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昌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西学院国〔2021〕2 号 关于印发《西昌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昌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 经 2021 年 5 月 7 日第 6 次校长办公会和 2021 年 5 月 14 日中共 西昌学院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62 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昌学院 2021 年 5 月 28 日 —1— 西昌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行为,有效 利用学校公共财产,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有资产管 理有关规定和《西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是指校内场 所(馆)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对校外单位 提供的临时性、短期服务。不包括学校按规定程序开展的资产出 租出借,以及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行为。 第三条 校内场所(馆)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 场所,必须优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条 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坚持保障成本、互惠互利 的原则,统一管理,严格审批,维护学校管理的规范性。 第二章 对外服务范围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按照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在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的前 提下,可对外服务的校内场所(馆)包括教室(含多媒体教室)、 音乐厅、学术报告厅、实训室、录播厅、会议室、计算机房、运 动场所(含足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等。 第六条 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教务处负责除体育场所(馆)外其他教学场所(馆)、党政办负 —2— 责学校统一管理的会议室和学术报告厅等场所(馆)、体育学院 负责体育场所(馆)、团委负责学生活动场所(馆)的对外服务 的审查。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校外使用方(以下简称使用方)的 资质、活动目的、活动性质、活动时间等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可 否安排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为便于协调管理,使用方原则上应在拟使用时间前 3 天提出申请。使用方须填写《西昌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服 务申请审批表》,写明使用事由、用途、时间、场所(馆)要求, 并做出使用承诺。 第九条 使用方更改使用时间的,须提前 1 天向服务场所 (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情况下,可予 以调整。 第三章 对外服务收费与管理 第十条 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原则上应收费,收费构成 主要包括场所(馆)成本和管理人员成本两部分,其中场所(馆) 成本包括运行、维护成本费,设备、设施折旧费等。 第十一条 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收费,凡国家或物价管 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由计 财处牵头,会同国资处和场所(馆)归口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协 商制定收费方案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共建单位、友好单位使用校内场所(馆), 可酌情减免费用。 —3— 第十三条 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收费采取“收支两条线”, 费用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收取。 第十四条 使用方按规定到学校计财处交费后,由场所(馆) 管理部门提前通知相关场馆管理人员,做好对外服务场馆的管理 与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坚持“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服务管理,严格 审批程序,建立使用台账备查,并于每年 12 月底向国资处报送 当年对外服务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校内场所(馆)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按学校规定 进行安全管理,及时向保卫处、宣传部等部门进行安全备案和 意识形态审查,并确保对外服务场所(馆)在服务期的安全。 发现以下情况的,应及时予以提醒或制止。 (一)在场所(馆)内开展违规违法活动的; (二)实际使用情况与申请登记内容不符的; (三)将场所(馆)转租他人(或单位)使用的; (四)影响周围正常教学活动、学生自习、教师办公等的; (五)可能导致场所(馆)设备(设施)非正常损坏的; (六)违反场所(馆)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使用 和管理人员人身安全的; (七)管理部门认为应予以提醒或制止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期间,场所(馆)的管 理部门应负责场所(馆)设备(设施)完好,造成设备(设施) 损坏者,管理部门负责要求损坏者赔偿。 —4— 第四章 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 校内场所(馆)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使 用方使用校内场所(馆)进行监督管理,场所(馆)不得进行 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 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规范审批程序,不按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私自、 擅自提供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的,一经查实,除责成收取 服务费外,还将追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相关部门 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按《大型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管理办法共享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西昌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申请审批表 西昌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28 日印发 —5— 西昌学院校内场所(馆)对外服务申请审批表 申请时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申请场所 (馆) 年 使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申请用途、活动性质、预期效果及使用承诺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场所(馆) 管理部门 意见 签名(盖章): 场所(馆) 归口管理 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分管校领 导意见 安全备案、 意识形态 审查意见 —6— 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