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办发【2017年32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文件 总工办发 〔 2017〕32 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总工会 , 各全国产业工会 , 中共中央 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 、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 全总各部 门 、 各直属单位 :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 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 十六届书记处第八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 真贯彻执行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15 日 — 1 —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 , 规范基层工会经费 使用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和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 《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 , 结合中 华全国总工会 (以下简称 “全国总工会 ”) 贯彻落实中央有 关规定的相关要求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 、 事业单位 、 机关和其他经 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遵纪守法原 则 。 基 层 工 会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工会法》 的有关规定 , 依法组织各项收入 , 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 , 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 , 严肃财经纪 律 , 严格工会经费使用 , 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 (二) 经费独立原则 。 基 层 工 会 应 依 据 全 国 总 工 会 关 于 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 , 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 、 承担民事义务 , 并根据财政部 、 中国人民银行的 有关规定 , 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 , 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 (三) 预算管理原 则 。 基 层 工 会 应 按 照 《工 会 预 算 管 理 — 2 — 办法》 的要求 , 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 基层工 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 (含调整预算 ) 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 , 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 (四) 服务职工原则 。 基 层 工 会 应 坚 持 工 会 经 费 正 确 的 使用方向 , 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 , 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 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 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 , 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 (五 ) 勤俭节约原则 。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 、 国务 院 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 , 严格控制工会 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 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 , 少花钱多 办事 , 节约开支 , 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 (六) 民主管理原则 。 基 层 工 会 应 依 靠 会 员 管 好 用 好 工 会经费 。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报告 , 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 , 主动接受会员监 督 。 同时 , 接受上级工会监督 , 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 (一) 会费收入 。 会费 收 入 是 指 工 会 会 员 依 照 全 国 总 工 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 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 (二) 拨缴经费收入 。 拨 缴 经 费 收 入 是 指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 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 — 3 — 留成部分 。 (三) 上级工会补助 收 入 。 上 级 工 会 补 助 收 入 是 指 基 层 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 (四) 行政补助收入 。 行 政 补 助 收 入 是 指 基 层 工 会 所 在 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 (五) 事业收入 。 事业 收 入 是 指 基 层 工 会 独 立 核 算 的 所 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 事业收入 。 (六) 投资收益 。 投资 收 益 是 指 基 层 工 会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 (七) 其他收入 。 其他 收 入 是 指 基 层 工 会 取 得 的 资 产 盘 盈 、 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 要按 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 , 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 费 。 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所在 省级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 , 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 实行财 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 , 应加强与 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 , 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 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 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 入 , 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 , 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 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 — 4 — 第三章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 活动 。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 职工活动支出 、 维权支出 、 业务支出 、 资本性支出 、 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 育 、 文体 、 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 福利支出 。 包括 : (一) 职 工 教 育 支 出 。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举 办 政 治 、 法 律 、 科技 、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 、 教 学用品 、 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 , 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 请授课人员的酬金 , 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 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 对优秀学员 的 奖 励 应 以 精 神 鼓 励 为 主 、 物 质 激 励 为 辅 。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 文体活动支出 。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开 展 或 参 加 上 级 工 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 、 服装 、 用品等购置 、 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 、 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 等 , 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 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 的伙食补助费 。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 、 物质激励为辅 。 奖励 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 不设置奖项的 , 可为参 — 5 — 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 。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 , 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 的伙食补助标准 。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 、 文艺演出 和体育比赛等 , 开展春游秋游 , 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 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 , 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 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 , 不得到有关部 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 (三 ) 宣传活动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 、 重 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 、 场地租金 、 购 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 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 , 用 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 、 宣讲 、 演 讲比赛 、 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 (四) 职工集体福利 支 出 。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逢 年 过 节 和 会 员生日 、 婚丧嫁娶 、 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 逢 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 : 新年 、 春 节 、 清明节 、 劳动节 、 端午节 、 中秋节和国庆节 ) 和经自治区以 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 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 — 6 —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 , 也 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 , 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 。 工 会会员生病住院 、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 , 可以给予 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 , 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 (五) 其他活动支出 。 用 于 工 会 组 织 开 展 的 劳 动 模 范 和 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 出 。 包括 : 劳动关系协调费 、 劳动保护费 、 法律援助费 、 困 难职工帮扶费 、 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 (一) 劳动关系协调 费 。 用 于 推 进 创 建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企 业活动 、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 、 开展劳动合同咨询 活动 、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 (二) 劳动保护费 。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开 展 群 众 性 安 全 生 产 和职业病防治活动 、 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 、 开展职工心理健 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 、 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 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 (三) 法律援助费 。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向 职 工 群 众 开 展 法 治 宣传 、 提供法律咨询 、 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 (四) 困难职工帮扶 费 。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对 困 难 职 工 提 供 — 7 — 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 、 意外事故 、 子女就学等原 因致困时 , 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 (五 ) 送温暖费 。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 、 夏送 清 凉 、 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 (六) 其他维权支出 。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补 助 职 工 和 会 员 参 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 、 加强自 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 包括 : (一) 培训费 。 用于基 层 工 会 开 展 工 会 干 部 和 积 极 分 子 培训发生的支出 。 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 管理办法为准 。 (二) 会议费 。 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委员会 、 常委会 、 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 各项支出 。 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 法为准 。 (三) 专项业务费 。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开 展 基 层 工 会 组 织 建 设 、 建家活动 、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 职工创新工作 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 、 阅 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 用于基 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 工工作性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 用 — 8 — 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 、 技术革新 、 发明创造 、 岗 位练兵 、 技术比武 、 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 其奖励支出 。 (四) 其他业务支出 。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发 放 兼 职 工 会 干 部 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 , 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 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 办公费 、 差旅费 , 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 、 中介机构审 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 贴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工会制定 。 第十一 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 程 、 设备工具购置 、 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 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 他各项支出 。 包括 : 资产盘亏 、 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 、 捐赠 、 赞助等 。 第十四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 奖励 、 补贴由所在单位 承担 , 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 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 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 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 , 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 — 9 —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 、 完整性负责 。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 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 , 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 , 依法 、 真实 、 完整 、 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 依法履行必要 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 严禁无预算 、 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 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 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 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 , 积极组织 各项收入 , 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 并严格按照 《工会会计制度 》 的要求 , 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 , 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 , 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 基 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 健全完 善财务报销 、 资产管理 、 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 基层工 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 ,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 , 各项 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 , 重大收支须 集体研究决定 。 第十九 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 构 、 合理配备会计人员 , 真实 、 完整 、 准确 、 及时反映工会 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 , 应当 — 10 — 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 不具备条 件的 , 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 (街道)、 开发区 (工 业园区) 工会实行集中核算 , 分户管理 , 或者委托本单位财 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 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全国总工会负责对全国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 收入 、 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按照 “统一领导 、 分级管理” 的管理体制 , 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 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下一级工会 应定期向 本 级 工 会 委 员 会 和 上 一 级 工 会 报 告 财 务 监 督 检 查 情况 。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 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 , 依 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 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 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 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 、 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 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 性 。 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审查监督 。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 (一)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 — 11 — (二) 不 准 违 反 工 会 经 费 使 用 规 定 ,滥 发 奖 金 、 津 贴 、 补贴 。 (三)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 (四)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 , 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 不准将工会账 户 并 入 单 位 行 政 账 户 , 使 工 会 经 费 开支失去控制 。 (六) 不准截留 、 挪用工会经费 。 (七) 不准用工会经 费 参 与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 或 为 非 法 集 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 (八)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 , 要及时纠正 。 违规问题情节较轻 的 , 要限期整改 ; 涉及违纪的 , 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 定 , 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各省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 结合本 地区 、 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 ,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细化 支出范围 , 明确开支标准 , 确定审 批 权 限 , 规 范 活 动 开 展 。 各省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 基层工会 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 — 12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中华全国总 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 发 〔 2014〕23 号) 和 《全总财务部关于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的补充通知 》 (工财发 〔 2014〕69 号 ) 同时废止 。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预算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由全国总 工会另行制定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 — 13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