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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駐公司的資助使用細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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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駐公司的資助使用細則.pdf

參考編號:ICI-CIE.02/2022.r00 生效日期: 01/06/2022 澳門大學“創新創業資助計劃”指引的補充細則 1. 2. 3. 4. 5. 6. 7. 8. 9. 本細則屬《澳門大學“創新創業資助計劃”指引》(以下簡稱為“《指引》”)第 5 條第 2 款第 2 項所指的補充細則,補充訂定公司取得資助後的使用規定。 資助僅發放到公司帳戶而不會發放給任何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第三人的銀行帳 戶。 每一項目的資助使用期間相等於其入駐中心的期間,由其《團隊入駐創新創業中心協 議》的生效日期為依歸,獲批的資助可以跨會計年度結算。 資助須合理地使用在入駐項目之發展上。任何不符合本細則之規定,有關支出將視為 不合理使用。 如出現上條所指的不合理使用情況,公司須自行承擔該支出的費用,且並不納入起步 資助之使用。 資助僅用於以下用途,公司應當充分考慮所採購的產品或服務的重要性、風險性、時 間性、增值性及可行性︰ 1) 進駐中心所需的硬件設備及軟件,如:電腦、實驗儀器及相應的軟件。 2) 取得技術專利權或知識產權所需的經費。 3) 宣傳及推廣,如參與本地或外地的會展活動、廣告設計及制作等。 4) 項目調研費用。 5) 項目相關的人員招募,但需預先取得中心的同意。 6) 其他具合理理由的相關用途且預先取得中心的同意,但不包括以下支出: a) 人員類別的津貼及工作表現獎賞。 b) 不動產開支 (如:不動產買賣、登記及租賃等)。 c) 工程開支 (如:不動產的修復、修葺、保養或改建的工作為主要目的之開 支)。 d) 用於任何投資用途(如:銀行定期存款) e) 任何貸款之償還。 f) 任何因市場推廣或宣傳而產生的禮物支出(如:現金券)。 g) 娛樂消遣及相關之費用。 h) 公司設立的一切費用。 公司如欲變更其入駐項目,須預先取得中心的同意,否則一切支出將視為第5條所指 的不合理使用。 公司應具有編制良好的會計紀錄,且最少須具有流水帳目,以便審查。 公司在撰寫及遞交《創新創業中心團隊入駐細則》第4條所指的進度報告,以及結束 孵化時所提交的終期報告,須同時提交資助使用進度表以及相關的符合獲批資助用途 1 的證明文件,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會計帳目、報價單及報價比較、正式單據 (Receipt)、正式發票(Invoice)及其他倘有之證明文件副本。 1) 如未能按時提交上款所指的文件、文件缺失且不具合理理由或證明文件,又或所 提交之文件不獲接納,得按以下方式處理: a) 中心終止其入駐; b) 項目繼續入駐中心但按照《指引》第 5 條第 3 款所指的方式處理。 10. 項目進行採購及報價時須依照以下方式進行(倘涉及大學的本身預算時,必須按照大 學的一般採購程序),否則視為第 5 條所指的不合理使用。 1) 根據採購的金額應分別採用以下方式: a) 如金額不超過 1 萬澳門元,無需任何報價; b) 如金額超過 1 萬澳門元但不超過 5 萬澳門元,須取得兩個口頭或書面報價; c) 如金額超過 5 萬澳門元,須取得至少兩個書面報價; 2) 採購訂單一般應給予價格最低者,否則須具有合理理由。 3) 如須採購的產品或服務在執行上具有特殊性質、作出給付的不可替代性或僅得由 某一個供應商提供而無法取得上款所指的報價時,須附有合理理由。 4) 任何情況下,中心可要求公司提供任何資料或文件,以審查其有關採購及資助使 用的情況,公司須配合及釐清其採購或資助使用情況。 5) 若因公司的過錯、公司錯誤理解採購及資助使用的規定、未能提供合理理由、依 據或證明時,有關支出則視為第 5 條所指的不合理使用。 11. 公司結束孵化、因任何情況下而終止入駐、第 5 條所指的不合理使用或出現《指引》 第 5 條第 3 款的情況,公司須提交資助結算表,並且退回倘有之結餘或須返還的款 項。公司應在收到有關通知起 60 日內進行返還。 12. 即使中心審核進度報告或資助的使用進度表需時,但不妨礙公司的項目發展,公司應 作出合理的財務規劃及應急計劃。公司亦可按照《指引》第 5 條第 4 款規定申請預先 發放資助。 13. 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倘出現任何歧義,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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