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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2016-11-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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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6〕2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增强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教育合 作,推动研究生在线开放课程和平台建设,结合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赴境内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学习、参加在线开放课程学习 以及免修课程等的学分认定。 第二章 第三条 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 校外学习课程是指研究生在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 出交流期间在境外学习所修课程及经学校批准到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选修的课程。 第四条 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所在的专业应与在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课程与本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与学时不低于我校同类课程要求。若与本 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不同或相差较远,则不予学分认定。 第五条 赴校外学习课程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单位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 求,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校外学习期间的课程学习计划,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申请选修校 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 ,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院(系)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课程的 学习。 第六条 凡赴校外学习前未办理上述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者,其在校外学习的课程不予认 定。未经导师同意和院(系)批准,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得更改学习计划,未经院(系)批 准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得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我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 分。 第三章 第八条 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 学校支持各院(系)建设和引进优质在线研究生开放课程,研究生在线开放课程 的教学质量标准及引进程序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各院(系)应积极开展与高水平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发在线开放课程 并结合自身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需求,将符合教学质量要求的国内外主流平台推广的在线开放 课程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选修纳入培养方案的在线开放课程,成绩合格者可记载成绩和认定学分, 研究生选修未纳入培养方案的在线开放课程的学分不予认定。 第四章 免修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原则上应按照入学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但入学前 3 年 内已修习过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且成绩合格的研究生;或研究生因退学等学籍变动 等原因中止学业后 5 年内重新入学时,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在原单位已经修读合格并获得学分 的,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并认定学分。申请免修课程须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免修 单》并提供原考试成绩单,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原则和基本程序 研究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培养计划课程总学分的 50%;学校或培养 方案中明确不允许校外修读的课程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校外所修课程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为等级 评分制度,则转化为我校对应的百分制登录;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由各院(系)根据课程内容 提出成绩转化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获得学分或返校后及时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如实填写《上海大学研 究生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院(系)审批 和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将于每学期前 2 周集中受理、审核各院(系)的学分认定申请,审核 合格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由研究生院负责记录,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外选修课程产生的费用(交流合作项目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一 律由研究生或导师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被认定学分的课程,研究生可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已获得的学分,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6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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