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上财行规﹝2021﹞8 号 校内各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21 年 3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 2021 年 3 月 24 日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制度,规范教师校外 兼职,促进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 养等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 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校进一步落实以增 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教育部等六部 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学校全职聘用的教学科研岗教 师。对于学校领导人员兼职的,另有规定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校外兼职是指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利用本人 的知识和技能受聘于校外主体或者作为校外主体从事教学、科 研、咨询、技术开发、管理服务等活动。受学校委派的各项兼职 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 第四条 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身 份损害学校的利益。 - 2 - 第二章 允许校外兼职的范围 第五条 校外兼职应与本人专业相关,有利于促进教学、科 研、学科建设或增强学术影响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 化,主要包括在其他高校、科研机构、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企 业等单位的兼职。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校外兼职活动, 如已经兼职的,应当立即终止兼职: (一)本职工作岗位涉及国家和学校秘密,兼职可能导致泄 密的; (二)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或“不满意” )的; (三)最近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的; (四)在缓聘期或长病假期间的; (五)犯有严重错误正在处理期内,以及正接受组织审查或 未有处理结论的; (六)其他经学校认定,不能校外兼职的。 第三章 校外兼职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教师在从事校外兼职活动中所发生的劳动、技术、 经济、法律、安全等一切纠纷,由教师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 - 3 - 并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教师校外兼职必须在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 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占用 工作时间。教师在校外兼职期间应优先服从学校及所在二级单位 的各项工作安排,不得以兼职为由不参加学校及所在二级单位安 排的教研、会议等集体活动。如确有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校外兼 职,须经校外兼职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教师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本人及兼职所在单位原则 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 资源;如确有需要使用的,须经校外兼职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教师在校外兼职期间,不得以学校或个人名义允许 兼职单位使用带有“上海财经大学”“上财”等涉及学校无形资 产的字样,以及学校的校标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不 得以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 动。如确有需要的,须经校外兼职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教师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的技术权益,未经学校 同意,不得将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私自提供或转让给兼 职单位。 第十二条 教师在校外兼职期间的研究成果产权和所有权归 学校所有的,并符合相关规定,可作为其本人参加职称评审、岗 - 4 - 位聘用和考核与奖励的依据。 第四章 校外兼职的管理和程序 第十三条 校外兼职管理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 制。各二级单位应加强监管责任,将本单位教师从事校外兼职的 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范围,从严把关,严格备案、审批手 续,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校外兼职的学校备案 教师进行各类校外兼职前,应做好备案,填写《上海财经大 学教师校外兼职备案表》,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经单 位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并归档(非院、部、所编 制的科研平台教师由科研处审核)。教师兼职情况如有变动,应 及时更新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 校外兼职的审批 校外兼职涉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应在校外兼职审批程 序通过后方可进行的,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审批: (一)教师本人填写《上海财经大学教师校外兼职审批表》 并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 (二)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学校人事 处(非院、部、所编制的科研平台教师由科研处审核); (三)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组织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 - 5 - 门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校外兼职需经过学校备案与审批程序完成后方可 进行。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未如实提供兼职情况进行备案审批或违反本 办法规定擅自兼职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上海财经大学教职 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者,或因校外兼职给本职工作 或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上海财经大 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者,视为 侵占学校财产、资源,学校将予以追偿,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 《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给予 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在校外兼职者,须按上 述规定办理备案、审批手续,未获批准者一律停止兼职活动,否 则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 6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7 - 附表 1 姓 名 工号 所在部门 岗位类型 岗级 联系电话 申 兼职单位 请 担任职务 兼 开始时间: 兼职时间 职 结束时间: 详细说明: 情 兼职报酬 况 兼职内容 本人声明承诺 本人在兼职期间遵守《上海财经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 理办法》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认 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校外兼职活 本人声明 动,期间发生的劳动、技术、经济、法律、安全等一切纠 纷,由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学校不 承担任何责任。 签名: 年 - 8 - 月 日 上海财经大学: 我单位谨知贵校 同志是作为个人兼职到我单 位工作,而不代表贵校,因兼职而发生的劳动、技术、经 济、法律、安全等一切纠纷,由我单位与兼职人员负责处 兼职单位声明 理并承担责任,与贵校无关。我单位知晓签署本声明是贵 校同意该同志兼职的先决条件,并保证在必要时应贵校要 求提供该同志兼职的相关信息。 负责人: 单位公章: 所在部门意见 职 务: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9 - 附表 2 姓 名 工号 所在部门 岗位类型 岗级 联系电话 兼职单位 申 担任职务 请 兼 开始时间: 兼职时间 结束时间: 详细说明: 职 情 况 兼职报酬 兼职内容 审批事项 本人声明承诺 本人在兼职期间遵守《上海财经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 理办法》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认 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校外兼职活 本人声明 动,期间发生的劳动、技术、经济、法律、安全等一切纠 纷,由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学校不 承担任何责任。 签名: 年 - 10 - 月 日 上海财经大学: 我单位谨知贵校 同志是作为个人兼职到我 单位工作,而不代表贵校,因兼职而发生的劳动、技术、 经济、法律、安全等一切纠纷,由我单位与兼职人员负责 兼职单位承诺 处理并承担责任,与贵校无关。我单位知晓签署本声明是 贵校同意该同志兼职的先决条件,并保证在必要时应贵校 要求提供该同志兼职的相关信息。 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所在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签字(公章) : 年 人事处及相关 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 年 - 11 - (此页无正文) 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 12 - 校内公开 2021 年 3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