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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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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 本科生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为奖励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具有较深厚的学术基础和较大的学 术潜力,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服务国家与社会等某一 方面表现突出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校设立荣誉学士学位制度。 第一条 申请者条件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满足以下第(一)至(五)项且同时满足 (六)至(十)中的一项,可申请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品德优良;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在 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 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达到毕业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 CET-6,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 级; (四)授予工学学位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或以上级别, 授予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学位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授 予法学、文学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五)有较强的专业学习能力,学分绩点名列本专业前 8%; (六)考取国内名校硕士研究生;或取得世界大学三大排名(QS、 THE、USNews)前 100 名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或考取国家审 计机关公务员;或到西部省份就业(非西部省份生源),包括支援西 部建设和西部计划; (七)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审计长奖学金; (八)参加学校荣誉学位课程学习,成绩优异; (九)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奖励;或在大学生创新、 创业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专利、 软件著作权等; (十)有其他学校认定的优秀事迹、突出贡献。 第二条 申请与审核 (一)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者,以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所 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学士学位申请;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荣誉学 士学位毕业生的申请和支撑材料进行初审、评议、表决、公示。拟授 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委员会; 学院报送的拟授予荣誉学士学位学生数一般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数的 3%。 (三)教务委员会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荣誉 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对于复审中所发现的问题,相关学院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予以解答。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委会,对当年拟授予荣誉学士 学位的学生名单作出决议; 第三条 学校召开荣誉学士学位授予仪式,由校长为获得荣誉学 士学位的学生颁发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获得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自然入选优秀毕业生名单。 第五条 荣誉学士学位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随档案寄送就 业单位或就读高校。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荣誉学士学位查询系统,对社会公开相关 信息。 第七条 学校每年编印获得荣誉学士学位学生的事迹材料并永 久保存于学校档案馆、校史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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