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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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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文件 中青发 也2019页 8 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 团处, 全国铁道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团 工 委, 中央金融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现将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 ( 试行) 》 印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 2019 年 6 月 12 日 — 1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 ( 试行) 第一章摇 总则 摇 摇 第一条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 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到团的全部工 作和建设之中,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 导向, 提升团支部组织力, 强化团支部政治功能, 充分发挥党的 助手和 后 备 军 作 用, 根 据 《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和 有 关 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摇 团支部是团的基础组织, 是团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 单元, 是团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担负直接教育团员、 管 理团员、 监督团员和组织青年、 宣传青年、 凝聚青年、 服务青年 的职责。 第三条摇 团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坚持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 三个代表冶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 为 行 动 指 南, 遵 守 团 章, 保 持 和 增 强 政 治 性、 先 进 性、 群众性。 ( 二) 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决 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增强 “ 四个意 识冶 、 坚定 “ 四个 自 信冶 、 做 到 “ 两 个 维 护冶 , 坚 持 党 建 带 团 建, — 2 — 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 三)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 把培养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 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 青年群 众 基 础 作 为 政 治 责 任, 把 围 绕 中 心、 服 务 大 局 作 为 工 作 主线。 ( 四) 认真履行职责, 引领凝聚青年, 在青年中加强和改进 理论武装工作, 坚定青年听党话、 跟党走的人生追求; 组织动员 青年, 配合党和国家中心工作, 动员青年建功新时代; 联系服务 青年, 强化服务意识、 提 升 服 务 能 力, 做 青 年 信 得 过、 靠 得 住、 离不开的贴心人。 ( 五)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发 扬 团 内 民 主, 尊 重 团 员 主 体 地 位, 严肃团的纪律, 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保证团的决议得 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 六) 坚持改革创新, 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团 的要求, 推进组织和工作创新, 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 不断扩大 团的组 织 和 工 作 有 效 覆 盖 面, 不 断 增 强 对 青 年 的 凝 聚 力、 组 织 力、 号召力。 第二章摇 组织设置 摇 摇 第四条摇 团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 区域、 领域为主, 以单独 组建为 主 要 方 式。 企 业、 农 村、 机 关、 学 校、 科 研 院 所、 社 区、 社会组 织、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武 警 部 队 连 ( 中) 队 以 及 其 他 基 层 单 — 3 — 位, 凡是有团员 3 人以上的, 都应当成立团支部。 团支部团员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50 人。 经 上 级 团 组 织 批 准, 团 支部团员人数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摇 坚持青年在哪里、 团组织就建在哪里, 团支部设置 形式应当从实际出发, 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 适 应街道 社 区、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组 织、 社 会 组 织 等 单 位 和 领 域 的 特 点, 适应团员、 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 灵活设置团支部。 规模较大、 跨地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专业市场、 商业街 区、 商务楼宇、 行业组织、 居住区等, 符合条件的, 应当成立团 支部。 团员不足 3 人的单位, 应当按照地域相邻、 行业相近、 规模 适当、 便于管理的原则, 成立联合团支部。 为期 6 个月以上的工程、 工作项目等, 符合条件的, 应当成 立团支部。 流动团员较多, 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 应当由流 出地团组 织 商 流 入 地 团 组 织, 将 流 动 团 员 纳 入 流 入 地 团 支 部 管 理, 或依托园区、 商会、 行业组织、 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 团员团支部。 在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从业青年、 新媒体从业青年、 自由职 业者、 留学归国青年等新兴领域青年中, 积极探索依托企业、 社 会组织、 行业组织、 “ 青年之家冶 、 网络等载体成立团支部。 第六条摇 团支部的成立, 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在征得 — 4 — 所在 单 位 党 组 织 同 意 后, 向 上 级 团 委 或 所 在 乡 镇 ( 街 道 ) 团 ( 工) 委提出申请; 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 ( 街道) 团 ( 工) 委研 究决定并批复, 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月。 如所在单位 没 有 党 组 织, 可 以 直 接 向 上 级 团 委 或 所 在 乡 镇 ( 街道) 团 ( 工) 委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 上级团委或所在 乡镇 ( 街道) 团 ( 工) 委 也 可 以 直 接 作 出 在 基 层 单 位 成 立 团 支 部的决定。 上级团委 或 所 在 乡 镇 ( 街 道) 团 ( 工) 委 审 批 同 意 后, 基 层单位召开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团 支部书记、 副书记。 团 员 大 会 召 开 后, 团 支 部 应 当 在 1 个 月 内, 向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团委递交选举结果报告。 团支部成 立批复和选举结果由批准其成立的团委报上级团组织备案。 团员大会召开后, 上 级 团 组 织 和 该 团 支 部 应 当 在 1 个 月 内, 建立、 完善 “ 智慧团建冶 系统中团支部相关信息。 第七条摇 对因团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 区域等发生变化, 不 再符合设 立 条 件 的 团 支 部, 上 级 团 委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其 同 级 党 组 织, 并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团支部的调整和撤销, 一般由团支部报同级党组织、 上级团 委批 准, 也 可 以 由 上 级 团 委 与 其 同 级 党 组 织 协 商 后 直 接 作 出 决定。 第八条摇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 团员组织关系不 转接的, 经上级团组织批准, 可以成立临时团支部。 — 5 — 临时团支部主要组织团员开展政治学习, 教育、 管理、 监督 团员, 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 一般不发展团员、 处分 处置团员, 不收缴团费, 不选举团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不 开展 “ 推优冶 入党工作。 临时 团 支 部 书 记、 副 书 记 和 委 员 由 批 准 其 成 立 的 团 组 织 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 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 撤销前要向 批准其成立的团组织报备。 第三章摇 基本任务 摇 摇 第九条摇 团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 一) 组织团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 理论、 “ 三个代表冶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学 习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 文化、 法律和业务。 ( 二) 宣传、 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 参与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 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 结合点、 着力点, 充分发 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团结带领青年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 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 三) 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 国梦宣传教育, 开展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民主法治教育, 组织 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教 — 6 — 育团员和 青 年 抵 制 不 文 明 行 为, 坚 决 同 各 种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作 斗 争, 弘扬网上主旋律, 正确对待、 理性使用网络。 ( 四) 对团员进行教育、 管理、 监督和服务, 健全团的组织 生活, 定期开展主题团日, 及时更新团员信息, 落实 “ 三会两制 一课冶 ,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 保障团 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做好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加强和改进流 动团员管理; 做好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及时办理超龄团员 的离团手续; 关怀帮扶困难团员; 维护和执行团的纪律, 依规稳 妥处置不合格团员。 ( 五) 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 做好经常性发展团 员工作,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严格程序、 严肃纪律; 表彰表扬 先进; 做好 “ 推 优 冶 入 党 工 作; 发 现、 培 养 和 推 荐 团 员、 青 年 中的优秀人才。 ( 六) 密切联系、 服务青年, 向青年有效传播党的主张, 凝 聚广大青年 的 智 慧 和 力 量, 了 解、 反 映 团 员 和 青 年 的 思 想、 要 求, 关 心 团 员 和 青 年 的 学 习、 工 作、 生 活 和 休 息, 开 展 文 体 活动。 ( 七) 实事求是对团的建设、 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及时 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报告情况。 按照规定, 向团员、 青年 通报团的工作情况, 公开团内有关事务。 注重发挥好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的骨干、 表率作用, 保留团 籍的青年党员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同时, 应当积极参加团支部 — 7 — 的组织生活, 正确行使团员权利, 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第十 条 摇 不 同 领 域 团 支 部 要 结 合 实 际, 完 成 好 以 下 重 点 任务: ( 一) 学校中的团支部,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筑牢青年师生的理想信念根基; 突出实践育 人, 教育和帮助学生做到爱国、 励志、 求真、 力行, 加强班级团 支部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 做好团员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反映 青年师生合理诉求, 服务青年师生成才发展, 协助做好维护校园 稳定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团支部,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 领域的指导地位, 落实 “ 第二课堂成绩单冶 制度, 做好 “ 推优冶 入党工 作; 普 通 中 等 学 校 中 的 团 支 部, 做 好 政 治 引 领 和 仪 式 教 育, 把好入团 关 口, 做 好 “ 团 队 衔 接 冶 工 作; 职 业 院 校 中 的 团 支部, 弘扬和践行工匠精神, 促进学生就业创业、 成长成才。 ( 二) 村团支部,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组织带领团员和 青年发挥作用; 大力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 开展关爱留守儿 童、 扶贫助 困 等 活 动。 贫 困 村 团 支 部 应 当 动 员 和 带 领 团 员 和 青 年, 积极投身脱贫攻坚战。 ( 三) 社区团支部, 围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 积极参与基层 社会治理; 通过开展区域化团建等方式, 整体推进社区团的建设 和工作; 加强对流动团员的管理和服务; 培育、 引导社区青年社 会组织建设。 — 8 — ( 四)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团支部, 围绕服务企业发展 和青年发展开展工作, 组织带领团员和青年积极投身生产 经 营、 弘扬职业文明、 创造一流业绩; 围绕 青 年 成 长 发 展、 身 心 健 康、 志愿服务等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 ( 五)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团支部, 围绕中心工作, 促进事业 发展, 帮助青 年 提 高 理 论 修 养、 政 策 水 平 和 业 务 素 质; 推 动 团 员、 团干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 坚持深入基层、 改进工作。 ( 六)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团支部, 发挥团员 的带头作用, 团结凝聚青年, 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教育引导青年 增强政治认同, 帮助青年提升职业素养, 推荐青年人才; 开展人 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反映青年合理诉求, 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 七) 流动团员 团 支 部, 组 织 流 动 团 员 开 展 政 治 理 论 学 习, 引导团员履行团员义务, 行使团员权利, 有效发挥作用; 对组织 关系不在本团支部的流动团员教育评议等情况, 应当通报其组织 关系所在团支部。 ( 八) 网络、 产业链等新型团支部, 以有效覆盖、 联系服务 团员和青年为重点开展工作,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根据团员 实际情况, 组织参加学习, 开展组织生活, 推动团员和青年承担 社会责任、 弘扬正能量。 第四章摇 工作机制 摇 摇 第十一条摇 团支部团员大会是团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 一般 — 9 — 每季度召开 1 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团支部团员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讨论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报告, 对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选举新的团支部 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会的代表, 增补和罢免团支部委员; 讨论 接收新团员;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 研究决定 对 团 员 的 奖 励, 开展 “ 推 优冶 入 党 工 作; 讨 论 通 过 对 团 员 的 组 织 处 置 和 纪 律 处 分; 开好团支部组织生活会; 研究决定本支部其他重要事项。 团支部团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 应当经过充分讨论。 表决 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 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摇 团支部委员会是团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团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 时召开, 对团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 作出决定等。 团支部委员 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 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 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重要事项提交团支部团员大会决定前, 一 般应当经团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摇 团员人数较多或者团员工作地、 居住地比较分散 的团支 部, 按 照 便 于 组 织 开 展 活 动 的 原 则, 应 当 划 分 若 干 团 小 组, 并设立团小组组长。 团小组组长由团支部指定, 也可以由所 在团小组团员推荐产生。 团小组主要落实团支部工作要求, 完 成 团 支 部 安 排 的 任 务。 团小组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 10 — 第十四条摇 团支部团员大会、 团支部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团支 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团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 可以委托团支 部副书记或团支部委员召集并主持。 团小组会由团小组组长召集 并主持。 第五章摇 组织生活 摇 摇 第十五条摇 团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团的组织生活制度, 经常、 认真、 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按 照 增 强 政 治 性、 时 代 性、 原则性、 战斗性的要求, 加强和规范团内政治生活, 不断推进组 织生活内容和方式创新。 团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 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团 支部团员大会、 团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团小组会形式召开。 专职、 挂职团干部应当编入一个团的支部, 并参加所在团支 部或者团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摇 团支部应当组织团员按期参加团员大会、 团小组 会和上团课, 按期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 定期 召开团支部委员会会议。 “ 三会两制一课冶 应当突出思想政治要求, 切实提高组织生 活质量, 注重创新方式方法, 做到形式多样、 严肃活泼。 团课应当针对团员思想和学习、 工作实际, 采用相对灵活的 方式, 增强吸引力感染力。 团的领导机关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团 员讲团课, 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为团员青年讲 1 次团 — 11 — 课。 除团支部的团员和入团积极分子外, 团课可以扩大至积极向 本团支部靠拢的青年。 入团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前参加 集中团课学习应当不少于 8 个学时。 团支部结合重点工作一般每月开展 1 次主题团日。 主题团日 开展前, 团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 开展后, 应当抓 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团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团员, 所在单位团组 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团支部或者团小组, 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摇 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应当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 相结合, 一般每年进行 1 次。 教育评议的对象为全体团员。 保留 团籍的青年党员可以不参加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 自愿 参加者不限。 团员教育评议按照个人自评、 团员互评、 测评投票、 团支部 建议评议等次、 报上级团委批准的程序, 对团员的表现和作用发 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应当召开团支部团员大会, 团员 人数较多的团支部, 可以先由各团小组会议开展评议并提出初步 评议意见后, 提交团支部团员大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摇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一般应当在每年 1 月份, 以团 支部为单位开展。 学校团支部一般应当在秋季开学后 1 个月内完 成团员注册工作。 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应当根据团员评议结果, 给 予注册、 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 12 — 年度团籍注 册 后, 团 支 部 应 当 在 1 个 月 内, 更 新 “ 智 慧 团 建冶 系统中团支部、 团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摇 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 6 个月的, 一般在原团支 部参加团员教育评议, 进行团籍注册; 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 对固定, 外出时间 6 个月以上的, 一般应当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 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支部, 并参加教育评议, 进行团籍注册。 第二十条 摇 团 支 部 应 当 经 常 开 展 谈 心 谈 话。 团 支 部 委 员 之 间、 团支部委员和团员之间、 团员和团员之间, 每年谈心谈话一 般不少于 1 次。 谈心 谈 话 应 当 坦 诚 相 见、 交 流 思 想、 交 换 意 见、 帮助提高。 团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团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 对家庭发生 重大变故 和 出 现 特 殊 困 难、 身 心 健 康 存 在 突 出 问 题 等 情 况 的 团 员, 团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 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 不良 反 映 的 团 员, 团 支 部 书 记 应 当 有 针 对 性 地 做 好 思 想 政 治 工作。 第六章摇 团支部委员会建设 摇 摇 第二十一条摇 有团员 7 人以上的团支部, 应当设立团支部委 员会。 团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 一般不超过 7 人。 团支部委员会设书记, 可以设副书记和组织委员、 宣传委员 等若干委员。 团员人数不足 7 人的团支部, 设 1 名书记, 必要时可以设副 — 13 — 书记。 第二十二条摇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2 年 或 3 年, 其 中 大、 中学校学生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1 年。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选举, 应当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 组织请示, 并取得批准; 没有同级党组织的团支部, 应当事先向 上级团组织请示, 并取得批准。 团支部委员会由团支部团员大会 选举产生。 团支部书记、 副书记一般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 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人数较多的支部也可由团支部委员会选举产 生, 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 副书记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团支部委 员 会 的 选 举 结 果 须 报 同 级 党 组 织 和 上 级 团 组 织 批 准。 团支部书记、 副书记、 委 员 出 现 空 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补 选。 确有必要时,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共同研究, 可以指派团 支部负责人。 建立健全团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 根据团组织隶属关 系和团干部协管权限, 上级团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团支部, 一般提 前 3 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 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 同级 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应当认真审核把关, 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 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三条摇 团支部书记负责团支部全面工作, 督促团支部 其他委员履行职责、 发挥作用, 抓好团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向 团支部委员会、 团支部团员大会和同级党组织、 上级团组织报告 工作。 — 14 — 团支部副书记协助团支部书记开展工作。 团支部其他委员按 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摇 团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 热爱团的 工作,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 敢于担当、 乐 于奉献, 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团员和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第二十五条摇 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 际, 突出政治标准, 采取多种方式, 选 拔 符 合 条 件 的 青 年 党 员、 优秀团员担任团支部书记。 对没有合适人选的团支部, 在与其同 级党组织协商后, 上级团组织可以选派团支部书记。 根据工作需 要, 上级团组织可以选派团建指导员, 指导、 协助团支部书记开 展工作, 主要承担建强团支部、 规范基础团务、 推动重点工作等 职责任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村、 社区团支部书记 按 程 序 担 任 村、 社区 “ 两委冶 班子成员。 第二十六条摇 上级团组织应当定期对团支部书记、 副书记和 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团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对新任团支部书 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地方、 行业、 系统一般根据团组织隶属关 系, 分层分类开展团支部书记轮训。 注意统筹安排, 防止频繁参 训, 确保团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团支部书 记、 副 书 记 和 其 他 委 员 的 培 训 应 当 突 出 政 治 培 训、 思想教育及基础团务、 团内纪律规定等内容, 根据其年龄特 点和接受程度, 加强培训课程的科 学 化、 标 准 化、 信 息 化 建 设, — 15 — 不断提高 培 训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注 重 发 挥 优 秀 团 干 部 传 帮 带 作用。 第二十七条摇 培养树立基层团干部先进典型, 对工作有显著 成绩的团支部书记及委员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八条摇 团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 受 同 级 党 组 织、 上级团组织和团员、 青年的监督, 加强互相监督。 团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同级党组织、 上级团组织和团支部团 员大 会 述 职, 接 受 评 议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评 先 评 优 等 重 要 依据。 第二十九条摇 建立整顿软弱涣散团支部工作长效机制。 对不 适宜担任团支部书记、 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 上级团组织应当与 其同级党组织协商, 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摇 领导和保障 摇 摇 第三十条摇 各级团委应当把团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 设, 定期研究讨论、 加强领导指导,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团 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 1 次团支部建设工作, 大、 中学校团委每学 期至少专题研究 1 次团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团委书记应当结合落实密切联系青年机制, 带头建立团 支部工作联系点, 带头开展调查研究, 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推 广经验。 第三十一条摇 各级团委应当经常对团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 — 16 — 研判, 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 增加先进团支部, 提升中间团 支部, 整顿后进团支部, 创新发展新型团支部。 加强团支部标准 化、 规范化建设。 可以将团员人数较多、 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团支 部作为县级团委直属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摇 抓团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团委书记年度 工作述职 评 议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作 为 评 判 其 履 职 情 况 的 重 要 依 据。 对抓团支部建设不力、 各项工作不落实的, 上级团委应当进 行约谈。 对团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 团员和青 年 反 映 强 烈 的, 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摇 各 级 团 组 织 应 当 积 极 推 动 党 建 带 团 建 机 制 落 实, 为团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 加强村、 社区 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团组织活动场所建设, 推动党团、 群团活动阵 地共建共享, 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 充分发挥办公议 事、 开展活动、 服务青年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团委管理的团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支持团支部 工作, 重点支持贫困村团支部、 困难国有企业团支部、 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团支部、 流动团员团支部、 新兴领域团支部 等开展团的活动。 第八章摇 附则 摇 摇 第三十四条摇 村、 社区团的基层委员会除每届任期规定外, 按照本条例执行。 — 17 — 第三十五条摇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据本条例, 制定相 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摇 本条例由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摇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团支部的 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 按照本条例执行。 — 18 — 摇 抄送: 团中央书记处各同志 团中央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摇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9 年 6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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