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洋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pdf
大海大校发〔2016〕83 号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专项资金 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 、处(办) 、馆: 现将《大连海洋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6 年 7 月 14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提高专项资金 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和《大连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包括: (一)中央、省级财政等上级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各项建设 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 金在内的国家和各级重点“工程”专项,重点学科专项,重点实 验室专项,重大平台专项,科研专项,基本建设专项(不含新校 园建设项目),维修改造专项,人才专项,党建工作专项,思想 政治工作专项,创新团队专项,质量工程专项,精品课程专项, 学生奖助学金专项等教学、科研、管理各工作领域的发展建设专 项资金。 (二)社会企事业单位通过合作、捐赠等形式提供给学校指 定用于某项目或某领域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学校自筹经费安排的指定项目或用途的专项资金。主 要包括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基本建设、 设备购置、维修改造以及其他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2—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校内 各单位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第四条 审计的依据与内容 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 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项目立项及批复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 算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审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调整的合规性。资金使用是 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抵 拨、虚报、收受回扣和损失浪费等情况; (三)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管理和内 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审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 项开支是否真实合理,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五)审查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 合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 产统一管理,所购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六)审查建设项目计划(协议)执行与完成情况。有无擅 —3— 自变更项目计划,有无超计划、超标准、超面积、超预算的计划 外工程等问题; (七)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社 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进行评估。 第三章 第六条 审计实施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拨款单位的委 托、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等,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列入年度 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 5 日前,向被审计单 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 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八条 在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送 达审计、就地审计或两者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九条 用于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大 连海洋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 第十条 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单位、项目组及相关人员,要 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 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应提供的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4—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报告; (三)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 (四)项目组织管理及经费管理情况; (五)项目绩效考评自评报告及项目绩效评价专家考评书; (六)项目采购、招标、合同等管理情况; (七)项目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审计或检查的书面结 论;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组了解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基本情况,熟悉有 关政策和制度,分析相关的基础资料、资源状况、管理制度以及 评价标准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审计 处处长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 和审计内容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工作记录,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项目目标、审计证据、审计评价撰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 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 —5— 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单位的书 面意见一并报审计处。 第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 审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将审计报告报送学校主要领导,同 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运用 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 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 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海洋大学学校办公室 —6— 2016 年 7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