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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中国传媒大学中传艺术创作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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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双一流”建设,整合学校的优势 创作资源,鼓励我校青年师生团队联合创作,培育孵化优秀 作品,确保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管理科学合理、公 平公正,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 〔2016〕277 号)和《中国传媒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 法(试行)》(中传科研字〔2017〕162 号)等相关管理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传媒大学中传艺术创作提升计划项目资助 管理遵循“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 原则,执行“尊重艺术、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 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中传艺术创作提升计划项目资助申报主体面向 符合条件的我校正式人员(含人才派遣),项目申请人原则 上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具体要求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中传艺术创作提升计划项目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1.资助文学、戏剧、摄影、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 画、游戏、广告等影视类、美术类、音乐类、设计类、文学 类艺术作品的孵化培育。 2.支持学校举办国际性艺术创作评价、研究、展演活动, 支持学校师生参加高水平艺术创作会议,为我校师生创作提 供宣传平台,为我校优势学科的建设发展提供展示舞台。 3.资助不同艺术样式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 品的创作生产。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传媒大学校 级科研项目申请书》,本项目不设具体指南,申报人根据自 己的研究专长自行申报,可以《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指南》为 参考。 第六条 科学研究处在各学部、学院、研究机构协助下, 自本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 审查。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中传艺术创作提升计划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 制度,科学研究处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 专家,组建中传艺术创作提升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对项目进 行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 第八条 科学研究处对特别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资格 资质审查、现场答辩论证进行评审。根据申报主体的竞争力、 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等综合因素,择优确定项目承担人。 第四章 拨款与支出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与科学研究处签订《项 目目标管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协议约定拨付项 目经费。 第十一条 中传艺术创作提升计划项目的研究周期为 1 年,每个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资助 1-20 万元。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 据相关财经法规和《中国传媒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 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按项目预算表中所填的经费预算和 支出范围执行,用于创作相关的开支,并完整保留相关票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 书面申请,报管科学研究处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三)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四)项目预算调整; (五)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六)终止资助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科学研究处组 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项目目标管理协议》对 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 收报告。结项验收合格项目由科学研究处下达结项通知,不 合格项目由科学研究处通知修改后进行二次鉴定。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资助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 注“中国传媒大学中传艺术创作提升计划项目”字样。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及基本科研业务费其 他有关管理规定者,科学研究处联合党委教师工作部给予批 评、通报,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 学研究处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以上申报资 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项目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与立项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六)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八)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九)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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