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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建设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3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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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建设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 2023 年 3 月 目 录 1 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检查工作指引..................................................1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工作指引.................................................. 3 3 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10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工作指引................................................15 5 质量安全扬尘抽查工作指引................................................................ 19 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绿色 建筑的各项规定 (二)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装配 式建筑的各项规定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绿色 建筑的各项规定。 1.资料检查 (1)检查被检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检查施工 图纸是否按建设条件进行设计; (2)施工图纸中绿色建筑有无违法、违规现象。 2.现场检 查 (1)按图施工情况; (2)所用建筑节能材料是否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二)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装配 式建筑的各项规定。 1.资料检查 (1)检查被检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及施工图纸,检查施工 图纸是否按建设条件进行设计; (2)施工图纸中装配式建筑有无违法、违规现象。 2.现场 检查:检查按图施工情况。 三、检查依据 1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0 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 年 11 月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三)《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23 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 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 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取得和符合情况的检 查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 测活动情况的检查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涂改和非法转让行为 的检查 (四)检测报告签字盖章和报告真实情况的检查 (五)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 情况的检查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符合计量认证要求情况的检查 (七)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使用情况的检查 (八)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上报情况的检查 (九)档案资料管理和检测数据可追溯情况的检查 (十)检测业务转包情况的检查 (十一)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情 况的检查 (十二)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建立和上报情况的检查 (十三)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情 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3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取得和符合情况的检 查。 查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对 照资质证书副本检测范围及项目所列内容是否包含在《通过资质 认定-计量认证项目表》中;是否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 法》第 141 号附件一所列项目一致。 检查《检测人员一览表》及人员档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 141 号部令要求。查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一览表,检查场所内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开展资质项目的要求。检 查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检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是否齐全、现行有效。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 测活动情况的检查。 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内检测 报告的检测项目是否在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内;查看检测业务委托 台账、检测报告台账或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告统计台账,有无 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擅自承担相应检测业务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涂改和非法转让行为 的检查。 检查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是否有涂改情况;核实资质证书中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与实际是否一致; 检查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是 否在 3 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检查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台账、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情况,排 4 查有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 为。 (四)检测报告签字盖章和报告真实情况的检查。 查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内检测 报告是否盖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检测专用章,报告中检测、 校核、批准人员是否签名。是否按规定盖见证取样专用章。 对于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检查检测报告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数据或者结果与样品的实际情况明显出现偏差;出具检测报告标 注数值,与对应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计算无法形成合理逻辑关系 的数据;结果的判定结论,与测量数据的准确度以及参数的覆盖 度不能形成合理逻辑关系的结果;样品或者抽样方案无法满足、 支撑相应检验检测开展和判定。 (五)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 情况的检查。 查看检测报告中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过期或废止;检查检测 报告依据的技术标准与原始记录、委托书是否一致;检查原始记 录中检测过程和数据记录及结果计算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和其它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符合计量认证要求情况的检查。 查看《仪器设备一览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周期表》、 仪 器设备档案,检查配备的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技术标准要求。查 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并确认。查 看仪器设备是否进行状态标识。有环境条件要求的检测场所、设 施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控制并记录,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5 (七)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使用情况的检查。 按《检测人员一览表》、查看检测人员档案,检查检测人员 是否经培训合格,是否有岗位授权书;对照《通过资质认定-计 量认证项目表》中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检查是否有非 授权签字人签发检测报告。查看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及相关 证明,排查检测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检测机构从业的行为。 (八)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上报情况的检查。 检查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记录及上报记录。 (九)档案资料管理和检测数据可追溯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整理归档,档案 室是否有防虫、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检查存档的检测报告 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是否按年度统一编号且编号连续; 检查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是否有抽撤、涂改现象。检查 检测报告数据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或能溯源到原始记录。 (十)检测业务转包情况的检查。 对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检测范围及项目, 查看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台账,检查是否未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签 订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范围的检测业务, 并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检测的。 (十一)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情 况的检查。 查看检测报告是否按其检测依据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 行检测;查看检测报告中是否存在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 6 改;是否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 (十二)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建立和上报情况的检查。 检查《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及是否有 24 小时内向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 (十三)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情 况的检查。 查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检测合同》是否盖备案章并注明备 案编号;查看《检测业务委托台账》或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告 统计台账,对照《检测合同备案台账》,检查有无检测合同(受 监工程)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或超出备案项目范围的 行为。 三、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 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 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7 第二十六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未 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 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 8 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 3 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 府令第 308 号)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 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对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 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工 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 (二)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向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的。 9 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的检查 (二)技术装备具备情况的检查 (三)试验室配置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四)原材料质量控制和检验情况的检查 (五)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的检查 (六)产品质量检验情况的检查 (七)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的检查。 查看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制定技术管理、质量管理、 试验室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是否 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岗位,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主任是否履职。 (二)技术装备具备情况的检查。 查看询问生产搅拌系统、废浆废料回收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检查是否有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现场查看设备外观是否清洁、无 积尘无残渣;查看计量装置(原料秤)是否检定或校准、检定或 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自检砝码和每月自检并记录, 偏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生产过程记录定 期存档。 (三)试验室配置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10 检查试验室是否建立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制度文件(人员培 训考核、仪器设备管理、样品管理、环境条件控制、记录和报告 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检查试验室场地环境是否整洁有序,布局是否合理便于操 作;有环境条件控制要求的标准养护室、水泥室、配合比室等场 所是否配置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控制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温 湿度控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检查试验室主任和试验人员是否履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 情况),是否建立试验人员管理台账,检查人员档案内容是否齐 全,是否经过培训上岗,试验室主任是否具备资格和任职文件、 是否掌握试验方法标准。 检查试验室是否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账、检定校准周期计划 表,检查仪器设备配置是否齐全、是否满足检验项目要求,仪器 设备是否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仪 器设备档案内容是否齐全,主要仪器设备是否有操作规程;仪器 设备是否进行状态标识,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并记录;主要仪器设 备是否填写使用记录,内容是否齐全可追溯。 检查试验样品是否正确编号标识,有状态调节要求的是否按 标准要求实施并记录,有成型破型时限要求的是否按标准要求实 施并记录;有备份要求的水泥、外加剂样品是否按标准要求存放 处理;是否存在为施工单位代做试块(二维码试块)的严重造假 违规行为。 检查是否建立试验方法标准规范台账,标准规范是否现行有 11 效;检查是否如实填写试验原始记录和出具试验报告,抽样单、 记录和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对应一致,试验人员、校核 人员、批准人员是否签名,试验报告是否盖检测专用章或单位公 章。检查试验记录和报告是否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四)原材料质量控制和检验情况的检查。 检查骨料场是否硬化、排水坡向是否合理,是否分品种规格 分仓贮存,是否有混料现象,分仓是否有明显的标识;是否存放 被明令禁止使用的原材料或废料垃圾等。胶凝材料储存仓是否标 识。 检查是否建立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台账,主要内容是否完整 可追溯、是否体现按规范要求的批量进行抽样检验;是否存在原 材料未经检验已使用的情况;检查是否建立不合格原材料管理制 度和处理记录台帐。 检查原材料是否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 (五)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有生产用配合比,配合比中掺合料掺量是否符合技 术标准要求,检查是否按标准要求对配合比开盘鉴定并记录,记 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符合合同和设计配合比要求;检查是否有 每次开盘生产配合比一致性检查记录,是否有配合比调整通知 单。 检查是否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记录、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性能 检验记录;检查混凝土搅拌时间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是否有 混凝土强度试块、耐久性能试块按批次留置记录,试块组数和标 12 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 检查冬期施工 搅拌混凝土时是否按要求采取提高拌合物温 度等相关措施。 (六)产品质量检验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有混凝土出厂检验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符合 规范和合同要求。检查是否有混凝土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及处理措 施记录。 检查是否有混凝土强度统计记录、生产控制水平统计记录。 (七)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混凝土出厂是否有出厂质量证明或合格证,内容是否真 实完整,签名盖章是否齐全;检查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是否 有人员专职负责,档案存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依据 (一)《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 308 号)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 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 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 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 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技 术标准要求。 13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 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当 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 构配件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抽查办理的消防验收项目 (二)抽查办理的消防备案抽查项目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消防验收项目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项目,检查建设 单位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主管部门办理 流程是否规范,办理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施工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履行相关消防责任与 义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项目还要查看备案抽查程序是否规 范合理。 3、实地检查,抽查各区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消防 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二)检查方法及程序 1、查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项目 案卷资料, 2、从各区县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台账中随机抽取建设 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测试。 3、检查结束后,通报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 发《整改通知书》,对违法违规项目下发《执法建议书》。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 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 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 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 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 许 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 消 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 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 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 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 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 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6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 文明、高效。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 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 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 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 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 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 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五千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 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 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 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 17 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的。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 部令第 51 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细则》 (四)《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 18 质量安全扬尘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抽查责任主体施工现场实体安全隐患及安全行为资料 等; (二)抽查责任主体施工现场实体质量通病及质量验收资料 等; (三)抽查责任主体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设施配备及采取的扬 尘防治措施等。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抽查责任主体施工现场实体安全隐患及安全行为资料 等。 检查施工现场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起重设备设施、基坑 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安全防护等分部分项工程,重点检 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岗位人员安全行为等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 (二)抽查责任主体施工现场实体质量通病及质量验收资料 等。 检查施工现场地基基础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结 构工程、砌体工程、给排水工程、防水工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标准要求。 (三)抽查责任主体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设施配备及扬尘防治 措施等。 19 检查扬尘在线监测监控、工地周边围挡、土(石)方开挖湿 法作业、产尘物料堆放覆盖、路面、场地的硬化、车辆出入冲洗、 渣土车辆密闭运输、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六)《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理实施细则》 鲁建质安字〔2018〕15 号文 (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 (八)《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九)《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 ( 十)《 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JGJ130-2011 (十一)《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231/T-2021 (十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2010 (十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20 (十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十五)《建筑施工悬挑脚手架安全技术与管理标准》DB37/T 5222-2022 (十六)《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276-2012) (十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十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 (十九)《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19 (二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 规程》JGJ 196-2010 (二十一)《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 (二十二)《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17 (二十三)《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2017 ( 二十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 GB50720-2011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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