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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22-04 浙江大学国际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细则(浙大国教发〔2022〕3 号) 浙江大学国际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细则(浙大国教发〔2022〕3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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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国教发〔2022〕3 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政府奖学金年 度评审办法》及相关规定,浙江大学作为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的高等院校和年度评审单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中国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工作小组的 统筹和指导下开展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 第三条 年度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 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引导国际学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 团结友好,培养品学兼优的国际人才。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下一年度拟继续享受中国政府奖 学金的学生,包括当年无法按计划完成学业,符合申请延长奖学 金期限条件的学生,以及上一年度奖学金评审不合格被中止奖学 金资格拟申请恢复奖学金的学生。因疫情等原因处于休学状态且 联络不畅的学生可不参评。 — 1 — 第五条 年度评审分为学生自评、导师评价、学校评审三个 环节,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情况进行评价,评价 内容包括: (一)道德品行:包括身心健康,品行优良,全面发展;尊 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无违 法违规违纪行为等。 (二)学习与科研情况:本科生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学习 成绩、第二学期的选课上课及学习情况(含期中考试等)等;研 究生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学习成绩、第二学期的选课上课及学 习情况(含期中考试等)和学年内取得的科研进展、成果等。 (三)学习与科研态度:勤奋认真,学风严谨;在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科技发明等方面表现优良,遵守学术诚信,按时完成 各项学习或科研任务。 (四)活动表现: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文化交流、学科 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 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每年 4 月至 5 月,具体以国 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七条 年度评审程序: (一)通知发布: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政 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要求发布评审通知。 (二)学生自评:参加评审的学生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 员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填写“奖学金年度自评”, — 2 — 提交自评信息并上传附加材料,申请延期学生须导师和所在学院 (系)审核意见。 (三)学业评审:根据教学管理部门出具参评学生成绩单进 行评审。 (四)导师评审:导师(或导师联系人)登录评审信息系统, 进入“奖学金学生考评”,对指导的学生打分和填写考评人意见。 (五)学校评审: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生自评情况、学业和 在校表现等情况,及所在学院(系)和导师意见进行学校评审, 包括在信息系统中填写评审意见、撰写评审报告等,并按照规定 要求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年度评审决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对于合格者,下一年度继续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 对不合格者,中止或取消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 格一年: (一)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研究生经中期考核后无法达到 培养要求的等情况,不宜继续学习的;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患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学习办理休学的。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 请,在获得学校同意后可自费或者减免费用留校继续学习。 — 3 — 中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在中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 金。申请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按规定审核同意后, 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 资格: (一)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四)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奖学 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大学国际学生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细则》 (浙大国教发〔2021〕1 号) 同时废止。 浙江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22 年 4 月 15 日 浙江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 4 — 2022 年 4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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