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津科大发〔2023〕25 号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23 年 6 月 2 日 1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激励广大研 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 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 关 于 加 快 新 时 代 研 究 生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的 意 见 》(教 研〔 2020〕9 号 )、 《关于印发〈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 教〔 2021〕310 号 )和 《 天 津 市 学 生 资 助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津 财 规〔 2022〕 9 号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 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学 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 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奖励比例、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本条所指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是专指为一年 级研究生所设立的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入学成绩优异的一 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2 (二)非自主确定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博士研究生 等级 奖励比例 硕士研究生 奖励标准 (元/生·年)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元/生·年) 一等奖 20% 18000 20% 8000 二等奖 80% 10000 20% 4000 40% 2000 三等奖 —— (三)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依据申请 人硕士最后一学年至博士参评时在学校就读期间所获得学术 科研成果情况。 (四)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主要依据申请 人的报考志愿、入学考试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本科至研究 生学习期间的成绩和综合表现等确定。原则上,推荐免试入 学的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 上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本科毕业设计 (论文)成绩未达到良好等级的,依申请可以获得二等奖学 金。 (五)因故未在录取当年入学的研究生,应在录取当年 确定是否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及获奖等级,并在正式入学后 根据获奖情况确定奖学金是否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科研等方面 综合表现优异的二、三年级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非自主确定奖励原则比例和标准 3 博士研究生 等级 奖励比例 硕士研究生 奖励标准 (元/生·年)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元/生·年) 一等奖 20% 18000 10% 12000 二等奖 80% 10000 20% 6000 50% 2000 三等奖 ——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 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综合考察研究生在科学研究、科技创 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表 现。 对学术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 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 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际情况,适 时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按照本细则的<非自主确定原则 比例和标准>开展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也可以根 据本细则确定的经费分配总额,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奖励比例 和奖励标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确定的奖励比例,博士生不得低 于本单位博士人数比例的 70%,硕士生不得低于本单位硕士 人数的 40%并不得高于 95%;奖励标准博士生不得高于 18000 元/生·年,硕士生不得高于 12000 元/生·年。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4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 (四)在评奖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参评学年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 (六)参评学年所修课程或考核有不及格情况的; (七)当年毕业的,以及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 第九条 学校另行制定《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内容和标准》 ,并按此评审内容和标准执行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的校级评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参照《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评审内容和标准》执行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 审或推荐工作,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评 审内容和标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的评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 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精神,并通过一 5 定的文件制定程序,在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在本单位及时公 布执行。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 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 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 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 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 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 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名额(经费)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经费)时, 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培养 质量较高的院级、校级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 学科以及国家亟需人才等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分配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 额(经费)时,根据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按学科、专业特 点等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在分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 额(经费)时,按学术学位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分别分配。 第十六条 对于按照本细则<非自主确定原则比例和标 准>组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的单位,学校按照本章第十三 6 条~第十五条所确定的名额分配原则,分别测算并下拨博士 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学生分配名额。 对于自主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和奖励标准的 单位,学校按照本章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所确定的经费分配 原则,分别测算并下拨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经费分配 总额。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于学校按照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 生分别分配下拨的名额或金额,应按照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 究生的不同类别分别足额评选使用,不得相互调配使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 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 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我 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 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级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分 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综合评审等工作。校级评审 委员会由研究生院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 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 少于 7 人。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院级评审委员会。院级评审委员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 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 7 究生代表等任委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 7 人。院级评 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 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校级评审委员会和院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 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 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 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三)回避原则,即在召集校级评审委员会时,评审对 象的导师不得作为导师代表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统一保存好本单位有关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基础材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 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 资格申请。 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的院级评审委员会 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时,申请者需提交以 下相应成果证明材料: (一)由培养单位统一印制的课程成绩单; (二)发表学术论文录用证明或见刊证明(会议论文必 8 须为见刊证明) ,申请专利受理或授权证明,出版学术著作证 明,以及竞赛或荣誉奖励证明、专业实践成绩或成果证明等。 申请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有关成果应为申请人 本科至研究生参评时在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申请博士研究生 新生学业奖学金的有关成果应为申请人硕士最后一学年至博 士参评时在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申请二、三年级硕士、博士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有关成果应为申请人在评奖学年内取 得,且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天津科技大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院级评审委员会在确定 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拟推荐名单或拟获奖名单后,应 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将拟推荐名单或拟获奖名单分别提交至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校级评审委员会或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校级评审或审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级评审委员会对各院 级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校级评 审,在评审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后,将名单提 交至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 院级评审委员会和校级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所有硕士、博士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拟获奖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束后,所有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拟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或推荐结果有异 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的院级评审委 9 员会提出申诉,院级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 研究生对院级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 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将及时研究并 予以答复。如对评审领导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评审 领导小组将组织复评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 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 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 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教育部、天 津市有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 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审实施细则, 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及时向学生公布。 10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 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和< 天津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内容和标准>的通知》 (津科大发〔2020〕87 号)同时废止。 天津科技大学办公室 2023 年 6 月 2 日印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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