、树种、立地以及经营目标相适应的森林培育措施。 10.5.1 采取了与当地植被、树种、立地和经营目标相协调的森林培育措施。 10.6 组织应减少或避免使用肥料。使用肥料时,组织应证明使用肥料与不使用肥料的森林培育 体系相比,在生态和经济效益方面是同等的或更好的。同时,防止、减少和(或)修复对环境 价值的破坏,包括土壤。 47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10.6.1 避免或者减少了肥料的使用。 10.6.2 使用肥料时,与不使用肥料的森林培育体系相比,其生态和经济效益相等或更高。 10.6.3 使用肥料时,文件记录了肥料的类型、数量以及使用的频率和地点。 10.6.4 使用肥料时,保护了环境价值,包括采取防止损害的措施。 10.6.5 在稀有植物群落、滨河带*、河道和水体周围的缓冲区,禁止使用肥料*。 10.6.6 减轻或修复了任何因使用肥料给环境价值带来的损害。 10.7 组织应采用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和森林培育体系,尽量避免或减少使用化学农药。组织 不能使用 FSC 政策禁止的化学农药。当使用农药时,组织应防止、减轻和(或)修复对环境价 值和对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10.7.1 采取有害生物(病、虫、鼠害等)综合防治措施,并选择合理的森林培育体系,避免使 用化学农药,或降低化学农药的使用频率、缩小使用范围和减少使用数量,并达到最终不使用 或总体上减少使用化学农药的效果。 10.7.2 除非获得 FSC 的同意,经营单位内不得使用或存储被 FSC 禁止的化学农药。 10.7.3 保留了农药的使用记录,包括其商品名、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的含量、使用时期、使用 地点和面积,以及使用的原因。 10.7.4 农药的使用遵循 ILO《工作中使用化学品的安全指南》中对运输、储藏、处置、使用和 应对泄露事故的应急清理程序的要求。 10.7.5 若使用农药,应采取可最大程度减少施用量的方法,并达到有效的防治效果,为周围景 观提供有效保护。 10.7.6 防止了因使用农药对环境价值或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如果造成危害,以采取措施减轻 或修复了所造成的影响。 10.7.7 在使用农药时: 1)所选择的农药、施用方法、施用时间和施用方式应对人类和非目标物种的风险最小。 2)有客观证据证明使用该农药是控制有害生物有效、可操作和符合成本效益的唯一途径。 10.8 组织应按照国际公认的科学协议,尽量减少使用生物防治剂,并对其使用进行监测和严格 控制。当使用生物防治剂时,组织应防止、减轻和(或)修复对环境价值造成的损害。 10.8.1 尽量减少、监测和控制了生物防治剂的使用。 48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10.8.2 使用生物防治剂时,严格遵守了国家法律、国际公认的科学协议。 说明:国际公认的科学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 FSC 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指南(2009) 2) FAO 的引进和释放外来生物控制的行为规范 10.8.3 记录了生物控制剂的使用情况,包括类型、用量、使用时期以及使用地点和原因。 10.8.4 防止了因使用生物控制剂对环境价值造成的影响。如果造成损害,已采取措施减轻或修 复了所造成的影响。 10.9 组织应评估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并根据规模,强度和风险,实施活动减轻自然灾害造成 潜在负面影响。 说明:中国的自然灾害普遍包括洪水,滑坡,暴风,火灾,病虫害等。由于森林经营活动对减轻 地震的影响所能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因此此指标范围内对减轻地震的影响不做要求。 10.9.1 评估了自然灾害对森林经营单位内的基础设施、森林资源和社区的潜在负面影响。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执行坡度采伐适用的管理办法。如果适用管理办法中出现“皆伐”, 但没有给出定义的,则参照本标准前言经营活动强度部分对皆伐的描述。对可能涉及 10.9 的其 他活动,小规模组织可不采取额外措施。 10.9.2 森林活动减轻了这些影响。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执行坡度采伐适用的管理办法。如果适用管理办法中出现“皆伐”, 但没有给出定义的,则参照本标准前言经营活动强度部分对皆伐的描述。对可能涉及 10.9 的其 他活动,小规模组织可不采取额外措施。 10.9.3 识别了经营活动可能加剧自然灾害频率、分布和严重性的风险。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执行坡度采伐适用的管理办法。如果适用管理办法中出现“皆伐”, 但没有给出定义的,则参照本标准前言经营活动强度部分对皆伐的描述。对可能涉及 10.9 的其 他活动,小规模组织可不采取额外措施。 10.9.4 调整了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降低了识别出的风险。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执行坡度采伐适用的管理办法。如果适用管理办法中出现“皆伐”, 但没有给出定义的,则参照本标准前言经营活动强度部分对皆伐的描述。对可能涉及 10.9 的其 他活动,小规模组织可不采取额外措施。 49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10.10 组织应对基础设施建设、运输活动和森林培育措施进行管理,保护水资源和土壤,防 止、减少和(或)修复对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生境、生态系统和景观价值的干扰和破坏。 10.10.1 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以及运输活动进行了管理,保护标准 6.1 中判定的环 境价值。 10.10.2 对森林培育活动进行了管理,以确保标准 6.1 中判定的环境价值得到保护。 10.10.3 及时防止、减轻、修复了对河道、水体、土壤、珍稀物种和受威胁物种、生境、生态 系统和景观价值的扰动或破坏,并调整了经营活动以防止造成进一步的破坏。 10.11 组织应控制与木材采伐和非木质林产品采集有关的活动,保护环境价值,减少废弃物, 避免对其他产品和服务造成破坏。 10.11.1 采伐木材、集材和采集非木质林产品时,保护标准 6.1 中判定的环境价值。 10.11.2 采伐作业和采集活动使林产品和其他适用于销售的产品的利用率最大化。 10.11.3 保留有一定量的枯死和病腐生物体以及森林结构,以保护环境价值。 10.11.4 采伐作业避免了对林地上保留立木和木质剩余物以及其他环境价值的破坏。 10.11.5 不得实施掠夺性采伐。 说明:掠夺性采伐是一种有选择的采伐,采伐林地中最好的木材(例如,最有商业价值的木 材)。 10.12 组织应以对环境适宜的方式处理废弃物。 10.12.1 以环境适宜的方式收集、清理、运输和处置所有废弃物,以保护标准 6.1 中判定的环境 价值。 说明:废弃物包含: 1) 有毒废弃物,包括化学废弃物和电池; 2) 容器 3) 机油和其他燃料和油料 4) 金属、塑料盒纸张等垃圾 5) 废弃的建筑、机械和设备 6) 生活垃圾 50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附录 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签署并生效*的国际公约、协定和 协议清单 说明:法律法规老版本失效或未标注版本号时,自动运用对应的新版本号。 1. 涉及NTFP采集或收获的法律权利 1.1 土地所有权*和管理权 涵盖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包括传统权利和管理权利,包含获得所 利 有权和管理权所使用的法定途径。还涵盖法定*的商业注册和纳税 登记以及相关合法*的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 1.2 权属证明 有关森林*、NTFP*特许执照颁发程序的法律,包括通过法定*途径 获得特许执照。特别是与特许执照相关的行贿、腐败以及重用亲 戚关系等众所周知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 51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 1.3 经营和采伐计划 所有关于森林经营规划的国家或地方性的法定*要求,包括森林* 资源清查、森林经营规划*和相关的计划和监测、影响评估、对其 它相关组织的意见征询,以及经主管部门对上述内容的批准文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仅NTFP适用) 《养蜂管理办法》(2011)(仅NTFP适用)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4)(仅NTFP适用)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9)(仅NTFP适用)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仅NTFP适 用) 1.4 采伐许可 有关颁发采伐许可、执照或其它特殊采伐操作所要求的法定*文件 签授的国家和地方性法律和法规。包括获得许可权所使用的法定* 途径。众所周知,采伐许可的签署可能涉及腐败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 国际木材协定公约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仅NTFP适用)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仅NTFP适用) 《养蜂管理办法》(2011)(仅NTFP适用) 52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2. 税款和费用 2.1 税费和采伐费用的支 涵盖所有关于森林*及NTFP*采伐费用的法律和相关规定,诸如税 付 款、立木采伐费和其它按材积计算的费用。有关费用还包括按数 量、质量和树种的分类支付的费用。森林*产品及NTFP*的不当归 类常与贿赂管理人员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2.2 增值税和其它营业税 涵盖适用于所销售产品的各种营业税的法律,包括正在生长的森 林(活立木销售)这样的销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涵盖与森林*产品和NTFP*销售和采伐活动利润相关的所得税和利 2.3 所得税和利润税 润税的法律。该类税费与销售木材的收入相关,但与其他适用的 税费或人员工资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3. 木材采伐及NTFP采集活动 3.1 木材采伐及NTFP采 有关采伐技术和方法的所有法定*要求,包括择伐、防护林更新、皆 集规定 伐、从皆伐地运出木材、季节性采伐限制等。通常而言,这包括有关 伐区大小、采伐的最小树龄和(或)胸径,以及采伐过程中应*保护 的林分等。也应*考虑到集材或拖集沟、道路设施、排水系统和桥梁 的建设,并在采伐活动中进行规划和监测。应*考虑到所有采伐作业 相关的法定操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 53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仅NTFP适用) 3.2 保护地点和物种 国际、国家和地方性协议、法律和法规对保护区、 森林*利用、林区 活动、和(或)珍稀、受威胁或濒危物种及其生境*和潜在生境*的规 定。 生物多样性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沙漠化国家防治沙漠化的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19) 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高等植物卷 (2013) 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 (2015) 中国濒危珍稀动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12)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 54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3.3 环境要求 * * 与判定和(或)保护 环境价值 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性法律和法规。环 境价值包括但不限于受下述内容影响或与其相关的价值:采伐、对土 壤造成轻微破坏、缓冲区(例如沿河道两旁、开阔地和苗圃)的建 * 立、采伐迹地上保留木的维护、季节性的采伐限制、森林 机械作业的 * * 环境要求、农药 和其它化学品的使用、生物多样性保护 、空气质 * * 量、水质保护 和恢复 、娱乐设施的运营、非森林基础设施的建设、 矿产勘探和开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环境监测的国家规定(198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 退耕还林条例(2016) 农药管理条例(2017) 55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12)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2001)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3)(仅NTFP适用)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4)(仅NTFP适用)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9)(仅NTFP适用)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仅NTFP适 用) 3.4 健康与安全 法规要求的参与采伐及NTFP采集人员的个人防护设施,安全采伐和运 输操作,采伐迹地周围保护*区的建立,机械操作的安全要求,有关 化学品使用的安全操作法规。应*在森林作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 或其它与实际的森林*作业无关的活动)时考虑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森林防火条例(2008) 农药管理条例(201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ILO 林业工作中的健康与安全(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 3.5 合法雇工 对雇佣采伐作业工人的法律要求,包括工作许可和合同签署要求,强 56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制保险要求,上岗资质和其它的应*培训要求,被雇佣方扣缴的社会 和所得税的支付。还包括遵守最低工作年龄和危险工作最低年龄的要 求,反对强迫和强制劳动以及反对歧视和结社自由的法律。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4.第三方的权利 4.1 传统权利 涵盖与森林*采伐活动有关的传统权利的法律,包括利益共享和原住 民权利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 4.2 自愿、事先知情并 与森林*管理权和传统权利移交至采伐作业组织有关,且涵盖自愿、 同意 事先知情并同意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 57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 规定原住民 涉及森林活动的权利的法律。可能涉及的方面有土地所有 4.4 原住民权利 权*与森林*和NTFP相关资源的使用或可能涉及森林*土地的传统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 5. 贸易和运输 * 注: 本部分包括森林 管理运营以及加工和贸易的要求。 5.1 树种、数量和质量 与贸易和运输有关,对如何根据树种、材积和质量对伐材进行分类的 的分类 法规。不当分类是众所周知减少/避免支付法定税费的方法。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7)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2002) 5.2 产品安全 包含NTFP的质量和安全,农药残留检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仅NTFP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仅NTFP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仅NTFP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仅NTFP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仅NTFP适用)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4)(仅NTFP适用) 58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9)(仅NTFP适用)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仅NTFP适 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37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2] 8 号)(2012)(包含蜂蜜)(仅NTFP适用)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2002)(仅NTFP适 用) 5.3 贸易和运输 应*持有所有必要的贸易和运输许可,以及伴随木材和NTFP从森林*作 业地开始的法定运输文件。运输应依据各地方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2003) 5.4 离岸贸易和价格转 规定离岸贸易的法律。与避税港内公司进行离岸贸易,结合故意的价 移 格转移是众所周知的一条规避向木材采伐国缴纳法定税费的途径,并 驱动了向森林*作业领域和相关采伐作业人员提供的贿赂及林业黑 金。很多国家都对价格转移和离岸贸易立法。应该指出的是,只要是 国家法定禁止的转移定价和离岸贸易,就可以包括在本部分。 《海关法》(2017) 《对外贸易法》(2016)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 《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2009)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仅NTFP适用) 59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仅NTFP适用) 5.5 海关规定 涵盖如进口/出口证件、产品分类(编码、数量、质量和物种)等方 面的海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2020) 5.6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许可(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 国际贸易公约 的国际贸易公约,也被称之为华盛顿公约)。 (CITES)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 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高等植物卷 (2013) 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 (2015) 中国濒危珍稀动物名录 6. 尽职调查/尽责调查 6.1 尽职调查/尽责调 法律要求的尽职调查/尽责调查程序,包括,尽职调查/尽责调查体 查程序 系,声明义务,和(或)保留贸易相关的文件等。 不存在法律框架下的尽职调查要求。贸易和运输方面的责任见第五部分。 7.生态系统服务 包含生态系统服务权利的法律法规,包括那些使用法律方法做出声明 并获得收益的传统权利以及与生态系统服务相关的管理权利。国家和 亚国家的与判定,保护和支付生态系统服务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也包 60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括合法商业注册和税务注册,包括相关法律要求的与利用,支付和生 态系统服务(包括旅游)声明相关的证照。 不存在与生态系统服务和相关权利的特殊的法律要求。 61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附录 2A:员工培训要求列表 此培训要求列表列出了与执行此标准相关工人的具体工作职责。 相关工人具有的能力包括: 1) 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执行森林经营活动(要求 1.5) 2) 理解国际劳工组织 8 个核心公约的内容、意义和适用性(要求 2.1) 3) 识别和报告性骚扰和性别歧视事件(要求 2.2) 4) 安全使用和处理危险、有毒、有害物质(要求 2.3)。 5) 特殊危险的工作或者需要特殊责任的工作具备相关能力(要求 2.5)。 6) 识别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原住民的法定权利和传统权利(要求 3.2)。 7) 识别和实施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 169 号公约中的适用内容(要求 3.4)。 8) 识别对原住民有特殊文化的,生态的,经济的、宗教的或是精神的重要意义的地点,以及 在开展森林经营活动之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要求 3.5 和 4.7)。 9) 识别当地社区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定的和传统权利(要求 4.2)。 10) 进行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评估,已经相应的减缓措施(要求 4.5)。 11) 实施与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服务声明相关的活动(要求 5.1)。 12) 处理、施用和储存农药。 13) 实施废品漏洒清理的程序。 62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附录 2B:林业生产活动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列表 (来源: 国际劳工组织:林业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 表 2:林业生产活动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防护部位 脚 腿 通常情况下合适的 PPE 安全靴 1 或 安全鞋 安全裤 2 躯干及 四肢 手 头部 眼睛 眼睛/脸部 听力 适身 服装 手套 安全帽 护目镜 面罩/ 防护网 耳罩/耳塞 3 工种类型 种植 4 除草/ 清林 人工种植 × 机械种植 × 边缘光滑的工具 × × × × ×8 × × × × —金属 刀片 × × × × × × × × —尼龙 防护网 × × × × × × × × × 割草机 × ×6 根据具体农药种类所采用的机械,遵守相关规定。 × ×10 × ×12 × × 8 × × —人工手工作业 ×9 7 —油锯作业 × —采伐机械作业 × —人工剥皮 × —机械剥皮 × —人工劈木 × —机械劈木 × × × × × × × × × × × × × × × × × ×6 × × 13 —人力集材 × × × —滑到集材 × × ×13 —畜力集材 × × ×13 集材机 × × ×14 × × ×6 传送装置 × × × × ×6 绞盘机 × × ×14 × × ×6 直升机 × ×15 ×14 ×16 × ×6 装卸 × × × × 削片 × × × × × ×8 ×18 集材 机械 集材 树上 作业 17 × ×7 农药使用 劈木 × 油锯 修枝 抚育 工具* 剥皮 ×6 × 手锯 旋耕机 采伐 ×5 使用油锯 ×7 不使用油锯 × × × 注:*修枝时如果树上作业高度高于 3m,则应使用防坠落设备。 63 × × × × ×6 ×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1 鞋尖应有钢质护套。 2 一般情况下要穿防割裤,炎热气候下可以穿防割的防护套裤。由于这类防护套中含有易燃、 易融化纤维,因此防火时禁用。 3 普通耳塞有可能导致耳部发炎,因此通常不适于林业作业。 4 参见林业安全卫生规程中的第 13 章节 5 造林带刺,经过化学处理的树苗时使用 6 工作环境噪音超过 85Db 7 油锯专业靴,前后均需有保护面。 8 左手手背处由防切割材料制成。 9 有被落枝砸伤的危险时使用。 10 待修剪的枝条高于 2.5m。 11 采伐包括打枝、造材。 12 使用油锯时 13 在不稳定的树/灌木附近集采时使用。 14 用于原木作业时;摘锁工使用的手套掌心应由耐磨损材料制成。 15 醒目的颜色。 16 能够保护下巴 17 参见林业安全卫生规程中规定的树上作业设备 18 最好选择头盔 64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附录 3: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来源 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高等植物卷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9/W020130917614244055331.pdf 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505/W020150526581939212392.pdf 65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附件 4A:森林经营规划包含的要素 本附件列出了森林经营规划可能覆盖的所有内容。不同的森林经营单位可依据其规模、强度和 风险,按照相应指标的要求来确定以下内容的适用性。 1)评估结果,包括 i. 原则*6 和原则*9 中判定的,自然资源及环境价值; ii. 原则*6,2,5,9 中判定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资源及状态; iii. 原则*6,2,5,9 中判定的,当地主要的社会和环境风险。 iv. 标准 5.1,附录 C 中做出推广声明的维持和提高生态服务 2)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i. 原则* 2中判定的工人*权利,职业健康安全,性别平等*; ii. 原则*3,4,5中判定的原住民*,社区关系,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iii. 原则*1,2, 7和9中判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争议和申诉的解决; iv. 原则* 10中确立的计划经营的活动和时间限,使用的森林培育体系,采伐方法和设备; v. 原则*5中确立的木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合理获取率; 3)保护和恢复的措施: i. 稀有和受威胁的物种和栖息地*; ii. 水体和滨河带; iii. 景观连接,包括野生生物走廊; iv. 标准5.1和附件C中判定的生态系统服务; v. 原则*6中判定的代表性样地; vi. 原则*9中判定的高保护价值; v. 4)评估,预防,减轻经营活动负面影响的措施: i. 原则*6和9中判定的环境价值; ii. 在标准5.1和附件C中判定的生态系统服务 iii. 原则*2,5,9中判定的社会价值; 66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5)原则*8中确立的监测计划的说明,包括: i. 原则*5中确立的增长率和产出量 ii. 在标准5.1和附件C中判定的生态系统服务 iii. 原则*6中判定的环境价值 iv. 原则*10中判定的作业影响 v. 原则*9中判定的高保护价值 vi. 原则*2,5,9中确立的,基于利益相关方参与计划和使用的监测体系, vii. 描绘森林经营单位自然资源和土地利用区划的地图。 67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附录 4B: 经营管理文件/监测*的概念性框架 (范例) 本附件列出了森林经营规划可能包括的文件,以及这些文件可能涵盖的监测要素,不同的森林 经营单位可依据其规模、强度和风险确定这些文件及监测要素的适应性。 经营方案*文档范例 注:这将根据规 模、强度、风险和 管辖权产生变化 现场规划 制定预算 参与*计划 森林经营规划* 生态系统服务认证 文件 监测*此要素的人员 经营方案* 监测*的要素 修订周期 (部分) 监测*周期 每年 溪流交汇处 每年 每年 5 年或 10 年 5年 注:这将根据规模、强 度、风险和管辖权产生 变化 FSC 原则*/ 标准* 在实地和 每年 作业人员 P10 道路 在实地和 每年 作业人员 P10 保留的斑块 年度抽样 作业人员 P6, P10 稀有、濒危 和受威胁的 物种 年度 咨询生物学家 P6 年度允许采 伐量 年度 林地经理 C5.2 病虫害爆发 年度,抽 样 咨询生物学家/林业部 支出 年度 财务主管 P5 对当地经济 的贡献 季度 总经理 P5 就业统计 年度 总经理 P3, P4 社会协议 年度,或 根据参与* 计划中制 定的频率 社会协调员 P3, P4 投诉 进行中 人事经理 P2, P3, P4 性别歧视 进行中 人事经理 野生动物种 群 待定 环境部 P6 枯死木 年度 林业部 P10 天然更新/人 工更新 年度,取 样 龄级分布径 级分布 5 年或 10 年 环境部 P6 年允许采伐 量 5 年或 10 年 林业部/林地经理 C5.2 在确认和验 证之前 在确认和 验证之前 总经理 C5.1 68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附件 5 监测要求 本附件列出了监测活动可能覆盖的所有内容。不同的森林经营单位可依据其规模、强度和风险, 按照相应指标的要求来确定以下内容的适用性。 8.2.1 中的监测*足以识别和描述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适用时,包含: i. 森林更新的结果(标准*10.1) ii. 利用生态适应性高的树种进行更新(标准*10.2) iii. 经营单位*内外,外来种*的入侵效应或其他负面影响(标准*10.3) iv. 确认没有使用转基因生物体*(标准*10.4)。 v. 森林培育活动的结果(标准*10.5) vi. 肥料*对环境价值*的不利影响(标准*10.6) vii. 使用农药*产生的不利影响(标准*10.7) viii. 使用生物控制剂产生的不利影响(标准*10.8) ix. 自然灾害*的影响(标准*10.9) x. 基础设施*建设、运输活动和森林培育对稀有和濒危物种*、生境*、生态系统*、景观价 值*、水和土壤的影响(标准*10.10) xi. 木材的采伐和运输对非木质林产品*、环境价值*,可加工的剩余物和其他产品及服务造 成的影响(标准*10.11) xii. 以环境适宜的方式处置垃圾*(标准*10.12) 8.2.1 中的监测足以识别和描述经营活动中的社会影响,适用时,包含: i. 非法或非授权行为的证据(标准*1.4) ii. 符合适用的国家法律*,地方法律*,签署*的国际公约和有约束力的强制性行业规范* (标准* 1.5) iii. 争议和申诉的处理(标准* 1.6, 标准*2.6, 标准*4.6) iv. 与工人*权利相关的计划和活动(标准* 2.1) v. 性别平等*、性骚扰和性别歧视(标准*2.2) vi. 与职业健康和安全相关的计划和活动(标准*2.3) 69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vii. 工资的支付(标准* 2.4) viii. 工人培训(标准* 2.5) ix. 使用农药*的情况下,接触农药*的工人*的健康状况(标准*2.5 和标准*10.7) x. 判定原住民*和当地社区*,以及他们的法定权利和传统权利*(标准* 3.1 和标准*4.1) xi. 完全执行所达成的自愿、事前知情并同意的协议(标准*3.2 和标准*4.2) xii. 原住民*关系和社区关系(标准*3.2, 标准*3.3 和标准*4.2) xiii. 保护*对原住民*和当地社区*具有特殊文化、生态、经济、宗教或精神意义的场所(标 准* 3.5 和标准*4.7) xiv. 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的使用(标准*3.6 和标准*4.8) xv. 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标准*4.2, 标准*4.3, 标准*4.4 和标准*4.5) xvi. 实现多元化的收益和(或)产品(标准* 5.1) xvii. 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服务 xviii. 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服务的活动 xix. 木材与非木质林产品*的年度实际收获量与计划收获量的比对(标准*5.2) xx. 使用当地加工,当地服务和当地增值业务(标准*5.4) xxi. 长期的经济可行性*(标准*5.5) xxii. 标准* 9.1 中判定的高保护价值*5 和 6 8.2.2 中的监测程序足以识别和描述环境状况的变化,适用时,包括: i. 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服务(标准*5.2)(当组织对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或对所提供 的生态系统服务收取费用,而做出FSC推广声明时) ii. 环境价值*和生态系统*功能,包括碳吸收和储存(标准*6.1)(仅当组织就其提出生态系 统服务声明时,碳储存和碳吸收才应被视为其义务);包括防止、减轻和恢复对环境价 值负面影响,所识别的影响和所实施行动的有效性(标准*6.3); iii. 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保护物种及其生境*所实施行动的有效性(标准*6.4) iv. 代表性样区*,保护和(或)恢复样区所实施行动的有效性(标准*6.5) v. 天然起源的乡土树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或)恢复它们所实施行动的有效性(标 准*6.6) vi. 河道、水体*、水质和水量,保护和(或)恢复它们所实施行动的有效性(标准*6.7) 70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vii. 景观价值*,保护和(或)恢复景观价值所实施行动的有效性(标准*6.8) viii. 天然林*转化为人工林*或转化为无林地(标准*6.9) ix. 1994 年后营造的人工林*状况(标准*6.10) x. 标准*9.1 中判定的高保护价值*1 到 4,保护和恢复它们所实施行动的有效性 71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附录 6A:维持高保护价值的策略 在经营单位*内,开展可能对高保护价值*造成危害的经营活动之前,为已判定的高保护价值*及 其相关的高保护价值区域*制定维持和(或)增强高保护价值*的经营策略和行动。 如果下列策略和经营措施适用于组织,就需要将其纳入经营策略和行动中。 HCV1-建立保护区域*、制定采伐规定和(或)其它策略以保护受威胁、濒危、特有物种,或保 护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以及它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群落和生境,足以防止其规模、完整性、质量、 生境*和物种发生减退。当目标是增强本价值时,为这些物种的建立、扩延和(或)恢复生境制 定了措施。 HCV2-充分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范围和整体以及生物多样性富集区活力,包括动植物的指示物 种、关键物种,和(或)与大型完整的天然林*生态系统*相关的同功群。例如,保护区和留出 区域,并将其余区域的商业活动限制在低强度下,始终保持森林的结构、组成、更新和干扰模式。 当目标是增强本价值时,制定措施以恢复和重新连接支撑天然生物多样性的森林生态系统、系 统的完整性以其生境。 HCV3- 充分维持稀有或受威胁的生态系统*、生境*或避难所*的范围和整体性。当目标是增强本 价值时,制定措施以恢复和(或)建立稀有或受威胁的生态系统、生境或避难所。 HCV4-保护经营单位*内或其下游对当地社区有重要意义的所有集水区以及经营单位内河流的上 游和上坡区特别不稳定或容易受到侵蚀的区域。例如,设立保护区、制定采伐规定、化学品施 用限制和(或)道路建设和维护规定等策略,以保护集水区、上游和上坡区。当目标是增强本 价值时,要采取措施以恢复水质和水量。在景观层面,要将碳储量始终维持在自然变量范围中 值的 15%之内。当目标是增强本价值时,要采取措施将碳储量恢复至该变量范围。 HCV5- 与当地社区*和原住民*代表合作,制定策略,保障与经营单位相关社区和(或)原住民 的需求。 HCV6- 与当地社区*和原住民*代表合作,制定策略保护其文化价值。 72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附录 6B 判定高保护价值的信息来源 I 最佳信息: 国家级或者省级的自然保护区可以提供生态系统组成和状态方面的最新信息。学术和研究机构 可能涉及或者提供这样的信息,例如,大样地平台或研究网络。 组织进行高保护价值评估,涉及对高保护价值的判定和(或)状态评估,需要考虑到保护区域 附近的树种、栖息地和生态系统的可以获得的信息。需要参考下列信息来源: 各省自然保护区名录: http://sts.mep.gov.cn/zrbhq/zrbhq/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http://www.forestry.gov.cn/ 同时组织还要参考环保部颁布的《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 名录中所有极危(CR)和濒危(EN) 的物种视为 HCV1 中的物种。目前列表中覆盖了 1880 中高等植物物种和 473 种脊椎动物物种: 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高等植物卷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9/W020130917614244055331.pdf 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505/W020150526581939212392.pdf Ⅱ一般信息来源 生物多样性 www.biodiversitya-z.org 生物多样性热点 www.biodiversityhotspots.org 植物生物多样性中心 (IUCN, WCMC): www.unep-wcmc.org/species/sca/GSPC.htm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RAMSAR): ~1900 个 RAMSAR 地点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www.ramsar.org Global Biodiversity Decision Support Platform: www.ibatforbusiness.org 重要鸟区(IBAs): 12,000 个重要的国际范围的地点,很多很小(例如,314个在澳大利亚):国际鸟盟。具有以 下一个或者几个特点的地区:(1)具有显著数量的一个或者多个全球受威胁物种;(2)是一 个或者一系列地点,为狭布种或者特别的生物相群落提供栖息地;(3)具有大量的迁徙或鸟类 群集。也包括受威胁鸟区,覆盖700万平方千米。 www.birdlife.org 原始森林景观,存在高保护价值2的可能性很高,也可能存在高保护价值1 http://www.globalforestwatch.org/ 边境森林 www.wri.org/publication/last-frontier-forests-ecosystems-and-economies-edge; www.globalforestwatch.org; IUCN红皮书列出的濒危物种 http://www.iucnredlist.org/ UNESCO + IUCN 世界遗产地址 (207 天然 + 混合地址): whc.unesco.org WWF 全球200个生态区域 www.worldwildlife.org/science/ecoregions/g200.cfm; 74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附录 7 小规模组织指南文件 FSC 简报 1:联合认证 https://cn.fsc.org/download-box.148.htm FSC 简报 2:环境影响评估 https://cn.fsc.org/download-box.150.htm FSC 简报 3:社会影响的评估和监测 https://cn.fsc.org/download-box.150.htm FSC 简报 4:高保护价值 https://cn.fsc.org/download-box.143.htm FSC 简报 5:简单监测 https://cn.fsc.org/download-box.149.htm FSC 渐进指南:小规模和低强度管理的森林满足 FSC 认证中生物多样性和高保护价值森林的良 好实践。 https://cn.fsc.org/download-box.144.htm 75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附录 8 非木质林产品(NTFPs)指标 本附录中的指标适用于想要出售或者供应证书范围内非木质林产品的组织。不适用于其证书范 围内不包含 NTFPs 的组织。如对认证范围存在任何疑问,应于标准制定小组或 FSC 中国办公 室进行联络和澄清。 对于 NTFPs 认证,组织应遵守本标准的所有指标,包括本附录中的指标。 按照标准 FSC-STD-40-004a 中的产品分类,本标准中涵盖的非木质林产品(NTFP)范围包括, N1(树皮),N3(软木和软木制品),N4(稻草,柳,藤条和类似物),N5(竹子和竹子制 品), N6(植物和植物的一部分), N7(天然树胶,树脂,油和衍生物),N8(化学,医药和 化妆品产品),N9(食物,不包括 N9.7,猎物)。 说明:如果是人工种植类的产品,其生命周期的 60%或以上须在 FSC 认证的森林中度过。 指标 非木质林产品指标及对应的 IGI 2.0 编码 序号 1 1.1.1 证书范围内开展的非木质林产品经营活动要进行记录且无争议。 2 1.2.1 组织提供了合法使用权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对证书范围内非木质林产品 资源的经营权和使用权。 3 1.3.1 经营和使用非木质林产品遵守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行业规范和传统 权利 4 1.3.1a 当非木材林产品用于人类消费或动物饲养时,应遵守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所有 适用法律和管理规定。 5 1.4.1 执行相关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的非木质林产品采集或收集等活动。 6 1.4.2 如果保护活动是政府部门的法律职责,组织与政府开展合作,判定、报告、 控制并阻止未经许可或非法的非木质林产品活动。 7 1.4.3 如果发现非法或者未经许可的非木质林产品获取活动,已采取措施予以解 决。 8 1.5.1 有证据证明从经营单位到首次销售点,组织遵守了与非木质林产品运输和贸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易相关的国家和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以及强制性行业规范。 9 1.5.2 采集和贸易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中列出的非木质林产品 时提供相应的 CITES 证书。 10 1.5.2a 组织符合所有适用的森林管理标准要求和国家非木质林产品指标的要求。见 附录 1:与非木质林产品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列表 11 2.3.1 识别和评估与非木质林产品管理和收获相关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并实施与其 风险相适宜的健康和安全措施。 12 2.3.2 为非木质林产品的管理和获取操作配备适宜的防护设备。 13 2.3.3 强制使用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个人防护设备。 14 2.5.1 工人接受到非木质林产品管理和获取方面的培训。 15 3.3.1 在原住民事先、知情并同意并符合传统文化方式参与的情况下,经营者被赋 予控制经营活动的权利时应达成有约束力的非木质林产品相关的协议。该协议的内 容包括:时间期限、规定重新谈判、续约、终止、经济条件和其他条款和条件。 说明:有约束力的协议可以是书面协议,但不限于书面协议。如果由于实际原因, 或是原则上的问题,原住民*不愿意接受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上的或是名义上 的协议。 16 3.6.1 通过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方式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组织利用传统 知识*和知识产权*对非木质林产品进行商业性使用时,原住民依据协议得到补偿。 17 4.1.2 通过文化适宜的方式,与当地社区*就非木质林产品的收获方法、时间、区域 和数量达成协议,并进行记录和/或绘制出来,组织遵守达成的协议。 18 4.5.1 通过受影响的当地社区*的参与*,采取符合文化传统*的方式,制定并采取了 有效的措施,以避免和减轻非木质林产品经营和获取活动带来严重的社会、环境和 经济方面的负面影响。 19 5.1.1 组织判定了可以加强和多样化当地经济的非木质林产品的种类。 20 5.1.2 组织促进当地非木质林产品获取、加工、产品多样化,并为产品开拓新市 77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场。 21 5.2.4 基于对当前生长和产量的最佳可获取信息*的分析,计算合理的非木质林产品 可持续收获水平*。 22 5.3.1 量化了防止、减轻或补偿非木质林产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的成本,并在森林经营规划中记录。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可不记录相关成本。 23 5.3.2 识别了非木质林产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环境产生正面影响的效益,并包含在 森林经营规划中。 24 5.4.1 只要可能,优先考虑在本地进行非木质林产品的增值加工。 说明:“当地”在本指标中根据组织的规模不同,具体的范围也不相同 1) 对于大规模组织,“当地”是指省级以内的范围,包括省会。 2) 对于小规模组织,“当地”是指县以内的范围。 3) 对于中等规模组织,“当地”是指县以内及相邻县,以及地级市辖区域。 25 5.4.2 在没有当地产品、服务、加工和增值业务的地区,尝试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建 立和激励提供这些价值和服务的能力。 小规模组织:小规模组织豁免。 26 6.1.1 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判定了经营单位内的非木质林产品环境价值以及在 经营单位之外可能受到非木质产品经营活动影响的环境价值。 说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包括: 1) 通过调查代表性样区收集到的信息。 2) 实地考察获得的信息; 3) 环境价值相关的数据库,如:地方林业志,市级和市级以上部门公开的规划信 息; 4) 向当地或地区专家咨询获得的信息; 5) 通过原住民*、当地社区*、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所获取的信息。 78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小规模组织:如果小规模组织是联合认证的成员,此要求适用于联合体水平。 27 6.1.2 适当详细程度的非木质林产品环境价值的评估应至少 5 年进行一次,以确 保: 1) 可以评估标准*6.2 中经营活动对环境价值的影响; 2) 可以判定标准*6.2 中环境价值*的风险*; 3) 可以判定标准*6.3 中为了保护其价值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 4) 可以实施原则*8 中环境影响监测或者环境变化监测。 小规模组织:对于不开展高强度经营活动的小规模组织,对环境价值的评估可以减 少到每 10 年一次。 28 6.2.1 环境影响评估从立地和景观水平上判定了非木质林产品经营和获取活动对环 境潜在的近期影响和远期影响。 说明 1:林分水平的环境价值评估包括以下方面: 1) 植物物种多样性 2) 种源和母树 3) 林分密度,包括活立木、枯立木和倒木(主要针对天然林) 29 6.2.2 在进行重大非木质林产品经营和获取活动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30 6.3.1 组织制定并实施有效的行动,以避免或减轻非木质林产品管理、获取和加工 活动在经营单位内产生的负面影响。 31 6.3.3 如果获取非木质林产品对环境价值*产生负面影响,应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损 害,并减轻和/或修复负面影响。 32 6.4.2 识别了非木质林产品经营活动对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及其保护状况和生境 的潜在影响。为了避免负面影响,调整了经营活动。 33 6.4.4 国际/国家和地方濒危或受威胁物种名录(如 CITES 附录 1,“IUCN 极度濒 危”名录,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中的极度濒危(CR)和濒危(EN)物种)内 的非木质林产品均未被获取。 34 6.6.1 非木质林产品获取和经营应考虑目标非木质林产品和其他相关物种的生态作 用和需求,如食果性鸟类和哺乳动物、动物散布种子、维持特定生态相互依存等。 79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35 6.6.3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或获取不能导致从经营单位层面到林分层面的森林树种多 样性的显著降低。 36 6.6.4 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和控制非木质林产品获取活动,维持了天然起源的乡土 树种、遗传多样性及其自然分布。 37 7.1.1 确定了非木质林产品的经营政策(愿景和价值),该政策应有助于达到本标 准的要求 38 7.1.2 经营规划中确定了非木质林产品经营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经营目标。 39 7.2.2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规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并得以实施: •经营目标; •非木质林产品使用权和采集者的社会经济状况; •采集区域(如有可能,在地图上确定); •描述如何实现目标、非木质林产品收获和加工方法以及确保长期管理的体系; •阐述如合获取非木质林产品数量的依据、方法、技术以及使用的设备; •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活动的信息资源(例如特定地点的实地数据、当地知识或公布 的区域森林研究和政府要求); •非木质林产品的环境和社会影响; •规划期限。 40 7.3.1 森林经营规划中包括了用于评估NTFP经营目标实现情况的核查指标及核查频 率。 41 7.4.1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规划定期进行了修订和更新,并纳入以下内容: 1) 监测的结果,包括FSC认证审核的结果 2) 评估结果 3) 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结果 4) 新的科技信息 5) 环境、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变化 42 7.6.3 如果非木质林产品经营活动影响了权利所有者和受影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通过符合传统文化的参与方式,为他们提供了参与经营活动的监测和方案制定过程 80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的机会。 43 7.6.4 如果非木质林产品经营活动影响了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根据要求, 为他们提供了参与经营活动的监测和方案制定过程的机会。 44 8.1.1制定并执行了监测程序,以监测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森 林经营规划的经营政策和经营目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可验证指标的完成情况。 45 8.2.1 监测程序包括以下有关非木质林产品的内容: 1) 收获量(如数量、体积、重量); 2) 生产非木质林产品的资源状况(包括再生条件); 3)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活动对其他森林资源和环境的影响; 4) 非木质林产品经营活动的社会影响(例如,当地社区*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46 8.3.1 执行了适应性管理程序,以将监测结果反映到非木质林产品经营规划的定期 更新或修订过程中。 47 8.5.1 对所有作为 FSC 认证产品进行销售的产品,执行了追踪和追溯体系。 1) 48 8.5.2 (仅适用于蜂蜜,其他蜜蜂采制物和分泌物): 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或花粉分析,至少 50%的花粉来自 FSC 认证的经营单位 内,蜂蜜(和/或其他蜜蜂采制物和分泌物)才能以 FSC 100%的声明进行出售。 49 8.5.3 所有以 FSC 声明销售的非木质林产品信息,都形成了文件记录,至少要包括 下列信息: 1) 物种(科学名和通用名); 2) 产品名称或说明; 3) 产品数量(体积或重量); 4) 追溯到获取地点的信息; 5) 收集日期; 6) 如果在林场加工,说明生产日期和体积(或数量) 7) 产品是否作为 FSC 认证非木质林产品销售。如果是,记录客户的 CoC 证 81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书号,名称和联系方式。 小规模组织:4 和 5 不适用小规模组织。 50 8.5.4 所有以 FSC 声明进行销售的非木质林产品的销售发票或类似文件都至少保存 5 年,并且至少明确下列信息: 1) 采购方的名称和地址; 2) 销售日期; 3) 物种的常用名和科学名 51 4) 产品类型; 5) 销售数量(体积或重量); 6) 森林经营/产销监管链证书号; 7) 作为 FSC 认证产品的应具有 FSC 声明“FSC 100%” 10.1.2 应采取措施维持非木质林产品种群天然组成和结构(如天然更新、人工补 植、母树的选择和保护等)。 52 10.2.1 更新非木制林产品物种时,选用对立地生态适应性强的乡土物种和乡土种 源。只有当组织提供明确的、有说服力的理由时,才能使用非乡土种源或非乡土物 种。 53 10.3.1 当非木质林产品是外来种时,只有当直接经验或者科学研究结果证明其不具 有入侵性才可使用。 54 10.3.2 当非木质林产品时外来种时,只有在采取了有效的缓解措施控制其向外扩展 时,才可使用。 55 10.3.3 当非木制林产品是外来种时,控制了由组织引进的入侵种的扩散。 56 10.3.4 开展森林经营活动时优先与独立的管理部门合作,控制了那些并非由组织引 进的非木制林产品外来种的入侵影响。 57 10.4.1 组织没有使用转基因的非木制林产品生物体。 58 10.5.1 采取了与当地植被、物种、立地和经营目标相适应的非木质林产品培育措 82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施。 59 10.6.1 避免或者减少了对非木制林产品肥料的使用。 60 10.6.2 与不使用肥料的森林培育体系相比,使用肥料的非木制林产品的生态和经济 效益相等或更高。 61 10.6.3 对非木制林产品施用肥料时,保留了肥料的类型、数量以及使用的频率和地 点的记录。 62 10.6.4 对非木制林产品施用肥料时,保护了环境价值,包括采取防止损害的措施。 63 10.6.5 减轻或修复了任何因对非木制林产品施用肥料给环境价值带来的损害。 64 10.7.1 采取有害生物(病、虫、鼠害等)综合防治措施,并选择合理的森林培育体 系,避免使用化学农药,或降低化学农药的使用频率、缩小使用范围和减少使用数 量,并达到最终不使用或总体上减少使用化学农药的效果。 10.7.2 (仅适用于蜂蜜,其他蜜蜂采制物和分泌物): 蜜蜂的疾病可以用物理方法治疗,比如用蒸汽或火来消毒蜂箱。治疗螨虫时,应使 用以下物质: -甲酸、乳酸、乙酸、草酸。 -薄荷醇,桉树醇和樟脑。 65 10.7.4 保留了非木制林产品农药的使用记录,包括其商品名、活性成分、活性成分 的含量、使用时期、使用地点和面积,以及使用的原因。 66 10.7.5 非木制林产品农药的使用遵循 ILO《工作中使用化学品的安全指南》中对运 输、储藏、处置、使用和应对泄露事故的应急清理程序的要求。 67 10.7.6 若在非木制林产品上使用农药,应采取可最大程度减少施用量的方法,并达 到有效的防治效果,为周围景观提供有效保护。 68 10.7.7 防止了因对非木制林产品使用农药对环境价值或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如果 造成危害,已采取措施减轻或修复了所造成的影响。 69 10.7.8 在非木制林产品上使用农药时: 83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1)所选择的农药、施用方法、施用时间和施用方式应对人类和非目标物种的风险 最小。 2)有客观证据证明使用该农药是控制有害生物有效、可操作和符合成本效益的唯 一途径。 70 10.8.1 生产非木制林产品时,尽量减少生物防治剂的使用、监测和控制其使用情 况。。 71 10.8.2 在非木制林产品上使用生物防治剂时,严格遵守了国家法律、国际公认的科 学协议。 说明:国际公认的科学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 FSC 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指南(2009) 2) FAO 的引进和释放外来生物控制的行为规范 72 10.8.3 记录了在非木制林产品上生物防治剂的使用情况,包括类型、用量、使用时 期以及使用地点和原因。 73 10.8.4 防止了因使用生物防治剂对环境价值造成的影响。如果造成损害,已采取措 施减轻或修复了所造成的影响。 74 10.9.2 森林活动减轻了自然灾害对非木质林产品的负面影响。 10.9.3 (仅适用于蜂蜜,其他蜜蜂采制物和分泌物): 蜜蜂的喂养只发生在由于气候条件或类似情况而缺乏天然食物来源的情况下,例如 在冬季。当蜜蜂被喂养时,每个蜜蜂种群都有一本日志,包括: a)喂养的食品,例如糖 b) 供给量 c) 供给日期。 75 10.10.2 对非木质林产品培育活动进行了管理,以确保标准 6.1 中判定的环境价值 得到保护。 76 10.10.3 及时防止、减轻、修复了对河道、水体、土壤、珍稀物种和受威胁物种、 生境、生态系统和景观价值的扰动或破坏,并调整了非木制林产品经营活动以防止 84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造成进一步的破坏。 77 10.11.1 获取非木质林产品时,保护标准 6.1 中判定的环境价值以及 9.1 和 9.2 中 判定的高保护价值。 78 10.11.2 获取活动使非木质林产品的利用率最大化。 79 10.11.4 非木质林产的获取活动避免了对林地上保留立木和木质剩余物以及其他环 境价值的破坏。 85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术语和定义 术语表尽可能地包含了国际公认的一系列定义。其来源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年)、 《千年生态系统评估》(2005 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简称 IUCN)网站上提供的术语定义、 国际劳工组织(简称 ILO)、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外来入侵种项目”。其它来源的资 料在引用时另作说明。 “根据”一词表示该定义改编自国际资料中提供的现存的定义。 本标准使用的词汇,如果在本术语表或其它规范性 FSC 文件中没有定义,则按照大多数标准英 语词典中的定义使用。 适应性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通过了解现行措施的结果,持续改进管理政策和实践(来 源: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简称 IUCN)。IUCN 网站上提供的术语定义)。 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任何受到或可能受到经营单位的活动影响的个人、团体或实体。例如, 包括但不仅限于(比如下游的土地所有者)经营单位附近的个人、团体或实体。以下是受影响 的利益相关方的例子: 当地社区 原住民 工人 居住在森林中的人 邻居 下游的土地所有者 当地的加工方 当地的商人 所有权和使用权拥有者,包括土地所有者 被授权或公认为替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开展活动的机构,比如社会和环境方面的非政府组 织,工会等等。 (来源:FSC –STD-01-001 V5-0)。 外来种:在其历史或现存的自然分布范围以外引进的种、亚种及其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 有可能存活并继而繁殖的部分、配子、种子、卵或繁殖体(来源:《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 CBD)》,“外来入侵种项目”。CBD 网站上提供的术语表)。 86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适用的法律:指适用于机构的法律,以及对 FSC 原则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有影响的法律。机构指 法人或从(或为)经营单位获得利益的企业。包括成文法(经人大批准的)和判例法(法院解 释)的组合,附属条例,相关的行政程序,以及总是优先于其它法律文件的国家宪法(如果存 在的话)(来源:FSC –STD-01-001 V5-0)。 蓄水层:含有充足饱和渗透材料,可以为水井或者泉水等单位提供大量水的一个结构,一组结 构或者是 结构 的一部 分, 可以作为 该地 区具有 经济 价值的资 源。 (来源 :世 界保护联 盟 (IUCN),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的采掘垦殖工业,Gratzfeld, 2003) 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现存的数据、事实、文件和专家意见等等。如果机构*已经获得,可以有效 的提升其对认证标准的符合程度,此类信息可以在经营单位的规模和强度内通过合理的工作和 资金来获得。 有约束力的协议:交易或契约,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对签署方而言是应要求且依照法律强制执 行的。协议中涉及的各方自由履行且自愿接受。(来源:FSC –STD-01-001 V5-0)。 生物多样性: 所有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及其他水生生态系统,以及由各种生物组成的生态 复合系统)的生物之间的变异性;这包括种内、种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来源:《生物多样 性公约》第 2 章,1992 年)。 生物防治:用来消灭或调节其它物种种群的生物体 (来源: 根据 FSC1994 和世界自然保护联 盟(简称 IUCN)。IUCN 网站上提供的术语定义)。 保密信息:私有的事实、数据和内容,如果被公示于众时,可能会使机构*及其商业利益或其与 利益方、客户和竞争对手的关系处于风险之中。(来源:FSC –STD-01-001 V5-0)。 原则、标准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无法同时遵守原则、标准和法律的情况(来源: FSC 2011)。 连接度:评价廊道、网络或栖息地基底的连接程度或空间上连续性的度量。隔断越少,连接度 就越高。与结构连接度有关;功能连接度或行为连接度指就某过程而言,区域的连接度的高低。 比如动物在不同类型的景观要素中的迁移。(来源:根据 R.T.T. Forman.1995 年。《土地镶嵌 体:景观和区域的生态》。剑桥大学出版社,第 632 页)。水体连接度是指由地下水和地表水 介导的,水生生态系统下各斑块间物质和生物体的运输。 自然保护、保护:为了长期保持已判定的环境或文化价值而进行的经营活动。在该含义下这两 个词可以互换使用。这种经营活动以人为干预的方式来保持这些判定的价值,或支持其他的保 护行动。可以不采取干预,或采取最小干预,或采取特定的、恰当的干预(来源:FSC –STD87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01-001 V5-0)。 保护区域网络:经营单位*中以保护为首要目标的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保护是唯一的目标;这 样的区域包括代表性样地* ,自然保护地*,保护地* ,连接度* 区域和高保护价值区* (来源: FSC –STD-01-001 V5-0) 自然保护地、保护地:主要是为了保护物种、生境、生态系统、自然特征或其它因其自然环境 或文化价值而具有特殊价值的地点,或为了监测、评估、研究的目的,指定并进行管理的区域, 但其目的并非是禁止其他经营活动。在本原则和标准中,这两个词可以互换使用,互相之间并 无程度上的区分。 不使用“受保护地区”一词来称谓这些区域的原因是这个词暗示法律或官方 的状态。按本原则和标准的要求,在这些区域内应开展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而不是消极保守 的保护措施(来源:FSC –STD-01-001 V5-0)。 关键:在原则 9 和高保护价值中指称的关键性或根本性,指其不可替代性,以及一旦对该保护 价值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害将给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带来严重损失或痛苦。关键的生态系统服务 (高保护价值 4),指的是一旦该服务功能被破坏,很容易对以下方面导致或构成威胁:当地 社区的社会福利、医疗或生存状况、环境、高保护价值、重要基础设施(道路,水坝,建筑等) 的正常使用。这里的“关键”指的是对自然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价值具有重要性及其风险 (来源:FSC –STD-01-001 V5-0)。 要求:衡量是否达到(森林管理)原则要求的一种方法(来源:FSC –STD-01-001 V4-0)。 文化适宜(机制):用于拓延目标团体的方式/方法,该方式/方法符合目标受众的风俗习惯、 价值和生活方式。 惯例法:惯例法可以被视为一系列关联的传统权利的集合。在某些法律体系中,惯例法在特定 的权限范围内等同于成文法,可取代成文法用于特定的种族或社会团体。在某些法律体系中, 惯例法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运用于特定的情况(来源:根据 N.L. Peluso 和 P.Vandergeest。 2001 年。“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的政治森林系谱和传统权利”,《亚洲研究学报》, 60(3):761-812)。 传统权利:由经常重复和长期发生的习惯性行为或习俗而得到的权利。由于重复发生和长期默 许,这种权利在某一地理或社会单元中获得了法律效力。(来源:FSC 1994)。 争议:任何个人或机构作为申诉方,向机构*表达不满,申诉内容涉及其经营活动或对 FSC 原则 与标准的符合程度,并期望机构能对申诉进行答复(来源:基于 FSC-PRO-01-005 V3-0 处理申 88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诉的要求)。 长期的争议:持续时间比 FSC 体系预先定义时间期限的 2 倍还要长的争议(也就是说,根据 FSC-STD-20-001 的要求,接到申诉后的时间长于 6 个月)。 重大争议:涉及下述一项或多项的冲突: • 严重侵犯了林业*工人*,利益相关方*或当地居民和社区的权利。 • 对原住民*的合法*或传统*权利*产生影响; • 产生了不可逆转或不可减缓的后果; • 躯体暴力 ; • 损坏财产; • 军事机构的出现 ; • 对相关利益方惯常的恐吓; 经济可行性: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或政治单元,其发展和存活的能力。经济可行性 可能需要但并不等同于盈利能力(来源:根据 WEBSTEa,由欧洲环境局的网站提供)。 生态系统: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群落以及它们的无生命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功能单位和 动态复合体。(来源:《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2 章,1992 年)。 生态系统功能: 一个生态系统的内在特征,使生态系统保持其完整性的条件和过程的集合(如 初级生产力,食物链,生物地球化学周期)。生态系统功能包括的过程如:分解、生产、养分 循环、营养物质和能量的转换。 在 FSC 中,该定义包括生态过程和进化过程,如基因流和干扰 机制、再生循环和生态演替发展(演替)的阶段。 (来源:根据 R. Hassan, R. Scholes and N. Ash。2005 年。“生态系统与人类福祉:综合报告”。《千年生态系统评估》岛屿出版社, 华盛顿。R.F. Noss。1990 年。“生物多样性的监测指标:分层的方法”。《保护生物学》 4 (4):355-364)。 生态系统服务: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所有惠益。包括以下方面: • 供给服务。例如:提供食品,林产品和水资源; • 调节服务。例如:控制洪水、干旱、土地退化、空气质量、气候和疾病; • 支持服务。例如:支持土壤形成和养分循环; • 文化服务。例如:具有娱乐、精神、宗教和其它非物质的文化价值。 (来源: 根据 R. Hassan, R. Scholes and N. Ash。2005 年。“生态系统与人类福祉:综合 89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报告”。《千年生态系统评估》岛屿出版社,华盛顿)。 使…参与或参与:组织与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和(或)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进行联系、协商和 (或)向其提供加入机会的过程,以确保在制定、实施和更新经营管理文件时他们关心的问题、 愿望、期望、需求、权利和机遇被考虑在内(来源:FSC 2011)。 环境影响评估(EIA):系统化过程,用于界定拟开展项目潜在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替代方 法,设计和结合适当的预防、减缓、管理和监测的措施。评估的影响包括有益和有害两个方面。 (来源:以联合国粮农组织田野项目指南的环境影响评估为基础。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罗 马,2011 年)。 环境价值:下列生物物理因素和人文环境因素的组合: • 生态系统功能(包括碳吸收和储存) • 生物多样性 • 水资源 • 土壤 • 大气 • 景观价值(包括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 这些因素产生的实际价值取决于人类和社会的观念。 (来源:FSC-STD-01-001 V5-0)。 外部效益:对不直接涉入活动的利益相关方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影响;或通常不计入标准成本会 计系统,但对自然资源或环境产生的正面和负面影响。由于这些影响,产品的市场价格不能充 分反映其成本或效益(来源:FSC-STD-01-001 V5-0)。 公平赔偿:与服务提供方的程度和类型相匹配的报酬,或是与由第一方引发的伤害程度和类型 相匹配的偿还资金。(来源:FSC 2014)。 肥料:矿物质或有机物质,通常是氮、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这些物质被施用到土壤里的目的 是促进植物生长(来源:FSC 2014)。 焦点物种:此物种的存活必须依赖于能够满足物种存活要求的特定景观属性的持续存在。(来 源 : 焦 点 物 种 : 自 然 保 护 的 多 物 种 庇 护 。 保 护 生 物 vol 11 ( 4 ) : 849-856. Lambeck, R.,J.1997) 90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森林:树木占据优势的一片土地(来源:FSC 2011 年。出自《FSC 认证机构指南》,森林认证 的范围,2.1 节,1998 年首次发布。2005 年修订为 FSC-GUI-20-200,2010 年再次修订为 FSCDIR-20-007,《FSC 森林经营评估导则》,ADVICE-20-007-01)。 正式和非正式的工人组织:雇员协会,不论是否被法律或组织*认可,协会的目的是提高雇工权 利,特别是当涉及工作条件和补偿的情况时,代表雇员与机构*进行协商。 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一项法律条件:在某项活动开始之前,个人或社区基于对活动的事实、 后果和未来影响有清楚的认识和理解,并掌握相关事实的全部内容,在当时表示同意开始此活 动。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包括批准、修改、中止或撤销批准的权利(资料来源: 根据“原 住民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原则的初步工作报告”(...)(E/CN.4/Sub.2/AC.4/2004/4,2004 年 7 月 8 日)第 22 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促进与保护专业委员会,原住民问题工作组, 2004 年 7 月 19-23 日)。 性别平等:性别平等或两性平等意味着在充分实现人权,实现对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 的贡献并从中受益的过程中,女性与男性具有平等的条件(来源:改编自粮农组织(简称为 FAO)、国际农业开发基金会(简称 IFAD)和国际劳工组织(简称 ILO):“农业和农村就业问 题中性别层面的空白、趋势和当前研究:各种不同的脱贫途径”研讨会,罗马, 2009 年 3 月 31 日至 4 月 2 日)。 转基因生物体:遗传结构被改变的生物体,这种改变不能通过交配或自然重组而自然发生。 (来源:根据 FSC-POL-30-602 FSC 对 GMO(转基因生物体)的解释)。 基因型:一个生物体的基因构成(来源:FSC 2011)。 草原:由草本植物与不到 10%的树木和灌木覆盖的土地。(来源:关于协调各种森林相关定义 以用于不同利益相关方使用的第二次专家会议。环境规划署,在 FAO 被引用。2002.) 生境:生物体或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方或地点。 (来源:《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2 生境特征:林分属性和结构,包括但不限于: • 老龄的商业和非商业用林木,其树龄已经明显超过了主林木的平均树龄。 • 有特殊生态价值的林木; • 垂直和水平的复杂度; • 枯立木; • 枯倒木; 91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 由自然干扰引起的林中旷地; • 巢址; • 小面积的湿地,泥沼和沼泽; • 池塘; • 繁殖地; • 觅食和筑巢区,包括季节性的觅食周期; • 迁徙区; • 冬眠区; 高保护价值(HCV):下列价值之一: 高保护价值 1-物种多样性。集中了在全球、区域或国家层面具有重要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包 括特有物种、稀有物种*、受威胁物种*或濒危物种*)。 高保护价值 2-景观水平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镶嵌。在全球、区域或国家层面具有重要意义的 大景观水平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镶嵌,其中全部或大部分天然分布物种的健康种群,保持了 多度和丰度的自然格局。 高保护价值 3-生态系统和生境。珍稀、受威胁或濒危的生态系统、生境*或避难所*。 高保护价值 4-关键的生态系统服务*。在重要环境中具有的基本生态系统服务,包括集水区的 保护、脆弱土壤的侵蚀控制和滑坡控制。 高保护价值 5-社区需求。当地社区*或原住民*参与判定的,对满足当地社区或原住民的基本需 求(如:生存、健康、营养和水源等等)非常重要的区域和资源。 高保护价值 6-文化价值。对全球或国家层面的文化、考古或历史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或)通 过当地社区或原住民参与判定的,对当地社区或原住民的文化、生态、经济、宗教(神灵)等 传统文化特征具有重大意义的区域、资源、生境和景观*。 (来源:FSC –STD-01-001V5-0)。 高保护价值区:使已判定的高保护价值*存在,并维护其状态所占用和/或需要的区域和物质空 间。 掠夺式经营:掠夺式经营是一种对质量最好和价值最高的树木进行采伐的方式,通常不进行新 树补栽 或保留低质量和受抑制的林下木,这样做的结果是削弱了森林的生态健康和商业价值。 92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掠夺式经营是可持续资源管理对立面。(来源:以森林经营术语表为基础,森林资源北加利福 尼亚分区, 2009 年 3 月)。 指标:可以测量或者描述的一个定性或者定量的变量,为经营单位与 FSC 要求的符合性提供了 判定方法。指标和相关阈值界定了森林经营单位水平上负责任森林经营的要求和森林评估的主 要依据。(来源:FSC-STD-01-002 V1-0 FSC 术语表(2009)) 原住民:可被判定为如下情况或具有如下特点的人和团体: 关键的特征或标准是个人自我认同为原住民,并被社区接纳为其成员 在他人殖民或定居之前就形成的社会的历史绵延 与领地和周围的自然资源具有密切联系 殊异的社会、经济或政治制度 殊异的语言、文化和信仰 社会中的非主流群体 决定保持和再现其祖先的环境,以及作为殊异民族和社群的体系。 (来源:改编自联合国原住民常设论坛,宣传资料 “谁是原住民”,2007 年 10 月;联合国发 展集团,“关于原住民的问题指南”,联合国 2009 年,“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 2007 年 9 月 13 日)。 基础设施:在森林经营的语境下,指道路、桥梁、沟渠、永久性的木材装车厂、采石场,蓄水 池、建筑和其它在执行经营管理文件*过程中所要求的建筑物。 原始森林景观:目前全球森林覆盖程度下,包括受人类经济活动影响最小的森林和非森林生态 系统的地域,面积至少是 500 平方公里(50000 公顷),最小宽度是 10 公里(完全在境内边界 的圆的直径)。(来源:原始森林景观/全球森林观察。原始森林景观网站上提供的术语定义。 2006-2014) 知识产权:实践、知识、创新和其它心智的创造物。 (来源: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8 (j)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面简称 WIPO)。“什么是知识产权?” WIPO 出版号 450 (E)。未注明日期)。 强度:经营活动或其它事件造成的影响,其效力、严重程度或强度(来源:FSC –STD-01-001 V5-0)。 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对经营单位的活动表示出兴趣或公认具有兴趣的个人、团体或机构。下 93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面是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的一些例子: 自然保护组织,例如环境方面的非政府组织 劳工(权利)组织,例如工会 人权组织,例如社会方面的非政府组织 地方发展项目 当地政府 国家政府在当地的职能部门 FSC 国家办公室 特定方面,例如高保护价值的专家, (来源:FSC –STD-01-001 V5-0)。。 国际公认的科学规程:一个已定义的基于科学的规程。它由某个国际科研网络或联盟公布,或 被国际科学文献频繁引用(来源:FSC –STD-01-001 V5-0)。。 入侵种:在其自然分布范围以外迅速扩散的物种。入侵种可以改变本地物种间的生态关系,可 以影响生态功能和人类的健康(来源: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简称 IUCN)。IUCN 网站上提供 的术语定义)。 土地和领地:在本原则和标准中指原住民或当地社区已经按传统占有、习惯使用或占据的土地 或领土,在该土地或领土上获取自然资源对他们的文化和生活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来源:根据《世界银行的安全保障政策》 OP4.10 《原住民》,16(a)节,2005 年 7 月。) 景观:在某一地区由于地质、地形、土壤、气候、生物及人类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生态系统所 构成的地理镶嵌结构(来源:根据世界保护联盟(简称 IUCN)。IUCN 网站上提供的术语定义)。 景观价值:景观价值可以理解为人类对自然景观的认识层面。有些景观价值,如经济、娱乐、 物资的价值或视觉效果,与景观的物理属性密切相关。而其它一些景观价值,例如内在价值或 精神价值,则更多的体现了性格或风格,并且更多受到个人观念或社会建设的影响,而不是其 物理属性(来源: 根据景观价值研究中心的网站)。 合法的:符合一级立法(国家法律或地方法律)或二级立法(附属法规、法令、指令等)。 “合法的”,还包括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做出的基于规则的决议,并直接地、按逻辑地从法律法 规中衍生。如果不是直接地、按逻辑地从法律法规中衍生,也不基于规则而是使用行政裁量权, 那么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做出的决议也可能不合法(来源:FSC 2011)。 94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有法定资格的:法律授权执行特定职能的(来源:FSC –STD-01-001 V5-0)。。 合法注册:企业运行所需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执照或许可证,使企业有权商业性地购买和销售 产品和(或)服务。该执照或许可证可用于个体、私营企业或公有企业实体。购买和销售产品 和(或)服务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所以“合法注册”也适用于没有销售产品或服务,但运 营一个经营单位的机构;例如:从事未定价的游憩业或从事生物多样性或生境的保护(来源: FSC –STD-01-001 V5-0)。。 法律地位:按照法律将经营单位归为某一类别。就所有权而言,该词表示所有权的类别,例如: 集体用地、租赁用地、可永久保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政府用地等等。如果经营单位正由一种 类型转化为另一种类型(例如由国有土地转化为原住民的集体用地),其地位包括转型过程中 的当前状态。就行政管理而言,法律地位可以表示该土地作为一个整体归国家所有,由政府部 门代表国家对其进行管理,再由政府某部门通过特许权租赁给私人经营者(来源:FSC –STD01-001 V5-0)。 生活工资:在特定地方,工人获得的标准工作每个星期得到的报酬足以为工人和他/她的家人提 供体面的生活标准。体面生活标准的要素包括食物、水、住房、教育、卫生保健、运输、衣服 和其他的基本需求,包括对意外事件的准备。(来源:生活工资的分享方法。ISEAL 生活工资 小组,2013 年 11 月)。 当地社区:在经营单位内或相邻的任何规模的社区,也指那些足够接近以至于对经营单位的经 济或环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社区,或者经济、权利或环境受到经营单位的活动或生物物理方 面显著影响的社区(来源:FSC –STD-01-001 V5-0)。 地方法律:仅适用于一个国家领土内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包括所有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法 案、条例、法规、法令),二级规章,以及由一级和二级立法直接明确地衍生的第三级行政程 序(规则或要求)。法律权力的衍生符合《威斯特伐利亚合约》中关于国家主权的概念的社区, 或者经济、权利或环境受到经营单位的活动或生物物理方面显著影响的社区(来源:FSC – STD-01-001 V5-0)。 长期:森林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实现经营规划目标,采伐率和维持森林永恒覆盖承诺的时间范围。 时间的长度会根据环境和生态条件的情况改变,取决于采伐或者干扰后,将一个特定的生态系 统恢复到自然结构和组成,或产生产生成熟或基本条件的时间。(来源:FSC-STD-01-002 V1-0 FSC 术语表 (2009)) 经营目标:具体的经营目的,实践,结果和为满足本标准要求所建立的方法。 95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经营规划:在经营单位内或与经营单位有关的由管理者、员工或机构开展的活动,用于描述、 解释和规范这些活动的文件、报告、记录和地图的集合即为经营规划,其中还包括目标和政策 的声明(来源:FSC –STD-01-001 V5-0)。 经营规划监测:以评估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为目的的后续的监测程序。监测活动的结果用于实施 适用性管理。 经营单位:申请 FSC 认证的一个或多个空间区域,具有清楚的边界,按照经营管理文件中提出 的明确的长期经营目标进行管理。这个(或这些)区域包括: 为了实现经营目标,机构对其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管理控制权,或由机构经营或委托经营 的在该空间区域内或毗邻的所有设施和区域; 完全为了实现经营目标,由机构经营,或委托经营的,在该区域之外或不相邻的所有设施 和区域 (来源:FSC –STD-01-001 V5-0)。 管理控制:国家商业法所规定的商业企业董事承担的责任,同时被 FSC 视为适用于公共部门机 构(来源:FSC –STD-01-001 V5-0)。 国家法律:用于一个国家领土内的,包括所有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法案、条例、法规、法 令),二级规章,以及由一级和二级立法直接明确地衍生出来的第三级行政程序(规则或要求) (来源:FSC –STD-01-001 V5-0))。 乡土物种: 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内(即在其自然分布范围以内, 或在缺乏直接或间接的人类引入或照顾之下能够生存)的物种、亚种及其以下的分类单元。 (来源:《生物多样性公约》。“外来入侵种项目”。CBD 网站上提供的术语表)。 自然状况或自然生态系统:在本原则和标准中或在恢复技术中,“更加自然的状况”、“自然 生态系统”等用语即要求对立地的管理优先使用或恢复本土物种和具有当地典型特征的物种组 合,也指管理这些物种组合和环境价值使之形成具有当地典型特征的生态系统。FSC 森林管理 指标可以提供更多的指导信息(来源:FSC –STD-01-001 V5-0)。 天然林:一个森林区域,具有当地自然生态系统的多数主要特征和关键要素,如复杂性,结构 层次和生物多样性,包括土壤特征、植物和动物种类。天然林中所有或几乎所有的树木都是当 地树种,且不被划分为人工林。 “天然林”包括以下类别: 96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受到采伐或其它人工干扰的森林,天然林中的树木正在或已经以天然更新结合人工更新的 方式进行更新,更新时使用当地天然林的主要树种,仍保持天然林的多数地上特征和地下 特征。寒带森林和北温带森林,自然地由一个树种或少数几个树种组成,以天然更新和人 工更新相结合的方式更新相同的本地树种,具有当地自然生态系统的多数主要特征和关键 要素,这种更新将不被认为是向人工林转化。 通过传统的营林措施,包括天然更新或促进天然更新保持下来的天然林。 在无林地上再生的发育良好的次生林或本地树种的集群。 “天然林”的定义可能还包括树林生态系统、林地和稀树草原。 对天然林及其主要特征和关键要素的描述,可在 FSC 森林管理指标中通过适当的描述或举例作 进一步说明。 天然林不包括树木不占据优势的地块,或之前并不是森林的地块,以及缺乏当地自然生态系统 的主要特征和关键要素的地块。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态演替后,新的再生林可被认为是天然林。 FSC 森林管理指标可以说明什么情况下这类区域将从经营单位中被排除,或应恢复更自然的状 况,或转化为其它土地利用类型。 FSC 并未制定不同森林类型在面积、密度和高度等方面的阈值。FSC 森林管理指标可以通过适当 的描述或举例,公布阈值和其他导则。在导则尚公布之前,由树木(主要是本地树种)占据的 区域可被认为是天然林。 阈值和导则可以对如下内容做出描述: 该经营单位内包含的其它植被类型、无林群落和无林生态系统,包括草地、灌木林地、湿 地以及开放的林地。 在新的开放的土地上或废弃农地上,在原生演替中出现的新生先锋树种或集群,尚不具备 自然生态系统的主要特征和关键要素,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态演替后可以被认为是天然林。 即使经过砍伐、皆伐或其它人工干扰,但在天然林区域自然萌生,这类森林可以被认为是 天然林,因为在其地上和地下均保留了自然生态系统的主要特征和关键要素。 由于非常严重的毁林和森林退化,树木不再占据优势的区域,几乎没有了天然林的地上和 地下的主要特征和关键要素,可以被认为是无林地。这种极端退化主要是因为反复和过度 的砍伐、放牧、耕种、薪材采集、狩猎、火灾、侵蚀、采矿、定居、基础建设等等。FSC 森林管理指标可以帮助决定什么情况下将这些区域从经营单位排除,或应恢复更自然的状 况或转化为其它土地利用类型。 (来源:FSC –STD-01-001 V5-0) 97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非木质林产品(简称 NTFP):从经营单位中获得的除木材以外的所有产品(来源:FSC –STD01-001 V5-0)。 目标:机构制定的林业企业的基本目的,包括政策决定以及实现目的的途径的选择(来源:根 据 F.C. 奥斯马斯顿, 1968 年,《森林的经营》,哈夫纳,纽约; D.R.约翰斯顿、A.J.格雷 森和 R.T.布拉德利,1967 年,《森林规划》,Faber & Faber,伦敦)。 行业守则:机构应依法落实的指南、手册或其它技术指导资料(来源:FSC –STD-01-001 V50))。 职业事故:由作业活动所导致或作业活动期间遭受的致命或非致命的伤害(来源:国际劳工组 织(简称 ILO)。图书馆和信息服务局。ILO 网站上提供的 ILO 同类词词典)。 职业病:因暴露于作业活动所产生的危险因素而罹患的任何疾病(国际劳工组织(简称 ILO)。 图书馆和信息服务局。ILO 网站上提供的 ILO 同类词词典)。 工伤:职业事故所导致的人员伤害、疾病或死亡(国际劳工组织(简称 ILO)。图书馆和信息 服务局。ILO 网站上提供的 ILO 同类词词典)。 生物体:任何能够复制或传递遗传物质的生物实体(来源:委员会导则 90/220/EEC)。 组织:保持认证资格或申请认证的个人或单位,需要证明其符合 FSC 认证的有关要求(来源: FSC –STD-01-001 V5-0)。 泥炭地:由浸没的和潮湿的区域构成,具有大量的有机物质,覆盖了一层带有酸度的贫瘠植被, 呈现琥珀色(来源:Aguilar,L. 2001.渔夫和渔妇。海洋潮汐。 IUCN. San Jose(哥斯达黎 加))。 农药:制备或直接使用于保护植物、木材或其它植物产品的任何物质或制剂,使之不遭受虫害, 控制虫害或使之无害。这包括杀虫剂、灭鼠剂、除螨剂、软体动物杀灭剂、幼虫杀灭剂、杀菌 剂和除草剂(来源:FSC-POL-30-001 《FSC 农药的政策》, 2005 年)。 人工林:使用外来树种或本地树种通过人工种植或播种的方式建立的森林区域。通常使用一种 或几种树种,等间距,同龄,不具备天然林的多数主要特征和关键要素。关于人工林的描述可 以在 FSC 森林管理指标中通过适当的描述或举例作进一步说明。下面是一些例子: 有一些区域,起初符合“人工林”的定义,但经过许多年以后,它包含许多或大部分当地 98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自然生态系统的主要特点和关键要素,可以被划分为天然林。 为了恢复和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生境多样性,结构复杂性和生态系统的功能而经营的人工林, 经过许多年以后,被划分为天然林。 寒带森林和北温带森林,自然地由一个树种或少数几个树种组成,以天然更新和人工更新 相结合的方式更新相同的本地树种,具有当地自然生态系统的多数主要特征和关键要素, 这种更新将不被认为是向人工林转化。(来源:FSC 2011) 预防性措施:当有信息表明经营活动会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不可逆的破坏,或对人类福 祉构成威胁时,尽管科学信息还不完整或未有定论,环境价值的脆弱性和敏感性尚不明确,机 构也将采取明确和有效的措施,防止破坏和避免危及人类福祉。(来源:根据《里约环境与发 展宣言》原则 15,1992 年。“Wingspread 有关预防原则的声明”, Wingspread 会议,1998 年 1 月 23 日至 25 日)。 采伐前(状态):森林或人工林在采伐木材和附属活动之前的状态,如,建设道路之前的状态。 原则:FSC 定义的关于森林管理的基本的规则或要素。(来源:FSC –STD-01-001 V4-0) 保护:见“自然保护”的定义。 保护地:见 “自然保护地”的定义。 可公开获取的:普通民众可以获取或可以看到的一种方式(来源:《科林英语词典》,2003 年 出版)。 稀有物种:不常见或稀少的物种,但尚不属于受威胁物种。这类物种常分布于有限的区或特定 的栖息地,或者稀疏地分布在广阔的区域。该定义近似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简称 IUCN)2001 年的近危(NT)物种,接近于或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受威胁物种。这类物种还近似地等同于濒 危物种(来源:根据 IUCN,2001 年,IUCN 红色名录分类与标准 3.1 版。IUCN 物种存续委员会, IUCN 瑞士格兰德和英国剑桥)。 签署:国家层面的立法或同等的法律机制依法批准国际法律、条约或协定(包括多边环境协定) 的过程,以使国际法律、条约或协定自动成为国家法律中的一部分,或启动国家法律的制定并 使之具备相同的法律效果(来源:FSC –STD-01-001 V5-0)。 合理的:根据一般经验,针对某状况或目的而言是可接受的或恰当的(来源《简短牛津英语词 典》)。 99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减少影响的采伐:为了减少对伐后残余林分的影响,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的采伐(包括砍伐)。 (来源:《热带用材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指南》,IUCN 2006 年)。 避难所:某个孤立的区域,当剧烈的变化,典型地由气候变化或干扰(例如人为干扰)导致时, 该区域典型的动植物能够生存于此(来源:格兰峡谷大坝,适应性管理计划,格兰峡谷大坝网 站上提供的词汇)。 代表性样区:经营单位*的一部分,为保护在特定地理区域自然发生的、能独立存活的生态系统 而划定的区域。 弹性:在面对负担或压力时,一个系统通过抵制或适应变化,维持重要功能和过程的能力。 “弹性”可用于生态系统和社会制度(来源: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世界保护区委员会(简称为 IUCN- WCPA)。2008 年。《促成海洋保护区网络的建立》。华盛顿:IUCN- WCPA、国家海洋和 大气管理局、大自然保护协会)。 恢复:该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和在日常用语中有多种不同的意思。在某些情况下,“恢复”是指 修复由经营活动或其它原因对环境价值造成的损害。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恢复”是指在已经 严重退化或转化为其它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地上,形成更自然的状况。在本原则和标准中,“恢 复”一词并不表示对特定时期的、史前的、或工业化前的以及其它以前存在的生态系统的再现 (来源:FSC –STD-01-001 V5-0)。 组织并无义务去恢复不可控因素给环境价值带来的影响,例如自然灾害、气候变化或第三方依 法获准的活动(如公共基础设施、采矿、狩猎或定居)。FSC-POL-20-003《认证范围排除的区 域》中有介绍,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将这些区域从认证区域中排除。 组织也无义务去恢复特定时期内或史前存在的环境价值,或受到以前的所有者或机构的负面影 响的环境价值。但该机构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轻,控制和防止经营单位内受之前影响的 环境退化。 滨河带:土地和水体的交界区,并且与植被相连。 风险:经营单位中的任何活动产生不可接受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来源:FSC –STD-01-001 V5-0)。 规模:从时间或空间上衡量经营活动或事件对环境价值或整个经营单位造成的影响。小的或低 的空间尺度的活动指每年仅影响森林的小部分的活动,小的或低的时间尺度的活动指仅发生于 很长的时间间隔的活动(来源:FSC –STD-01-001 V5-0)。 100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规模、强度和风险:见“规模”、“强度”和“风险”的单独定义。 重要的:用于原则 9 中的高保护价值 1、2、6,对重要性的认可有三个主要形式。 由某个国际组织,如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或国际鸟盟,给予命名、分类或认可的保 护状态。 由国家、地方主管部门或某个负责任的国家保护组织指定。依据为生物多样性的丰富度。 由管理者、所有者或机构自愿认可。即使未经其它机构正式指定,依据现有资料或者已知 或推测存在高丰富度的生物多样性。 这些形式中的任何一种都可判别为高保护价值 1、2、6。通过许多不同方法的判定,世界上许 多地区,,已获得对其生物多样性重要性的认可。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域的地图和分 类,在确定潜在的高保护价值 1、2、6 的存在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来源:FSC –STD-01001 V5-0)。 森林培育:对森林和林地的建立、生长、结构、健康和质量进行管控的一门学科,目的是在可 持续的基础上满足土地拥有者和社会的多种目标需求和价值(来源:Nieuwenhuis,M.2000。 《森林经营的术语》。国际林业研究组织联盟(简称 IUFRO)《世界系列论文》,第 9 卷。 IUFRO,4.04.07 “营林规划术语和林业词汇”)。 利益相关方:见“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的定义。 所有权:个人或团体持有的各种社会化意义的协议,该协议经法律条文或传统实践认可,其内 容是关于某一特定土地单元或这块土地上有关资源(如单株林木、植物、水资源及矿产等)的 所有权、占有、获取和(或) 利用的“权利与责任的集合”(来源: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简称 IUCN)。IUCN 网站上提供的术语定义)。 威胁:对即将发生或可能出现的毁坏或负面影响的一种指示或警告(来源:根据《牛津英语词 典》)。 受威胁物种:符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01 年)的易危(VU)、濒危(EN)或极危(CR)标准的 物种,这些物种正面临野外绝种的高风险、很高风险或极高风险。在 FSC 认证中,可以根据所 在国的官方分类(具有法律意义)、当地状况和种群密度(将影响决定采取哪种适当的保护措 施),重新解释这些类别。(来源:根据 IUCN,2001 年,IUCN 红色名录分类与标准 3.1 版。 IUCN 物种存续委员会,IUCN 瑞士格兰德和英国剑桥)。 采伐率:经营单位*实际的采伐水平,可以通过材积(比如立方米或板英尺)或面积(比如公顷 101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或英亩)等度量单位来监测,其目的是为了与计算出(最大值)的可采伐率进行对比。 及时的:合乎常理,并可行时应尽量迅速;不是由机构*有意的拖延,符合适用的法律、合约、 许可或发票。 传统知识:在一个社区内,经发展、持有并代代相传的信息、诀窍,技术和惯例做法,通常形 成了其文化或精神特征的一部分。(来源: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为基础。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网站内政策/传统知识部分的术语定义表)。 传统居民:传统居民指不认为自己是原住民,但由于长期的习俗或传统的占据和使用,坚称对 其土地、森林和其它资源拥有权利的社会团体或民众(来源:森林居民项目(Marcus Colchester,2009 年 10 月 7 日))。 维护:承认、尊重、拥护和支持(来源:FSC –STD-01-001 V5-0)。 使用权:由地方传统、共同协议确定的或由其他有进入权的机构规定的使用森林资源的权利。 这些权利可以严格限制具体资源的消费量或采用的采伐技术(来源:FSC –STD-01-001 V5-0)。 验证目标:特定的目标,比如期望的未来森林状况, 建立的目的是衡量实现每一个经营目标*成 果的过程。这些目标本身直指成果评估----界定这些目标是否完成是完全可能的。 很小的部分:在任何一个年度当中,受影响的部分不超过经营单位* 面积的 0.5%,影响的总量 不能超过经营单位*面积的 5%。(来源,以 FSC 2009,FSC-STD-01-002 V1-0 FSC 术语表为基 础)。 废弃物:不能用或不需要的物质或副产品,比如: a. 有害废弃物,包括化学品废品和电池; b. 容器; c. 汽车和其它燃油和油类; d. 垃圾,包括金属,塑料和纸,以及 e. 丢弃的建筑材料,机器和设备。 水体(包括河道):季节性的,间歇性的和永久性的小溪、小河、河流、江河、池塘和湖泊。 102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水体包括滨河和湿地系统、湖泊、沼泽、泥沼和泉水。 水资源匮乏:水的供给限制了粮食生产,人类健康和经济的发展。严重缺乏相当于每年每人 1000 立方米或者大于 40%的相对供给。(来源:千年生态系统评估。2005.生态系统和人类福祉: 应对政策。应对发现工作组。华盛顿 DC. 岛屿出版社,599-605) 水分胁迫:当对水的需求量超过一定时期内的可用量,或者水质限制其使用时发生的情况。水 分胁迫导致淡水资源水量(蓄水层过度开发,河流干涸等)和水质(富营养化、有机物污染, 盐水侵入等)恶化(来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03,引自黄金标准基金会。2014。水效益标 准)。 工人:所有受雇人员,包括公共雇员和“自雇”人员。包括所有级别和类别的兼职人员和季节 工。包括劳动者、管理员、监理、高级管理人员、承包商雇员以及自雇承包商和分包商(来源: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C155,《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1981)。 103

FSC中国国家森林管理标准 pdf1.03.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