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师大发〔2019〕125号南宁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南师发〔2019〕125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南宁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宁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南宁师范大学电动车通行证办理申请表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8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8 日印发 —1— 附件 1 南宁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 障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驱动能源, 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南宁师范大学明秀校区、长岗校区 校、五合校区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 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管理校园内电动自行车行驶和停放的 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校园交通秩序以及校园交通设施的使用、 维护等进行管理。保卫处工作人员、安保人员为校内电动自行车管 理的具体实施人。其职责为: 1、对进出学校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出入放行管理,以及电动自 行车通行卡、证的发放和管理; 2、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巡查和指挥; 3、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危险驾驶、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进行提 醒和处理。 第五条 基建处负责校园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场地基础建设, —2— 后勤处负责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章 办卡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电动自行车出入实行通行卡(证)管理,电动 自行车须凭通行卡(证)进出校园。保卫处负责通行卡(证)的发 放和授权管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园使用专用通行卡(证),符合学 校规定的条件,年满16岁的人员,均可申请办理。 第八条 以下人员可以按要求申请电动自行车通行卡 (证):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 子女、孙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电动自行车; 2.已办理居住证,居住地址在校园内的教职工亲属、雇佣人员 名下电动自行车; 3.已签租房合同,在校园内的租房户名下电动自行车; 4.学校及校内各单位聘请的人员名下电动自行车; 5.非本校教职工但在我校拥有产权房的户主及其直系亲属 (父母、岳父母、子女、孙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电动自行车; 6.幼儿园的学生家长名下电动自行车; 7.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过学校批准,已在校内有关部门 备案的经营机构、工程维修、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名 下电动自行车; —3— 8.2016 年10 月1 日前在校在册学生(含在校园内上课的非全日 制学生)于下文之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9.其它因工作、学习等需要办理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通行卡(证)按期限管理: 1.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 子女、孙子女及其配偶)家庭户通行卡(证)使用期限按照教职工 在校在册登记期限管理; 2.学校及各单位聘用的各类人员的家庭户通行卡(证)使用期 限按照聘用期限管理; 3.幼儿园的学生家长通行卡(证)按照子女就读期限管理; 4.非本校教职工但在我校拥有产权房家庭成员通行卡(证) 按照房屋产权拥有期限管理; 5.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合同服务期限管理; 6.2016 年10 月1 日前在校在册学生(含在校园内上课的非全 日制学生),按照就读期限管理。 第十条 各类申请人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卡(证)时,根据不同 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南宁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通行卡(证)申请表; 2.车主本人身份证、电动自行车发票(无发票的需去车管所打 印电动自行车基本信息表加盖车管所印章)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教工家属(配偶、子女、孙子女及其配偶),已办理过汽车 通行卡(证)的无需再提交关系资料(如结婚证、户口本、关系证 —4— 明);未办理汽车通行卡(证)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关系证 明; 4.非本校教职工但在我校拥有产权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 复印件,如果没有房产证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证明; 5.2016 年 10 月 1 日前入学的全日制在校在册学生(含在校园 内上课的非全日制学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学籍证明; 6.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所管辖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 保卫处制卡室制发卡。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持卡人员资格进行审验,取消 不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员通行卡(证),逾期一个月未办理审验续 用手续的,所持通行卡注销。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通行卡损坏或丢失的,应按第十条规定 重新办理。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三条 凡进出学校电动自行车,必须在车头显著位置粘 贴南宁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通行卡(证)”标志,未粘贴“通 行卡(证)”标志电动自行,不允许进出校园。 第十四条 因办理公务、探亲访友需要进出校园电动自行车, 需经门卫审核,办理登记手续后允许进出校园。 第十五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 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 —5— 有权制止可疑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雇用的送货、拉货电动自行车,由雇用 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允许进出校园。 第十七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1.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2. 未悬挂南宁市电动自行车车牌的车辆; 3.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南宁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 辆。 第十八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 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 鸣笛,校内行驶限速 10 公里/小时。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九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 有违反,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二十条 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 放,所有电动自行车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 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十一条 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 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 —6— 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 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 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附近停放电动 自行车时需关闭报警器,避免出现噪音扰民现象。 第二十五条 车主在给车辆充电时,需使用符合规范和质量 要求的充电设施设备,保障充电安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必须严格把关通行卡(证)办理工作, 凡有为不符合条件申报办卡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予以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 取包括注销通行卡(证)、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公安机关 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责任: 1. 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 理电动自行车通行卡的; 2. 伪造或变造我校电动自行车通行卡,及私下售卖、出租通 行卡的; 3. 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 —7— 第二十八条 车主在使用、停放电动自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 循规章制度,具有以下情形的,第一次将对车辆进行锁车或拖走, 第二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其车牌号码以及使用人单位、姓名, 第三次将取消使用人所持有的通行卡(证)。 1. 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消防通道堵塞等违规行为; 2. 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电动自行车时开启报警器, 形成严重噪音扰民的; 3. 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冲电的。 第二十九条 因充电不当引发火警火灾事故的,由学校给予 通报批评,同时结合消防部门鉴定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授权保卫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南宁师范 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研究决定。 —8— 附件 2 南宁师范大学电动车通行证办理申请表 申请时间: 申 请 人 信 息 申 请 人 身 份 类 型 姓 名 身份证明名称 联系电话 性 别 号 码 年 月 日 单位/学院/班级 住所地址 □在编教职工 □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在学校人事处备案各单位聘用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 □在学校有固定办公地点的银行、通信运营商、邮政工作人员 □非全日制学生(学员) □附属幼儿园学生家长 □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人员 □其他 车牌号码 品牌型号、颜色 使用人及联系电话 与申请人关系 车牌号码 品牌型号、颜色 使用人及联系电话 与申请人关系 1 2 承诺书: 本人对所申请车辆的安全驾驶、安全充电、文明停放承担责任,积极配合学校进行电动车管理,文明、安全驾驶,不乱 停乱放,不私拉电线充电。 承诺人(签名摁印): 日期: 单 位 意 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意见: 保 卫 处 意 见 签 字: 年 月 签 字: 年 月 日 处领导审批: 日 说 明 1.申请人需确填写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为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所有复印件需要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仅限办理南宁师范大学电动车通行证”并由本人签名。 3.申请人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申请人信息”栏中的“身份证明名称”需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及学生证信息。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