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师发〔2019〕136 号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南师发〔2019〕136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 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同意,现将《南宁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印发全 校,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8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8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 籍、培养等方面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 发展,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 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 等类型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等符合国家相关教 育行政法规与管理条例的特殊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经考试入 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其入学、注册、成绩、转专业(学)、 退学、休学、复学、毕业等有关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必须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 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2-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 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 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 趣。 第五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 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3-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4- 第八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 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 超过两周。新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后,须接受入学资格复查和由我校指定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按照招生规定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入学复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办理、发放南宁 师范大学研究生证,二级学院加盖注册章。对入学复查发现新生 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以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查不合 格的,由各二级学院提出,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取 消入学资格。凡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 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第十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不适宜在校学习或者不 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或者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同意,学校 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人员不具有 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人员,须在下学 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查验合格,方可重新办理 入学手续。查验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 资格。 -5- 第十一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年: (一)健康检查发现身心状况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两周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 一个月以上者; (四)因个人创业等原因暂时无法入学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附相关诊断证明 书或证明材料,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 究生院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 不提出申请,或已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但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提出恢复入学资 格的申请,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 者,由所在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体检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 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规定返校注册,持本人 研究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 -6- 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时间不能 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 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 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二级学院应在开学一周内将报 到注册情况汇总上报至研究生院。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业务学习和学 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按旷 课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一般每学 期累计不超过 14 天。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内 的,经导师批准,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二级学院备案;请 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须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请 假两周以上,须呈学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务必及时销假。 第十五条 旷课的研究生必须做出书面说明与检讨。根据旷课 多少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旷课严重者,按学校相关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 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业训练等。按规定参加所 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进修、留学等按学校有 关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办理。 -7-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必须按照 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 格后,方能获得相应的学分。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 试方式。具体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和课程特点确 定,一般分为笔试、课程论文、小型设计等,成绩记录采用百分 制。非学位课程考核既可以采取考试方式也可以采取考查方式, 由任课教师确定,成绩记录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 60 分(含 60 分)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 1/3 以上者,或未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要求的课程论文、报告、实验等,不得参 加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前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 430 分、 新 TOEFL 成绩达到 80 分、IELTS 成绩达到 6 分、全国高校英语专 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以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英语成绩 达到 60 分的研究生,可免修英语课程,课程学习成绩认定为 85 分并取得相应学分。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 455 分、新 TOEFL 成 绩达到 85 分、IELTS 成绩达到 6.5 分、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 试成绩达到 65 分以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英语成绩达到 70 分的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认定为 90 分。 -8-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必修课和选修课均 应重新学习,选修课经导师同意,也可改修其他选修课程。重新 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录,并在成绩单中备注“重修”。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 作弊。如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 按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 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 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同意,研 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其它情况由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提出 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又需休 学的,可再次提出申请,但休学时间与实际在校学习时间相加不 能超过在校学习最长年限。 第二十四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 -9- 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 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经批准休学的研究 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学期 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停发相关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按如下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者应在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 由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在本人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经 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并办理复学手续。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开除学籍 处分条件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 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节 转专业、转学与转导师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 专长者;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 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 10 - (三)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 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 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休学、退役后复学或保留学籍时无原专业,在不违反 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因自身情况需要的可转入本校适当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者; (三)正在休学或应作为退学处理者; (四)在我校已有过转专业经历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 时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 者,应提供相关支撑特长的成果或专家证明等材料;因患病原因 转专业者,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诊断的原 始病历;确有特殊原因转专业者,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学院要进行考核。转入学院应根据专 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成立至少 3 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考 核小组,制定并公布考核规则,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 明确的规定,并负责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 考核,形成是否接收的具体意见,并进行公示。经转出、转入二 - 11 - 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 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入学时,研究生和导师实行双向选择,一旦确定, 一般不予更改。因导师调离等特殊情况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 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由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研究 生院审核,可在本学科内转导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 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 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 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 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 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 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六节 退 学 - 12 -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 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者; (三)两门必修课经重修考核仍不及格者; (四)培养单位经过严格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 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 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连续两周擅自离校又无正当事由、或未请假连 续两周未参加教学和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科研等活动者; (七)就读期间自费出国留学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九)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以 外,应听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陈述和申辩,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者,退回原单位; - 13 - (二)退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者,按已有 学历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 心办理就业手续。 (三)在学校规定之日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生源地就 业。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委托单位。 (五)对退学的研究生,均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 且课程考试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 不办理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予以退学的研究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 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章执 行。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原 则上不超过五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原 则上不超过四年。休学创业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在原有基础上 延长 1 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 长。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应由导师提前三个月提 出报告,经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提请学校领导批准,可适当 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一切费用 - 14 - 自理,并停止发放奖助学金。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 长学习年限,还须取得其定向或委托单位的同意。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 学业,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经二级学院同意,学校 批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 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授 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修 完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学满一学年以上 且课程考试及格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研究生院将每年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报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成绩优秀,达到提前毕业要求者,可提前 毕业。但须在提前毕业时间的前一个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 和二级学院考核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提前毕 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十五条 对已发放的与上级相关政策制度规定不符的毕 业证、学位证和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有权依法予以撤销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15 - 第四十六条 由学校颁发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遗失或损毁,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 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 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 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 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 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 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 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 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 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 16 -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 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 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 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 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 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 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 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 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 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 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 约,实施自我管理。 - 17 -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 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 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和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由学校给予表彰和 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 秀毕业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 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学校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程序和规定,制订相应的评选办法和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 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 18 -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 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研 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 当、处分适当。 - 19 - 第六十二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校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 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研究生本 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 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三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 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应当 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 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 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研究生申诉 - 20 -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本专科 学生及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 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 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 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 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 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 21 - 第七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广西壮族自 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 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41 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西壮族自 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教育 行政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制度规定有冲突之处,以国家教育行政 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