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师发〔2019〕111号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南师发〔2019〕111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师 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7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7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 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桂财行〔2014〕30 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 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桂财行〔2014〕86 号)和《关 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行〔2015〕123 号)等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含部门预算经 费、科研经费、代管经费等)发生的公务差旅费。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 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实行严格的差旅费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 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 容、 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差旅费的审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先审 批、后出差。出差人员出差前需按规定填写《南宁师范大学出差 审批表》(见附件2)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差旅费审批表作为差 旅费报销凭证。 -2- 1.各单位、各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在部门预算经费、 代管经费中开支中的,须经部门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 批;在纵向科研经费中开支的,需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属管理 部门负责人审批;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开支的,需经项目负责人 审批;单位负责人还须报学校分管(联系)领导审批。 2.学生外出调研、开会、参加比赛或社会实践等,由项目(课 题)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由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安排进修、学习、读 硕、读博、访学的由派出单位负责人审批。 4.到国外出差的,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由提供经费 的部门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 费是 指出 差人 员因 公到 常驻 地以外 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交通工具 级别 教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 其他交通工 包 括 旅 飞机 具(不包括出 游船) 租小汽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 厅局级及正 卧),高铁/动车一等 高职称人员 座,全列软席列车一 二等舱 经 济 舱 凭据报销 等软座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 卧),高铁/动车二等 三等舱 经 济 舱 凭据报销 -3- 座、全列软席列车二 等软座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 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 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 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可 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 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出差,因工作需要需由 学校派车的,应有派车记录,报销时向财务处提供并据此计算差 旅费补助。 第十二条 出差原则上不能自驾私家车。特殊情况自驾到自治 区内偏远地区进行野外考查、工程勘测、调研等的,须在事前出 差审批手续中予以注明并取得批准。报账时需凭过路费或目的地 县域内的加油票据作为报销依据,城市之间交通费按火车票价进 行折算包干(火车先按动车折算,无动车按普通火车折算),所 到地区没有开通火车的,按汽车票折算。但因驾驶私家车出差发 生的交通意外责任由个人自负,学校不予负责。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出差时,原则上乘 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期间乘车时间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按 照软卧车票报销。 -4-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因私绕道的,如省亲办事等,绕道和 探望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绕道交 通费,以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为核定依据,绕道交通费少于 直线交通费的,按实际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 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学校教职工 出差住宿费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 附件 1)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 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 间或标准间)。 第十八条 在南宁市区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根据需要可凭会 议(培训)通知,每天报销一次钟点房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 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 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新疆、西藏、 青海三省每人每天 120 元,其余地区按每人每天 100 元统一 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 -5- 除外),如乘坐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且 在交通工具上连续乘坐超过 12 个小时(含)的,可凭车票按 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 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由接待单位出具 相关证明。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索取相关证明、票 据方可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 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的我校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 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2.在常驻地以外工作期间,区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 元,区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均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确因特殊情况发生住宿费 的,由分管经费学校领导审批据实报销。 3.自治区选派的各种驻村工作队员,无论所驻村是否在区直 -6- 单位常驻地,驻村期间,均按区内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其 余同上。 第二十七条 组织选送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 会主义学院学习及组织选送离职带薪参加其他各种学习(无论是 否取得学历)的我校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和交通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不报销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攻读硕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 做访问学者等的,往返途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学习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 交通费等按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带领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实习、顶岗实习 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学校教务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差旅费按以下规定 办理: 1.会议(培训)期间交纳会议(培训)费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发 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培训)在途期间按照差 旅费规定报销。 2.不鼓励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若确实工作需要必须 参加的,应按出差审批程序,经相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 (1)参加已明确收费标准的会议,可以按会议收费标准报销; 对会议要求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住宿费等按照本《办法》有关 -7- 规定报销。 (2)参加已明确收费标准的培训班,可以按培训班收费标 准报销;对培训班要求食宿自理的,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 26号)第九条培训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费综合定额标准范围内凭 票据实报销。 3.报销时应附相关的会议或培训通知。通知为电子邮件的 应打印成纸质文本并由所在单位签属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 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差旅费报销标准 1.学生参加科研调查或学术会议,可乘坐汽车、火车硬座或 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自行乘坐飞机的,按对应 的火车票价报销,超支部分费用自理;住宿费按照一般工作人员 的定额标准,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原则 上按照教职工差旅费的规定标准减半执行(注:学生使用教职工的 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参加科研调查或学术会议,伙食补助费、市内 交通费在教职工差旅费的规定标准之内,由项目负责人确定报销 标准)。 2.学校组队参加全区、全国比赛,参赛队员可乘坐汽车、火 车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普通舱,自行乘坐飞机的, 按火车票价报销,超支部分费用自理;比赛期间住宿费按照比赛 组委会安排或按照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定额标准,两人住一个标 -8- 准间;比赛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比赛通知执行;市内交通费和途 中伙食补助费按照教职工差旅费规定标准减半执行。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到南宁市所属县视作出差,差旅费按本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到南宁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不视作出差。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 时应当提供差旅费审批表,火车票、高铁/动车票(实名制),船 票或飞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五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六条 报销飞机票规定 购买飞机票必须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 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4〕23号)的规定购 买并提供有效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七条 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往返机场、火车站等 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签转或退票费原则上不 予报销,确因特殊情况发生签转或退票费用,应书面报告详细情 况,由所在单位、部门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分管 经费学校领导批准后凭据报销。 第三十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 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确因工 作需要,住宿费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无条件安排住宿、租住农 户家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凭出差人员相关证明,按以下程序办理 报销: 1.使用科研经费:到偏远地区进行考查、调研等租住农户家 -9- 并交纳住宿费而无法取得合法票据的,应由农户出具收款凭据, 收款凭据上应注明:农户详细地址、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住宿天数、住宿标准等内容,经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后报科 研管理处和分管经费学校领导审批,可凭据按照本《办法》规定 报销。 2.使用除科研经费外的其他经费:由出差人员写出书面说明, 经所在单位、部门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可凭据报销在途 期间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差期间的住宿 费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 1、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 理。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 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3、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 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由学校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因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 差等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表、住宿费发票报销伙 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无住宿发票的, 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使用私家车出差的, 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第四十一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由本人 写出书面报告,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书面证明,经所在单位主 - 10 - 要负责人、学校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报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财 务的校级领导审批后,可报销各类交通工具中最低一档的票价。 丢失住宿费发票的,须由安排住宿方提供原住宿费发票存根 复印件,并在发票存根复印件上加盖开具单位公章,由本人写出 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学校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 报协助校长分管部分财务的校级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各课题组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 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部门、课题组工作人 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出差所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 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支出内容和报销凭证的合法性、合理 性、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构出差内容或假公济私、多列出差天数 等事宜。 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本《办法》报销的有关规定审核差旅费开 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手续和审批程序 不完整的,应退回出差人员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 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 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如 有以上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纪检、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 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 - 11 - 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四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 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财政部、 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中如有 与本办法不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 12 - 附件 1-1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住宿标准 序号 地区(城市) 旺季上浮价 旺季 上浮比例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市 800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7 大连市 800 490 350 8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10 上海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3 宁波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期间 部级 司局级 其他人员 7-9 月 960 590 420 20% 7-9 月 960 540 420 20% - 13 - 16 厦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9 青岛市 800 490 380 2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800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800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900 550 450 24 深圳市 900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800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800 500 350 27 重庆市 800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900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800 500 350 32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35 宁 夏(银川) 800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 14 - 7-9 月 960 590 450 20% 11-2 月 1040 650 450 3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6-9 月 1200 750 530 50% 附件 1-2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人·天) 序 地区 旺季上浮价 号 (城市) 其他 省级 备注 旺季期 上浮 厅级 其他 人员 间 省级 比例 厅级 人员 市本级 1 柳州 800 470 330 2 桂林 800 470 330 3 梧州 800 470 330 4 北海 800 470 330 5 防城港 800 470 330 6 钦州 800 470 330 7 贵港 800 470 330 8 玉林 800 470 330 9 贺州 800 470 330 10 百色 800 470 330 11 河池 800 470 330 12 来宾 800 470 330 1-2,7-9 1040 610 430 30% 1-2,7-9 1040 610 430 30% - 15 - 13 崇左 800 470 330 县级 1 阳朔(桂林市) 800 470 330 2 其他县级 700 400 280 700 400 280 1-2,7-9 1040 610 430 30% 1-2,7-9 910 520 360 30% 其中:广西特色 旅游名县 (阳朔县除外) - 16 - 附件 2 南宁师范大学出差审批表(教职工) 填表日期: 姓名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部门) 姓名 职称/职务 年 月 工作单位(部门) 出差人员 共 出差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 日 出差事由 出差路线 交通工具 飞机( ) 火车( ) 汽车( ) 轮船( ) 其他( ) 经费名称 经费代码 结算方式 公 务 卡( ) 银行转账( ) 单位、部门或项目 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经费管理部门负 责人审批意见 分管(联系)学 校领导审批 - 17 - 附件 3 南宁师范大学出差审批表(学生) 填表日期: 姓名 职称/职务 工作(学习)单位 姓名 职称/职务 年 月 工作(学习)单位 出差人员 共 出差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人 日 出差事由 出差路线 交通工具 飞机( ) 火车( ) 汽车( ) 轮船( ) 其他( ) 经费名称 经费代码 结算方式 公务卡( ) 银行转账( ) 课题(项目) 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所属学院负责人 审批意见 经费管理部门负 责人审批意见 - 18 - 日 附件 4 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伙食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补助项目类别 常驻地以外实(见)习、 标准 备注 区内 区外 15/天 30/天 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 各种工作队 驻村工作队 15/天 不含在途期间 被区直单位选调(抽调) 区内 区外 15/天 30/天 到区直单位挂职锻炼或开 展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常 驻地以外的基层单位工作 人员 - 19 - 附件 5 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团组名称 组团单位 团员人数 出访国家(地区) 出访时间 乘坐航班 选择非国内 航空公司航 班原因,或 者改变最邻 近目的地国 家(地区) 中转地原因 国交处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日期 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审核日期 - 20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