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pdf
徐州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 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 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 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 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工程学院全体教职工,以及以徐州工 学院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兼职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学生合法 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 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 教学和管理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 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侮辱、 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免试推荐、就业及绩效考 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 虚作假;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 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 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以及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 为。 三、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单位具体 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成立校师德建设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挂靠于人事处。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全校 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 德失范行为。各二级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 查取证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党委组织部(统战部)、 党委宣传部(党校、校报编辑部、新闻中心)、教务处(教 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师资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 (学工处、人武部) 、科学技术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 处、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 (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 和申辩。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 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 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提交正式调查报告给师德建设委员会 办公室。调查报告应包括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及相关证 明材料。 2.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对有关部门上报的调查报告及结 论进行复核,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 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3.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以书 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 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并将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 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4. 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 15 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 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 理决定的执行。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 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 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 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 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 24 个月。当年年度考核不合 格。 2.对情节较重的,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 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 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 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 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 (三)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二级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 核和年度考核首要内容。对相关单位责任人有以下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 不到位。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 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4.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 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 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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