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审计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pdf
上海师范大学审计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审计处印章管理,提高印章使用的安全性,结合本部门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印章包括部门公章和部门负责人章、特殊情况下部门职工个 人章。印章主要用于审计处名义的请示、报告、通知、公告、证明、统 计报表以及审计具体业务上的需要。 第二条 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建立用印登记簿。 印章的专管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办理用印。 第三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公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因 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处领导批准。专管人员 因事外出,应将公章交审计处负责人管理。 第四条 审计处公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用印均须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并进行登记,使用个人章如果 本人不在时,须经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对未经批准的用印,专管人员 应予拒绝。 第六条 如果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 失和名誉损害,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签订人、经办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不准盖白条印章,不准在不完整文档上盖章。 审计处 2016 年 3 月 1 日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