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关于征求《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改意见的通知附件(11).pdf
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录 第一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 (6) 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 (6) 第二节 艾滋病防治条例............................................................. (10) 第三节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13) 第四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6) 第五节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3) 第六节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5) 第七节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8) 第八节 献血法............................................................................. (30) 第九节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33) 第十节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39) 第十一节 消毒管理办法............................................................. (42) 第十二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4) 第十三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8) 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 (55) 第十四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管理办法....................................................................................... (55) -2- 第十五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57) 第三章 职业卫生监督................................................................. (60) 第十六节 职业病防治法............................................................. (60) 第十七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6) 第十八节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70) 第四章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监督.............................................(72) 第十九节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2) 第二十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73) 第二十一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75) 第二十二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7) 第二十三节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94) 第二十四节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 妊娠的规定................................................................................... (95) 第二十五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98) 第二十六节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 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104) 第五章 医疗服务监督............................................................... (107) 第二十七节 执业医师法........................................................... (107) 第二十八节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08) 第二十九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110) 第三十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12) 第三十一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17) -3- 第三十二节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122) 第三十三节 处方管理办法....................................................... (124) 第三十四节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126) 第六章 爱国卫生监督............................................................. (128) 第三十五节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128) -4- 第一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 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 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 人出卖血液,情节轻微,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 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 经血液传播疾病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 — 5 —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 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尚未导致血液 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 人出卖血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 2. 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 进行追回的; 3. 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或其他严重后果 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 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 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 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 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 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 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 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 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 或不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 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 — 7 — 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 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 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 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 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 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 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经卫生调查进行 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 防、控制措施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 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 行施工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处 1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 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 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 防、控制措施,且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 责令停建、关闭。 第二节《艾滋病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 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 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 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 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未经国务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 — 9 — 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 髓等,未造成艾滋病等传染病传播、流行及其他严重后果,配合 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 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 髓等,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 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 髓等,造成艾滋病等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 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二、《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 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 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 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 业许可证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 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 2 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 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 工作 15 天以下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 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 不足 10 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允许 3 名以上 4 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未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16 天以上 30 天以下的; 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 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不足 50 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允许 5 — 11 — 名以上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未取得健康 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31 天以上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 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 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 50 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较 重或严重违法行为经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 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三节《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 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 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 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 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 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 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查验和卫 生处理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 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在非检疫 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 — 13 — 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 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 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 通工具上发现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 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时,交通工具负责人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 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 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不配合有关 部门调查处理的;或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 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 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15 —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 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 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上述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 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 形之 2 项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罚款。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 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上述第(一)或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或第(三) 项规定的两种违法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上述第(一)、 (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或第(三)项 — 17 — 规定的两种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和较重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 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 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 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 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 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 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或较重违法 行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 — 19 —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 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 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 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 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 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传染病传 播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 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又未及时向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 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 销执业许可证件。 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 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 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 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 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21 —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 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 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 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 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 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 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 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 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 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 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数 50 人以下的。 — 23 —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 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数 51 人以上 99 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 体性预防接种,接种人数 100 人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在血 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 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 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 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3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 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 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 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但未 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 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 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或较重违法 行为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 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 25 — 处罚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 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 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 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 检的;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 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 具和物品。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两种违法情形,没 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 具和物品。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造 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 具和物品。 第七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 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 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7 —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 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 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 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 播、扩散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 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 他人感染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第(一) 、 (四) 、 (五)项违法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 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第(一) 、 (四) 、 (五)项违法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有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 5000 元以下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上述第(一)、 (二)、 (四)、(五)项违法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2.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 定与标准,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 3. 有上述第(六)项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献血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献血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情 节轻微,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 — 29 — 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 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 1. 有上述第(一)、(三)项违法行为之一,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2. 有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 人出卖血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 2. 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 进行追回的; 3. 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其他严重后果 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献血法》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 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 运输三项行为中有 1 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情节 轻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 运输 3 项行为中有 2 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尚未 造成血液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 3 项行为均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2. 临床用血的包装或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和要求,血液数量达 50 袋(人份)以上的; 3. 临床用血的包装或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和要求,造成血液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 31 — 第九节《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 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 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 倒卖原料血浆活动,没有违法所得且尚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 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 5 万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 倒卖原料血浆活动,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尚未造成经血液途径 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 备,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 倒卖原料血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2. 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供应、倒卖的原料 血浆进行追回的; 3.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 备,并处 10 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 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 — 33 — 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 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 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 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 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 原料血浆的;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 不及时上报的;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 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 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有上述违法行 为之一的(第八项除外)。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有上述任意 2 项(第八项除外)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 有上述 3 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 有第(八)项违法行为的; 3. 1 年内 2 次以上发生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 4. 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5.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 项或违反其他项,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 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 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 — 35 — 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责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 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阳性血浆 1 例 份,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 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阳性血浆 2 例 份,未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 处罚基准: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 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阳性血浆 3 例 份以上;或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 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 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伪造、转让《供血 浆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收缴《供血浆证》 ,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伪造、转让《供血 浆证》,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处罚基准: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且不低于 1 万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伪造、转让《供血 浆证》,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且不低于 2 万元的罚款。 五、《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 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 — 37 — 血浆总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 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属首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 的。 处罚基准:没收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原料血浆和违 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3 倍 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 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虽属首次,但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 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2 次以 上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 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 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 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 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 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 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情 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规 定情形之任意 2 项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 —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 7 项规定情形 3 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承担单采 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 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 份,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 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 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2 份,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 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3 份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十一节《消毒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感 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 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之一,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 发,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 的规定之 2 条以上,没有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的; 2. 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3. 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41 —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 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 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 感染性疾病爆发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 1.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2.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同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 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 款。 三、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消 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 发生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 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追回 不合格产品,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 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罚基准: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 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 的罚款。 第十二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 — 43 —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 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 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 供、管水人员有 1 人无体检合格证明,且无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 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 供、管水人员有 2 人以上 3 人以下无体检合格证明,且无有碍饮 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事直接 供、管水人员有 4 人以上无体检合格证明;或安排有碍饮用水卫 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6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 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二)新建、改进、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 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 (一)、 (二)项规定情形之一,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 理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 (一)、 (二)项规定情形之一,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或 不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 45 —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第 (三) 、 (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造成危害后果、影响供水水 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二次供水单位处 2000 以 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罚款。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 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 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 或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 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对生产或销售单位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或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 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对生产或销售单位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生产或销 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对生产或销售单位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 47 —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注销。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营业时间三个月以下(不含三个月)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 销。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且拒不整改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涂改、 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 销。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 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未 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逾期 不改正,或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情形(一)和 (二)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主要卫生指标严重超 过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 49 —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严重违法行 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 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 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 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 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 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 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 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 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 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 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 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未 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 2 项以上 4 项以下 违法行为的;或一般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上述五项以上违法行为 的;或拒绝卫生监督的;或较重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 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 停业整顿。经责令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51 —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 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 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 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逾期 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 12 个月 内因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工作曾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处罚基准:处 5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 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 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或隐瞒、缓报、谎报的, 造成危害 2 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 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的,造 成危害 3 人以上 5 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 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或隐瞒、缓报、谎报,造成 危害扩大到 6 人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停业整 顿;危害情节、后果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 53 — 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 第十四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 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 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 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 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 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有 2 次以上违法行为,尚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节严重,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 恶化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 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 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对造成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 以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能积极主 动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 款。 — 55 —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一般 (Ⅳ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改,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 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较大 (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改,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 款。 第十五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 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 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 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 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 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 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 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 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且不配合有关部 门调查处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 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 — 57 — 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 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下的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隐瞒真实 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 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交通卫 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职业卫生监督 第十六节《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 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 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 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 — 59 — 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上述行为之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上述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 以下基准罚款: 1.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一项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两项的或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一项的,处 20 万 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三项的或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违反本条规定任意两项的,处 30 万 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上述行为之一,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 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 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1 例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 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2 例的,或弄虚作假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 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3 例以上,或弄虚作假,后果严重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 — 61 — 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 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 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 开除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 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 四、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 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 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 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000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 所得不足 5000 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 63 —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 得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 4 倍以下 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 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违法所 得 2 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最高为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 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五、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 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 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 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 库中予以除名。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 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 1000 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的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 名。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 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 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 5000 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资格,并从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十七节《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 65 —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 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第(二)、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下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同时有本条第 (二) 、 (三)项规定情形的;或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 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00 元以下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第(一) 项规定情形的;有本条第(二) 、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造成严 重后果的;较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 正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 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 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使用 1 个不具备 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使用 2 个不具备 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能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或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 3 个以上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 事放射诊疗工作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 — 67 — 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 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 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第(一)、 (二) 、 (三)、 (四)、 (七)项规定行为之一,能主动改正,未造 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00 元以下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本条第(一)、(二)、 (三)、 (四)、 (七)项规定行为之任意 2 项以上的;或一般违法 行为经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有本条第(五) 或第(六)项规定行为的,或较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逾期不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 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69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放射工作单位未给 1 个从 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放射工作单位未给 2 个从 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或一般违法行为 经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放射工作单位未给 3 个以 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或较重违法行 为经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监督 第十九节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 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 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 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 明,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 — 71 — 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 明,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 不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 明,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 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且不低于 2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 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 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七项行为之一,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 1 万元 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七项行为之一,导致不良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 经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七项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较重违法行为 经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73 — 第二十一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 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 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3 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 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4 次以上的; 2.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3. 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 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75 — 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 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 术治疗不育症,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且未 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并按下列基准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 术治疗不育症,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一般违法 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4 倍以下且不低于 2 万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 术治疗不育症,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较重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危 害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 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 会影响恶劣的或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相关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77 — 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主动追回上交相关证明文件的。 2. 初次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且期限在 30 天内,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3000 元的,并处 3000 元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 次以上 5 次以下,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2. 买卖、涂改、伪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 件已经使用,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3. 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期限 在 31 天以上 60 天以下,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4.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3000 元的,并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6 次以上的; 2. 买卖、涂改、伪造、出租、出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 业许可证明文件,导致不良后果的; 3.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4. 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期限 在 61 天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 3000 元的,并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 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 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 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 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初次违法,所收费 用在 2000 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 — 79 —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 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多次收取费用的; 2. 所收费用在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 3.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免费项目 内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所收费用在 10000 元以上的; 2.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3.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 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 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没有导致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1.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 导致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81 — 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1.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 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执业资格。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 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 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 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且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基准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 3000 元的,并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 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 违法所得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2. 导致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3.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且不低于 5000 元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 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2. 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 3.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 83 —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执业资格。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 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初次违法,未经使用,主动上交 或及时追回相关证明文件,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出具 2 次(份)以上 5 次(份)以下的; 2. 导 致 1 人 违法 生育 或 骗取 计划 生育 奖 励等 不良 后 果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出具 6 次(份)以上的; 2. 因该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3. 导致 2 人以上违法生育或骗取计划生育奖励等严重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可并吊销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85 — 第二十二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 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 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 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占人员总数 10%以下,初次违法,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 症或医疗事故。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无《合格证》人员占人员总数 10%以上 20%以下; 2. 导致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3.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 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无《合格证》人员占人员总数 20%以上的; 2. 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3.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 1000 元的,并处 2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 条: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 — 87 — 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主动追回上交相关证明文件的; 2. 初次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且期限在 30 天内,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2 次以上 5 次以下的; 2. 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已经使用的,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3. 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且期 限在 31 天以上 60 天以内,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4.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5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 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1. 导致不良后果的; 2. 买卖、涂改、伪造 6 次以上的; 3. 出借、出租期限在 61 天以上的; 4.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 足 1000 元的,并处 2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 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 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 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 — 89 — 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 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不足 1000 元,且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 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实施 2 次以上 5 次以下违法行为,未导致计划生育手术 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2. 导致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3. 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4.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并处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5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的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 实施 5 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2. 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3.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4.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并处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并处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2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 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 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91 —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满 1000 元,且尚未导致 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以上 1500 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 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出具 2 份以上 5 份以下虚假证明文件的; 2. 做假手术达 2 次以上 5 次以下的; 3. 违法所得在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4. 导致 1 人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危害后果的; 5. 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15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人员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出具 6 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 2. 做假手术达 6 次以上的; 3. 2 人以上违法生育、骗取相关待遇等危害后果的; 4.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5.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并处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 1000 元的,并处 2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节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人类 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 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 的; (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 93 —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 构有上述六项规定行为之一,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 构有上述六项规定行为之一,导致不良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 构有上述六项规定行为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较重违法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节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 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 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 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 手术的机构违法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初次违法的: 1.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 2. 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 处罚基准:责令其整改。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 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 立完整用药档案,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 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 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 立完整用药档案,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 款。 — 95 —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 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 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介绍、组织 1 名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2.介绍、组织 1 名孕妇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 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 别人工终止妊娠,达到 2 人次以上(含本数)5 人次以下(不含 本数)的; 2.曾因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 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警告” 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 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达到 5 人次以上(含本数); 2.曾因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 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罚款”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 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97 —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 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反(一)、(三)项,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基准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2.违反(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没有导致他人选择 性别终止妊娠的; (2)为他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初次违法,主动配合调查, 没有导致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3)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立功表现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 2 至 3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反(一)、(三)项,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基准罚款: (1)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 2 倍 以上 4 倍以下且不低于 3 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4 倍以上 6 倍以 下的罚款。 2.违反(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 1 例,不主动配合调查的; — 99 —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当事人违法生育或者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 止妊娠的; (3)为他人进行 1 例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不主动配合调查或导致三级以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 4 至 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违反(一)、(三)项,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较重情形处罚基准 处以罚款;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有关机构或个人的执业证书。 2.违反(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 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2 例以上的; (2)曾因利用超声技术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受过行政处罚, 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导 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4)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利用超声技术 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 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5)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 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的,处违法所得 5 至 6 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 业证书。 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 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 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 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 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 — 101 —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 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医学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的,初次违 法,尚未使用,并主动配合上交伪造、变造、买卖的证明,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000 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在 2000 元以上 不足 5000 元; 2.2 次以上不满 5 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但未 导致不良后果的; 3.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导致 1 人违法生育或骗 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 2 至 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处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 上的; 2.因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 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3.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拒绝上缴证明,或拒绝 接受调查后经查实的;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导致 2 人以上违法生育 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5.单位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6.5 次以上(含 5 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基准: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 6 至 10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处 1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节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 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 103 — 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 14 周以 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 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对当事人处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 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 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人主动向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相关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以 1000 元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 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 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被卫生计生部 门发现的。 处罚基准:处以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 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 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该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被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后,抗拒调查后被查实 的。 处罚基准:处以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符合法 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 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并按较高倍数征收 社会抚养费。 — 105 — 第五章医疗服务监督 第二十七节《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 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不超过 3 个月,情节轻微,配合卫生行政 部门调查并未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 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或不配合卫生行 政部门调查或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 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超过 6 个月;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取缔后再次行医的;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3、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节《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 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擅自执业时间在 1 个月以内; 2. 非法所得在 5000 元以内; — 107 — 3. 单位为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来华医师 提供行医场所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3000 元以下 罚款;对有第 3 项情形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擅自执业时间在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 2. 非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3. 单位邀请、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来华医师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有第 3 项情形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 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擅自执业时间在 2 个月以上; 2. 非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上的; 3. 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对有第 1、2 项情形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 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第 3 项情形的,处 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乡村医 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 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 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并处 3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般违法行为经处罚后仍 不改正的;或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并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较重违法行为经处罚后仍 不改的;有上述 2 种及以上违法行为的;造成患者身体伤害或其 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造成患者身体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 — 109 — 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 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 械,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 构从事医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 1000 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 构从事医疗活动,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 构从事医疗活动,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或者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 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 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擅自执业,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下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 111 —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 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擅自执业,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 械,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擅自执业,有上述规定之 2 项及以上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 械,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 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 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 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 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卖、转让或出借《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卖、转让或出借《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上述 2 项及以上情形的。 处罚基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 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 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 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 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 11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 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 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 1000 元以下,没有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 3000 元以下,没有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 3000 元以上;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处 3000 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 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用 1 名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并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2 人 以上 3 人以下从事诊疗活动,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4 人 以上从事诊疗活动;或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出 — 115 — 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 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 轻微并主动消除危害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处 2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不配 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的;或不积极消除危害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上 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 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 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 5000 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 — 117 — 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上述两项以上情形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处 8000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 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 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资 格,尚未使用,或已使用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 年内不得 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资 格,已使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 年内不得 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资 格,并已使用且造成严重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发 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 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119 — 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报告,且不配合有关部门 调查处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 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 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 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 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导致不良 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并处 2 万 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且没有导 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或导 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或者导致管理失控的。 处罚基准: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最高为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 — 121 —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交易额 8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 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 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 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 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 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 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与 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 8 倍的罚款,并由原 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 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 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 1 个人体器官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 8 倍以上 9 倍以下的 罚款,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 记,该医疗机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 2 个以上人体器官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 9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 登记,该医疗机构 3 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 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三节《处方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 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 方调剂工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 123 —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1 名三种情形之一人员, 并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2 至 3 名三种情形之一 人员,或 1 名以上人员有 2 种情形的,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或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 4 名以上三种情形之一 人员,或 1 名以上人员有 3 种情形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 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 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 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逾期 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 5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造成较 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 8000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印鉴卡。 第三十四节《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 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 125 —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 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首次违反上 (一)、 (二)、 (三)、 (五)项规定之一,未发生重大医疗质 量安全事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违反上述第(一) 、 (二) 、 (三)、 (五)项规定之一,逾期未改正的;违反上述第(四) 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医疗机构首次违反上述第 (一) 、 (二)、 (三) 、 (四) 、 (五)项规定之一,发生重大医疗质 量安全事件的;较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5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 下罚款。 第六章爱国卫生监督 第三十五节《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 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 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 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拒不改 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单位场 — 127 — 所内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超出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