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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单(一)》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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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豫市监〔2022〕68 号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修改单》(一)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 处室: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 结合市场监管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省局 对《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进行 了修改,形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单》 (一)。内容如下: 一、删除《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 1.5《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 1.6《市 —— 1 ——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为 1.5《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将 4.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修改为 4.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 三、增加 5.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 四、修改 6.7《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6.1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 加 6.1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15《认 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16《强制性 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增加 7.11《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2《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 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 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 六、增加 11.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 七、增加 12.4《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八、增加 13.21《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 —— 2 —— 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12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3 —— — 4—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单(一) 目 录 1.5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 4.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19 5.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2 6.7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5 6.11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42 6.14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45 6.1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48 6.16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49 7.11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0 7.12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2 7.13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4 7.14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5 11.3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7 12.4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9 13.21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61 1.5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逾期 30 日以下;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3.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1.5.1 — 5— 备注 —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6— 处罚依据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提交涉及住所证明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或 隐瞒重要事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具 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 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9.5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 业执照。 1.5.2 备注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 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 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 低限额的 15%以下;或者具有《通则》规定 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8%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8%以上 12% 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12%以上 15%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5.3 — — 7 备注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8— 处罚依据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 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低限额的 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法定最 低限额的 15%以下;或者具有《通则》规定 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 5%以上 8%以下 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 8%以上 12%以 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 12%以上 15%以下 的罚款。 1.5.4 备注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逾期 30 日以下;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5.5 — 9— 备注 —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 10 处罚依据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逾期 30 日以下;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1.5 万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6 备注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逾期 30 日以下;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0.9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1.5.7 — — 11 备注 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 12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1.5.8 备注 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 执照。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七十条 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 万元以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逾期 30 日以上 90 日以下;或者具有《通 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3 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 3 千元 以上 7 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 7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9 — — 13 备注 —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 14 处罚依据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 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具有《通则》规定 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 3.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 3.3 万元以上 6.6 万元 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 6.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1.5.10 备注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逾期 30 日以下;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1.5 万以上 3.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3.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1 — — 15 备注 —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 16 处罚依据 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逾期 30 日以下;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0.9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2 备注 序号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逾期 30 日以下;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0.9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3 — — 17 备注 —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序号 — 18 处罚依据 第七十六条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 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4 备注 4.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实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产品合格;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倍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倍以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得。 4.2.1 — — 19 备注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 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实施的处罚 20—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 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产品合格;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第一款: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 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 0.9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 4.2.2 备注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一款: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 第一款: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 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 0.9 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 2.1 倍以上 2.1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 第二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上 70%以下的罚款;有 产品货值金额 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序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实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 可证。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4.2.3 裁量基准 — — 21 备注 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 9%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货值金额 9%以上 21%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 21%以上 30%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实施的处罚 序号 — 22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2.4 备注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序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实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 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4.2.5 裁量基准 — — 23 备注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 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4 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6 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6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万元以下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 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1.6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倍以上 2.4 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所得。 所得。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实施的处罚 序号 — 24 处罚依据 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5%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 财物价值 5%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 毁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 毁财物价值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4.2.6 备注 序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实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 上 1.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6 以 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 4.2.7 — — 25 备注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序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实施的处罚 — 26 处罚依据 第五十二条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产品未售出;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 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6 万元以下罚款。 处 6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4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4.2.8 备注 序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实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逾期未改正的,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1500 元以上 3500 元以 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 3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的罚款。 4.2.9 — — 27 备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的处罚 序号 — 28 处罚依据 第五十六条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4.2.10 裁量基准 备注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2 万元以上 3.8 万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所得。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15.5 万元以上 2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序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七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 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2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4.4 万元以上 7.6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7.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检验资格。 4.2.11 — — 29 备注 — 序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实施的处罚 — 30 处罚依据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改正,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4.2.12 备注 序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实施的处罚 处罚依据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 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4.2.13 裁量基准 — — 31 备注 责令改正,处 0.9 万元以下罚款。 — 5.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32 序号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逾期 30 日以下;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5 千元以上 1.25 万元以下罚款。 5.4.1 备注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 1.25 万元以上 2.25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逾期 30 日以下;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罚款。 5.4.2 — — 33 备注 处 3.7 万元以上 7.3 万元以下罚款。 处 7.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34— 处罚依据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 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0.5 万元以上 3.35 万元以下罚款。 处 3.3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5.4.3 备注 6.7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九条第一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 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 300 元以下的罚 款。 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 300 元以上 700 元 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 700 元以上 1000 元 以下的罚款。 6.7.1 — — 35 备注 — 序号 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实施的行政处罚 36— 处罚依据 第十条第一项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 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缺少一种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 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3700 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 73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 罚款。 6.7.2 备注 序号 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十条第二项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6.7.3 裁量基准 — 37— 备注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偿损失,可以并处 6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偿损失,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偿损失,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 款。 — 序号 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实施的行政处罚 — 38 处罚依据 第十一条第二项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 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缺少一种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 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 设备;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 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上 3700 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 3700 元以上 7300 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 7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 款。 6.7.4 备注 序号 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十一条第三项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缺少一种眼科计量检测设备;或者具有《通 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6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 600 元以上 1400 元以下罚 款。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4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罚款。 6.7.5 — — 39 备注 — 序号 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实施的行政处罚 — 40 处罚依据 第十一条第四项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6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 600 元 以上 1400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 1400 元 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6.7.6 备注 序号 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 高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以 0.9 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7.7 — — 41 备注 — 6.11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42 序号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责令其改正, 处 0.9 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责令其改正, 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责令其改正, 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11.1 裁量基准 备注 序号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6.11.2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 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 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责令其改正,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其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裁量基准 — — 43 备注 责令其改正,处 0.9 万元罚款。 — 序号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 44 处罚依据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6 千元以下罚款。 6.11.3 备注 处 6 千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6.14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6.14.1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 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裁量基准 — — 45 备注 责令改正,处 0.9 万元罚款。 — 序号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 46 处罚依据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 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处 0.9 万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6.14.2 裁量基准 备注 责令改正,处 0.9 万元罚款。 序号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五十二条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处 9 千元以上 2.1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14.3 裁量基准 — — 47 备注 处 9 千元以下罚款。 — 6.1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48 序号 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 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以 6 千元以下罚款。 处以 6 千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罚款。 处以 1.4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6.15.1 备注 6.16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三十七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区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与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测活动的; (二)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的; (三)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并牟取不当利益的; (四)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 (五)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信息的。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责令改正,并处以 2.3 万元以上 2.7 万元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并处以 2.7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6.16.1 裁量基准 — 49— 备注 责令改正,并处以 2 万元以上 2.3 万元以 下罚款。 — 7.11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0 序号 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7.11.1 备注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序号 依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 处置的; (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 9 千元以下罚款。 处 9 千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7.11.2 — — 51 备注 — 7.12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2 序号 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 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给予警告。 处 5000 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罚款。 处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7.12.1 备注 序号 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7.12.2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 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 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 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未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或者具 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 以上 3.7 倍以下罚款。 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3.7 倍以上 7.3 倍以下罚款。 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7.3 倍以 上 10 倍以下罚款。 — — 53 备注 — 7.13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54 序号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未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或者具 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给予警告。 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3.65 万元以 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3.6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7.13.1 备注 7.14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通则》规 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1.6 万元以上 2.4 万元以 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2.4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7.14.1 — — 55 备注 — 序号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 56 处罚依据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给予警告,并处 2 千元以上 1.04 万元以下 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1.04 万元以上 2.16 万元 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 2.16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7.14.2 备注 11.3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11.3.1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 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可以处九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7 备注 — 序号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五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 58 处罚依据 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改正,可以处九千元以下罚款。 11.3.2 备注 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4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依据《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三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其客户资源、平台数据以及其他经营者对其在商标代理服务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恶意排挤竞争对手的; (二)通过编造用户评价、伪造业务量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委托人的; (三)通过电子侵入、擅自外挂插件等方式,影响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等正常运行的; (四)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的; (五)其他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商标代理行为。 12.4.1 —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警告, 可以处 1.5 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处 1.5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59 备注 — 序号 依据《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 60 处罚依据 12.4.2 第三十六条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 商标代理业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通报, 并记入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述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 罚款。 裁量等级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 从轻处罚情形。 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 期满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 13.21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依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13.21.1 第八十六条 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以下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三项、第四项 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二)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报装超过期限的; (三)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 (四)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从轻 一般 从重 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逾期 30 日以下;或者具有《通则》 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拒不改正的。 具有《通则》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有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处 1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有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处 2.2 万元以 上 3.8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有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处 3.8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 裁量等级 — 61 备注 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抄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62 —— 2022 年 12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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