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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23]1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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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2023〕122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哈尔滨工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经学校 2023 年第 8 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3 年 7 月 11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 和有效使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行政事业 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00 号)、《政府会计准则制 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哈工程党发〔2019〕 27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及直 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仪器设备是指《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 与代码》国家标准(GB/T 14885-2022)中所列设备类资产(以下 统称“仪器设备”) 。产权归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要加 强仪器设备管理,视单位实际情况,可自行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制 度,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效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五条 - 2 - 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仪器设备使用人和管理人的 岗位责任。本办法中管理人是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的领用人。 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 理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 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 续。 第二章 第六条 赔偿责任认定 由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认定为责 任事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赔偿: (一)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听从 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违反基本安全常识,擅自使用、移动、 拆卸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管理不善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或丢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未办理借出手续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造成仪器设备 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已履行借出手续的仪器 设备在借用期内损坏或丢失的,由借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质保期内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未按照合同主张维保权 利,造成学校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情况,由当 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 3 - 第七条 由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认定 后,可免除赔偿: (一)仪器设备超出最低使用年限、使用频率较高导致损坏 的; (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以避免,而引起仪器设 备损坏或丢失的; (三)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等), 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四)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检修等,虽采取预防措施 仍未能避免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五)因抢、盗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能提供公安机关报案及 结案证明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仪 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七)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意外损坏或丢失的情况。 第八条 因管理单位未能落实管理责任、监管不到位,在使 用人、管理人发生岗位变动、退休、离职时未督促其做好仪器设 备交接手续,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管理单位承担赔偿 责任,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要求追究该单位相关领导责 任。 第九条 - 4 - 其他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无法确定当事 人的,由管理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 “国资处”)审定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除责令赔 偿外,还将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履行仪器设备保管义务的; (二)擅自将学校仪器设备挪作私用、出租、出借或用于生 产,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三)擅自允许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 失的; (四)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伪造 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的; (五)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赔偿方式及标准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方式分为实物赔偿 和价值赔偿。 第十二条 实物赔偿,用于赔偿的仪器设备应不低于损坏或 丢失仪器设备的同等性能指标,且能满足原仪器设备最低使用年 限条件。 第十三条 价值赔偿,按照具体情况计算赔偿金额: - 5 - (一)可以维修,且维修后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可直接支付 维修费用。 (二)无法维修,且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一般按不低于 仪器设备原值的 1%-5%赔偿;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按以下公 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最低使用年限: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固定资产最 低使用年限表》执行。 折旧年限:参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 已使用年限:损坏或丢失日期与财务入账日期的时间差。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最低赔偿金额按原值 1%收取,低于 100 元时按 100 元收取。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赔偿方式由管理单位自 行选择。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权限 对单台套价值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 由管理单位查明原因,提出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计算赔偿金额, 报国资处核实备案后,履行赔偿手续。 第十六条 对单台套价值 10 万元(含)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由管理单位查明原因,提出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计算赔偿金额, 经国资处核实,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资 - 6 - 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后,履行赔偿手续。 单台套价值 100 万元(含)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重点资产, 发生损坏或丢失时,须组织专家小组(至少 5 人)或由第三方机 构进行责任认定,出具相关认定文件。 第五章 第十七条 赔偿处理程序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当事人应采取措施 防止损失加大、及时保护现场,报告管理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 门,及时查明损失程度和原因。 因抢、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 机关报案,同时报告管理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管理单位应填写 《哈尔滨工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认定表》,并附必要的证 明材料,于 5 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处。 第十九条 国资处根据赔偿处理权限核实备案或上报审批。 核实备案或上报审批后,由国资处向管理单位下达仪器设备损 坏、丢失赔偿通知。由管理单位督促当事人在收到赔偿通知之日 起原则上 30 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并将相关材料返还国资处。 第二十条 对无故拖延或不执行学校赔偿处理决定的,国资 处有权将责任人纳入资产管理黑名单,2 年内不得作为新增资产 领用人办理各类资产建账业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情节严重的, 国资处将视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7 - 第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认定为个人的,由其本人缴付赔偿 款;赔偿责任为单位的,由管理单位缴付赔偿款。个人赔偿不得 使用学校各类经费支付,单位赔偿只能使用自筹经费支付,赔偿 款纳入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赔偿处理程序全部完成后,国资处须将赔偿处 理全部相关材料抄送审计处、监察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家具和用具等损坏或丢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学校 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哈尔 滨工程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校资管字〔2002〕 1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2.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参考年限表 3. 哈尔滨工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认定表 - 8 - 附件 1 工业和信息化部 部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业务及管理 用房 钢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 30 砖木结构 30 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最低使用年限(年) 简易房 8 房屋附属设施 8 构筑物 8 计算机设备 6 办公设备 6 车辆 8 图书档案设备 5 机械设备 10 电气设备 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通信设备 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仪器仪表 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 - 9 - 固定资产类别 专用设备 家具、用具及装具 - 10 - 内容 最低使用年限(年) 核工业专用设备 2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 工程机械 10 农业和林业机械 10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 饮料加工设备 10 烟草加工设备 10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 纺织设备 10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 造纸和印刷机械 1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 医疗设备 5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 安全生产设备 10 邮政专用设备 10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 公安专用设备 3 水工机械 10 殡葬设备及用品 5 铁路运输设备 1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 专用仪器仪表 5 文艺设备 5 体育设备 5 娱乐设备 5 家具 15 用具、装具 5 附件 2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参考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房屋 钢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2.简易房 3.房屋附属设施 4.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折旧年限(年) 1.计算机设备 6 2.办公设备 6 3.车辆 8 4.图书档案设备 5 50 50 30 30 8 8 8 5.机械设备 10 6.电气设备 5 7.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8.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 备 9.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 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10.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2.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3.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4.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 备注 围墙、停车设施等 池、罐、槽、塔等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 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 等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 用车辆等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 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 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 电器等 5 5 5 10 10 10 10 - 11 - 固定资产类别 5.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6.核工业专用设备 7.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8.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9.工程机械 10.农业和林业机械 11.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2.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3.饮料加工设备 14.烟草加工设备 15.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6.纺织设备 17.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 设备 18.造纸和印刷机械 19.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20.医疗设备 21.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22.安全生产设备 23.邮政专用设备 2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25.公安专用设备 26.水工机械 27.殡葬设备及用品 28.铁路运输设备 29.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30.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31.专用仪器仪表 32.文艺设备 33.体育设备 34.娱乐设备 四、家具、用具、装具 1.家具 2.用具、装具 - 12 - 折旧年限(年) 20 20 2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5 5 5 10 10 10 3 10 5 10 10 10 5 5 5 5 15 5 备注 附件 3 哈尔滨工程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认定表 单位: 仪器设备名称 仪器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存放地点 财务入账时间 原值(元) 年 月 月 日 日 损坏、丢失原因: 管理人: 责任认定处理意见及赔偿方案: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员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单台套价值 10 万元(不含)以下): 签字(盖章) : 年 月 年 日 学校意见(单台套价值 10 万元(含)以上):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13 - 填表说明及证明材料清单 一、填表说明 1.本认定表填报原则上“一物一表”,特殊情况可附仪器设备 明细,并加盖管理单位公章; 2.管理人填报“损坏、丢失原因”时,需写明时间、地点、相 关仪器设备、相关人员,以及具体过程和原因等内容; 3.管理单位填报“责任认定处理意见及赔偿方案”时,需写明 相关责任人、认定结果,以及具体可操作的赔偿方案。 二、证明材料清单 1.仪器设备价值有效凭证,如发票、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2.因抢、盗造成仪器设备丢失,需提供公安机关报案及结案 等相关材料; 3.涉及单台套价值 100 万元(含)及以上仪器设备,须另外 提供专家小组(至少 5 人)或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认定文件; 4.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或证明材料。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 14 - 2023 年 7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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