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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学评估实施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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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南方教务〔2014〕100 号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学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评估,是进一步深化学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环节。现结合学院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开展科学、严谨的教学评估,真实地评估授课教师教学 工作的实际水平,对教学质量及水平给予合理的阶段性评价,保证实 现课程的教学目的;为师资队伍建设的决策提供信息,并为教师职务 聘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津贴分配等提供重要依据;为教师提供 综合、全面的反馈信息,准确地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 学工作;通过有效的教学评估,产生正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教 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学评估 体系,完善教学评估机制,使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 教学评估原则 第三条 教学评估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教学评估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恰当的评估 结论。 (二)科学性原则 1 教学评估坚持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指标要符合教学过程应 遵循的规范要求。 (三)可行性原则 教学评估应具有可操作性,评估指标从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 (四)指导性原则 通过教学评估,帮助教师及时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做到扬长避短。 (五)普遍性原则 凡学院的任课教师,不论担任何种职务,均为评估对象。 (六)全面综合评估的原则 不同的评价者在教学过程中所处位置不同,接触事物的层次和角 度不同,对问题分析和判断的方法也不相同,因此,在评估中必须考 虑到不同的评价者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章 第四条 教学评估的内容与对象 教学评估的内容以课堂教学(含实验/实训课)为主, 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技巧、教学效果以及教 材与资料。 第五条 评估对象:对承担学院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个人教 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章 第六条 教学评估的组织与实施 教学评估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和学院教学 2 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进行,教务与科研部负责组织实施教学评估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教学评估领导小组,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担 任小组组长,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小组副组长,主要成员 包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负责研究处理教学评估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修改制订教学评估制度,通过教学评估结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教学评估工作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小组组 长,教务与科研部部长担任小组副组长,主要成员包括教务与科研部 教学管理科成员、系(部、中心)系办公室主任和教学秘书。主要负 责实施教学评估工作,收集、汇总教学评估资料,进行总结性综合评 估。 第五章 教学评估方法与标准 第九条 评估方法 (一)学生网上评教 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时,学生利用教务系统对各教师的课程进行 网上评教。 (二)课程评教 每学期末,教务与科研部组织学生进行课程评教,对本学期开设 的每门课程进行评教。 (三)系(部、中心)评估 各系(部、中心)负责对本单位的任课教师按学院和系(部、中 心)的相关要求(请见附件学生评估表格和系(部、中心)评估表格) 3 进行评估,查看教师教学资料并结合日常教学情况作出评估。 第十条 评估标准 (一)为使评估结果准确可靠,选取能反映教学质量最本质的指 标体系。每一评价内容分若干等级,并赋予不同分值(或权重) ,结 合不同评估表的计分方式,计算相应的得分,评分以百分制计算。对 不同部分的评估结果赋予不同的权重后再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综合 得分以百分制计。各种评价所占比例如下: 学生评教评价 60% 系(部、中心)评价 40% (二)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综合评分 评价等级 Y≥85 优秀 75≤Y<85 良好 60≤Y<75 合格 Y<60 不合格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本学年教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1)出现一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 (2)不执行或没完成系(部、中心)分配的教学任务者。 第六章 评估结果的处理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反馈 教务与科研部在下一学年初将上一学年的教学评估反馈给各系 4 (部、中心)及有关部门,并以适当形式公布。各系(部、中心)应 将评估结果反馈给每一位教师。有关单位和个人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可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半个月内向教务与科研部提出异议,教务与 科研部在一周内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教学评估结果的记载与奖惩 (一)评估结果记载到该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表,并存入个人业务 档案; (二)学年教学工作质量评估结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岗位聘任 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结果与教师的各项评优和奖励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与科研部负责 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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