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pdf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 秩序和师生员工的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院内部保卫工 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 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专门队伍 管理与师生、员工自觉遵守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保卫部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开 展校园治安管理,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院、系、部、办、 中心、馆(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促治安管理工 作的逐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 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二级单位 及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各单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工 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内法纪与安全教育、治安安全知识宣 讲、调解校园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五)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六)参加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校园及 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 第五条 二级单位和后勤服务单位是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 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后勤服务单位负责人 是本单位治安责任人,同时配备一名教职员为本单位安全管理 对接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内法纪与安全教育、治安管理工 作; (二)检查并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维护 学校公有财产和师生员工私有财产的安全; (三)调解单位内人员纠纷,协助公安部门、学校安全管 理部门做好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落实开展学校安排的各项治安管理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区域治安防范工作的直 接实施单位,在学校保卫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校园内职责范 围的各项治安防范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七条 校门治安管理 (一)进出校园的人员、车辆有义务接受学校安保人员的 询问、身份查验及大件物品检查。学校安保人员有权拒绝不主 动配合的人员、车辆进出校园。 (二)校内外单位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工程材料、大件 物品出学校,需向门卫提交所带物品归属部门开出的放行条, 在履行登记手续后方予以放行。 (三)个人运载或携带自有仪器设备、大件物品出学校, 需向门卫出示个人身份证或有效证,在履行登记手续后方予以 放行。 (四)校门附近禁止从事摆卖、修理等经营活动。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 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 (六)禁止无关或无理群闹人员进入校园。对校内无理取 闹人员,学校安保人员有权责令其离校。 第八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聚众生事等干扰学校正常 教学、科研秩序和师生员工生活秩序的行为,禁止赌博、非法 传教、传销活动、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教学、科研、实验和行政办公用房治安管理 (一)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和行政办公用房,治安安全 防范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 治安事件的发生。 1. 图书馆、行政办公和科研用房用房室内区域由使用单位 或使用人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室外区域由物业公司负责落 实治安防范措施。 2. 实验用房由教务与科研部负责落实室内区域治安防范措 施,室外区域由物业公司负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3. 学校教学和基础设施用房室内外区域由物业公司负责落 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以上场所开展教学、科研、实验 和行政办公等活动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以上场所,或在以上场所举办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一)学生宿舍公共区域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 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等。 (二)学生宿舍室内由学生自行负责,出现学生宿舍内部 小型纠纷和盗窃等现象,由保卫部协助学生工作部处理。如出 现群体性斗殴及失窃额较大的,保卫部经与学生工作部沟通、 协调后报公安机关。 (三)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学生。异性、校外人员 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在宿舍管理员处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 在规定时间内离去,离去时须办理离去手续。 (四)学生宿舍内禁止赌博、吸毒、传销、非法传教和饲 养宠物等违法违纪活动,宿舍管理员掌握以上违法活动应向学 校保卫部报告,保卫部有权予以制止,并进一步采取措施。 (五)学生宿舍内禁止经商活动,宿舍管理员发现后应向 向学校保卫部报告,保卫部有权予以制止,并进一步采取措 施。 第十一条 施工工地治安管理 (一)校内工棚、施工工地,治安安全防范依据“谁主 管、谁负责”原则,基本建设工程和维修改造工程由校园管理 部负责落实治安管理和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二)校内工棚、施工工地禁止一切违法犯罪、影响师生 安全和侵害学校利益的活动,学校保卫部发现后有权予以制 止,并进一步采取措施,具体参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文 明施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经营服务场所治安管理 (一)校内经营服务场所由校园管理部负责落实治安管理 和防范措施,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二)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必须明确治安责任人、健全 治安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经营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 的相关规定。 (三)校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从业人员,每学 期均须在学校保卫部登记备案。 (四)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做好所经营场所的日常治安管 理,防止盗窃案和投毒事件发生。 (五)校园内经营服务单位应对属下的服务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做到守法经营。 第十三条 借用、租用房治安管理 (一)学校借用、租用房是指学校将公有房屋有偿或无偿 出借、出租给教职工、与学校相关的流动人员居住的房屋。学 校借用、租用房由校园管理部负责落实治安管理和防范措施, 防止治安事故的发生。 (二)教职员工宿舍室内区域由教职员工自行负责,宿舍 公共区域由物业公司负责。 (三)校园服务单位人员住房室内区域由校园服务单位人 员自行负责,公共区域由物业公司负责。校园管理部每学期对 借用、租用房人员身份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并报保卫部备案, 保卫部定期对借用、租用房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 (四)禁止利用借用、租用房进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学校保卫部有权予以制止,并进一步 采取措施。 (五)禁止在借用、租用房进行经商活动,否则学校保卫 部发现后有权予以制止,并进一步采取措施。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禁止校内单位、外单位或个人侵害学校公有财产 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私人财产损失,学校保卫部有权按国家 法律法规及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对有此类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 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做出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等 处理。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内人员以教育为主,经 教育无效或情节较为严重,将公开通报批评或报请公安机关进 行处理。校外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离校,情况严重 者,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一)不履行出入校门手续,强闯校门或喧闹生事,扰乱 校门秩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 易爆、有毒物品进出学校的; (三)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 复制、贩卖违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违法传销、违法传教等 行为的; (四)不服从各类会议、活动组织者指挥,扰乱会议、活 动场所秩序的; (五)以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偷窥妇女 如厕、洗澡、更衣以及其它流氓行为的; (六)阻碍治安值勤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辱骂、围攻、威 胁、殴打值勤人员的; (七)制造或传播谣言、诽谤中伤、做伪证妨碍治安事故 调查的; (八)制造噪音影响办公、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他人休 息,不听劝告的; (九)其它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 或轻微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